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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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入驻流程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五章评价考核
第六章信用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及附则
(联系人:保翔;联系电话:24538609)
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服务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是指为市、区各类行政许可工作提供中介项目信息展示、中介信用公开、中介网上交易和中介服务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是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与“政务一网通”系统对接,应当具备前期咨询服务、中介事项管理、中介机构注册、服务委托管理、中介成果共享、服务效果评价、机构信用管理等功能。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评价、评估、检验、检测、设计、审查、咨询等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市、区项目单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与行政许可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
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单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照“开放市场、健全制度、分工负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行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中介需求网上公示、中介机构网上竞价中标、中介要件网上提交共享、中介服务效果网上评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六条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发布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信用信息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办法以及合同有关保密内容的约定,不得侵害相关利害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行政许可中介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拟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持续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行为;
(三)组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四)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及其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行为;
(五)发布年度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
(六)组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开;
(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
(八)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颁发资格资质的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推动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并加强对已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二)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运行服务机构。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梳理、编制、公XXX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的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设定依据等内容,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对其提供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在系统中同步完成中介要件的受理、评价工作。

第十条市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产生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情况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购买中介服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委托,为保障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平稳运行,提供日常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企业,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日常运行及服务工作;
(二)负责建设和动态维护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库、中介机构库、项目信息库、评价信息库等数据库;
(三)制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相关运行服务制度,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服务流程;
(四)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有关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各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主要职责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行政许可审查要求,并承诺合法提供相关服务;
(二)对项目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信息,实行一次性告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行政许可中介要件;
(三)提供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应按照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规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写;
(四)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按年度公开价格、明码标价;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
和章程要求,制定发布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入驻流程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入驻申请,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采用直接注册方式获取账户。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法律主体,有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具备法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时填写的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详细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内容应真实填写,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实名认证,对其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中介服务事项的能力、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同意遵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入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及时变更信息。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以注册方式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单位所填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
内容。

已入驻的项目单位可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采用直接注册方式,填报相关信息获取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

项目单位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直接选取。

项目单位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三)竞价选取。

项目单位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限额。

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要求应采取的法定交易方式,项目单位不得以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提供的交易方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登记或完善有关中介项目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发布项目公告。

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金额、服务限额、服务限额说明、服务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对其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发布公告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信息及以下内容,保密项目除外:
(一)拟选用的交易方式;
(二)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服务标的基本情况,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四)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回避情形;
(五)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书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外,公告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项目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项目单位应确认参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符合所报名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或服务内容关联单位具有投资控股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使用直接选取方式外,项目信息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改正: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在收到中选通知30日内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在合同签订后,可上传合同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留存,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合同范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服务人员数量;
(二)服务质量要求和服务时限要求;
(三)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四)合同履约的验收或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在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

如果项目单位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并取消其中选资格,将结果告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并按照第二十一条方式重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内向项目单位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中介服务机构可将服务成果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备案,供相关项目单位参考或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时使用。

第五章评价考核
第三十一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及有关审批行为进行管理,组织评价考核,开展协调监督。

第三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许可中介
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加强对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信息,公布评价考核结果,根据法定依据和管理权限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行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
(二)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所用时间;
(四)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用情况;
(五)中介服务机构要求项目单位提交审核要件质量情况;
(六)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符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情况。

第三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评价考核内容对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第三十三条6个方面开展评价,评价按照政务服务“好差评”有关要求管理。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评价结果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评价结果不满意的进行回访,回访结果仍为不满意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口头通知或书面告知,中介服务机构接到告知后应制定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进行通报,形成政务服务良性竞争机制。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申请、项目单位在取件时,须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上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未完成评价的,评价结果由系统自动生成满意评价。

第六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推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联通,实现信用信息融合共享,为信用奖惩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三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核实后,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列为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一)未履行入驻守信承诺的;
(二)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因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利用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八)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认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记载的本机构失信行为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上述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1次的,暂停其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连续12个月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达到2次的,暂停其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连续24个月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次的,将其清退出行政
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上述第三十七条(二)至(十)项情形的,或存在法院裁决禁止参与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执业情形的,将其清退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第四十条中介服务机构被暂停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承接项目期间,已中选项目可按原合同执行,但不得参与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后续项目交易。

凡被清退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自被清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信息、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被投诉举报、信用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为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参考,为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监管提供支撑。

第七章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四十二条投诉人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书面提出投诉和意见建议,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运行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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