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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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确立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劳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下面将按照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劳动法律等方面对我国基本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宪法是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各级权力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对于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我国民事事务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构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加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典是我国基本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原则等方面的规范,保障了国家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典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法律是我国基本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限制和程序,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

经济法律是我国基本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我国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法律是我国基本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刑法体系。

一、刑法总则的概述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是我国刑法体系的总纲领。

它包括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与刑事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禁止原则、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最后审判原则、真实认定原则、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等。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人群、适用地域和适用时间等。

它明确了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即凡属我国领土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二、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明确规定,无论国家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活动中都应当平等对待。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获得特殊待遇或免于惩罚。

2. 刑法禁止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刑法的基本禁止性质,即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处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法责任的适用对象,即刑法只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因精神病等情况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适用刑事教育或治安处罚等措施。

4. 最后审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被告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5. 真实认定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对犯罪事实要进行真实认定,并对取证和证据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庭应当依法得出认定结果,确保无辜不受刑罚,有罪不逍遥法外。

6. 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的统一,强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三、刑罚与刑事执行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宪法概述(我国宪法日12月4日)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

)的国家根本法(体现在内容最根本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谨(宪法的制定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大代表通过,而一般法律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

他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中规定了六大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集中体现各种阶级力量的对比✘)对比关系。

宪法宣誓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护社会 秩序 ,保 证 国家行 政管理 职能 的实现 而制 订 的有关 行政惩戒 的行 政法 律规范 的总称 。行政刑 法 属 于行 政法 的范畴 。 1支 撑这一 结论 的理 由主要 有 ”2 1 以下几 个方面 : 第一 , 行政 刑法调 整 的是 国家行政 管 理 活动 过程 中因违反 行政 管理法 规 的行 为而 引起 的 各 种社 会关 系 ,它 主要针对 那些 较为严 重 的行政 违 法 行为 , 即行政 上 的“ 犯罪行 为” 而不是 刑法 意义 上 , 的犯罪 行为 。 = 。 政刑法 的法 律渊源 一般都是 行 第 行 政法规 范 , 或分 散在行 政 法律 体 系 的各个 分支部 门 。 或集 中体现在 《 行政 刑法典 》 第 三 , 政刑法所 规 中。 行 定 的制 裁 ( 即所谓 的行 政刑罚 ) 也 是行政机 关在其 法 定 职权 范 围内做 出的行 政 处罚与 行政处 分 。这 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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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韶关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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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犯罪进行 比较, 界定行政犯罪为犯 罪的一种类型更为科 学, 行政刑 法的法律性质应属刑事法的 范畴。
关蕾 词: 行政刑 法; 法律性质 ; 行政犯 罪 中圈分类号 : F D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7—54 (0 60 — 0 6 5 10 3 82 0 ) 1 0 5 —0

早 提 出行政 法学说 的是 被学 界誉 为 “ 行政 刑法 之父 ” 的德 国学 者郭特 希密特 , 他认 为 , 称行 政刑 法是 根据 其外 形观察 所得 , 本 质上来 看 , 从 行政 刑法 属于行 政 法 的领域 ¨。 】其理 论 的出发点在 于法 与行政 的对立 , 法 的 目的在 于保 护人 的意思 支配范 围 ,行 政 的 目的 则在 于增进 公共 福利 。违反 法的行为 是刑 事犯 ,是 直 接对法益 的破坏 ,也 即是 同时包含 着违 反实 质要 素( 法益 侵害 ) 和形式 要素 ( 违法性 ) 而违 反行政 的 ; 行 为是行政 犯 , 仅仅是 对形式 要素 的违反 。因此 , 其 刑事 犯与行 政犯两 者存在 着本质 上 的差别 。基 于这 种 “ 的差异 ” 质 理论 , 氏认 为应该 将行 政犯 从刑 法 郭 典中独立出来 , 由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 , 此即行政刑 法 。 由于郭 氏认 为法与 行政 目的存在 着本 质上 的不 同 , 而导 出 了行 政刑法 属于行 政法 的结论 。 从

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学科。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定义、起源和特点,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要素等。

