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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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来源:中国包装联合会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下一页“玉米塑料”未来或将陪伴你过日子“玉米塑料”未来或将陪伴你过日子:来源:杭州网在娃哈哈下沙生产基地,工人们用叉车把堆满矿泉水的托盘轻轻铲起,然后加快油门,将矿泉水从生产线上一直送进食品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7月10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06.15
【实施日期】1988.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
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

第三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
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

第五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

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与环保标准规范

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与环保标准规范

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与环保标准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能够保护食品的品质和安全,还可以提供信息传递和产品展示的功能。

然而,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和环保标准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与环保标准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食品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是指材料在使用后,能够通过适当的处理方式重新利用或再生利用。

目前,常见的可回收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塑料、纸张、玻璃和金属等。

首先,塑料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包装材料,但其可回收性却较低。

许多塑料包装材料由于含有多种不同成分,很难进行有效的分离和回收。

此外,塑料制品在回收过程中容易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提高塑料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其次,纸张作为一种可回收的食品包装材料,被广泛使用。

纸浆的再生利用过程相对简单,可以通过回收纸张制成新的包装材料。

然而,要确保纸张的可回收性,需要加强对纸张包装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的宣传,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另外,玻璃和金属是相对较易回收的食品包装材料。

玻璃和金属材料可多次循环使用,其回收率相对较高。

通过加强回收设施的建设和回收流程的优化,可以进一步提高玻璃和金属包装材料的回收效率。

二、食品包装材料的环保标准规范为了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的环保性能,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范。

这些标准规范主要涉及材料的安全性、可降解性和可回收性等。

首先,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包装材料接触食品时,不得释放有害物质,以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要求,以及特定食品种类的包装标准。

其次,食品包装材料的可降解性也是环保标准规范的重要内容。

可降解的包装材料能够在自然环境中迅速分解,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明确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的可降解标准,并鼓励企业采用可降解材料进行包装。

黄岛海关推出循环包装物通关新政

黄岛海关推出循环包装物通关新政

黄岛海关推出循环包装物通关新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包装》
【年(卷),期】2014(34)12
【摘要】近期,黄岛海关简化了循环包装物进出口申报流程,取消了部分循环包装物进出口行政审批,大大为企业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据了解,循环包装物包括:集装罐、密封桶、焊接钢瓶等属于盛装容器的包装物料和铁托盘、铁架、塑料线轴、工字轮等不属于盛装容器范畴的包装物料。

优化流程之前,所有循环包装物都实行逐票行
政审批、业务审核、担保、放行、销案的监管模式,货物与包装物全部放行后货物
才能通关,整个通关过程要两到三天时间。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海关网推出境外通关指南
2.欧盟推出通关新政
3.下月起,海关通关变了——
广州海关副关长何力谈通关作业改革4.联邦快递在中国推出“海关通关一体化清
关服务”5.中国海关:圆企业“无纸通关”梦——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克农谈“无纸
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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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行业可回收物管理规定

包装行业可回收物管理规定

包装行业可回收物管理规定包装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商品的保护、传输和销售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包装废弃物的不断增加,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对于包装行业中的可回收物进行有效管理,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处理等多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包装行业的可回收物管理规定,以期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可回收物的分类可回收物的分类对于管理规定的制定至关重要。

根据包装材料的特性和可再利用性,我们可以将可回收物分为纸质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和玻璃包装四个主要类别。

对不同类型的包装材料进行准确定义,有助于有效管理和推动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1. 纸质包装纸质包装是最常见的一种包装材料,其可回收性较高。

对于纸质包装的管理,我们应明确纸质的种类,包括纸板、纸盒、纸袋等。

同时,还应注意对于含有涂层和污染的纸张,如油渍纸、纸杯等,需要进行额外的分类和管理。

2. 塑料包装塑料包装在现代包装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其分解速度缓慢、对环境影响大的特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管理规定应对不同种类的塑料进行分类,并根据塑料的可回收性确定其处理方式。

同时,对于塑料包装的尺寸和形状,也应考虑是否影响回收的效率。

3. 金属包装金属包装在食品、饮料等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其重量和可回收性高是其重要特点。

对于金属包装材料,如铁罐、铝罐等,我们应制定管理规定,统一收集和处理的方式。

此外,还应注意对于污染和其他金属材料的处理问题。

4. 玻璃包装玻璃包装是一种环保且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但由于其易碎性和重量较大,所以在管理上需要有特殊的规定。

对于玻璃包装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我们应注重提高回收效率和安全性,以确保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利用。

二、可回收物的收集与运输对于可回收物的收集与运输,我们需要考虑如何提高回收率和降低处理成本,同时确保回收与运输过程的环保和安全。

1. 收集点的设置在城市和农村等不同区域,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的收集点。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章危险废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卷烟包装箱循环利用 举措

卷烟包装箱循环利用 举措

卷烟包装箱循环利用举措
以下是一些卷烟包装箱循环利用的举措:
1. 回收计划:建立卷烟包装箱的回收体系,鼓励消费者将使用过的包装箱归还到指定回收点。

2.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包装箱循环利用的意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回收行动。

