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措施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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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证措施
一、对业主单位要求设立的本工程项目银行专户的资金管理制度
1.1、中标后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具体执行及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番禺区住建局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番禺区住房建设局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1.2.本工程项目银行专户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项目部要着眼于公司发展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监督管理。由总指挥长为组长项目经理为副组长,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为成员。
第四条各项目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和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制定符合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案和实施细则。项目经理
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和劳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
第六条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填报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监管办法
第七条在工地醒目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开举报和各级责任人。
第八条根据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芳务队伍必须与农民工签签定用工合同。合同本统一为市建管局制制定的建筑芳动工人合同本,容详见附件合同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式、支付期和日期及特殊情況下工资支付等容,在合同中要特别重点明确农民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法。项目部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各项目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点如下:
1、项目部必须对芳务队伍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项目部必须通过劳务公司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劳务队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人员花名册和退场人员花名册。
2、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按双签定的合同,编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的明细和金额、扣
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每月25日,劳务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4、项目部将根据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式以及芳务队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留原件(加盖劳务队伍公章)存档,复印件留项目部份,原件上报公司,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5、劳务队伍必须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退场人员花名册(进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必须一致)、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工程量割算清单(其中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人员姓名必须一致),经项目目部审核确认后申请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
6、芳务队伍拟申请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提前10日以书面文字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劳务队伍的申请后5日完成审核。若工资申请与劳务队伍的资料不一致,项目部有权拒绝劳务队伍的工资申请;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必须在3日向公司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申请,公司将在5日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7、公司审核依据的容主要是本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容。
8、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劳务公司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进行抵付。农民工需持本人身份证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身份证(或一个户户口本),防止止冒领现象的发生。若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可以授权别人代领,但必须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项目部留存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9、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可领取工资,钞票
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10、如有特殊情况,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可按比例逐月或者季度进行发放工资,将工资发放进行制度化,但最低发放比例不得低于维持工人基本生活水平所需款额;急需回家人员劳务队伍做好工资表格后垫付工人工资,项目部监督,并负相关责任。
11、离场人员或急需回家人员,项目部必须将未发部分工资及时发放至民工手中。
12、项目部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交于班组长手中,必须由劳务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手中,不得由班组长或者“包工头”代领。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项目部和劳务队伍均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项目部和劳务队伍进行处罚。(处罚容详见第十四条处罚容)。
13、班组长或承包人不得以任名义支取工程清包款,班组长或承包人所产生的利润待该劳务合同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成后,一次性或者根据合同要求付于班组长或承包人。
14、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发放工资进行全程监控,并拍拍照存档。
第十条工资发放监督要点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对其所管辖的工程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部认真把好结算关,加加强管理,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队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项目部资金无论如紧,必须首先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芳务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