一、行政法的定义、起源和特点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活动。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管理机构的建立。

在中国,成文行政法源自于清代的《大清律例》,而未成文行政法则在清代由皇帝制定的敕令和行册中得以体现。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与刑法、民法等法律分支形成并列关系。

2. 公法性: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涉及到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公共利益,与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3. 垂直性: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以它是一种垂直的法律规范。

4. 实践性:行政法是解决实际行政问题的法律工具,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职权所进行的具体行动,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2. 具有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决定,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商。

3. 具有处分性: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行政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包括保护或限制其权益。

4. 具有预例性:行政行为具有示范作用,为其他相似情况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5. 具有司法保护性: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司法保护。

三、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要素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和行政救济。

行政法律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规则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才会产生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律体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之行政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以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执行和处理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法律体系的几个主要要点。

一、行政法律体系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组成的,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垂直性原则: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发生、行使和结束等方面的规则,保证行政机关有序、规范地开展工作。

2. 公共性原则:行政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强制性原则:行政法律体系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具备裁决性,而且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法律的要求。

4. 监管性原则: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律规定,不滥用权力或者实施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行政法律体系包括法律和法规、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

其中,法律和法规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1. 法律和法规: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可以直接约束行政机关的命令。

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对地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2.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由最高法律机构制定的,用于解释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

它可以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适用的参考依据。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约束力。

行政法规通常细化了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便于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制定的对本部门内部事务进行规范的法规。

它们对行政机关有具体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三、行政法律体系的功能和作用行政法律体系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刘晓山;江小根【摘要】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双重责任性以及较弱的伦理非难性等属性;考察危害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和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等因素,可以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划分为非典型的行政犯和典型的行政犯两大类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处罚的衔接过程中都存在着问题.运用轻罪制度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进行立法重构,可以弥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与处罚等方面的差异.【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7(027)004【总页数】9页(P85-93)【关键词】行政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民用航空安全;轻罪制度【作者】刘晓山;江小根【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航空器的运行需要配备精密化程度较高的新技术、新设备,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小的恶害就可能招致大的风险,严重威胁民用航空安全。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设定行政犯成为现代刑法控制、化解风险的当然选择。

我国刑法规定的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依托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该公约是集行政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等部门法于一身并兼容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法律综合体,而行政犯属于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运用具有交叉思维和交叉科学方法的行政犯理论原理解读《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是为了使公约中的行政犯与国内犯罪的衔接形成一条理论通道。

故而本文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通过对刑法与其前置民航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细致梳理,并注重运用轻罪制度破除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立法模式单轨制的弊端,建立合理的轻罪处罚机制,以期推动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从而实现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适应社会需求,法律通常会根据其性质和作用进行分类。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商法等多个类别。

本文将就法律规定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刑法刑法是法律分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类。

它主要规定了一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

刑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不仅约束了个人的行为,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刑法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犯罪和刑罚的种类、刑罚的执行和司法程序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从轻微的违法行为到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民法民法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分类。

它主要规定了个人、家庭和民事关系等领域中的法律关系。

民法的目标是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法包括婚姻、继承、合同、侵权、不动产和动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确保了个人和家庭的权益,维护了经济交易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目标是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能、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等内容。

它帮助政府行事透明化,并为公民提供了行政诉讼的途径,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四、商法商法是专门规定商业和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商业行为。

商法的内容广泛且复杂,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商法对商业交易的参与者和市场经济体系进行了法律保护。

它为商界提供了合法经营的框架,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其他分类除了上述分类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领域的法律分类,如劳动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分类针对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含义刑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犯罪行为和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刑法的特点和地位刑法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法律保障,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刑法的任务和原则1.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适用原则等。

三、刑罚的理论基础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的惩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处罚。

2. 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包括惩罚作用、预防作用、教育改造作用等。

3. 刑罚种类和改革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改革的方向是以改造为核心,兼顾惩罚和预防。

四、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

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刑事责任能力要件等。

3. 犯罪的形式、主体和客体犯罪的形式包括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等。

五、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被告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和处理。

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包括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方面的适用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适用。

