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精选3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恳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
假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依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接受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合同范文摘要:本合同是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制定的法院刑事判决书,旨在确保判决书的排版符合法律要求,简洁明了。
合同包括判决书的摘要和中文内容,以及标题为“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案号]法院:[法院名称]日期:[日期]标题: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一、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经本法院依法审理,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案件作出如下判决:二、事实经过[案件事实经过,包括犯罪行为描述、作案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三、证据及质证1. [列举、描述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2. [继续列举、描述相关证据]四、法律依据[列举、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五、审理意见与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提出法院的审理意见,并作出具体判决]六、判决结果与执行[判决结果的具体描述,包括罪名、刑期、罚金等。
判决书的形式和内容
判决书的形式和内容
一、引言
本判决书是根据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权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作出的正式法律文件。
本判决书的目的是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明确判决,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案情描述
本案涉及(案件性质、当事人及案件背景等)。
具体而言,(对争议点的事实描述,包括当事人的主张和反驳等)。
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了意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充分辩论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三、判决内容
1. 对某一争议点的判决
法庭对(具体争议点)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对某一争议点明确判决意见)。
同时,法庭对该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说明其与相关证据和法条的依据。
2. 对另一争议点的判决
法庭对(具体争议点)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
定做出如下判决:(对另一争议点明确判决意见)。
同时,法庭对该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说明其与相关证据
和法条的依据。
四、法律依据
法庭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五、判决生效和执行
本判决书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对于不服本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六、文件结尾
本判决书为正本一份,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人名)
日期:(判决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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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仅为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示例,并非真实判决书的具
体内容。
实际判决书内容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书写。
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件基本情况案号:XXXXX法庭:XXX法院原告:XXX被告:XXX审判员:XXX、XXX、XXX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300000元,同时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原告的主要诉称原告XXX认为,被告XXX在XXXX年日发生的XXXX案件中,以XXXX行为违反了民事责任,造成了原告的XXXX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XXX在答辩中称,自己对于原告的损失并无任何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的采信和质证审判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认真审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庭认为以下证据确凿可信,并在判决中予以采信:1.原告提供的XXXX证据;2.被告提供的XXXX证据。
申请人的主张原告X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以下几点主张:证明被告行为构成XXXX原告通过提供证据和相关资料,证明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XXXX。
定量计算损失金额原告提供了相关的XXXX证据和计算方法,以便法庭对损失金额进行定量计算。
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告认为请求的赔偿金数额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出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遭受的损失。
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的主张被告XXX在答辩中提出以下几点主张:争议事实的存在被告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无过错行为的主张被告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的承担被告请求法庭判决各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结果对争议事实的认定经审理查明,XX证据证明了XXXX。
对法律关系的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XXXX法律规定,构成了XXXX。
对赔偿金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庭认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XXXX。
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法庭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XXX应支付赔偿金3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2.被告XXX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有哪些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听过判决书与裁定书吧,但是却有很多人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吧。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在民诉中分别为15日、10日,在刑诉中分别为10日、5日。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影响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涉及实体问题,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撤销判决,财产保全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影响,但直接影响了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使用裁定。
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
民事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则是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法院判决书范本
