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纳税人名称: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七、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6.第22行=20行×21行.7.第24行=22行-23行.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二表间关系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范本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9-21+
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123减免所得税额合计(2+3+4+5+18)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4 部分四、过渡期税收优惠5(6+7+8+9+10+11+12+13+14+15+16+17)6其中(一)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7(二)转制科研机构8(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9(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10(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六)监狱、劳教企业12(七)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3(八)享受“五免五减半”的港口码头外商投资企业(九)追加投资单独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外商投资企14业(十)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优秀技术外15商投资企业(十一)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能源、交通、16港口、码头外商投资企业(十二)享受“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17长的项目”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18五、其他附列资料: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万元)企业类型从业人数(人)资产总额(万元)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填报。
二、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且资产总额小于等于3000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且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
填报本行应同时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本表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小于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5%或小于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3行或第6行或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5%。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等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金额单位: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表-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减免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9-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0-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合计-14--15--16-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明细表负债计算-17--18-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分配情况表-19-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金额单位:元-21--22--23-《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修改说明新的会计准则出台后,金融企业收入、支出的分类及内容变化较大,与原表相比较,本表主要是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要求进行内容调整。
一、考虑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三种类型的报表,各自有个性的、独立的要求,因此在报表内容中进行了二级分类,便于纳税人填报。
二、考虑与主表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取消了原来金融企业成本费用表中的“期间费用合计”相关内容。
三、考虑尽量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其它待调整和确认项目纳入调整表中一并进行反映,因此建议删除原表中“视同销售”及“税收上应确认”两块内容。
目前设计的表样保留了上述内容,待领导确定。
四、考虑与主表内容可能重复,在成本费用表中的“营业支出及损失”项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两块内容无必要分类列明。
因此建议设计为只反映“营业支出及损失”项下的“其中:资产减值损失”内容,前述两块内容不再列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A0663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A0663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
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未发生减(免)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消费税申报表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名称。
四、本表“减(免)性质代码”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五、本表“减(免)项目名称”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
六、本表“减(免)金额”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金额,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金额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七、本表“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数量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计量单位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八、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征、免征消费税额。
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同一应税消费品适用多档税率的,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额。
十、本表“减(免)税额合计”为本期减征、免征消费税额的合计数。
该栏数值应与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三)_201612_1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四、其他专项优惠(7行+8行+9行+…30行)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三)动漫企业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二十三)其他1: (二十四)其他2:
目
本期金额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
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章节一:申报人基本信息】1. 申报人名称:2. 纳税人识别号:3. 注册地址: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5. 联系方式:6. 申报期间:【章节二:纳税所得额计算】1. 销售额及税额:(1) 销售额:(2) 应纳税额:(3) 实际缴纳税额:2. 营业外收入及税额:(1) 营业外收入:(2) 应纳税额:(3) 实际缴纳税额:3. 扣除非税收入及税额:(1) 非税收入:(2) 应纳税额:(3) 实际缴纳税额:4. 投资收益及税额:(1) 投资收益:(2) 应纳税额:(3) 实际缴纳税额:5. 捐赠支出及税额:(1) 捐赠支出:(2) 应纳税额:(3) 实际缴纳税额:6. 扣除费用及税额:(1) 扣除费用:(2) 应纳税额:7. 纳税所得额计算:(1) 纳税所得额(=销售额-营业外收入-扣除费用-捐赠支出+投资收益):(2) 应纳税额:(3) 实际缴纳税额:【章节三:进项税额抵扣】1. 进项税额计算:(1) 普通纳税人:- 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2) 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 减按核定比例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 进项税额抵扣申报:(1) 已抵扣进项税额:(3)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4) 期末可抵扣进项税额:【章节四:汇算清缴计算】1. 应纳税所得额:(1) 纳税所得额:(2) 应纳税额:2. 减免税额:(1) 减免税额:(2) 应纳税额减免:3. 应纳所得税额:(1) 应纳所得税额:(2) 实际缴纳税额:【章节五:其他信息】1. 其他应纳税款:(1) 增值税:(2) 营业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2. 滞纳金及罚款:(1) 滞纳金:(2) 罚款:【章节六:申报签名】1. 申报人签名:2. 日期:【附件】1. 附件一:营业收入证明2. 附件二:营业外收入证明3. 附件三:扣除非税收入证明4. 附件四:投资收益证明5. 附件五:捐赠支出证明6. 其他必要附件(如进项税额证明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业所得税:指企业依法按年度计算和缴纳的税款。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25 二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填报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 ……
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 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 )减按1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 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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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
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
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4.第5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8行+…+30行的金额。
6.第7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8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9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
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10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1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2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2.第13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13.第14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15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16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本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填报。
16.第17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20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2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23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和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5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6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7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8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29行“(二十三)其他1”、第30行“(二十四)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第1行=第2+4+5+6行。
2. 第6行=第7+8+…30行。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23行=本表第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