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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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长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6〕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

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建筑配电设计参数规范

建筑配电设计参数规范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补充说明(讨论定稿)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于2009年发布执行,截止2017年,该技术导则在指导我市有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供电可靠性不断增长的需要、促进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 结合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以及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不违背原有技术导则的前提下,对原技术导则进行补充说明。

本次补充说明的主要内容是:1、补充、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2、新增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3、根据长沙市地理位置及电力负荷增长的需求,对配电容量配置原则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地下车库有充电桩时的容量配置要求;新增了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细化了公用变电所的供电范围。

4、根据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新增了开关站双电源的接入,配套增加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根据不同小区建设规模及用电需求的不同,对原来居住区的典型供电方案进行了细化,明确了A、B等三类供电方式。

6、明确了居住区环网室、开关站、配电室的所址选择原则。

7、统一了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内高低压柜等设备的选型原则,对高、低压电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也进行了统一的要求。

8、新增了配电网自动化系统。

9、新增配套土建通道建设要求。

一、补充、更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094.1 电力变压器GB/T 10228 干式变压器技术条件和要求DL/T 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GB/T 11022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984 高压交流断路器GB/T 22582 电力电容器低压功率因数补偿装置GB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GB 16926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DL/T 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选用原则GB 39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DL/T 522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B 代码)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1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GB 12527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DL/T 5220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40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Q/GDW 514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Q/GDW 1738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 11184 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参考文献《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站房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电缆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架空线路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群)建设典型设计》《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补充的部分术语和定义1.公变开关站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关站。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正式版2018.11住建委发布)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正式版2018.11住建委发布)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2017年8月2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与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与节能、验收、运营与管理。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主编人员:周健参编人员: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审查人员: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设计总要求 (5)3.1 设计资质 (5)3.2 系统设计 (5)4 室外管道 (6)5 二次供水 (8)5.1 一般规定 (8)5.2 高位水池(箱)供水 (8)5.3 变频调速供水 (8)5.4 叠压式供水 (9)6 泵房及水泵 (11)6.1 泵房 (11)6.2 水泵 (14)7 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 (16)7.1 基本要求 (16)7.2 容积 (16)7.3 尺寸 (17)7.4 配管 (17)7.5 水质保障 (18)8 管材及配件 (20)9 阀门 (20)9.1 材质 (20)9.2 阀门的设置 (21)9.3 阀门及附件 (21)10 水表及给水管道井 (24)10.1 普通机械表 (24)10.2 智能水表 (25)10.3 水表箱 (26)10.4 给水管道井 (26)11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 (28)11.1 电气设备 (28)11.2 自控设备 (29)11.3 仪表设备 (30)11.4 安防系统 (30)11.5 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D C U) (32)12 施工及安装 (34)12.1 一般规定 (34)12.2 设备安装 (34)12.3 管道敷设及安装 (34)12.4 管道试压 (35)12.5 阀门安装 (35)12.6 水表安装 (36)13 节水与节能 (37)14 验收 (37)14.1 一般规定 (37)14.2 验收要求 (38)15 运营与管理 (42)15.1 一般规定 (42)15.2 水质管理 (43)15.3 巡检 (44)15.4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5)导则用词说明 (47)引用标准名录 (48)1总则1.0.1 为配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和长沙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长沙市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宣贯稿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宣贯稿