法院判决书范本(文首)民事判决书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被告:(被告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完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1.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一);2.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二);3.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三)。
被告(完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是本案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辩护意见如下:1.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一;2.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二;3.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三。
二、审理经过本院于(日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完整姓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完整姓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阅卷、质证、辩论等环节,相关证据齐全,庭审过程合法有效。
三、事实与理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专家鉴定、证人证言等有关材料,详细陈述案件事实的具体描述,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 norm 或者以往的判例之间的关联与逻辑推理)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和理解,并进行了审理。
现理由如下:1.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2.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3.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
四、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结果一;2. 判决结果二;3. 判决结果三。
五、诉讼费用原告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审判员意见本案经过法庭审理,我作为审判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权衡,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符合法律,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七、判决的生效与执行本判决自宣判时起十日内,原告、被告均可向本院提起上诉。
如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日期:(日期)(文末)以上是本院对原告(完整姓名)与被告(完整姓名)间的案件做出的判决。
个人法院判决书
个人法院判决书案由: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6月5日生育一子。
然而,自结婚以来,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导致两人生活不和谐,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鉴于此,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1. 原告与被告关系破裂,感情已经无法挽回。
2. 原告无暴力倾向,不存在对被告及子女构成危害的情况。
3. 张某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主张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结婚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双方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关爱。
离婚是法律允许的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是对婚姻关系丧失信心的最终选择。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努力了很长时间,但无法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法院决定支持原告的离婚申请。
鉴于原告与被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法院特别提醒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制定详细的抚养费用及抚养方式,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2. 原告李某某支付给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000元,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
3.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共同制定子女的教育计划及重大事项,并保证子女享受平等的父母关爱。
4.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判决理由:离婚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本院尊重原告与被告的自由意志,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院对离婚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长: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XX011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5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六发生争执,于2022年1月8日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被告人张三还应对李六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 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系邻里关系,双方矛盾较小,且被告人张三已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胸部及右臀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李六的陈述;3. 检察机关提取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 法医鉴定意见书;5. 被告人张三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6. 证人证言;7. 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
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一、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
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
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
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
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
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
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
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前员工,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四担任原告公司部门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2023年2月,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被告李四因岗位调整与原告公司产生争议。
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方案,李四不再适合担任部门经理职务,故将其调整为普通员工。
李四则认为,其被调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担任原岗位部门经理职务;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公司调整其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原告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 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调整了公司组织架构,将被告李四调整为普通员工;3. 原告公司未与被告李四协商一致,即调整其岗位。
