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证券市场ppt课件(全)
表:债券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公司发行债券有严格的条件,应严格 按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1.发行前的咨询与准备。 2.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债券。 3.在得到批准之后,在公开刊物上刊登 债券募集书。 4.向公众出售债券,并进行交割。 5.提交债券发行报告。
一、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
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 有价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 证券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它是指企业 或政府部门在发行证券时从规划到销售 以及承购等阶段的全过程。
如果从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来看证 券市场的结构,证券市场可以为发行市场 和交易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的纵向结构关 系。如果从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品种来看证 券市场的结构,证券市场主要有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这是证券市场的 横向结构关系。
第三章 证券市场
所谓证券市场,就是指各类有价证券 发行和买卖的场所的总称。证券作为 一种书面证明,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 即资金供需双方通过证券买卖所形成 的借贷关系,证券市场则可以表示为 这类借贷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一节 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市场的特点 任何市场想要发挥交易的作用,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有可供交易的商品;有参与商品交 易的买卖双方;有一定的交易场所;市场交 易具备一定的交易规则。特点: (一)交易对象是虚拟的资本商品。 (二)交易场所。 (三)经纪人。 (四)交易关系的复杂化。 (五)非一次性交易。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两法”)。修订 后的两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1.2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
1、资金规模大 2、通过证券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3、具有专业化的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顾问公司等 4、可降低交易成本 免个税、佣金折扣、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消息灵通) 5、可介入更多的投资领域 证券回购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国外证券市场等
1.1.3证券投资基金的局限性
1.2.3成熟(20世纪70年代以后)
1、规模化 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只数和持有人数量绝对上升 2、大型化 资产规模 3、多样化 组织形式: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投资对象: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对冲基金、伞形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基金股份、组合投资计划 4、国际化 经典战役:英镑阻击战、泰铢阻击战、港币阻击战。 5、机构化 以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并重,养老金基金、保险公司和基金会。
2.1按组织形式分类
1、契约型基金 起源于英国,“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是按照信托契约原则,通过
发行带有收益凭证的基金证券而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司型基金 发源于美国,“马萨诸塞州信托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
资金,以投资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 司。
两种基金的比较
1、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型:公司法,具有法人资格 契约型:信托法,不具法人资格 2、运作依据不同 公司型:公司章程 契约型:基金契约 3、发行凭证不同 公司型:普通股票或债券(所有权凭证) 契约型:收益凭证(反映信托关系)
两种基金的比较
4、融资渠道不同 公司型:发行股票、债券融资,还可以借款 契约型:发行基金单位筹资,不能向银行借款 5、投资者地位不同 公司型:投资者是股东,可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契约型:基金受益人,只能分享基金收益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企业私募投资基金子企业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企业私募投资基金子企业(如下简称私募基金子企业)旳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企业法》、《合作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私募基金子企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如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企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旳业务。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突出主业,充足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
第四条私募基金子企业开展业务,应当遵照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旳原则。
第五条证券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有效旳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企业旳管理责任,对子企业统一实行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企业应当将私募基金子企业旳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企业旳资本约束,实现对子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备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企业设置旳私募基金子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企业应当清晰划分证券企业与私募基金子企业及私募基金子企业与其他子企业之间旳业务范围,防止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八条私募基金子企业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如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旳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企业旳设置第九条证券企业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具有健全旳企业治理构造,完善有效旳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备与私募基金子企业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近来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旳有关规定,且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近来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惩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旳情形;(四)企业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旳其他条件。
2011年 《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习题及答案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习题及答案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与作用(一)单项选择题1.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融资就是()活动,将分散在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的同时,也就是从社会各界融入资金并集为一体的过程。
A:集资B:资源配置C:获取资金D:集资及资源配置[参考答案] D2.在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公司型基金)中,基金的最终设立需要由()决定。
A:基金发起人B:基金持有人大会C:基金管理人D:基金持有人[参考答案] B3.理财的主要原则是由()决定的。
A:投资者B:基金发起人C:基金管理人D:基金公司[参考答案] A4.1998年以后,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成长,新股发行中通过()进行市场寻价逐步展开。
A:申请表B:存单C:路演D:上网定价[参考答案] C5.在实行()基金的条件下,虽然基金证券上市交易也可能造成市场扩容大于资金供给,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足的现象,但其程度明显小于股票。
A:封闭式基金B:开放式基金C:混合基金D:货币市场基金[参考答案] A6.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金属()业务,在基金运作中,如若发生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己承担。
A:代客理财B:专家理财C:专业理财D:个人理财[参考答案] A7.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商业银行的业务大幅度突破了存贷款的限制,到20世纪90年代,()在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和经营利润都已占居主要地位,展示出新的发展前景。