5.4 供配电设计
5.4.3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A~30000kVA(含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A 30000kVA( 15000kVA~ 15000kVA) 15000kVA)的,宜建设多座开闭所; 宜建设多座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 kVA~15000kVA( 10000kVA) 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 kVA~15000kVA(含10000kVA) 宜建设1座大型开闭所; 的,宜建设1座大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 kVA~10000kVA( 5000kVA) 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 kVA~10000kVA(含5000kVA)的, 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 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 kVA~5000kVA( 2000kVA) 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 kVA~5000kVA(含2000kVA)的, 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 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 2000kVA的 可建设小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亦 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 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 开闭所可附设配电室。 开闭所可附设配电室。各类开闭所电气配置及平面布置 参见附录B 参见附录B。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名词术语(略) 名词术语(
4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 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 终期用电容量大 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 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 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 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 道等供配电设施。 细规划设计同步。 细规划设计同步。 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 终期用电容量 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 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 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 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节能降耗为目标, 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 电的需求。 电的需求。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p="">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地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地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地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地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地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地评委会进行了评审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三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了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费用测算组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地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地.本标准地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地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地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地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地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地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地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地需求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地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地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地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对“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地理解是: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地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地相关标准规范.2 名词术语2.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地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地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地,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地各类设施.2.3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地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地住宅建筑.2.4 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地住宅.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地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2.5 建筑面积房屋地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地永久性建筑.2.6 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地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2.7 配电所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地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2.8 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地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2.9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地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地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地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2.10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地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2.11 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地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地称组合式箱变.2.1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地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bdsfid="125" p=""></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bdsfid="127" p=""></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2.13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地确定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居住区内特别重要地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地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 高级住宅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地升降梯用电;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地人防工程.对汽车库等级地说明:<注:汽车库地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地总车辆数内.)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Ⅱ、Ⅲ类汽车库;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地人防工程;4 区域性地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地负荷为三级负荷.3.2 负荷容量统计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地,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地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地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3.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地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地配置系数进行配置.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具体要求见下表: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单住户地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对于十层及以上地高层住宅建筑,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 W/m2估算;作为写字楼地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 W/m2估算;作为商铺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 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 W/m2估算.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地上限.3.2.5居住区配变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地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地选择标准.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地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地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3.3 居住区供电3.3.1电源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不同高<低)压母线.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同一高<低)压母线.若一、二级负荷采用两路低压电源供电时,其上一级高压电源应不得相同.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当三级负荷地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3.3.2高压供电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居住区高压供电主要有两种方式,推荐选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当居住区确无独立房间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供电.同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每台配变必须接入电缆环网中.居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应满足供配电设施设置在户内地需求,因此,对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对负荷较大地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综合考虑满足环网供电要求,设备故障或检修对居民地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设备遮断容量等参数地选择不宜过大等因素后,对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负荷进行限制.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类型电力电缆<mm2)< bdsfid="195" p=""></mm2)<>主干线400、300分支线240、120、70环网柜联络线400、300箱变进线70分支线进线240为便于电缆网地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高压电缆截面选择应规范、统一,可根据负荷大小分两个系列选择:<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 bdsfid="202" p=""></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3.3.3低压供电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本标准规定了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但未考虑用户计量装置后地进户线长度,因此对于高层建筑地供电半径还需适当缩短.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地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地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本条根据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电压质量地要求,提出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且低压分支箱地安放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由于在配变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以极大地改善居住区电压质量,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地电能损耗,符合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地要求,所以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在满足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环境需要及设计要求时,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本条要求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且三相装接负荷应尽量均衡,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为合理分配电源线路资源,满足远景负荷增长地需求,本条指出宜在居住区高压电源接入处设置环网装置,并预留一个以上地环网间隔.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如确认该居住区周围无新增负荷地可能时,可不采用前置环网装置.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居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地特点,为提高配变地负荷率,减少不必要地空载损耗,本条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同一变电所内配变地容量和技术参数应选择一致,以满足合环倒电操作地要求.4 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共用一路.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共服务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地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地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必须分开.3.4 配套设施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环网柜、分支箱及采用干变地箱变根据环境需要可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也可放置于户内,但采用油变地箱变不得放置于户内.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居住区地平均地面高度30厘M以上.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配电所、变电所应优先在地面上住宅楼以外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受环境所限,只能设置在住宅楼地地下室时,为保障供配电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应在非最底层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居住区建筑只有负一层且确无其它独立房间设置时,应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为保证供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配电所、变电所地建<构)筑物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3.5 配电装置接地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地规划要求.居住区内配电系统地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系统,在居民用户地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用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总接地体地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种接地中最小地接地电阻要求,因此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就同时满足了建筑物地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0Ω和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地要求.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地建筑物内地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3.5.4配电电气装置地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3.6 电能计量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安装地计量表计容量规格配置原则:I1≤I2,其中:I1:指每套住宅用电容量折算地电流;I2:指表计额定最大电流.每套住宅计量表计容量按下表配置: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地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地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用设施供电电源供电,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地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公司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户住宅供电电源供电,并与该套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智能化程度较高地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鉴于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有相应地管线敷设和数据集中器安装等工程,因此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供电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4 设备选型4.1.1配变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地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地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3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居住区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地干变,干变应设置于变电所内;若确受环境限制,配变只能设置于户外时,可视实际情况使用油变,油变设置于箱式变电站内.箱变应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箱变地高压室应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为实现降损、节能、环保地目地,对配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表<二)干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局部放电水平小于10Pc)为及时掌握配变地运行状况,提高其运行可靠性,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数字式综合测控仪,对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等形式远传至供电公司.对景观要求较高地居住区,可以视实际情况选用低损耗、完全免维护地地埋式变压器.4.1.2高压电缆1 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2 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地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地电缆,应选用阻燃型.电缆终端头应选用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地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4.1.3高压分支箱1 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地产品.2 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所带负荷电流超过 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装置.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4.1.5高压柜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2 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高压柜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时,应优先采用SF6负荷开关,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具备靠墙安装.开关柜应有完善地“五防”联锁功能,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界面应友好,并预留通讯接口对于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4.2 低压设备4.2.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地下水位较高地地区,电缆可能长期浸泡在水中时,应采用防水外套;低压电缆由电缆桥架进出线时应采用阻燃型.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地母线系统.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外壳应采用覆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大于 1.5mm.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要求.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优先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

