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PET桶也补充为生产桶装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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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2760-2014《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分类规定,本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包括了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三)术语和定义
GB14881-2013 《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 和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已正式发布,该标准中已界定 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结合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特点,灌装区域属于清洁作业区,要求必须具备 较为严格的卫生环境,因此本标准特别规定企业的“灌装防护区域”入口处应设 置二次更衣室、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以及风淋设施。
如果企业生产其他饮用水等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其配料区域也应具 备较为严格的卫生环境,因此要求其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 设施。
食品加工用水是指生产用源水经处理、加工,但并未灌装的水,可以直接用 于产品灌装。 (四)源水及卫生防护要求 1、源水要求
本次修订根据包装饮用水取用水的特点,将生产用源水分为两类管理,一是 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如生产饮用纯净水等;二是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 表水、地下水),如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等,但也 不排除生产饮用纯净水等采用地下水和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源水。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原标准规定 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该规范已于 2007 年废止(卫 监督发〔2007〕248 号),同时根据 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对源水的规定,用于生产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时源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第 5 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的规定,即采用地表水应符合 GB3838《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应符合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来自地下水,其水质要求应符合 GB8537 的要求。 2、源水水质监测
原标准仅适用于纯净水、山泉水、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但不适合饮用天然 矿泉水生产企业。起草组认为从生产规范的角度,不同种类的包装饮用水,除水 源水及个别生产工艺不同外,在工厂、车间、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贮存等环 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是一 致的,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内的全部包装 饮用水。
GB 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卫生防护 要求提出了三级卫生防护要求,为此对于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参照 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及企业水源防护经验,规定了三 级保护区,分为采集区、内保护区和外保护区;三级防护区域的半径依然与 GB16330 保持一致,并根据每个采集区域的特点分别命名为采集区、内保护区 和外保护区,并且还增加说明了包括的范围。其他内容除语言描述略有差别,其 他内容无变化。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 GB5749《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条款规定的生产经营用水较为模糊,因此,本标准根据 产品的实际特点和标准需要增加了生产用源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术语和定义。 生产用源水是指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用于生产包装饮用水的 原料水,未经处理,不能直接用于灌装的水源水。
按照 GB14881 的规定,“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 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 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 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 需要。”
按照传统的工艺,包装饮用水生产过程需要吹瓶、灌装、封盖独立的设备完 成,并且必须具备空瓶输送、包装清洗消毒等过程。 3、空气净化设施
GB14881 中规定了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必要的通风设施,其中提到了“若 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考 虑到包装饮用水对于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本标准提出了以下空气净化设施要求: (1)、考虑到食品加工用水属于可直接用于灌装的成品水,对其存储设备提出 了更高要求,要求配备空气呼吸器,调节储罐和容器内外的压力平衡,保证容器 内气体的洁净。 (2)、灌装防护区域属于清洁作业区,因此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加 装空气过滤装置并进行定期清洁,并要求灌装防护区域空气洁净度应达到 10000 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 100 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 1000 级。原标准规定灌装间空 气清洁度应到 10000 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 100 级。根据对企业实际情况的调查, 因生产许可时要求企业普遍为灌装防护区域空气洁净度应达到 10000 级且灌装 局部应达到 100 级,或者整体洁净度达到 1000 级,目前行业内普遍符合,为此 增加“或整体洁净度达到 1000 级”的要求。
对于地表水的水源特性,,由于水源广阔和裸漏的特点,参照地下水的防护 要求,采用二级保护区域,分为 I 级保护区和 II 级保护区。 (五)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该条款的制定参考了原标准和 CAC/ RCP 48-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 括天然矿泉水)卫生操作规范》,分别对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 水(地表水、地下水)进行了要求。 1、对于采用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源水,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 免由于工厂内水体污染导致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影响周边工业或居民 用水安全,该条款延用了原标准第 4.3 条,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对于采用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源水,本标准参考 CAC/ RCP48-2001,分别对源水的采集点、采集区域、采集设备进行了规定,要求生 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护,保证源水的卫生和安全。
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避免浪费,本标准特别提出鼓励企业设置清洗水回 收设施,如冲瓶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可用于辅助生产用水,但回收处理后的水, 不得用作食品加工用水。