A:表内业务B:表外业务C:中间业务D:信用卡业务[参考答案] B8.在美国,商业银行可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即在开放式基金条件下,由基金公司直接将基金资金铰给商业银行管理。
这种方式在()基金中较为常见。
A:货币市场B:资本市场C:债券基金D:混合基金[参考答案] A9.在货币体系中,通过()业务活动,商业银行具人创造派生货币的能力。
A:中间B:信用卡C:存贷款D:银行通兑[参考答案] C10.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集中社会方面()资金并组合投资全证券市场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满意的投资回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基协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知识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知识点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招揽(二)客户服务1.通道服务2.有形服务3.附加服务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一)内部营销人员直接营销(二)委托经纪人知识点四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务院于2008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公司聘用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二)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三)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知识点五账户管理(熟悉)一、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一)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等(三)证券公司开户方式1.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2.通过见证、网上方式开立3.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包含但不限于)(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1.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机构客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件3.自然客户代理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二)指定专人讲解,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三)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四)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统一组织回访客户1.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2.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不含休眠户)3.客户回访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4.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客户身份(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4)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三、证券账户的管理(一)证券账户的开立1.中国结算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2.2013年起可以非现场开户(1)当面见证:委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至少1名为见证人员(2)视频见证:委派1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实时视频完成见证(3)网上开户: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通过互联网为自然人办理证券账户1.定义(1)特殊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2)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基金等2.办理(1)有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办理(2)无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办理(三)证券账户的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临柜、见证2.非关键信息变更(其他):临柜、见证、网络、电话(四)证券账户的注销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五)不合格账户业务的认定与规范1.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2.代理关系不规范3.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六)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浮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者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三色笔记最新整理版
《证券投资基金》三色笔记最新整理版第一章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第一节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1.理解金融与居民理财的关系金融简单来说就是说货币资金的融通。
居民通过经济活动产生了盈余,之后对盈余部分产生了理财需求。
理财是指财务管理,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理解金融市场的分类和构成要素1)金融市场的分类按交易工具的期限,分为货币市场(短期)和资本市场(长期)按交易标的物,分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按照交割期限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2)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市场参与者金融工具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3.理解金融资产的概念金融资产是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表示了明确的价值,表明了双方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
通常分为股权资产和债权资产。
4.理解资产管理的特征与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资产管理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投资者的特定目标和利益,进行证券和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并提供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1)资产管理的特征从参与方看,资产管理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为投资者,受托方为资产管理人从受托资产来看,主要为货币等金融资产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从管理方式来看,资产管理主要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或实体企业股权业务来实现资产增值2)资产管理的作用资产管理行业能够为市场经济体系有效配置资源,使有效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有效配置)通过资产管理行业专业的管理活动,能够帮助投资人实现资产增值。
(增值性)资产管理行业创造出十分广泛的投资产品和服务,并能够使资金的需求方和提供方便利的连接起来(有效对接供需)资产管理行业能够对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给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使金融市场更加健康有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提升流动性)5.了解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现状在我国,传统的资产管理行业主要系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规范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对于存在资金、技术、市场等瓶颈制约,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出资引导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允许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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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账户: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的
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办理结算 划款的专用账户,与投资者在该营业部 的基金账户实名对应。
▪ 资金账户只能在开户的营业部使用, 其他营业部和代销机构不通用。
23
▪ 3、基金交易的委托与交收
▪ 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委托申报,或通过无形 报盘、电话委托申报买卖基金单位。封闭 式基金实行“T+1”交割、交收。
招行基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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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下发行 ▪ 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一定地区
