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护栏杆强制性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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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护栏杆强制性条文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临空处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
1.2、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1.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不宜留空。
1.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
1.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米。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
1.6、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米;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米,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1.7、住宅工程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托儿所、幼儿园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4、中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米;室内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米,室外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米,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5、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0米(住宅窗台应为0.90米)。窗台高度低于0.80米或住宅窗台低于0.90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称低窗台),应采取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6.38mm。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7、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7.1、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7.2、低窗台高度高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其他任何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自可踏部位起算;
7.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8、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8.1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若外窗为内开窗,固定窗或其内侧护栏高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在窗外侧设置栏杆等措施,但必须固定牢固。
8.2凡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9、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米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0、室内外台阶高度超过0.7m,且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