辅助生产用水是指工厂中不直接与终产品接触的水,该部分水可以是水源 水,也可以是加工用水,也可以是回收水,包括锅炉房、机修、制冷、空压机及 真空泵站、污染处理站、检验室和贮运等非食品加工用水。 2、个人卫生设施
除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外,本标准还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在供水设 施、个人卫生设施、空气净化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此条款的设定参考了原标准。 1、供水设施
要求生产用源水、清洗消毒用水、食品加工用水及其他辅助生产用水(如间 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如水质不同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 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特别提到当用途和水质不同时需要完全 分离管路输送,主要是考虑到生产企业存在使用同样水质的水用做不同目的。如 成品水可能同时用于灌装产品和清洗包装;生产用源水可能同时用于生产辅助或 清洗包装。
GB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规定的对于水源水的选择、 卫生防护、水质监测、检验必须遵照《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 求进行,但该规范已年久失修,无明确监测项目并且不适用于指导包装饮用水企 业进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 规定了矿泉水的水源水监测要求为: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亚硝酸盐、 耗氧量: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感官要求、微生物要求指标:丰 水期每 15 天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但 GB16330-1996 制定 时间过早,监测项目已与相应的产品标准 GB8537-2008 无法对应,部分指标监 测频率过低,部分指标也未进行监测。GB5749 中也没有关于水源水监测的具体 项目要求,为此本标准从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角度,以 GB5749、GB 8537 为基本要求,参照北京市管网水质检测的公布项目: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 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及企业日常经验,从严提出具体水质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即以下规定: 监测项目: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余氯 1 监测频率:每日一次 监测项目:耗氧量 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监测频率:每周一次 GB 5749 中表 1 要求的项目 3
新《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 PET 桶也补充为生产桶装水使用
一、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标准名称
考虑到“包装饮用水”作为行业术语已经广泛被应用于各类标准,“定型” 作为修饰语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再使用“定型”这一修饰用语,同时卫生规范 更强调的是对生产过程的要求,因此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 规范》,将立项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二)适用范围
除符合ຫໍສະໝຸດ BaiduGB14881 的要求外,对于采用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 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厂房应建立在距离水源相对较近的地方,能通过管道将源 水输送到工厂,不得用容器将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八)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外,本标准还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备的生
产区域、车间或仓库等。此条款的设定参考了原标准。 1、标准要求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空压机房、水处理区域、灌装防护区 域、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域、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并且用“区 域”替代原“车间”的描述,避免标准执行者误会必须为封闭式空间,如企业的 水处理设备,可以和灌装设备、包装设备在同一个密闭的车间内,但分别占据不 同区域。 2、对于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如大桶水生产企业,还应设 立大桶的空桶检查、预洗以及清洗消毒车间,由于该车间洁净度相对较低,因此 该车间应该与其他车间独立,并且要求相对封闭。 3、如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饮用水),还要求企业要应设 置单独的配料区域。 4、为了区分,根据包装饮用水生产特点,将生产车间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 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包括水处理区域、检测实验室、仓库等;准清 洁作业区包括配(投)料区域、包装清洗消毒区域等;清洁作业区包括灌装防护 区域等。 5、由于各个区的清洁度要求不一样,因此要求一般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一般 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九)设施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原标准规定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 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该规范已于 2007 年废止(卫监督发〔2007〕248 号), 同时根据 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对源水的规定,本次修订 要求该类水的源水水质符合 GB 5749。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该对源水水质进行 定期监测,及时和市政供水或集中供水的单位索要水质证明材料,确保源水水质 的卫生和安全。
每半年一次 GB 8537 要求的全部项目 4 每半年一次 GB 5749 中表 3 要求的项目 3 每年一次 1、仅适用于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 2、仅适用于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 装饮用水。 3、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 4、仅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注: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 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 3、生产用源水的卫生防护
对于采集区域,要求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但考虑到采用地 表水通常是深层取水,无法进行建筑防护,因此仅要求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 泉眼)须通过建筑进行防护。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要求生产企业采集设备的 采水能力应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避免造成水浪费。 (六)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加工用水是生产用源水经处理、加工,可以直接用于产品灌装,但并未灌装 的水,因此,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角度,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的食品加 工用水至少应符合 GB5749 对于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定。 饮用天然矿泉水作为另一类水种,要保证其天然性,水质要求和生活饮用水有一 定区别,因此要求应符合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规定。 (七)选址与厂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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