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函证程序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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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函证程序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的应用
摘要(400字)
函证程序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相关披露的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以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函证程序是审计实务最重要的程序之一。纵观国内外多起诉讼案件,由于询证程序的疏忽而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以及巨额经济损失与赔偿比比皆是,其所带来的影响,不仅涉及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还影响着例如投资人与债权人等更多的人。因此,探讨函证程序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的应用,从而提高广大审计人员对待基本审计程序的思想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审计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今天,正确认识、运用审计函证方法,特别是把这一方法与我国审计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对我国审计事业跨世纪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通过查阅国内外函证程序相关文献,结合作者于上海普华永道中天事务所实习经历,本文将对函证程序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的应用进行简要的叙述与分析。
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从国际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对比出发,结合了PwC Audit Guide 这些理论的知识作为基础,详细描述实际工作中询证程序的操作程序,并且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措施,重点分析了PwC于06年缠身的“G 外高桥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反思,最后得出结论目前我们的事务所还是按照审计准则进行的,但是仍然存在问题需要改进。
文章结构比较重要
1.国际审计准则
2.中国审计准则
3.比较(结合PwC)
4.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
5.实例分析
6.结论
正文(10000字)
在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却不重视最基本的函证程序,对待公司从银行存款入手操作的重大舞弊不能真正的了解其中的缘由,这种疏忽造成的损失往往都是惊人的。从1939年Mckesson & Robbins药材公司虚增案到1972年的巨人零售公司案件。从01年中天勤事件让人们目睹一个事务所的崩塌,到06年德勤的“科龙门”和普华永道“G外高桥事件”。这些事件给审计人员带来了的非常深刻的反思。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审计署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取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同时采取了更加审慎的原则。函证程序是获取审计证据的最基本有效的措施,所以更加要求审计人员持着谨慎怀疑的态度对待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三条指出,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从上述定义可知,函证是一个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其证明力较强,所以,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比较依赖于函证取得的证据,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函证程序,以保证函证取得的证据的可靠性和支持力。
不管是国际审计准则505(《ISA505 — EXTERNAL CONFIRMATIONS》External confirmation – Audit evidence obtained as a direct written response to the auditor from a third party (the confirming party), in paper form, or by electronic or other medium. The objective of the auditor, when using external confirmation procedures, is to design and perform such procedures to obtain relevant and reliable audit evidence.)还是CSA1301,都一致强调了函证的重要性。ISA中还特别描述了505号对其他审计准则的影响。包括ISA500 Audit Evidence 中强调审计证据的来源的可靠必须依赖于独立的外部环境,ISA 330 The Auditor’s Responses to Assessed Risks中更要求审计师在评定风险时必须有可以依赖的审计证据,才能给出合理的判断。ISA240 The Auditor’s 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Fraud in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中同样提及了ISA505的重要性。
PwC Audit Guid 7052 External Confirmations Procedures
函证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存贷款函证、往来函证、律师函证、投资函证、税务函证等。函证涉及的账户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保证抵押或质押、预付款项、长期投资、有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预收账款、或有事项等。
各项准则中对银行询证还特别的单独提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第二条规定了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确认银行是注册会计师寄发询证函的对象,可以是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银行间函证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十分重要,因为其直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