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果园地堆放渣土查处案例
![果园地堆放渣土查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c3f5572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7c.png)
果园地堆放渣土查处案例
1、江西省信丰县某制砖厂破坏果园地案。
2013年5月,信丰县某制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石口镇乙口村果园地60.45亩(永久基本农田13.63亩)堆放制砖原料和渣土、硬化道路。
2020年7月,信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7月,信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2、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某某破坏果园地案。
2007年5月开始,路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淄川区西河镇中坡地村果园地9.25亩(永久基本农田7.61亩)堆放渣土。
2020年4月,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年11月,淄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3、北京市通州区田某破坏果园地案。
2020年3月,田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翟里村果园用地40.11亩(永久基本果园33.84亩)堆放渣土、建筑垃圾。
同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9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715d16c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de.png)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4•【分类】其他正文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编者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绝不能有闪失。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做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https://img.taocdn.com/s3/m/93a80f6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a7.png)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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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例大全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的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在中国,土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解决起来也颇为复杂。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1. 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
在农村地区,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某地村民集体土地被当地政府以征地补偿的名义侵占,但补偿款并未按规定发放,导致村民不满,最终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城市建设用地纠纷。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土地使用和征收问题。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纠纷。
例如,某城市的一处建设用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引发了业主的维权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农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地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承包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污染纠纷。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某地的一处工业用地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土地受到污染,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清理土地污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土地界址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界址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地两家农民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矛盾,最终演变成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土地部门或法院调解,明确土地界址,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土地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防范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1297c1e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2.png)
土地流转违法案例
1. 某地农民家的农田因为宅基地被非法转让,导致该农民家失去了农田的使用权,无法继续种植。
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 某地政府将国有土地非法流转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违法并未经公开招标进行流转。
此案违反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流转规定,导致政府资源流失和不公平竞争现象。
3. 某地村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将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给个人商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
此案导致集体土地资源被私自占有,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4. 某地农村土地被非法转让给公司进行土地开发,但公司并未履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权益,此案违反了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
5. 某地政府将农田土地非法流转给某企业进行工业用地开发,但该企业并未按照规定使用农田,而是携带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田和水源受到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定。
2021 自然资源部 通报 典型案例
![2021 自然资源部 通报 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8f093ac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9.png)
2021年,自然资源部陆续通报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涉及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反映了当前自然资源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本文将针对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资源违法案例1. 某地新建楼盘侵占农田在自然资源部的通报中,有关部门曾通报了某地新建楼盘侵占农田的案例。
该楼盘未经审批,违规侵占大片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引发了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
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农田资源,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益。
2. 土地非法变更用途另外,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地方存在的土地非法变更用途的典型案例。
部分项目未经审批或变更土地用途未按程序进行,严重扰乱了土地利用结构,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水资源违法案例1. 某公司违规排污在水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曾通报了某公司违规排污的案例。
该公司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域环境,对当地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也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2. 水资源超采案例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地方存在的水资源超采的案例。
部分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严重损害了地下水资源的补给能力,导致了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也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三、矿产资源违法案例1. 采矿区超范围开采在矿产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也通报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
某些采矿企业存在超范围开采的问题,例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扩大采矿范围,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严重问题。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采矿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另外,自然资源部还通报了一些采矿企业违规排放废水的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7fb3701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03.png)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f3857c6dd3383c4bb4cd2c6.png)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f3ad644b84ae45c3b358c5d.png)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纠纷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698df27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4.png)
土地纠纷典型案例
1.村庄土地纠纷案例:某村庄内的一块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多份权属证明文件,引发了多年的纠纷。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土地被划分为多个部分并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属方。
2. 房产土地纠纷案例:某市区内的一处房产,因为地价不断上涨,引发了产权纠纷。
其中一名购房者认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归其所有,而另一名购房者则持有土地权属证明。
最终,法院裁定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后者。
3. 建筑用地纠纷案例:某城市内的一处建筑用地,因为前期规划不周,存在多个建筑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上同时出现多个建筑物的情况下,引发了复杂的纠纷。
最终,市政府介入,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并要求各建筑企业进行重新分配土地使用权。
4. 耕地纠纷案例:某县内的一块耕地,因为区域内土地资源短缺,多个农民争夺该块耕地。
在纠纷加剧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介入调解,决定将该块耕地分配给最有用武之地的农民,同时对土地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5. 工业用地纠纷案例:某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由于权属证明不清晰,引发了多个企业之间的纠纷。
在政府的协调下,各企业达成协议,将土地分成多份并归属于不同的企业所有,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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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卫片执法中未整改到位的典型案例
![土地卫片执法中未整改到位的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f18aa8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7.png)
土地卫片执法中未整改到位的典型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在土地卫片执法中啊,有一些典型案例真的是让人咋舌!
