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咨询项目管理办法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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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咨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咨询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咨询项目为实施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开展的咨询类项目。咨询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实施管理技术创新、增强科学决策能力、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的研究项目;
(二)公司发展战略专题研究项目;
(三)电力、电网发展的理论、政策、管理等问题研究项目;
(四)关系改革发展的理论、实践研究项目;
(五)与国外电力行业的对比性研究项目;
(六)公司重点关注其他战略和咨询项目。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自我研究为主,合作开发为辅”的原则,组织开展咨询项目的研究,如确有需要实施外委研究的项目,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
第四条项目课题的选取必须结合公司生产实际需要,成果要具有可推广、可复制性,确保项目成果为公司管理提升和业务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项目采用专业负责制,相关部门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如需与外部机构合作研究的咨询项目,其成果
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属公司单独所有,包括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或者合作研究机构利用咨询项目研究内容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公司单独所有。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在与委托机构合作研究过程中要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咨询项目成果、资料及信息不被披露。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要注重成果的提炼和总结,形成典型经验、管理创新成果,优秀咨询项目等,向上级公司或各级管理创新项目评审机构申报奖项,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第九条要建立项目共享平台,注重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把前瞻性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际经营活动过程中,转化为推动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公司企协分会归口管理公司咨询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专业部门负责对咨询项目进行立项专业审核,并对专业咨询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和评价。
第十四条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填报咨询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实施咨询项目,总结管理创新成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项目的相关预算费用。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办公室(或本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咨询项目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公司的重点工作和实际需要,开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咨询项目的选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
(三)在促进公司改革发展,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方面有
较高的应用价值;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五)属于公司改革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具有较强的理念引导和理论创新作用。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十条所列的选题条件;
(二)研究方向正确,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
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申请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部门)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方面阐述申报理由,并测算项目费用,填报新增或续约咨询项目审批表(详见附件1);
(二)单项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项目,在审批时需附上国网
上海市电力公司咨询项目研究建议书(详见附件2);
(三)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上报;
(四)专业部门对申报的咨询项目进行专业审核后交企协
分会;
(五)企协分会结合专业审核意见和立项建议进行总体审
核和平衡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六)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下达项目预算费用。
第四章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不得在审批范围外开展咨询项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不得采用把咨询项目拆分或与其它项目合并立项等方式回避管理,也不得自行立项。
第二十三条对于达到公司规定招标限额的咨询项目,要先行进行立项审批,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咨询项目的受托机构。项目招标过程参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与选定的咨询项目受托单位签订研究合同,明确咨询内容、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
识产权归属、成果应用、保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咨询项目合同文本需采用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规范格式。
第二十六条咨询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项目经费进行调整的,还应再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对咨询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避免以委代管,确保咨询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日常管控由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以项目例会的形式进行把握,如遇影响项目方向的重大问题,可以邀请相关领导及专家共同参与决策。
第二十九条咨询项目经公司审批通过后,项目经费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并按照财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以及咨询工作进度,实行“一次核定,分批支付”的办法予以拨付。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合同的经费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支出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章结项评审
第三十三条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完成项目设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