3. 再利用设计:设计可重复使用的卷烟包装箱,使其更加耐用和易于回收。

4. 合作与共享: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包装箱的循环利用,形成规模效应。

5. 创新回收方式:探索创新的回收方式,如设置回收奖励机制、开展包装箱回收活动等,提高回收的积极性。

6. 包装箱加工:对回收的包装箱进行加工和修复,使其能够再次用于卷烟包装,减少新包装箱的生产。

7. 数据分析与改进:通过对回收数据的分析,了解循环利用的效果,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举措。

8. 政策支持:争取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卷烟包装箱的循环利用,推动全社会形成环保意识。

9. 企业内部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包装箱管理制度,优化包装流程,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消耗。

10. 绿色供应链:将包装箱循环利用纳入整个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和分销商共同努力,实现包装箱的最大化利用。

通过以上举措,可以有效提高卷烟包装箱的循环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提升社会形象。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7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7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京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实施意见根据《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范围自2000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本市鼓励并支持生产、销售、使用由纸板、纸浆、植物纤维、食用淀粉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二、职责分工南京市白色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一次性餐具、塑料袋的生产、批发销售进行申报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容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一次性餐具的清运和处置工作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替代产品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负责对资源回收利用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生产已禁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港监、铁路、民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其管养范围内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经营单位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一次性餐具的收集,清理工作。

2023修正版包装物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包装物管理办法

包装物管理办法包装物管理办法1. 引言包装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商品的保护、运输和展示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不合理的包装物管理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产生。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包装物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的包装物管理办法,以确保包装物的有效利用、合理回收和环境友好。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生产和处理包装物的企业和个人。

2. 包装物分类和标识根据包装物的性质和材料,将包装物分为以下几类:- 塑料包装物:包括塑料袋、塑料瓶等。

- 纸质包装物:包括纸箱、纸袋等。

- 金属包装物:包括铁罐、铝罐等。

- 玻璃包装物:包括玻璃瓶、玻璃罐等。

在包装物上应明确标识其种类,方便后续的分类和回收处理工作。

3. 包装物的减量化设计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企业应在产品设计阶段就着手进行包装物的减量化设计。

具体措施包括:- 选择轻量化的材料,并合理计算和设计包装物的尺寸和结构。

- 避免过度包装,符合实际需要即可,不多不少。

-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

减量化设计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消耗,还可以降低包装物处理和运输成本,对企业和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4. 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为了合理处理包装废弃物,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回收处理方案,并积极推行回收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建立专门的回收点或回收箱,方便员工和顾客投放废弃包装物。

- 与专业的废物回收处理机构合作,确保废弃包装物得到妥善处理。

- 定期组织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和回收工作,确保回收效果。

通过有效的回收处理,可以减少包装废弃物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资源浪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5. 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包装物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科学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 建立监督部门,负责包装物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 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包装物处理情况,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 鼓励开展包装物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包装物管理意识和能力。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附件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函”。

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包装物的使用量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大量的快递包装物的浪费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地纷纷引入了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意义、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论述。

一、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意义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回收再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

快递包装物中的纸箱、塑料袋等材料大多可以通过回收再利用的方式重新生产,降低了对原材料的需求。

其次,回收再利用有助于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环境污染。

如果快递包装物不加以处理,将会大量堆积在垃圾填埋场或被焚烧,产生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再次,回收再利用也为企业节约成本提供了机会。

通过回收再利用,企业可以减少购买新包装物的费用,并且降低废物处理的成本。

二、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全球各地都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要求和具体的管理办法。

同时,相关部门也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和约束,要求其主动推行回收再利用措施。

与此同时,一些快递企业也纷纷自发地加入到回收再利用行动中,推行绿色包装理念,提供环保的快递包装材料。

这些举措有效促进了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纸箱回收再利用是目前实施较为广泛的措施之一。

许多快递企业与相关合作方建立了纸箱回收站点,为用户提供回收服务。

用户可以将用过的纸箱送至回收站点,经过分类处理后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通过乡村推广快递纸箱共享的方式,减少纸质包装物的浪费。

这种模式不仅节约了资源,还提高了快递包装物的利用效率。

除了纸箱外,塑料袋的回收再利用也成为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快递企业推行了“自取自送袋”的机制,即用户在下单时选择不使用快递袋,以减少浪费。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主要指对包装物使用后被丢弃的废物进行回收、循环使用。

再生为可使用的原材料《产品》和焚烧以回收能量。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时发布进行回收利用管理的包装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本办法附录1)。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从事《目录》内包装物的生产(进口),销售和回收,利用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包装物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七条各地应按照统一筹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区域包装物回收利用规划。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包装物回收利用工作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包装物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的相关技术政策。

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种资金投资包装物回收利用产业,并从土地、价格、税收、投资、信贷等方面对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有关包装物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十二条包装物主产企业指生产包装物的企业及包装物进口的货物收货人(代理人)。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附件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函”。

(管理制度)包装物回用管理办法企业卖货须回收包装

(管理制度)包装物回用管理办法企业卖货须回收包装

包装物回用管理办法企业卖货须回收包装包装物回用管理办法企业卖货须回收包装: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酝酿已久的《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公开露脸。