关于原告公司调整被告李四岗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本案中,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符合法律规定;2. 原告公司在调整被告李四岗位前,未与被告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法律案件的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与证据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原告张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五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2. 拍摄的催讨借款的照片,证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李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 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2. 与原告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分期偿还借款。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判决书模板及范文
判决书模板及范文【判决书模板】法院名称判决书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1(原告)诉请事项当事人2(被告)答辩事项审理经过:一、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三、证据的介绍与认定四、法庭辩论的过程五、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认定六、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七、裁判结果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判决书范文】(公诉)人民检察院诉嫌疑人张某强奸案刑事判决书案号:XXXXXX本院审理了公诉机关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嫌疑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查证的证据和辩论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理由: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晚上,在某小区内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拉入居民楼内,并实施强奸行为。
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人身自由和性权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辩护人提出,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亲密关系,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并不存在强迫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不成立。
三、证据的介绍与认定: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
经过法庭审查,本院认定以下证据为确凿:1. 被害人李某的口供,其对嫌疑人张某实施强奸的描述一致、详尽,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 事发现场勘查记录,物证相关照片,证明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和现场情况。
3. 鉴定报告,证明了被害人李某的体检结果与强奸行为相符,排除了自愿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被害人李某确实遭受了嫌疑人张某的强奸行为。
四、法庭辩论的过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分别提出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了争论。
五、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认定:根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证据及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为确凿:被告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晚上,在某小区内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拉入居民楼内,并实施强奸行为。
被害人李某的口供、事发现场勘查记录及鉴定报告等证据,均对该事实有明确的描述和佐证。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通俗理解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通俗理解
裁定书和判决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两种不同的文书。
它们在司法程序和效力上有一些区别,下面我用通俗的方式来解释它们的区别:
1. 裁定书:
裁定书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一种决定性文书。
通常用于解决案件中一些简单的程序性问题或一些紧急的临时性问题。
裁定通常是由单个法官或庭审组织的法官做出,不需要组成合议庭。
裁定书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它的权威程度较低,不同于判决书。
例如,裁定书可以用于驳回某些程序性的请求、确定管辖权、决定是否批准举证请求等。
2. 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正式结论性文书。
它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
通常是由合议庭中的多名法官共同签署,并由首席法官主持。
判决书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的最终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判决书一般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简而言之,裁定书通常处理一些简单或紧急的程序问题,权威性相对较低;而判决书是最终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作出的结论,权威性较高,是案件的正式决定。
关于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省XX市XX县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XX省XX市XX县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2023年3月,其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XX省XX市XX区XX路行驶时,与被告李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四未对原告车辆进行赔偿,且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车辆损失人民币XXXX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X元;3. 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事故发生时,其确实与原告张三发生了碰撞,但事故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且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张三的部分赔偿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 2023年3月15日,原告张三驾驶小型客车沿XX省XX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李四驾驶的摩托车沿同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四支付了原告张三部分赔偿费用。
2.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四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3.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 本案中,原告张三在事故发生时,遵守交通规则,未有过错。
法律案件法院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区人,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X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赵某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在被抓获前未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___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___________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第三人___________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例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和原告离婚后,财产分割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经审理查明,夫妻双方有一套共同购置的房产,且两人的工资收入差距明显,为了公平起见,法院决定采取三七分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被告负担七成的房产价值,原告负担三成,并且被告还需支付原告一定的赡养费。