【房地产管理】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房地产管理】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房地产管理】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2017年8月2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和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和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和节能、验收、运营和管理。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某公司参编单位:长沙水业集团某公司长沙供水某公司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某公司主编人员:周健参编人员: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审查人员: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目次1总则12术语23设计总要求 53.1设计资质 53.2系统设计 54室外管道 65二次供水85.1一般规定85.2高位水池(箱)供水85.3变频调速供水85.4叠压式供水96泵房及水泵116.1泵房116.2水泵147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167.1基本要求167.2容积167.3尺寸177.4配管177.5水质保障188管材及配件209阀门209.1材质209.2阀门的设置219.3阀门及附件2110水表及给水管道井2410.1普通机械表2410.2智能水表2510.3水表箱2610.4给水管道井2611电气和自动检测设备2811.1电气设备2811.2自控设备2911.3仪表设备3011.4安防系统3011.5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D C U)32 12施工及安装3412.1一般规定3412.2设备安装3412.3管道敷设及安装34 12.4管道试压3512.5阀门安装3512.6水表安装3613节水和节能3714验收3714.1一般规定3714.2验收要求3815运营和管理4215.1一般规定4215.2水质管理4315.3巡检4415.4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45 导则用词说明47引用标准名录481总则1.0.1为配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和长沙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长沙市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6
6.1 高压设备
设备选型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 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 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变压器,其噪 声水平应低于45dB。 6.1.1.4 干式变压器的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5.4
供配电设计
5.4.9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 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 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全绝缘架空线路。 5.4.10 居住区内配变布点应考虑低压供电半径,必要时进 行电压质量校核。 5.4.11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 5.4.12 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 设等方式。 5.4.13 低压线路截面需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 考表1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 与相线截面相同。
5.4
供配电设计
5.4.14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式 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 5.4.15 配变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 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 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计算。 5.4.16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 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中性点直接接 地的低压绝缘线的中性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 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以及三相四线供电的低压 绝缘线引入用户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5.4.17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参见附录C。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 1.0的配置系数配置。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1. 前言长沙市是中部地区的一个发达城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日益增长。

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对于城市的运转和居民生活至关重要。

长沙市必须制定适当的技术导则,保证居民在安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下生活。

2. 设施规划建设供配电设施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划。

规划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规划必须根据居民的用电需求来调整电力的容量和负载等级。

其次,应该针对居住区的不同用途,比如住宅、商业和公共设施,确定电力设施的位置和所需电力容量。

最后,应该考虑电力管网的最优连接方式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设施建设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安全和可靠性。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有序的施工管理系统,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其次,要掌握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要做好设施的维护工作,更新设施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

