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目录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 2019 概述二、供电方式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七、并网电厂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十、附则正文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 2019 概述上海供电营业规则 2019 是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活动,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
二、供电方式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额定电压分为低压和高压两种。
低压供电的单相为伏,三相为伏;高压供电分为、()、、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用户需要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供电企业应在收到用户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自行承担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的费用。
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负责受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确保受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受电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受电设施的用途或进行损害受电设施的行为。
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电质量,确保用电安全。
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电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处理供电质量问题。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设备或进行损害电力设备及供电系统的行为。
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用电计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电计量设备应定期检验。
供电企业应根据用电计量设备的记录,计算用户的用电量,并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电费。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按时缴纳电费。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最新版2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最新版(2)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6年最新版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处置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
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安全用电,对其受电设施加强维护。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施行阶梯电价。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二)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装置的;(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足额收缴电费。
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非居民电力用户对征收差别电价提出异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
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
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恢复供电。
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他电力用户的信息。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 1 - / 22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上海市供电营业细则(含附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 居民客户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2.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1.低压供电(1) 居民客户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范本
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供电业务的开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公司供电业务的所有环节,包括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配送以及供电用户的接入、用电等。
第三条电力公司供电业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条件,完善配电设施,提高供电质量,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第四条电力公司供电业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第二章供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第五条电力公司应根据供电需求及市场发展情况,合理规划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容量充裕、负荷适度。
第六条电力公司应及时对供电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改造,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做好预防措施,降低因设施故障造成的供电中断风险。
第七条电力公司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的保护,防止各类破坏事件的发生,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用户接入与用电第八条用户接入电力公司供电系统前,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用电申请、电力设施的用地、建设方案等。
第九条电力公司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情况,协助用户制定用电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用户接入电力公司供电系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电费,并按规定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一条用户应保证用电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公司的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用电方式,如发现用电违法行为,电力公司有权终止供电,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电费计费与缴纳第十二条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电费的计费规则,并依法对用户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三条电力公司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电费清单,明确电费的组成、计算方法和缴费期限。
第十四条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并保证缴费金额正确、足额,如未按期缴纳电费,电力公司有权采取停电等措施。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监督第十五条电力公司应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报修事项。
第十七条电力公司应加强对供电过程的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干预用户用电和服务。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暂换是指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临时更换容量系列相邻的变压器。
1.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不得超过两个月;35kV及以上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按违约用电处理;2.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3.暂换期间的基本电费及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仍按原变压器容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移表是指客户因故需要移动本公司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2.客户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的计量装置,否则本公司将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4款处理,且客户还应承担擅自移表后可能引起的安全后果。
第二十三条暂拆是指客户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1.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拆期间,客户原合同供电容量的使用权予以保留;2.暂拆原因消除,客户应提出复接要求,本公司在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装接电;3.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接者,按新装办理。
第二十四条更名是指非居民客户变更名称或居民客户变更户名;过户是指用电主体由一方变更为另一方。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不变,原客户与本公司结清债务的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涉及用电类别变更时,同时办理申请;2.非居民客户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居民客户应持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填写申请表,经客户双方盖章(签名)后,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3.经检查发现客户私自更名或过户时,本公司将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4.更名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本公司在核准之日起与新客户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
