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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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导语】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资讯、政策信息、复习资料等内容,为广大军转干考生提供专业的备考指导,帮助考生实现顺利转业。

(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津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海口晚报网11月17日讯中国人事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办法》,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应三类岗位又分别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共28个级别。

此外,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管理岗位岗位分为10个等级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根据《办法》,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行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实施方案。

二、基本岗位设置在进行岗位设置时,需要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循序渐进的发展等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做出如下基本设置:1.职能岗位:该岗位要重点处理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机构的职能岗位应有一至二名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2.专业技术岗位:该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以及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3.管理岗位:负责事业单位整体性的规划和管理。

4.操作岗位:此类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运作所需的日常操作和服务,如财务操作、后勤服务等。

三、岗位设置的具体措施为了更好的实施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以下具体措施:1.与时俱进地规划和优化岗位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运作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因此,需要通过不断的规划和优化岗位,加强对最新科技的了解,并调整职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

尽可能地满足人力资源的真实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2.加强岗位管理和培训岗位管理和培训是实现岗位设置的重要途径。

需要通过内部培训、公开招聘和人员调动,加强人员能力的提升,适应业务的变化。

同时,加强对岗位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的质量。

3.加强人才引入和激励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聘和激励政策。

应尽可能地引入优秀的人才,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同时,通过福利激励和权力激励,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贡献。

四、总结以上是基本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实际需要,应适度借鉴。

通过落实上述具体措施,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综合发展和创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岗位设置工作进程。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力度,2010年底要在全部市
(地)级以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今年上半年要在70%的事业。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

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四、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事业单位性质、类别已经明确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五、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4.02•【字号】津人[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2]12号)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现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

第三条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招聘专职干部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其编制后,由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二)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专职干部可招聘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也可聘用企事业下岗人员和其他人员。

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有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四)身体健康;(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为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六)符合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文

天津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文

天津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文天津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事业编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事业编制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事业编和事业非编,事业编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类,事业非编主要指非事业编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编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得以任何非法、不当的方式影响录用、晋升和调整。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为人员晋升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和编制定额,合理配置编制,合理安排编制使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任用、聘用合同等方式确定用人机制。

第八条事业编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有意愿参加事业编聘用的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事业编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考查基本知识和能力,面试主要考查面试者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十条各类事业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用多元化的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第三章职级晋升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管理职务晋升两类。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晋升渠道和条件,鼓励人才发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公开职级晋升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职级晋升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五条事业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和个人贡献,调整工资水平和增加额度,鼓励人员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等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一、岗位设置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岗位与人员能力的最佳匹配。

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单位的性质、职能和发展需要,以及员工的专业特长、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规划。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技能要求和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岗位类别和等级。

常见的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

每个类别内应设置若干等级,以体现岗位间的层次和差异。

三、岗位设置程序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类别、等级、数量等。

岗位设置方案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岗位设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岗位使用与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能力,合理调配和使用岗位。

岗位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员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岗位调整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岗位聘用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和聘用员工。

聘用员工应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技能要求。

对员工的考核应全面、客观、公正,以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六、岗位薪酬与待遇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薪酬标准和待遇水平。

薪酬与待遇应与岗位类别、等级和工作绩效相挂钩,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七、岗位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岗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岗位设置、使用、调整、聘用、考核和薪酬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岗位设置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优化管理制度和措施。

以上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号:津党办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1-23执行日期:2008-1-23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23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所属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6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含变更方案)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主要职责、等级规格和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类别和等级自主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变更:(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审核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或变更的原因、内容、审核意见(样式见附件1)。

审核意见书须由主管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签字。

(二)岗位设置方案。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本单位所属类型,岗位设置原则、标准和依据,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最高等级,专业技术主系列、辅系列设置情况,三类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数量,兼职人员情况等。

(三)《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表》(样式详见附件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单位岗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下面WTT给大家收集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全文一、学习会议制度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

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

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__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

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第十条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根底上制定的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那么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规格、类别与经费形式本单位为具体规格的具体类别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具体经费形式。

(二)主要职责和任务1、详细阐述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2、进一步说明相关工作内容(三)现有人员情况截至具体日期,本单位现有正式在册人员具体人数人。

其中管理人员人数人,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人,工勤技能人员人数人。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原则。

根据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精简效能原则。

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精简岗位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3、科学合理原则。

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做到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规范。

4、平等竞争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聘用各类岗位人员。

5、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规范管理。

三、拟设置岗位情况(一)岗位总量本单位拟设置岗位总量具体数量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1、管理岗位数量个,占岗位总量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个,占岗位总量的比例%。

其中,高级岗位数量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比例%;中级岗位数量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比例%;初级岗位数量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比例%。

3、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个,占岗位总量的比例%。

其中,技术工岗位数量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比例的比例%;普通工岗位数量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比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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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号:津党办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1-23执行日期:2008-1-23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23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所属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主要职责、等级规格和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按照国家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确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经核准后自主设置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设置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领导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所属类型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岗位等级设置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六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等级规格确定。

第十八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等级规格、规模、所属类型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岗位数量有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二)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但本市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市规定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且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但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四)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且不能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等级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实行集中管理、集中调控。

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拟新设定或调整系列(专业)结构比例的,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二十四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二十五条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0%.第二十六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特设岗位分为短期特设岗位和长期特设岗位。

短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长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事业单位申请延长特设岗位期限,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予以核销,并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岗位基本条件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条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二)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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