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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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厦府[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2013〕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实施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要点。

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

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要继续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年内都要选择1至2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价,依法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

结合十八大精神和“综改方案”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议题,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201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重点加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并注重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切实提高政府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三结合的立法模式,优化“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继续推行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逐步扩大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厦府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一、关于202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㈠坚持党的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

坚持立法引领,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㈡落实工作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经济、民生、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实现精准立法,推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

㈢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

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厦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8日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统一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智治、兴业、惠民三大方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为厦门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城市注入更加强劲的数字动能。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1.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实施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上对接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App,横向联通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全市审批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统一监督。

(牵头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信息集团;责任单位:各审批服务部门,各区)2.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向上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横向联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各区各部门业务系统,汇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等数据,并与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共用,支撑业务系统获取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22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22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41号)精神,我市编制了《厦门市市直部门责任清单事项目录》并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结果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经过“部门上报、市审改办初审、沟通协调、合法性审查、反馈确认”5个环节,完成梳理编制工作,清单目录包含本部门的责任事项和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责任划分事项两类。

本次责任清单梳理后,我市市级43个部门共明确责任事项6849项,另梳理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责任划分事项91项。

二、工作要求㈠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10月30日前),各部门须以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本部门责任清单目录(范例附后),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及本部门网站上正式公布。

部门文件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审改办备案。

市审改办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区于10月底前完成区级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㈡加强监督检查。

市级责任清单目录公布之后,必须严格执行。

该项工作已纳入省效能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审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抽查、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清单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市政府对部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及绩效考核内容。

㈢建立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今后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责配置或上级取消下放等涉及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事项调整的,将参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程序,经审核后进行调整。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7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律师工作机构和执业证年审(检)注册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律师工作机构和执业证年审(检)注册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沪府办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专业培训、业务档案管理职责、技术职称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诚信信息汇总、核实工作,转移至行业协会。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2.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三)加强的职责1.依法加强戒毒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创新戒毒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戒毒管理的工作合力。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能力,强化司法行政业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在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厦府办〔2021〕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厦府办〔2021〕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
表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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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厦府办〔202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函〔202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有效提升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现将《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强化工作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

市政府办公厅将通过季度检查、第三方评估、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

对任务落实质量不高、未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将进行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5日
——结束——。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厦法制监[2006]1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法制局【发布日期】2006.08.31【实施日期】2006.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厦法制监[2006] 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授权,现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档案局和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2)予以公布。

厦门市法制局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1: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依据:共25件(一)行政法规(7件)(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6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第10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第11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等,其实施机关均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3]26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3]26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3〕2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㈠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厦门服务的原则,不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我市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

㈡认真组织落实立法计划,确保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各相关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按时保质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认真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并做好相应的经费、人员保障,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

如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

对条件成熟的备选项目、立法后评估项目,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丽政办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2号)精神,设置丽水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组织实施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2.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3.加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

4.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方案

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方案

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方案XX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方案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三大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干部职工职能职责,根据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局党组XX年1月20日会议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XX县司法局局机关设7个职能股室,1个编外股室,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事业单位1个。

办公室1、职能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办公会和局机关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审核;研究拟定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调研、政务、信息、文秘、统计、档案、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业农村工作、扶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宿舍、车辆、办公用品的管理以及干部保健、机关保密、机关保卫工作及对外接待服务。

统筹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规划,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人员编制办公室内设职数5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驾驶员3名。

主任:陶涛,副主任:李静虹,工作人员:陈仲云、聂宗利。

3、岗位职责陶涛: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办公会议和局机关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安排;负责全局工作计划、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的草拟等文秘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工作;负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李静虹: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接待、后勤保障、出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聂宗利: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扶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业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关计划生育、文件收发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陈仲云: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局机关档案、信访、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将市法学会划归市委政法委员会管理。

(三)增加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

(五)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l48”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厦司[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司〔2013〕48号)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市局对《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3.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转单(略)4.受理回执(略)5.补正申请通知书(略)6.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略)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略)厦门市司法局2013年5月23日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司法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办公大楼615室);咨询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邮政编码:361009;电子邮箱:************.cn。

第六条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特区立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立法工作;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市立法课题的指导、组织工作及经费预算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厦府办[2005]21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厦府办[2005]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规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八日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第一条市政府、区政府及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六)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厦府办[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份起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我市法律援助范围。

为做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和事项凡由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的受援人,需委托厦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又无力缴纳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结合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目前受援人可以对下列事项的鉴定提出援助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亲子鉴定和文书鉴定等。

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司法鉴定援助事项范围。

二、司法鉴定援助的申请、审批和指定司法鉴定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批。

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受援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区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受援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法院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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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将市法学会划归市委政法委员会管理。

(三)增加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

(五)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l48”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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