4.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是建设供配电设施的重要环节。

选取适当的设备有利于设施的稳定运行。

必须根据城市电力的总需求量和各区域不同的用电特点,选择合适的设备。

在设计选择时还应该考虑设备的功率、容量、稳定性、可靠性和品质等因素,以便使设施的总用电量不至于超额或过低。

5. 安全保障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必须保证安全和可靠性。

对于需要建设的高压线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冶体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

同时,必须加强对居民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降低人为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概率。

6.长沙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技术导则,必须充分考虑到城市居民的用电需求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安全、先质量的原则,确保城市居民在安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下生活。

以上是本文详细介绍的技术导则。

低压电气系统试验(五篇模版)

低压电气系统试验(五篇模版)

低压电气系统试验(五篇模版)第一篇:低压电气系统试验第一次实验校110KV变电站参观高压侧为110KV电压,低压侧为10KV电压。

变电站采用屋内式设计,所有的电气设备均在屋内设计工作。

屋内配电装置的特点:(1)维修、操作和巡视都在户外进行,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

(2)电气设备不易受外界污秽空气环境的影响,维护工作量小。

(3)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小,通风散热条件差,且不便于扩建。

(4)房屋建筑投资大,但可采用价格较低的屋内型设备,能减设备的投资。

该变电站,所采用的是1台主变压器,1台备用变压器,变压器绕组组别为YY连接,一侧中性点经消弧线圈直接接地,另一侧中性点接小电阻接地。

另外,该变电站低压侧还装设有限流串联电抗器,以防止发生断路故障时,产生的短路电流过大,对系统安全造成威胁。

同时,还装设有并联电容器,当负荷端需求突然增大时,可对系统无功容量进行补偿,保持系统稳定运行,不至于崩溃。

在保证配电网的稳定运行上使用了双母线结构,当一处所在线路出现故障或10KV1段母线需要进行检修时,线路两侧断路器跳闸退出运行,此时将开关K1合上,此处负载便可由10KV2段母线供电,这样便将停电概率降到最小,既增强了输电的可靠性,将生产教学科研的损失降到最小。

第二次实验 SPD冲击实验雷电流模拟装置是由整流电路和充电电路组成的。

充电电路由一对半球形的钨铜电极、可调电阻和设置在一对半球形的钨铜电极外一周的高性能的大电容器。

通过对设置在一对半球形的钨铜电极外一周的高性能的大电容器充放电来实现对雷电流的模拟。

使用此电流对SPD进行冲击以检验SPD的效果。

第三次实验压敏电阻片检测试验这次实验课观察了两个实验,分别是测压敏片的残压与电流和测压敏片的耐受温度。

如果漏流在20微安以内,残压要比压敏电压小20%,说明压敏片没有老化。

第一个实验用到的实验器材是LPL-II型SPD测试设备,示波器,MYL5E34S621B压敏片。

实验过程是将试验器材正确连接,调节触发电压,缓慢升高电压,然后触发,示波器上会出现电压和电流的波形。

长沙市居住区充电设施设计技术导则-报审稿2017.09.25(1)

长沙市居住区充电设施设计技术导则-报审稿2017.09.25(1)

备注
用于计算供电干线的计算负荷
用于计算变压器容量当7kW交 流充电桩与其他负荷共用变压 器时,不再考虑充电桩与其他 负荷的同时使系数。
表6.1.2-2 非车载充电机需要系数Kx2
30kW 非车载充电机 60kW 非车载充电机
0.4~0.8 0.2~0.7
6.2 供配电系统 6.2.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 的 相关规定,并预留变配电所的扩容空间; 2 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系统; 3 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4 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5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相关规定。 6.2.2 向充电设施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 6.2.3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电气和电子 设备应具有 3C 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7
表6.1.2-1 居民自用7kW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Kx1))
车辆数(台) n ≤ 10 10 < n ≤ 30 30 < n ≤ 50 n > 50 n ≤ 10 10 < n ≤ 30 30 < n ≤ 50 n > 50
需要系数(Kx) 0.8~1.0 0.7~0.8 0.6~0.7 0.4~0.6 0.56~0.7 0.49~0.56 0.42~0.49 0.28~0.42
6
装到位。 3 既有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 理规划、分步实施。 5.2.2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总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5.3 充电设备 5.3.1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 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 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5.3.2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 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规定》 GB/T 18487.1 的规定。 5.3.3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 置》GB/T 20234 的要求 5.3.4 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月日发布2020年月日实施《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简称《标准》)是遵循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考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为促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幸福湖南人民美好生活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用于指导、规范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向我厅或者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编制人员: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6开关站及变配电室 (9)7低压配电 (15)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5)9计量装置 (16)10充电设施 (17)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22)附录A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25)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建设。

