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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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
作者:王一如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陈建民合同欺诈及其法律对策 1998
2.陈传法.黄凤兰.谢鸿飞合同欺诈及其防治 1996
3.狭里.常小强合同欺诈案例与点评 2003
4.印辉电子商务合同案例评析 2002
5.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 2003
6.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期刊论文]-商业研究 2003(15)
7.陈训敬论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及法律责任 2003
8.卫琳合同欺诈的经济分析与防范[期刊论文]-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2(7)
9.朱宁先.朱成化.朱顺先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思考[期刊论文]-管理科学 2003(5)
10.董迎涛谨防合同欺诈 2004(02)
11.何静企业经营中的合同风险及防范 2004(06)
12.竺琳民事欺诈制度研究 1998
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1991
14.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1999
15.胡占国新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 2002
16.陈伯诚合同法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 2000
17.刘守芬刑法学概论 2000
18.齐章安.周少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1999(05)
19.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2000
20.查看详情
21.覃征.岳平.田文英电子商务法律 2001
22.胡小娟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案例评析 2002
23.陈琳国际贸易中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及其防范[期刊论文]-对外经贸实务 2001(9)
24.文博.冯沪斌利用第三方保管账户解决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期刊论文]-特区经济 2004(12)
25.Dees C Stanley The 'New Morality' Environment in Government Contracts 1987
26.Gallagher James J.Davis Janice Government Acc ess to Records and Personnel 1985
27.Failing Michael E A Layman's Guide to the Federal Fraud Laws 1989
28.Joseph T Wells Foreign Advance-Fee Seams 2004(04)
29.I K Huntington Fraud: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1992
1.期刊论文陈训敬论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及法律责任-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z1)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它给人们极大的自主自由地进行各种市场交易活动的权利,使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地广泛进行.但这种自由性的特征很可能被少数不法者、投机者所利用,借以进行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和欺诈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以及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巨大危害和损失,也影响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
2.学位论文李军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2008
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从表面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在主客观上均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同时,违法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作为二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合同诈骗行为向合同诈骗罪转化的基础和媒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势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正确区分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合同欺诈与和合同诈骗主观上虽然都是故意,但是两者“故意”并非完全相同,在故意的内容、形式、产生的时间上均存在不同之处。而在客观方面,二者在欺诈的内容上、欺诈程度上、方式上、完成形态上、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和后果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首先应当从主观方面入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主要依据。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应当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用”区分开来。正确认定“非法占有”,不仅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应结合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为的实践与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综合分析。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是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不仅是量刑情节,而且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决不能忽视行为入主观方面的特征,单纯地以数额的大小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必须首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有在行为人确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其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才能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依据。
3.学位论文焦文重合同民事欺诈若干问题的研究2004
该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特征.合同欺诈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通过履行合同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民事欺诈行为.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原因、特点及分类.产生合同民事欺诈现象的原因,从社会方面来说,是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因素、经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备、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从当事人方面来说,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市场交易经验、疏忽大意、轻信别人、企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混乱等.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民事欺诈的要件包括四点:一是欺诈人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包括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使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两层意义.第四部分,规制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一)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缔约中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一旦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则是对"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违反,因而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三)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规定了4种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由于合同欺诈的主要活动阶段集中于合同的缔约期间,因此,对规制合同欺诈更具有针对性.(四)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赋予受欺诈人以不安抗辩权,及时地中止履行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能有效地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第五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效力.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对民事欺诈行为都规定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六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研究.合同欺诈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中国民事反欺诈法律制度可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民法通则》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第二是《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如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应作出撤销的裁决,发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该部分对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消法》第49条规定了针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双赔制度".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手段,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合同欺诈实施有效的规制.关于"买假索赔"案件是否适用《消法》49条的争论问题,作者同意"不适用"说.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49条的争论问题,作者赞成"适用"说,但商品房欺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4.期刊论文文博.冯沪斌利用第三方保管账户解决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特区经济2004,""(12)
一、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在中国的表现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或中介公司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处不同国家,相互间缺乏了解,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造成合同的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不符而逃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达到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5.学位论文吴征光论合同民事欺诈几个方面的问题2002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而合同正是人们开展经济交往的中介。加入WTO又使我国面临更大的市场空间,各类合同交易日趋活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利用合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和谐的一面。本文以新《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围绕合同民事欺诈,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当前有关民事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有关合同法案例,就合同民事欺诈的存在原因、特点及分类,构成要件,效力和法律责任及性质等四个专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分析,对利用合同进行民事欺诈的研究、预防、适用法律等以及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均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期望以此文引起学者及法律专家对民事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6.学位论文梁妍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2008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信用危机日渐突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和谐的一面。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有关民事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就合同民事欺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合同民事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概述。欺诈制度的发展源远流长,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同轨迹,各国关于欺诈有着不同的涵义。在我国,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考量,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与单方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关于其构成要件有着不同的观点,我国实践中一般以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客观上的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等四个方面作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各国对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撤销主义和无效主义。目前,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二元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此种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这种规定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
第四部分: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本文试从法律调控方式出发,根据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后果,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加害给付以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7.期刊论文汤啸天论出版者对抄袭剽窃者违约责任的追究-云梦学刊2003,24(3)
依法理,投稿人向出版者提供的抄袭剽窃之作一旦骗得发表,除对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犯外,同时对出版者也是合同欺诈行为.对此类根本违约行为,出版人有权追究抄袭剽窃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8.学位论文马培莉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2007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一道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该罪自设立以来,对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打击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该罪仍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尤其是在该罪的具体认定上还有很多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本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作了探讨,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诈骗罪“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罪间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
全文约三万五千字,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