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学院文件嘉院学字〔2021〕12号───────────────────────────────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21〕69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21〕71号〕以及?2021年度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南合医委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2021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意义大学生是国家珍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根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充分表达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心。
二、参保原那么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根本原那么:1.坚持自愿原那么,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2.坚持属地管理原那么,我校参保大学生纳入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平湖校区参保大学生纳入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坚持多渠道筹资原那么,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参保对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缴费方法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津医保局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7号各区医保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在校学生参保是政府重要民生工作,是落实国家医保政策实现全民医保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校学生就医权益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动员,统筹兼顾,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高等院校(含民办类)、中小幼(含民办类)(以下简称“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
二、全面落实参保政策,积极引导学生参保(一)落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政策。
居民医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惠民政策,政府对每位居民参保予以财政补贴,政府出大部分,个人出小部分。
2024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低档每人每年380元,高档每人每年1010元。
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其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10.25•【文号】国办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0.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3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9【实施日期】2009.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目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区(市)县参保。
二、基金来源和缴费标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40元,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
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其中: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院校由中央、省财政承担;市属院校由中央、省、市财政承担。
三、参保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成劳社办[2009]362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362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有效期大学生入学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学校规定在统一筹资期内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医疗保险有效期从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入学前医疗保险有效期与入学后医疗保险有效期重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关于大学生首诊医疗机构的确定(一)无校医院的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精神,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作为大学生的首诊医疗机构。
各高等院校所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不符合就近原则,不能满足参保学生门诊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另行指定首诊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帮助无校医院的高等院校选择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时,可以根据高校所在地的高校数量、学生人数等情况,选择非公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大学生首诊医疗机构。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多方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三)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大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c6d03c376baf1ffc4fad0b.png)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扩大我省在校大学生参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其健康水平,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政府对其缴费实行补助的形式,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其医疗费用问题,并通过不断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的负担,同时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统筹地区和省内各高校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完善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一)省内各高校(含民办高校)新生报到后,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当地高校紧密配合,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以宣传单的形式,与新生报到通知书等资料一同寄(发)给新生。
(二)要将已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做好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
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再由商业保险按协议规定赔付。
文件一:民大校办[2010]13号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文件一:民大校办[2010]13号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0237fa941ea76e58fa04f8.png)
民大校办〔2010〕13号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组织大学生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学校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59号)、《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南府办〔2010〕122号)以及《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南劳社字〔2009〕33号),学校决定,从2010年10月起,组织我校大学生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自愿为原则。
通过宣传引导,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1—二、成立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医院。
三、参保对象为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四、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低保”学生20元,一、二级重度残疾学生免缴保费,二级(不含二级)以下残疾学生缴纳1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
五、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缴纳保费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所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09年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254元)。
具体如下:(一)普通门诊待遇:1. 校内门诊: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凭医保个人编号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在校医院结算,从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从学校医疗补助支付50%(具体按《广西民族大学学生校内门诊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民大〔2010〕230号)执行),个人支付20%。
医保政策问答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政策问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4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65号)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包括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校定于2010年统一组织学生参保。
2011年起缴费方式:以学院为单位按学制一次性收取。
(大一新生:80元;大二:60元;大三:40元;大四:20元。
)1、大学生医保的性质是什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是居民医保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畴,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医疗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2、大学生参保的意义是什么?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大学生的医疗费用问题,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的负担,同时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3、大学生医保与居民医保的关系是什么?大学生医保是居民医保的特殊类型,大学生要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居民医保基金进行管理,与居民医保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以增加居民医保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4、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关系是什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从制度上覆盖了所有的人群,使所有的人群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现社会的公平。
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暂行)根据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属我校招收的全日制预科生、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在入校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可享受学校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的新生其入学到取得正式学籍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可在取得正式学籍后到学校医改办进行报销。
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补偿。
二、学生医疗费报销标准(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按重庆市或北碚区城镇居民保险的大学生报销办法执行,如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只有在校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凭医疗卡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100元的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线:在起付线内(含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都需按上述标准支付起付线费用。
属于门诊重大疾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若因特殊原因一个年度内在多个级别定点医院就医,其起付线费用按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支付。
封顶线:指一个参保学年度内的累计最高补偿限额。
以上各项累计支付一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二档不超过16.8万元。
封顶线之上的所有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偿。
补偿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参保档次实行起付线之上按不同比例补偿。
(二)商业保险报销标准按照学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理赔标准执行。
(三)学生公费医疗补助标准1、学生住院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中属于甲类的,可全额按比例报销。
属于乙类的,须先自付20%后,再按出具发票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审核报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川劳社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48号)各有关市州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目前,高校即将进入暑假,做好大学生参保的各项准备工作迫在眉睫。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水平,减轻患重病大学生家庭负担的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大学生参保工作。
没有出台实施办法的市州要在今年6月前出台实施办法,确保在9月高校新学年开学时就能及时开展大学生参保工作。
2009年的入学新生应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届在校生也要尽量动员参保。
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各项经办管理措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医保经办机构要出具缴费凭据,并发放相应的参保证(卡)。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校统一组织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参保。
对于高校跨统筹地区设立分校的,可以在校本部参保,也可在分校所在地参保。
三、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启动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各统筹地区应在保证大学生原日常医疗资金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
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出台统一的实施办法,加强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管理,门诊统筹主要依托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签订好定点服务协议。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0]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0]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448f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fc.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下同)。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纳入所在区的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淮安高教园区所在高校统一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负责参保与管理;其他县(区)范围内的高校参加所在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金筹措(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均按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2010年度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35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
(二)资金来源: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财政负责安排;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学校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各县(区)辖区内的学校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三)保障措施:1、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09]15号)规定,各区先按应参保学生人数将区财政应补助资金上划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再按实际参保人数将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各区经办机构;2、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区)所属学校应参保人数按人均5元拨付参保扩面经费,其中,对学校补助3元/人,医保经办机构2元/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宁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
今后,将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为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制定山东大学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后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宣传部、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山东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大学生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与卫生管理处。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协调;与济南市医保办的联系、沟通;对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大病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管理。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各学院大学生参保的登记、保费的收缴、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负责提供重度残疾和特困大学生名单。
计财处负责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项,负责大学生参保经费、医疗费用及“大病救助基金”的核算。
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常见疾病的日常门诊、住院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按济南市医保机构要求完善医保网络,开展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办理学生保险理赔前后借款、销款的审核签字。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山东省、济南市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完善学校大学生医疗经费筹措机制,满足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大学生医疗待遇。
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沙坪坝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政府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元。
大学生选择一档参保,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余下的50元用于普通门诊;选择二档参保,政府将60元全部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6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宁政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9号2009年2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区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自2008年12月1日起,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将全区所有大学生纳入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大学生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属地政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日常医疗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政策(三)参保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保障方式。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高校所在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给予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乌劳[2009]44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劳〔2009〕44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8]224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协调小组,全面负责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组织机构1.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并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审计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残联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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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09〕185号
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
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
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
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
(一)支付标准
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
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
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各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支付比例。
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二)特殊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
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