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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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
点精讲
1.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重叠适用)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无条件选择适用)
2.监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法益的法律。
提醒:选择适用,保护弱者。注意与原有规定的不同:《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旧题新作:【例】2009-33.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原答案B.
新答案:根据新法,答案无法确定。
3.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法益的法律。
提醒:可以分解为五个法律: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被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民通意见》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