第二十五条销户是指客户永久性停止使用全部受电设备,并与本公司终止供用电法律关系。
1.客户销户,须在客户所要求停电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2.客户必须停用全部受电设备,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无损,并交付销户引起的费用;3.客户停电后,必须与本公司结清电费,自双方认可的销户日起解除供用电法律关系。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营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公司以及其所属的供电部门,对供电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所遵循的基本规范,用户在享受供电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用电第五条:用户接入电力系统前,应向供电公司提供有关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六条:用户有权选择供电电压等级,但需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电力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用电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的接线、容量和参数。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定期进行电能计量设备的检定和维护,确保用电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电费第九条:供电公司将根据用户的用电量和用电性质,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电价政策,对用户收取相应的电费。
第十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电费,并确保电费交纳记录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有权对电费进行复核,对存在疑义的电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用户对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有疑义的,可以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诉,并配合供电公司进行调查。
第四章供电服务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根据用电需求,及时向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停电或限电。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能够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提供用电咨询服务,解答用户关于用电的疑问,并提供用电节能优化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实行24小时应急服务热线,及时响应用户的用电需求和问题。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七条:供电公司应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买卖或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是供电营业秩序和电力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受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电网的建设、用电的计量和电费的计算与收取,供电合同的具体事项以及违约责任,还有关于窃电的防止与管理。
供电营业条例保障了供电单位和供电市场的正常运转,从而保证了生活、生产用电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为您提供了供电营业条例的全文。
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业务,保障用户的用电权益,维护供电市场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电力公司提供的供电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配送、用电接入、电费结算等。
第三条上海电力公司供电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二章电力配送第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缴纳接入费用。
第七条用户在用电接入期间,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用户的用电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上海电力公司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用电接入第九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用电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用电接入合同。
第十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规定办理电费结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根据配电设备的容量和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用电,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上海电力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超负荷、违规用电行为进行调整和处罚。
第四章电费结算第十三条电费结算的方式包括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用户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缴纳电费,并保证及时足额缴纳,否则将影响用电接入和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要求制定电费计划,公开透明地向用户公示电费标准和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若上海电力公司发现用户存在欠费行为,将采取提醒、限电等措施,并有权中断供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用户如有违反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拉私挂电线、擅自改变用电负荷、电费拖欠等。
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根据上海市电力公司发布的《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范围内的电力用电营业行为,保障用户的用电权益,依据国家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执行,并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四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用电政策、法律法规,合理、安全、经济地使用电力,保护用电设备和电力设施,维护电力供应秩序。
第五条:用户有权享受优质、稳定、安全、合理的电力供应服务。
第二章:用户用电接入第六条:用户在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等情况下,需向供电公司提出用电接入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用电接入申请,并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用电设备的容量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和规划。
第八条:用户用电设备及线路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地方确定的安全指标和质量标准,对用户的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第十条:用户用电接入后,应按照规定的供电模式和标准使用电力,并按时缴纳电力费用。
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为用户提供合理、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
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合理的电力供应服务方案。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电力设施的运行状况,预防电力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及时修复电力设施故障,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电力费用计算与缴纳第十六条:用户用电费用的计算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基本电费、附加电费以及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电力费用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计算和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电力费用。
第十九条:用户在缴纳电力费用时,应当仔细核对费用明细和发票,如有异议可与供电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新颁布的《上海市供用电》于6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今天起正式生效实施。
《条例》于去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是上海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供用电管理法律关系和保障电力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已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按照《条例》要求拟订了《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通过听证会形式听取了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在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是全面梳理对外服务和办事公开,在所属79个营业窗口、95598网站、掌上电力APP等服务渠道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95598供电服务热线和12398电力监管热线,合理设置电力抢修资源,提升抢修标准化服务水平。
