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村民危房改造拆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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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村民危房改造拆建办法(试行)
区政府 2005-12-29
广州市白云区村民危房改造拆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区村民(含“城中村”居民,下同)危房改造拆建用地的实际问题,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屋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村民危房改造拆建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已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的房地产权证,经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停止使用的房屋;
(二)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者应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三)申请改造拆建的房屋必须属于白云区辖内的本村村民所有(或原籍为本村村民所有,如非本村村民须经公安部门提供其原籍证明);
(四)经规划部门核实,申请改造拆建的房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办理村民危房改造拆建需提供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宅基地证原件;
(二)申请人改造拆建用地申请书一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
(四)《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改(建)房屋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写,村委会、街道城管科或镇规划建设办、镇国土所加具意见并盖章;申请人、镇国土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存一份);
(五)白云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六)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第四条办理村民危房改造拆建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人到白云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二)申请人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
(三)申请人向镇国土所或街城管科领取《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改(拆)房屋建设用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四)申请人将表格及资料送村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后送街城管科或镇规划建设办、镇国土所审核;
(五)镇国土所或街城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表格审查后加具意见,并分批次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案;
(六)白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后,通知镇国土所或街城管科领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再由镇国土所或街城管科发放给申请者;
(七)申请人凭《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后方能使用土地。
第五条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5号)和《批转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白云区“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2003〕23号)的规定,确定该危房拆除后重新建筑的用地面积。
第六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