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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县近年来地震应急工作实际,修定本预案。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工作。

第四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第五条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

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一)地震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地震应急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县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通知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县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

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所在乡(镇)人本文来源:免费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成立抗震救灾办公室,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一)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安排抗震救灾工作;(二)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县政府领导率地震、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交通、通迅等部门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1、所在并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对震情、灾情情况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2、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领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县人武部、武警部队支援;3、迅速向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州、省和国家支援;4、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部门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安抚受灾群众;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举行关于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见附表一)。

第四章宣传报道第十二条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4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宣传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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