的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代销、直销机构 的营业网店向社会公众发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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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指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的基金,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基金上市场所:上交所、深交所 上市基金种类:封闭式基金、ETF、 LOF、交易型货币基金、分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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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TF的上市交易(自学) 1、ETF交易制度是什么?有无差异。 2、ETF建仓期不超过几个月? 3、ETF如何折算净值。 4、ETF 交易涨跌幅限制,与股票 交易有无差异? 5、ETF申报数量?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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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行为种类: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变更
5
▪ 2. 审批制 ▪ 证券监管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所提供材料在内 容方面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实质性 审查,又对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但是,随着 2013年《基金法》的出台,我国基金开始 向注册制迈进。
6
➢3.注册制与审批制的比较
▪ 包销:承销商先用自己的资金将拟发行的基金
全部购入,再按定好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出售。
承销商销:基开金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
系,承销放 式商不对基金的销售状况承担任何责任
和风险。基
▪ 直销:无金须请证券机构推销,基金公司通过
自己的渠道直接向投资者发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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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三种销售方式:
包销 代销
有无中介参 与
销售费用
直销
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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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发行优点: ▪ 一、安全性 ▪ 二、经济性 ▪ 三、“三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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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私募发行
▪ 基金发起人承担募集基金的全部工作。 ▪ 发行对象:有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 ▪ 发行的费用较低,节省时间。 ▪ 主管机关对私募的监管比较宽松,不
必公开招募文件。
➢1)注册制的效率优于审批制; ➢2)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市场化程 度不够高的情况下,审批制也许比注册 制能更好的控制风险。
7
3.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1. 按照募集对象和范围不同
(1)公募发行 (2)私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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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募发行
▪ 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 发行形式:包销、代销、直销
▪ 募集期
封闭期
封闭期:经过合
约规定的短暂封闭 期(1~3个月), 就可进入基金的上 市运行阶段。
上市
上市:开放式基
金持续申购和赎 回机制的启动。
▪ 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形式:
场外
途 径
第一种
通过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等机构 作为中介代理, 进行基金单位
监会 通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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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专用交易席位 基金的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登记结算机构为申请人开 立的、记录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力凭 证。
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 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他账户。
21
▪ 交易席位: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 一种交易资格的意义,即取得了交易席 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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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 发行对象
私募发行
发行方式 发行费用
监管要求
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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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基金法》对私募发行的定义是 什么?
14
2)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 (1)网上发行 ▪ 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单位与交易所的交
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 大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
15
4
▪ 3.1.1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 根据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体制 不同,有两种管理模式:
▪ 1. 注册制 ▪ 指基金的发起人只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登 记注册,即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 ▪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注册制, 包括英国、美国、我国的香港和台湾。
我国财政部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 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 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 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 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26
27
管理费和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每日计提。每个工作日公告的基金 净值已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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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 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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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上市交易的程序 ▪ 提交相关材料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 4、市场价格的确定
▪ 1)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 2)基金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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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交易费用:委托手续费、佣 金、过户费 (1)开立专门基金账户,开户费5元 (2)基金交易免征印花税和过户费 (3)佣金上限0.3%,起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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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 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1
▪ 主要内容:
▪ 3.1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 3.2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与交易 ▪ 3.3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 ▪ 3.4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与清算
2
3.1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 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3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行应向 监管当局报送申请报告、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证明文件等必要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原则: 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完成 最多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