三是履行对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指导和检查职责,完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标准,滚动更新上海市重要用户名单,构建重要用户安全管理平台。
《条例》的颁布实施,保障了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强化了电力用户用电权利的保障。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xx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上海市电力公司贯彻《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电力公司贯彻《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2002.07.14•【字号】上电销字[2002]第58号•【施行日期】200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上海市电力公司贯彻《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上电销字[2002]第58号)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现制定本公司有关实施细则如下,要求各单位在对有关客户进行供电服务时,严格执行供电服务承诺,切实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一、在办理用电手续时,须携经市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在上海投资注册兴办的大企业(集团)的证明文件,到本公司所属各供电分公司营业室(见附件)办理申请手续。
浦东新区办理用电手续的大企业(集团),亦可在本公司在浦东新区招商中心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
各单位在受理中应按要求执行"二次受理"制。
二、凡用电总容量在8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在上报可行性报告前,应向本公司所属的电力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申请。
本公司就供电条件答复客户,征询答复是客户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项目逾期尚未成立,双方需重新协商解决。
凡用电总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上时,双方可就用电总容量、供电条件等签订意向性协议。
三、办理征询供电条件时,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列出户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简要写明主要用电设备、特殊用电要求、预计用电容量及发展容量、预计用电时间等。
客户还应提供立项意向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1000地形图,一式两份。
四、客户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向供电分公司营业室办理正式用电申请手续,填写《客户用电申请单》,并附上级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500或1:1000厂区平面图一式两份,标明建设变电所的位置,地下综合管线图一式两份,对高层建筑及建筑群体的客户,请说明其用途、分布、性质(出售、出租及最小单元)。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新公布的《上海市供用电》于6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今天起正式生效实施。
《条例》于去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是上海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为标准供用电管理法律关系和保障电力设施规划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已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按照《条例》要求拟订了《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通过听证会形式听取了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在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是全面梳理对外效劳和办事公开,在所属79个营业窗口、95598网站、掌上电力APP等效劳渠道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效劳承诺以及收费工程、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95598供电效劳热线和12398电力监管热线,合理设置电力抢修资源,提升抢修标准化效劳水平。
三是履行对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指导和检查职责,完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标准,滚动更新上海市重要用户,构建重要用户平安管理平台。
《条例》的公布实施,保障了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效劳义务,强化了电力用户用电权利的保障。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给与使用管理,平安、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给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给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给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视供电、用电运行平安。
市开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立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立和电力市场建立,统筹电网建立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视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立、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给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力公司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至关重要,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了必要的电力保障。
而电力公司的供电营业细则,是电力公司供电服务的重要规范,它对于保障电力供应,保障用户的利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供电的分类电力公司的供电营业细则中,首先需明确供电的分类。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供电有工业用电、商业用电、民用用电、公用用电等几个方面。
这些不同的供电方式,有着不同的电力要求、用电特点、供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求。
因此,在办理供电手续时,必须对不同的用电类型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用电进行不同的供电服务和要求。
2. 供电费用供电费用是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电力公司需要合理制订供电价格,并对价格进行动态管理。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的供电费用计算方式包括基本电价和附加电价两部分费用。
基本电价是指基础电费,它是按照电量计费的,公式是总用电量×电价。
而附加电价则是指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变压器费、输电线路费、服务费等等。
电力公司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的费用进行细分,以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 电力开通手续电力开通手续是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办理电力开通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
电力公司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产生用户档案,以便后续的维护和管理。
在审核资料的同时,电力公司还需要检查新用户的安全用电情况,并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4. 供电服务质量供电服务质量是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中最核心的方面。
电力公司需要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供电过程中保障用户的权益,确保稳定的供电。
电力公司需要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同时,在供电过程中,电力公司还需要积极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干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干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干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l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
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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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八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九章附则附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 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 居民客户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1. 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2. 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1. 低压供电(1) 居民客户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2) 非居民客户①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②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③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最大需量在1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2. 10kV供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 kVA及以上至6300kVA时,采用10kV供电。