就说那个李家庄吧,有一片本该是农用地的地方,不知怎么搞的,就被人悄悄盖起了房子。
这像不像有人偷偷在你家后院盖了个碉堡啊!国土部门发现后,要求他们赶紧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可他们呢,就是拖着不行动!你说说,这咋行呢?难道土地法规是摆设吗?
还有那个王村,有个工厂违规占用了大片土地,执法人员一次次上门去要求整改,可他们每次都找各种借口推脱。
这就好比一个调皮的孩子,明知道自己犯错了却就是不肯悔改,让人又好气又好笑。
“土地是我们大家的,怎么能随意破坏呢”!
再看看那个赵镇,有人在耕地上挖了个大坑,准备搞什么私建项目。
这简直就是在土地的身上狠狠划了一道口子啊!当被要求整改时,他们还不以为然,觉得没什么大不了。
哎呀呀,难道他们不知道土地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吗?他们这样做,又置子孙后代于何地呢?
这些未整改到位的案例,真的让人心痛啊!土地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生存的基础,我们怎么能不好好保护它呢?就像我们爱护自己的家一样,我们也应该用心去守护这片土地呀!大家说说,是不是这个道理?这些人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让他们知道随意破坏土地的后果有多严重。
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真正意识到保护土地的重要性。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坚决抵制破坏土地的行为,守护好我们的大地母亲!。
违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法案例
![违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407b0c4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06.png)
违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法案例案例名称:农村土地规划管理违法案例—A村非法使用土地事件时间:2007年事件背景:A村位于中国某省农村地区,以农业为主要产业。
2007年,A村村委会主任B先生凭借其职务之便,密谋与一家投资商C先生合作。
B先生与C先生共同策划,违法使用A村的农村土地,用于建设一个私人高尔夫球场。
这一行为违反了当地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法。
事件经过:1. 2007年3月:B先生与C先生商议违法利用A村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的计划,并达成秘密协议;2. 2007年5月:B先生向A村农委会上报并批准了一项虚假的土地规划方案,将部分耕地涂改为非农建设用地;3. 2007年7月:C先生在A村购买了涉及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土地,并开始着手工程筹备;4. 2007年9月:在村民拥有及民主协商的过程中,C先生私下与一些村民签署了违法土地转让协议,骗取部分村民同意;5. 2007年10月:C先生开始非法动工,并迅速改建了部分村民的住房,为高尔夫球场建设腾出空间;6. 2007年12月:当地农委会收到村民关于非法使用土地的投诉信,该信揭示了B 先生和C先生的违法行为。
法律措施:1. 2008年1月:农委会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A村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2. 2008年5月:调查组对B先生和C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交给公安机关;3. 2009年3月:公安机关对B先生和C先生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展开刑事调查,决定将其移送审判;4. 2009年6月:法院成立案件,并对B先生和C先生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审理;5. 2010年2月:法院最终判决认定B先生和C先生犯有非法使用土地罪,判处B 先生有期徒刑10年,判处C先生有期徒刑12年,并责令二人共同承担修复村庄的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农村土地规划管理违法行为,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B先生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与C先生勾结,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严重损害了集体农地资源。
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评析
![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48437b79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de.png)
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评析一、案例一:非法采矿的疯狂与代价。
在某个山区,有一伙人偷偷摸摸地干起了非法采矿的勾当。
他们就像一群贪婪的小老鼠,在山里到处乱挖,根本不管这对自然资源会造成多大的破坏。
这伙人可能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连采矿需要的合法手续都不去办理。
他们开着挖掘机,不分昼夜地在山里作业,把原本宁静美丽的山脉挖得千疮百孔。
山上的植被被破坏得一塌糊涂,很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也被他们搅得不得安宁。
当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通过卫星监测发现了这个地方的异常动静,然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一番周折,终于把这伙人逮了个正着。
这伙人不仅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还要对他们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
这就像是他们在山里搞破坏的时候以为自己是占了便宜,最后却发现是给自己挖了个大坑,还得自己慢慢填回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想靠非法手段获取自然资源的利益,那就是在玩火自焚。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可是很严格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案例二:违规占用耕地建别墅的荒诞之举。
有这么一个地方,一些有钱人想要享受田园风光,就打起了耕地的主意。
他们想着在肥沃的耕地上建豪华别墅,那住着多舒服啊。
于是,他们就像一群任性的孩子,完全不顾土地的用途规定,开始大兴土木。
这些别墅建得那叫一个气派,有大花园,有游泳池。
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耕地是用来种粮食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资源。
这就好比把厨房当成卧室来用,完全乱了套。
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耕地是受到严格保护的。
这些人违规占用耕地建别墅的行为,就像是在法律的红线上跳舞。
当地的村民看到好好的耕地被这样占用,心里那叫一个气愤啊。
后来,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这些违规建设的别墅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那些别墅的主人,原本以为自己可以在田园里享受美好的生活,现在却只能看着自己的“梦想家园”被一点点推倒。
这就是不遵守自然资源保护法规的后果,就像在沙滩上建房子,根基不稳,迟早要垮掉。
土地相关案例汇总(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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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fzyd/fzyd.asp?lmname=以案说法中国国土资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对于某镇中学擅自出租划拨用地的分析[案情]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
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
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
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分歧]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
