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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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等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批发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换证,变更的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州,直管

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核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

素制剂,生化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对于专门从事诊断药品经营的经营范围的确定,根据

其药品注册情况,明确为: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化学药

品(限诊断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市和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购药的需要,贯彻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标准,依

法审批.

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向规模化方

向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和鼓励在

农村发展药品零售企业.

第七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现代物流系统的要求明确为:仓库立体化(高架),药品搬运(入库,传送,上架,出库)自动化或机械化,仓库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上述要求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

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其仓库原则上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一年内不得

进行变迁(除不可抗拒因素以外),但可以增设.

第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

一商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

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经营

的组织形式,应是企业法人.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

当地药品零售网点的分布状况,网点数量,企业实际经营规

模和市场实际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网点,其中直营门店不得

少于5家,其门店应具备24小时供药能力;

(二)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三)连锁公司的配送中心对门店药品必须100%配送;

(四)连锁公司总部与门店之间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五)跨区域(是指在连锁公司注册所在地辖区以外的

区域)申办门店的零售连锁公司应具备跨区域配送药品的

能力.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

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

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

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

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市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营业时间内企业质量负责人或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

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六)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填写《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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