3. 35KV供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以上至40000kVA时,采用35kV电压供电。
4. 110kV及以上供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40000kVA时,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5. 根据电网情况或客户用电特殊需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供电电压的界限可作适当变动。
第八条客户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应自备不间断电源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客户应在到期的十个工作日前来本公司办理延期用电手续。
节日彩灯、拍摄电视、电影等的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临时用电的客户不得改为正式用电,如需增容、移表、更名或过户、暂换,应向本公司申请。
对已办理临时用电拆表销户并退还部分或全部临时接电容量费的客户,在原临时用电范围内,本公司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临时用电申请。
第十条客户不得将电力私自转供给第三方或与其共用,否则作违章用电处理。
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征得客户同意后,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电力,即委托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1. 本公司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转供区域内的客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责任分界、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2. 被转供户视同本公司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等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第十一条客户新装用电、变更用电时,应事先到所属供电营业室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
新装或变更用电业务办理完毕后,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供电容量是客户可使用的最大负荷(kW)。
第十二条合同供电容量的确定:1.高压供电客户的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最大供电负荷。
一般情况下,高压供电客户每一路进线电源的合同供电容量(kW)等同于客户每一路进线电源的受电设备总容量(kVA);2.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供电客户,其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新装(或增容、减容)申请时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最大供电负荷;3.实施单一制电价的低压供电客户,其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新装(或增容、减容)申请时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客户受电设备的装接容量(kW);4.居民客户的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供给的用电负荷(kW)。
第十三条居民客户申请新装用电时,应出示用电地址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必要时,应出示独立的户籍证明。
申请户名应为上述证件的户名之一。
居民客户委托他人申请新装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四条非居民客户申请新装用电时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提供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性质、受电设备总容量(低压用户为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特殊用电设备、用电规划、备用电力、用电特殊要求、标明受电变配电所(站)位置的客户所在地区地形图等内容。
受电设备总容量在800kVA及以上的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其供电条件、变配电所(站)址的选择等方面,因涉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在客户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应向本公司供电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本公司就供电条件答复客户。
征询答复的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项目逾期尚未立项的,双方需重新协商解决。
客户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应尽早到供电营业室办理正式用电申请手续,以便本公司做好电网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新建、改造的大型建设项目或新建的开发区、居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规划设计时,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供电方案书面通知客户。
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本公司应向客户说明情况。
客户对本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客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的十天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变更用电是指客户用电需要增容、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销户、改压、改类、增限、减限、迁址、分户、并户等事宜。
变更用电可能导致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的改变。
第十九条增容、减容是指客户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供电容量。
1.客户申请增容、减容时,应提出所需用电负荷,非居民客户同时应提供有关用电资料,包括受电设备总容量(低压用户为用电设备清单)、特殊用电设备、用电规划等;2.高压供电的客户增容、减容必须是整台、整组变压器的更换、增加或拆除;3. 客户减容后,不再保留其原合同供电容量。
客户如需恢复原合同供电容量,按增容办理。
第二十条暂停用电是指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经营的临时性调整、设备检修或季节性生产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停止用电。
1.客户暂停用电,须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在每一公历年内,每户可申请暂停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个公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多路电源客户,几路电源同时申请暂停用电的,且暂停起始日期和恢复日期相同,视作一次暂停用电。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2. 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的受电设备,包括受电变压器、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低压供电的总开关,均由本公司加封。
擅自启用本公司加封的暂停设备,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3款办法处理;3.有多路电源或多台受电变压器(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客户停止部分用电,其契约限额不得小于未加封受电设备总容量的40%(但属本条文第4款情况时除外);4.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在仅存一路电源且仅存一台受电变压器时,其最大需量在该台未加封受电变压器容量的10%以内时,按受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10%但不超过40%时,按受电容量的4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40%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5.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单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其最大需量在合同供电容量的10%以内时,按合同供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合同供电容量的10%,但不超过50kw 的按50kW计收基本电费;超过50kW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6.客户申请恢复用电,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暂停期满,如客户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从期满之日起,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7.暂停前、后的基本电费分别按实用天数计收,暂停当日为暂停起始日,恢复日的前一日为暂停终止日(每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暂换是指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临时更换容量系列相邻的变压器。
1.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不得超过两个月;35kV及以上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按违约用电处理;2.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3.暂换期间的基本电费及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仍按原变压器容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移表是指客户因故需要移动本公司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2.客户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的计量装置,否则本公司将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4款处理,且客户还应承担擅自移表后可能引起的安全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