二、案例二:关于劳动争议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遭遇工资拖欠和加班费不支付的情况。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欠薪行为,并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并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三、案例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在被告的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受伤。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承担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
四、案例四: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并且还拒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被告支付货物的差额以及违约金。
五、案例五:关于遗产继承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是被告的唯一继承人,在被告去世后,其家庭成员对遗产进行了侵占。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是合法的继承人,并下令被告家庭成员归还遗产,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以上是我为您整理的5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精选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不同的领域,如离婚财产分割、劳动争议、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例在解决争议中充分考虑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这些案例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是司法机关出具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
尽管它们都是在法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其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探讨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一、性质和定义法院裁定书是由法院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或程序而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书面决定。
它通常在一审及其他特定案件中使用,以便针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做出解决或决策。
法院裁定书的性质可以是终局裁决,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决定,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要求。
相比之下,判决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争议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决后的书面文书。
它是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发布的最终决定,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权益主张。
判决书通常在一审、二审或上诉程序中使用,以决定案件的胜负和赔偿金额,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作用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不同的作用。
法院裁定书的主要作用是解决案件中的特定问题或程序上的争议。
它可以用于对证据的采信与排除、合法性的确认、诉讼程序的指导等方面做出决策。
裁定书可以是针对案件中的临时性问题,如保全、证据保全申请等。
裁定书通常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能够促使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个人实施法院的决定。
判决书则是裁定案件胜负和确定权益的最终决定。
它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而终局性的裁决。
通过判决书,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发出执行令以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三、适用范围法院裁定书的适用范围通常局限于案件中特定问题的解决。
它可以涉及案件的程序事项、证据的采信与排除、保全申请等。
裁定书通常直接适用于案件中涉及的特定问题,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判决书则适用于更广泛的案件范围。
它是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最终裁决。
判决书可以有多个级别,包括一审、二审和上诉等阶段。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类似案件都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总结起来,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案件中作出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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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江刑终字第28号公诉机关: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晓宏,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于江北省江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任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江华派出所警长,现住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龙山里6号5单元303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5日经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北省江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北省江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羽辰、赵羽羲,江北省江山市成功律师事务所。
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晓宏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周齐、张晓军,代理检察员田晴、杨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晓宏及其辩护人刘羽辰、赵羽羲,证人冯明、张益民、王兴成、路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2011年5月被告人梁晓宏与在其工作单位旁边发廊工作的被害人王静认识,由于王静长的比较漂亮、乖巧就经常与其聊天。
于是两人便在一起,并发生了性关系。
在此期间,梁晓宏为王静买了许多生活用品,共计花费5万元。
但在今年一月份王静突然提出分手,梁晓宏说:“分手可以,但王静必须还为她花费的5万元钱,后王静便离开了梁晓宏,在梁晓宏找不到她时,于3月1日来到王静的老家,威胁其父母说:“要么还自己所花费的5万元钱,要么让王静陪他5年,否则毁他们全家。
”王静父母答应了要求,3月5日、3月10日两人在江山市见了两次面,并发生了性关系。
后王静搬家,梁晓宏于5月28日晚上7点,找到王静住址,当时王静一人在家,两人发生争吵,在梁晓宏走向王静时,王静从旁边案板上拿起一把菜刀向其比划,梁晓宏便从兜里掏出一串钥匙砸向王静,砸中其左眉,在其反抗时将其按到在地上,开始用力掐,导致其缺血性昏厥休克,而梁晓宏以为死亡便将其扔进东江区华阳华阳村村西边的一个水井里。
事后,向王静的父母写敲诈信声称已经绑架王静需要其支付5万元钱,并威胁其不要报警。
二、受贿罪2011年10月,被告人梁晓宏的邻居路乙的小舅子陈二,因为和几个外地人一起抢劫被刑事拘留,让梁晓宏帮忙把陈二保出来。
由于要上班他就对路乙说让其晚上到自己家商量。
后梁晓宏告诉路乙此案难度较大,需要一些花费。
