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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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办设[1995]193 号)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一、城镇体系规划表1
调整系数K 表2
说明:
1. 区域面积按该市( 县) 域的行政面积计算。
2. 省域、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收费,由承担方与委托方面议。
3. 规划期末城镇化水平可按“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预测值确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一)总体规划表3
注:1. 本标准中“城市规模”,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期末用地规模为准。
2. 近期专项规划按总体规划的40% 收费。
(二)总体规划纲要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定额的40% 计费。
(三)分区规划表4
( 四)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表5
注: 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 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45% 收费,基数20 万元。
三、专项规划
(一)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表6
注: 本定额未包括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二)城市绿化系统专项规划表7
注: 城市绿地率大于35% 的城市乘以系数1.1 。(三)城市防灾专项规划表8
( 四)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表9
四、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表10
( 二) 修建性详细规划表11
注:1. 旧城改造地段乘以1.2 系数。
2. 以居住为主的城市综合区按居住区收费乘以1.1 系数。
五、城市设计
15000 元/ha 基价15 万元
旧城改造及历史文化保护地段乘以1.2 系数。
六、景观设计
20000 元/ha 基价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