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
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创新创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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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河南事业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河南事业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现在我们经常能看到离岗创业的人群,河南离岗做创业现在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在河南有什么我们要关注的创业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河南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出台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保留通知提出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
①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②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③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原单位要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④备案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通知提出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1、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返岗手续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2、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1、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返岗手续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2、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2019年人社部离岗创业通知
2019年人社部离岗创业通知2019年人社部离岗创业通知支持和鼓励人员离岗创业(一)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三)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创办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创办企业应当同时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在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
离岗创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创办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离岗创业人员病故的,由原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离岗创业人员工伤后返回原事业单位的,经与原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至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责任转移手续,享受原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工伤后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费用不纳入创办企业和原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
其他福利待遇由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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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2期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2024版事业单位出台“离岗创业细则”!
2024版事业单位出台“离岗创业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填写甲方全称)地址:(填写甲方地址)联系人:(填写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填写乙方全称)地址:(填写乙方地址)联系人:(填写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事业单位,乙方为离岗创业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离岗创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离岗创业基本情况1.1 乙方自愿提出离岗创业申请,并已获得甲方批准。
1.2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甲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享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1.3 乙方离岗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二、离岗创业期限2.1 乙方离岗创业期限为____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
2.2 乙方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应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批准。
三、离岗创业待遇3.1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
3.2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甲方不再支付其他奖金、补贴等费用。
3.3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离岗创业成果归属4.1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归乙方所有。
4.2 乙方离岗创业成果与甲方业务相关,甲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五、保密协议5.1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
5.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6.1 乙方在离岗创业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等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工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范本一:正式风格细则内容:1. 背景说明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背景和意义1.2 创业条件和要求2. 离岗创业的程序和流程2.1 提出离岗创业申请2.2 协商沟通与审批2.3 离岗创业合同签订2.4 启动离岗创业计划3. 离岗创业的权益保障措施3.1 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待遇3.2 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3.3 离岗创业后的用人单位优先择业权3.4 离岗创业者丧失权益的情况和处理措施4. 离岗创业的监督和管理4.1 离岗创业的监督机构和职责4.2 离岗创业项目的评估和支持4.3 离岗创业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附件:附件一:离岗创业申请表格附件二:离岗创业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的,由国家、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出资或者提供财政拨款,主要从事公益或者非营利活动的法人组织。
2. 离岗创业: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离开事业单位后进行创业活动的行为。
3. 离岗创业者: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离职后,进行离岗创业的个人。
4. 用人单位优先择业权:指离岗创业者享有在原事业单位内优先选择再次就业的权利。
范本二:活泼风格细则内容:1. 背景说明1.1 离岗创业的背景和好处1.2 准备离岗创业的条件和要求2. 离岗创业的步骤和流程2.1 离岗创业申请的提交2.2 协商和审批2.3 离岗创业合同的签订2.4 开始激动人心的离岗创业计划3. 离岗创业的权益保护3.1 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待遇3.2 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3.3 优先选择择业权3.4 失去离岗创业权益的情况及处理方法4. 离岗创业的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构和职责4.2 评估和支持离岗创业项目4.3 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附件:附件一:离岗创业申请表格附件二:离岗创业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或提供财政拨款,从事公益或非营利活动的组织。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开始考虑离岗创业。
离岗创业有很多的优势,例如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内容、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等等。
然而,离岗创业也存在很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一、前期准备离岗创业需要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市场调查、商业计划书的撰写、团队组建等等。
在这个阶段,人社部可以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例如提供市场调查的报告、提供商业计划书的模板和指导等等。
同时,人社部也可以组织一些创业讲座或者行业交流活动,帮助专技人员了解市场信息和行业趋势,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二、资金支持资金是创业的重要保障,但是专技人员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支撑他们的创业计划。
因此,人社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为专技人员提供资金支持,例如向金融机构推荐专门面向创业者的贷款产品、组织创业比赛等等,以帮助创业者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三、政策扶持政策扶持是指国家对创业者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以减轻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的负担和风险。
例如,针对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可以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的扶持,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同时,也可以推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者的税负负担等等。
四、人才培训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技能,以应对创业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因此,人社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创业辅导等方式,为专技人员提供创业技能和经验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
总之,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既可以实现个人的创业梦想,也可以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离岗创业同时也面临很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因此,人社部应该积极推动离岗创业的实施,为专技人员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资源支持,以促进他们的创业成功。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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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05期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解决公共领域的人才问题,一方面加大了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对离岗创业的支持力度。
在这一背景下,人社部出台了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旨在鼓励和引导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更好地发挥其创新创业的潜力。
一、离岗创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在具体执行时,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储备,并且工作能力较为突出;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取得相关发明专利、拥有创业计划和创业经验的人员,将被优先考虑;最后,为了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离岗创业的人员还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等等。
二、鼓励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作为企业家,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精神和素质。
人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此提出了相关的鼓励政策,例如:为离岗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贷款、补贴、减税等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创业经济实现飞速发展。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创新创业意向的专技人员,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创业的技能和资本,让离岗创业者具备更强的应对创业风险的能力。
三、充分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在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经济、政策方面的障碍,人社部的意见也关注了这一问题。
对此,人社部提出:对于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风险应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离岗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如果离岗创业人员因为创业造成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问题,相关的事业单位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协调和帮助,确保在保障事业单位运转的同时也能够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
四、加强评估和监管为了保证离岗创业能够顺利进行,人社部在专题研发方面加强了对离岗创业人员的评估和监管。
通过完善离岗创业人员的跟踪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意外的问题。
此外,人社部将重点对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监管,保证离岗创业人员始终处于合法的状态之内。
2020《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0《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社部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创新创业形式主要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主要考虑到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4、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5、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6、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1、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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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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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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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
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