路乙便拿出5万元钱,梁晓宏当场收下,并给李甲(梁晓宏认识的认为能为其办案的朋友)打电话,由于李甲在外地办案,事情一直未办。
后经公安局查明陈二并未参与抢劫,被释放,路乙以为是梁晓宏帮忙,未要回钱,事后梁晓宏知道并不是自己帮忙但也没有退还其5万元钱。
而是将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
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院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晓宏用暴力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受贿数额较大。
梁晓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晓宏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受贿罪未提出异议,对故意伤人罪提出异议,辩解称:自己是非常喜欢王静并不想杀死她,在她先举刀的情况下无心掐死了她,因为没有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伤人罪,而且后来她也没有死;自己本来也并不想敲诈王静父母,而且知道王静父母并没有钱,只是想让对方心里不痛快。
其辩护人辩称: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情人关系,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而且被害人也并没有死亡,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被告人是在对被害人提出分手产生恨意,且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只想让对方心里不痛快才敲诈勒索被害人父母,并未想拿到钱财,主观恶性较小,最后被告人也并没有取得勒索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被告人虽然取得了路乙行贿的5万元钱,但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认罪,系自首。
且检察机关已经没收了这5万元钱。
以上三个意见有二份证据支持:证人证言:郝义、孙里、陈二、李甲、孙、张华证言,被告人供述。
由此可以证明辩护方当事人受贿罪是成立的、而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是不成立的。
经法庭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事实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梁晓宏来到王静的住址,因与王静发生争吵,在王静从旁边案板上拿起菜刀的情况下,先在兜里掏出一串钥匙,砸在其坐眉毛附近,后将其按倒在地上,用力掐脖子大约掐了5分钟左右,致使大脑缺氧、缺血出现休克昏厥。
而被告人以为其已经死亡把尸体装进自己车里,扔进东江区华阳镇阳村村西的一个水井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是在东江区兴华南里小区3单元楼201室,以及江北省江山市东江区华阳镇华阳村西水井处。
并将现场用照片的形式予以固定,对现场的物品进行提取。
2、被害人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害人王静的身份情况。
3、江北省江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静系重伤。
4、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案发现场厨房案板提取指纹是被告人梁晓宏右手大拇指所遗留;(2)东江区华阳镇华阳村水井边地面提取的石膏足迹为梁晓宏穿用的皮鞋左脚所留。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晓宏的身份情况。
6、物证:⑴李麻子牌菜刀一把,证实是被告人梁晓宏曾经接触过该刀。
(2)一部红色诺基亚手机,证实被告人梁晓宏曾经向被害人发过威胁短信。
(3)一双棕色旧皮鞋,证实东江区华阳镇华阳村水井边地面提取的石膏足迹为梁晓宏穿用的皮鞋左脚所留。
7、江山市通讯公司的证明:证实手机号码为139****6699的机主为梁晓宏。
8、被告人梁晓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梁晓宏与被害人相识,并有性关系行为。
且在案发当天到过被害人被丢弃的东江区华阳镇阳村村西的水井旁。
9、证人证言:(1)证人孙里证言,证实被害人是由于被人用手掐,造成气管、动脉被压迫引起脑缺氧、缺血,最后休克昏厥;(2)证人冯明、郝义证言,证实被害人是在东江区华阳镇阳村村西的一个水井里被发现。
二、敲诈勒索事实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梁晓宏在将王静掐死并将尸体扔进东江区华阳镇阳村村西的一个水井里后(后经抢救幸存),向王静的父母寄了一封敲诈信,声称已经绑架王静,需要其支付5万元钱,并威胁其不要报警。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兴成的报案及陈诉证明:被害人王兴成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作过一次陈述。
证明王兴成在5月29日确实收到一封敲诈勒索信,信中说明其女儿已经被人绑架了,并让其5月30日晚上拿着5万元钱走到曲江大桥交钱领人。
2、被告人梁晓宏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梁晓宏在2012年7月8日所做的供述中辩解,证明梁晓宏确实给王兴成写过敲诈信,但自己并不是真正想取得其钱财,而且自己实际上也并没有取得敲诈勒索的钱款。
3、被告人梁晓宏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晓宏的身份情况。
4、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将从梁晓宏家搜查获取的有压痕文字的信纸上的字迹与梁晓宏的字迹对比,两者书写特征一致,构成了认定同一的依据。
5、书证:一封信,证实该信是对被害人王兴成敲诈勒索5万元钱。
6、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王兴成的身份情况。
三,受贿事实2011年10月,被告人梁晓宏在上班时遇见其邻居路乙。
路乙知道梁晓宏负责本区的轻微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而当时其小舅子陈二,因为和几个外地人一起抢劫被刑事拘留,想让梁晓宏帮忙把陈二保出来。
当时由于要上班梁晓宏就对路乙说让其晚上到自己家商量。
后梁晓宏告诉路乙此案难度较大,而且并不在自己管辖范围之中,需要一些花费。
路乙便拿出5万元钱,梁晓宏当场收下。
后来便给自己分局的一个朋友李甲打电话,想通过他了解一下情况,看李甲是否可以帮忙,由于李甲一直在外地办案,也就无暇再顾及陈二的案子。
后来经公安局查明陈二其实并没有参与抢劫,于是将其释放。
而路乙便以为是梁晓宏帮忙,未要回钱。
事后梁晓宏通过了解得知李甲并未帮忙,即陈二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释放,但他也没有退还路乙所给的5万元钱。
而是将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梁晓宏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梁晓宏在2012年7月8日、7月24日依法所做的两次供述中,证明(1)被告人梁晓宏确实收受路乙五万元钱将其小舅子陈二从公安局保出来(后陈二因未参与被释放)。
(2)被告人梁晓宏于2012年7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是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检察机关搜到了存该5万元的银行卡。
2、被告人梁晓宏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晓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告人梁晓宏职务的证明、干部履历表,综合证实梁晓宏是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4、书证:(1)银行活期存折,证实是被告人梁晓宏将路乙给的5万元钱存在了本存折上。
(2)陈二释放审批表,证实陈二的释放是因为未参与抢劫与梁晓宏并没有关系。
(3)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活期存折,证实该账户的户主为梁晓宏。
5、证人证言:(1)路乙的证言,证实自己确实给梁晓宏5万元钱让其将自己的小舅子从公安局保出来。
(2)李甲的证言,证实梁晓宏曾经向自己问过陈二的案子。
(3)陈二、张华、孙丙的证言,证实陈二的释放并不是梁晓宏的帮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晓宏无视国家的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王静的生命(未遂),并把被害人扔进东江区华阳华阳村村西边的一个水井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而且在后来的讯问笔录中翻供,无积极认错补偿的态度,情节非常恶劣;梁晓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要他人财物,鉴于被害人王兴成报警,并未交付敲诈勒索的钱款,其行为未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不予追究;梁晓宏系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梁晓宏是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并退还了全部贿款,依法应该减轻处罚。
根据梁晓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晓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