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分析]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但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7860c98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f.png)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土地使用、转让、处置等方面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属争议。
1. 邻里纠纷:李先生和王先生是邻居,他们之间有一块未划定清晰界线的土地。
由于双方对土地的使用和归属产生分歧,引发了长期的争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民小明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小明不同意并认为自己有权继续承包。
3. 建设用地征收纠纷:某地政局要求征收某村庄的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但村民认为土地权属不清晰,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4. 房屋产权纠纷:小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后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书,双方产生了土地和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
5. 土地租赁纠纷:某公司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了一家工厂,但在租赁期满后,工厂不愿意返还土地,导致土地权属和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6.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纠纷:某城市政府发布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其中涉及到一块农村土地的划定,引发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7.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政府征收了某村庄的土地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但在补偿方案上产生分歧,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属争议。
8. 土地拍卖纠纷:某地政府组织土地拍卖,但在成交后,竞拍者与拍卖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争议,拍卖成交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9. 土地侵占纠纷:某人私自侵占了邻居的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房屋。
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引发了土地侵占和权属争议。
10. 城市土地继承纠纷:某城市一块商业用地的所有权被继承人之间争议,涉及土地所有权继承和分割的问题,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部门的介入来解决。
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明确土地的归属、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因素,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加强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交易,也是预防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途径。
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a646925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94.png)
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15•【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5年4月,郭某未经依法批准,多次擅自在耕地上挖土,破坏的土地面积占地40.6亩,形成的大坑最深达3米,有34.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15年9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郭某于15日内整理取土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按照耕地开垦费每亩1680元的处罚标准,罚款574534.8元。
该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届满后,郭某未主动履行。
2018年9月,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损坏的土地至今未恢复种植条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
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身体原因无能力对已毁坏土地进行整治、复垦,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
某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全面修复治理,未恢复种植条件,并对周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被告作为地方土地资源保护和整治行政主管部门,在郭某长期未对被破坏土地进行修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代为履行被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责任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恢复治理责任,以使被破坏的土地尽快得以恢复。
遂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对被破坏的土地代为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治理完毕。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f77e1c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4.png)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
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
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
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b25665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a.png)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三、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案四、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五、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六、宋某友非法采砂案七、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九、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十、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7476.86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某山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734757元;张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承担135445.02元、12688.88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5a661d3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fc.png)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售国有土地2015年,张某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售了一个国有土地,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
事后,张某某被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张某某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保持政治敏锐性和纪律观念,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贡献力量。
