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
1.一项工程征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2.本表1、2页由用地单位,3页以后由林业部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使用林地现状统计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计算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株、元/平方米、元
无林地
其他
4
2
备注:
注:表中有蓄积的填写蓄积,否则填写株数8ooiutn
使用林地申请表
市
县(市、区)
用地单位(盖章):
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福建省林业厅印制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批准
文件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使用期限
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其中:林地面积(公顷)
林地所有者
林木所有者
森林植被恢
复费(万元)
汇款时间
注:用地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请在所提交的材料前打钩):
1.项目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标有四至范围的地形图复印件;
3.异地恢复木植被的措施;
4.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县林业局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5.其他:
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章后,加盖林地管理专用章。
火烧迹地
4
2
采伐迹地
4
2
宜林地
4
2
合计
未成林造林地
8
4
灌木林地
6
3
疏林地
6
3
苗圃地
12
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4•【文号】林资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林业检查建议书
林业检查建议书尊敬的林业管理部门:根据最近对您所辖林地的检查,我们对林地的管理状况提出以下建议:1. 生态环境保护林地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采伐和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林地,应该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工作,以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防火工作林地防火工作是林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建议加强对林地防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清理林地周围的易燃物,提高林地防火能力。
同时,加强对林地防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林地管理人员和周边居民的防火意识,减少林火的发生。
3. 林地经营管理建议加强对林地的经营管理,科学制定林地的利用方案和经营计划,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林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林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4. 法律法规执行建议加强对林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严格打击非法采伐、盗伐和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行为,保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林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林地管理行为。
5. 社会监督参与建议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建立健全的林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提高林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林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以上是我们对您所辖林地管理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重视和采纳。
我们愿意与您携手合作,共同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贡献我们的力量。
谢谢!。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书(1)
4.济南绿宝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济南为数不多的一家集养殖、蔬菜种植、生物提取为一体的大型生态农业循环企业。
5.公司2013年与山东农业大学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
2014年公司分别获得:水杨苷提取、羊肚菇菌种培育两项专利。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行业地位介绍(包括:产品市场份额、生产规模排名、企业竞争优势、获得行业认证或荣誉等内容):
1.公司所生产的“绿宝来”牌生态羊生态鹅,以杂草放养为主,在有机食品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
2.公司利用养殖粪便作为有机肥种植有机蔬菜,既减少了成本,又种出了高品质的蔬菜。再加上采用基地直销的营运模式,极大的缩减了市场中间环节,因此在高端市场上供不应求。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书
企业名称
济南绿宝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苗木种植、林下种养殖
主营产品
苗木、鹅羊
主要原料
玉米麦麸
注册资金
1000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1566
固定资产2040
企业简介:
济南市绿宝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生态种植养殖、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为一体的大型农业循环企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流转土地1500亩,固定资产684万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
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 2015年9月2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范本模板】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说明:1、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技工填写。
林业局许可事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事项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十八条办理条件:1。
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所需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4。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条件.数量限制:无限制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实地查验——发证(上报)办事期限:权限内7个工作日申报材料:1.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晋林计发(2005)14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89项行政审批等固定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联办单位:晋城市工商局后续监督管理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建立驯养繁殖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木材运输证事项名称:木材运输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办理条件:1.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2.检疫证明数量限制:无限制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办事期限: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1.木材合法来源证明;2。
检疫证明;3。
木材规格数量;4。
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晋林计发(2005)14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89项行政审批等固定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联办单位:无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对木材运输车辆、木材存放场所及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查。
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条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国务院[国发[2011]3号]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
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结果“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各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为依据,遵循“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做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
积极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由单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转变、由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转变、由单纯指标控制向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积极性转变,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在我国,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利益需求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能需要将林地转为其他用途,这就涉及到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首先,提出林地转用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林地转用申请表、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
准备好齐全的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查验受理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的主要目的是核实申请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等情况。
现场查验人员通常包括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林地所在乡镇、村的相关人员。
他们会通过实地测量、调查走访等方式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填写现场查验表。
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等问题,将中止审批程序,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或者依法处理。
三、审核与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林地转用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使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落实占补平衡措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审核通过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在林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17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期,我局对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结果显示,全国97%的县级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文本编制工作,但仅有19%的县级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大部分县级规划文本仍处于审查和报批阶段。
同时,通过对部分县级规划文本审核,发现一些地方对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执行县级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存在规划编制主体不明确,随意调整规划基数,规划文本内容不全、文字质量不高、附图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县级规划成果质量,扎实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级规划确定目标的基础,规划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措施能否落到实处。
《纲要》明确规定,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承担起县级规划编制的主体职责,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地保护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科学可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适用本办法:(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村道路、沟渠等需要使用林地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二)国防或者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五)前项之外的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乡村公共事业、民生、农村宅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林业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林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第五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二)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三)项目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率;(四)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来源可靠;(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审批。
第七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四)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批复立项。
第三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07•【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做好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及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策字[1988]1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征用集体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项目设计书及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若需采伐林木,还应有采伐林木申请(采伐林木设计书)。
三、征用、占用十亩以下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住现场调查后,须以正式书面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该文件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征用、占用林地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征、占林地进行现场调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地权限报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地(市)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后以正式书面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征用、占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在现场复核后以书面文件报林业部。
六、批准征、占地文件中如无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被征、占地单位应予以抵制,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个人户外劳动者驿站审批流程
个人户外劳动者驿站审批流程个人户外劳动者驿站(简称“驿站”)审批流程是指个人户外劳动者(即在户外进行农、林、牧、渔等劳动的人员)申请建立驿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流程。
以下是800字个人户外劳动者驿站审批流程的详细介绍。
一、申请材料准备1、驿站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驿站的名称、地址、建设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方案等内容。
2、建设用地证明: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评报告等。
3、财务资料:包括资金来源证明、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
4、其他材料:如建设方案图纸、业务计划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驿站审批流程1、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9、县级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0、县级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消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1、县级城管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城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2、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3、县级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公安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4、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批准建立驿站。
《威海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威海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一)申请。
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制发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复印件;4.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涉及林权证和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通过初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备案。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制发碳票。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签发意见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林业碳票原件;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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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章后,加盖林地管理专用章。
使用林地申请表
市
县(市、区)
用地单位(盖章):
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5.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6.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
7.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有用地单位与县林业局签订的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
8.其他:
填表说明:
1.一项工程征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国家林业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请在所提交的材料前打钩):
1.项目征占用植被的措施;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福建省林业厅印制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批准
文件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使用期限
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其中:林地面积(公顷)
林地所有者
林木所有者
森林植被恢
复费(万元)
汇款时间
注:用地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请在所提交的材料前打钩):
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本表1、2页由用地单位,3页以后由林业部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使用林地现状统计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计算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株、元/平方米、元
无林地
其他
4
2
备注:
注:表中有蓄积的填写蓄积,否则填写株数8ooiutn
火烧迹地
4
2
采伐迹地
4
2
宜林地
4
2
合计
未成林造林地
8
4
灌木林地
6
3
疏林地
6
3
苗圃地
12
6
薪炭林林地
12
6
经济林林地
12
6
竹林林地
12
6
用材林林地
12
6
特用林林地
省级以下
16
8
国级省财
20
10
国家级
20
10
计
防护林林地
省级以下
16
8
国级省财
20
10
国家级
20
10
计
总计
地类
权属
计
国有
集体
计
国有
集体
个人
计
国有
集体
个人
面积
标准
面积
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面积
蓄积
株数
城市规划区
非城市规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