改建、扩建老旧小区,应按照既确保应改尽改,又避免非必要改造的原则,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36040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9175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61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住宅建筑规范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CJ01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CJ017长沙市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导则(试行)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Q/GDW1738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1184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Z-4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Q/GDW10236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规程DBCJ013-2017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17年11月1日印发2018年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试行)》)于2009年发布,执行8年来,在指导我市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供电可靠性不断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住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结合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长沙市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对《导则(试行)》进行补充修编。

《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变配电室、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导则》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导则》主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导则》编制人员:汪觉恒侯长健车红卫贺辉贺文斗孙一平杨星徐国佑王心跃符靖辉刘文静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2)4 总则 (4)5 供配电系统 (5)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5.2 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5.3 负荷计算 (5)5.4 无功补偿 (8)6 变配电室 (8)6.1 选址 (8)6.2 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 (8)6.3 主接线 (8)6.4 变配电室形式和布置 (11)6.5 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11)7 低压配电 (13)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4)9 计量装置 (14)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17)附图二:电缆井平面图 (19)1 范围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负荷计算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所址选择配电变压器选择主接线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防雷接地9.计量装置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X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前言《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本导则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XX市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XX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XX电业局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 居住区本导则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推行一户一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底部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考核细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2.4.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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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09年月日发布2009年月日实施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定发布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本导则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 居住区本导则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 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构筑物。

3.4 配电所(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

3.5 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6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7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8 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9 室内变电所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3.10公用变电所指为居住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简称公变3.11 专用变电所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电梯、消防、水泵、公用设施等,简称专变。

3.12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

4总则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自动购电终端点。

4.4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建筑面积在300000m2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图设计。

小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便民购电服务用房(约20 m2)。

4.5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6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8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4.9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居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

4.9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供配电系统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5.1.1 一级负荷有:1 一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3 居住区内大型商场、银行系统的应急照明、计算机系统及安防系统等;4 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人防工程用电;5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商住楼用电5.1.2 二级负荷有:1 二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 居住区内中型商场、银行系统的应急照明等;4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 m2人防工程用电;5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用电5.1.3 居民用电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1.4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确定。

5.1.5 供电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

4对于住宅小区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配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同时应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2.1居住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 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

5.2.2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为一、二级负荷时,采用10kV供电,由居住区内专用变电所提供电源;当公建设施负荷小于160kVA时,可采用单电源单台变压器供电,其备用电源可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0.4kV提供。

当公建设施用电为三级负荷,且总负荷小于160kVA时,可采用0.4kV供电,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提供电源。

5.2.3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用以下措施:1户住宅用电容量≤8kW时,采用220V供电;8kW<户住宅用电容量≤10kW时,宜采用220V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0.4kV 供电。

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3负荷计算5.3.1居住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设备考虑需用系数、同时系数后的综合值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容载比/功率因数其中容载比= 1/80%,取1.25 功率因数=0.9(注1: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采用括号内参数;注2:配套用房当采用非电力空调时,容量指标减半)5.3.2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按(18.3)22~30VA/m2进行配置,一般取下限值;为考虑发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等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

居民用电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5.3.3居住区专用变电所总容量:容量计算应按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另一台变压器应能满足不小于60%公建负荷的需要,并应保证小区的一、二级负荷;居住区公建设施(电梯,水泵等大楼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期,以实际设备装接容量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消防负荷不计入负荷计算。

5.3.4居住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按计算负荷电流选择。

5.4无功补偿5.4.1 居住区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电所的低压侧,电容器容量按“公变”容量的10%-15%,“专变”容量的20%-30%配置;经补偿后cosφ≥0.9。

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

5.4.2 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滤波装置,电容器额定电压宜选0.45kV等级。

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1.1 所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居住区内合理布置。

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

6.1.2 总建筑面积在300000 m2以上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配电所,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配电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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