《意见稿》规定,各行业企业于销售产品的同时必须承担回收包装物的责任。

昨天,于浏览中国饮料协会网站时发现,《意见稿》已经公布于该协会的网站上开始公开征求行业的意见。

《意见稿》明确,“包装物销售企业有责任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且对包装物进行回收。

”同时,包装物生产企业有责任对回收的包装物进行利用。

根据《意见稿》,像方便面、罐头等生产企业,于销售产品的同时,仍得承担回收塑料袋、玻璃罐等包装物。

为了减少浪费,《意见稿》仍规定,企业应于保证安全、卫生和消费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和体积,包装物的成本壹般不得超过产品成本的%,产品和包装物之间的空隙壹般不能大于包装体积的%。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包装大国,其中纸包装制品年产量已超过万吨,塑料、金属和玻璃等包装制品占世界第四位。

但和此同时,我国包装方面的浪费也比较严重。

统计数据表明,于我国每年产生的包装废弃物中,除纸箱、啤酒瓶和塑料周转箱回收情况稍好外,其他包装的回收率均相当低,整个包装产品的回收率仍不到总产量的%。

发展冷链物流产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发展冷链物流产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来源:甘肃新闻网“苏丹红”“问题疫苗”食品药品安全警钟长鸣年爆发的“苏丹红事件”成为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有力推手,受今年山西“问题疫苗”等事件影响,公众对此次大规模麻疹疫苗接种的安全性非常关注。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SFDA)于“山西疫苗事件”专题通报会上表示,山西疫苗运营存于问题,问题直指流通环节,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监督力度,强化疫苗流通和冷链运转管理。

“如果注射疫苗后有不良反应,我们首先考虑用药是否正确、药品质量是否有问题,以及被注射者的体质是否适合注射等方面的因素。

海关盒子管理制度

海关盒子管理制度

海关盒子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也越来越庞大。

然而,货物的流动不仅给国家带来了经济利益,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各国的海关部门都面临着如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的难题。

海关盒子管理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应对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该制度可以使海关及时获取货物的信息和数据,对货物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有效地防止非法进出口活动的发生,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海关盒子管理制度还可以加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流通的顺畅化。

二、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海关盒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海关盒子的设置:海关盒子是一种用于存放货物信息和数据的设备,可以实时传输数据到海关系统,实现对货物的监管和管理。

海关要求进出口企业在申报货物时,必须使用海关盒子,并确保盒子的正常运行。

2. 货物信息的申报:进出口企业需要通过海关盒子申报货物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

海关会根据这些信息对货物进行分类和监管。

3. 实时监控和管理:海关可以通过盒子实时监控货物的流动,及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状态,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4. 风险排查和预警:海关可以通过盒子对货物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问题货物和风险货物,并及时预警,防止非法进出口活动。

5. 数据共享和合作:海关盒子可以实现数据共享,海关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国际组织共享数据,加强信息的互通互联,实现更加高效的监管。

三、实施过程和效果海关盒子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海关、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海关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使用盒子申报货物信息。

同时,海关还需加强对盒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盒子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海关盒子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效果:1. 提高了海关的监管效率和质量,可以及时获取货物信息和数据,实现对货物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减少了监管的盲区和漏洞。

2. 加强了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和流通顺畅化,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海关总署2018公告194号

海关总署2018公告19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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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通关环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1-
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
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
(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
免栏填报“保函”。

第八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进-2-
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出口报关单号。

第三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第九条各海关应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在通关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各海关应在通关环节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实行台帐登记,记录其进出口及复运情况,及时核销“保证金”或“保证函”。

第十一条对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进出口的,保金应按海关确定的应缴税款征收;保函应列明以下事项:保证在保函期限内进出境;保证为同一货物。

第十二条对于超出保金保函保证期限的,各海关应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经海关批准,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企业应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并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海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有关规定,对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保金保函作核销处理。

第十四条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出口频次较多,且加贸部门在手册进出口项中已备案的,通关环节可不要求单独申报,也
-3-
不再设立保金保函台帐管理,而是由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另项申报(贸易方式同手册),凭手册备案内容供海关审核并
批注。

包装物的最终平衡情况由加贸部门根据报关单及手册内
容进行核销掌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37号)的禁止进口的旧钢瓶容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旧钢瓶容器由海关纳入加工贸
易手册进行管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开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上述容器进口手续,并按规定予以核销;
二、以暂时进口方式(监管方式代码2600)进口上述容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验放。

鉴于国家已对旧钢瓶容器禁止进口,如企业进口有关燃料、物料使用旧钢瓶容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包装种类”栏目填报为“旧钢瓶”(屏幕显示为“旧钢”),并增加打印一联报关单用于办理旧钢瓶复出境手续。

海关将旧钢瓶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监管其出境。

旧钢瓶出境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为“其他”(代
码9900)。

三、对出口的旧钢瓶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属于原先进口的,允许复出口,但该产品不得再进口。

出口货物
-4-
使用的旧钢瓶容器需复运进境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已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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