案例二:李某某徇私舞弊批准非法占用耕地2018年,李某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期间,为资助自己的亲戚经商,徇私舞弊,违规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造成该地区耕地面积下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事后,李某某被党组织给予撤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在处理土地审批和管理事务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王某某收受贿赂违规出具土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王某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某企业老板所送的贿赂,违规出具了一份土地规划许可证,导致该企业未经审批就开始建设,违法占用了大面积土地。
事后,王某某被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王某某收受贿赂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违反了党纪国法,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王某某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保持廉洁自律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官兵清廉干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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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破坏耕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
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5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对卢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卢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10日,卢某自行拆除了非法建设的厂棚。
某村委会非法占地建厂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2月,浈江区某村委会与老板合资,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平整该村委约10亩山坡地建设水泥制品厂,并建起厂房钢筋框架及一小排平房,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同时在平整好的土地四周砌起了围墙。
上述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查处情况:2009年3月底,在浈江区政府和浈江区国土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现场监督下,该村委会组织人员自行拆除了建好的水泥制品厂厂房框架及砌起的围墙。
某屠宰场非法占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8年6月,曲江区阳岗村村民曾某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租用马坝镇龙岗村委上场村小组2.2亩林地用于建造屠宰场。
查处情况:2009年4月,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对曾某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09年5月份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曾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0667元人民币的罚款。
2009年6月,曾某按期缴交了罚款,并依法申报用地手续。
目前曲江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某肉联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基本情况:南雄市某肉联厂于2008年7月与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肉联厂。
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理情况:南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对该肉联厂非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肉联厂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地并处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1520元的罚款。
该肉联厂逾期不履行,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朱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汽车销售行案件
基本案情:2009年3月底,朱某擅自南雄市某街道某村签订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汽车销售行。
4月,朱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村集体的鱼塘填土并筑起围墙。
查处情况:2009年8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09年9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圈占土地的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7420元的罚款。
2009年9月18日,朱某缴交了罚款。
目前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水泥砖厂案件
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砖厂。
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元的罚款。
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潘某违法占地建电线厂案件
基本情况:2008年3月,福建人潘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东粉村委周屋村村民签订租地合同,租用周屋村林地11.3亩用于建设电线厂厂房。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8年9月,乳源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强制拆除了潘某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构造物,目前该土地已复绿。
游溪镇中心洞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8年9月,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中心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组织本村42户村民在桂头镇茶山坳等地占用15亩耕地进行农房建设。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8年11月9日,乳源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和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强制拆除了中心洞村村民所占耕地建设的建筑物与构造物,恢复了土地原状。
2009年2月,乳源县纪委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始兴县太平镇某居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
基本情况:2002年3月至2007年8月,张某任原始兴县太平镇某村村委会书记、主任和某居委会书记期间,以该村委会和居委会名义共非法转让28宗,面积3501.25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收取土地转让金共计558907.5元。
查处情况:始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对该居委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居委会违法所得558907.5元,并处非法所得30%,共167672.25元罚款。
并于2009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