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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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一、在通常诊疗活动中,医生不得下达口头医嘱,抢救或手术中除外。
二、抢救或手术过程中,医师清楚的读出药物名称、剂量(不得用容量单位表示),用药途径,且复述一遍。护士清楚的复述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护士执行完医嘱后,在抢救用药记录本上记录抢救时间、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紧急处理内容。
四、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抢救病人时,需保留抢救物品的外包装。
五、已执行的口头医嘱应及时补录,执行护士确认后方可离开。
六、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及时补录医嘱,医护双方确认核查并签字。文件名称:口头医嘱执行制度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制定部门:护理部
修定日期:修订次数:
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