六、刑法的思想理论1. 刑法的思想基础刑法的思想基础包括自由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等。

2. 刑法的理论体系刑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刑法的功能理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等。

七、刑法的国际化1. 刑法的国际化刑法的国际化表现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加强等。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1.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总纲,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运用的作用。

刑法总则属于刑法的一部分,是刑法的最高法律和根本法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易错点在于将刑法总则与其他刑法相关法律混淆。

2.刑法总则的三个基本要素: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是刑法总则的灵魂,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原则、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适用对象是指刑法适用的主体,即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是指刑法的适用时机,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时间。

适用地域是指刑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即包括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地域和在中国境外犯罪的适用地域。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4.刑法的力度原则:刑法的力度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即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的力度。

力度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惩治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易错点在于未能理解刑法的力度原则和刑事处罚的力度。

5.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效力。

刑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刑法的刑罚合规性、刑事法定性、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公正性等方面。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和其他法律的效力。

以上是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的知识点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刑法学习和考试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掌握好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习的关键之一。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规范和处罚的集中反映。

刑法是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其制定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尊重个人合法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罪名或加重刑罚。

2.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是指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再次以同一犯罪行为追究责任或处罚。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实施必须维护公平和正义,不能滥用刑罚权力或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4. 限制权力滥用原则:刑法的实施必须严格限制权力滥用,避免因国家机关滥用职权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刑法的主要内容1.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规范,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具有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限制。

4.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治安管理措施等,其中主刑是指主要的刑罚种类,附加刑是指在主刑基础上增加的刑罚,治安管理措施是指对刑事犯罪行为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

四、刑法中的特定罪名和刑罚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明知故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但由于过失所致的行为后果危害严重。

3. 犯罪单位:犯罪单位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从犯和抢劫等。

4.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等,具体刑罚种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而异。

五、刑法的适用1. 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要件,并对犯罪行为人的情节、性别和年龄等也有特定规定。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指掌管行政事务的法律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规范,重要的公共法律分支。

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及行使规则,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序、效力以及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在各个国家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在欧洲,行政法主要是从法国革命后产生的,经历了纳瓦尔法典、行政裁判院和行政法院等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自1904年北京法政大学设官式起,中国的现代行政法学也逐渐形成。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指,在行政行为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实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预先公布的规定程序,实行听证、通知、陈述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及结果必须开放、透明、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

4、追究责任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不当行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5、利益补偿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指,当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群体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四、行政法的法律体系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此外,行政管理领域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五、行政权限的划分和结构行政权限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行政管理的范畴和行使的性质制定行政权限划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构的设置等。

行政权限的结构包含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服务等。

六、行政法的实践应用行政法的实践应用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刘鑫一、宪法1 .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根本法的地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生活的各方面,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社会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家的标志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2)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制定的机关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往往要成立制宪会议或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并要求最高立法机关2 /3 或3 /4 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要求全民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 /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 / 3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 .我国国家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人的专政的结合。

民主和专政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

3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由选民或者人民的代表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形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并由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权组织形式。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黄轩辕【摘要】行政刑法的概念之所以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其与普通刑法规范有所区别,而其区别就在于最终法律后果的不同.为区分行政刑法与普通刑法的规范后果,应构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使因违反行政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此外,通过将行政刑法概念引入我国,并针对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能够将一系列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增设的被犯罪化的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归入行政刑法中,并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从而消除其资格罚的刑罚外后果.【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6页(P33-38)【关键词】行政刑法;资格罚;前科消灭制度【作者】黄轩辕【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刑法的犯罪圈扩大趋势愈发明显,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又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替考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有二:一是在入罪之前,其罪状都仅为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公众也都认为其不达犯罪之程度,也即“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产物;二是它们的处罚都十分轻微,仅处拘役、管制或罚金刑,是名副其实的轻罪。

从最近两个刑法修正案呈现的趋势看来,似乎我国刑法将要从以往的“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向“法网严密”的“大刑法”转变,学界对此褒贬不一。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趁热打铁完成刑法的“轻罪制度”改造,以弥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制裁体系出现的“断层”,将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既能有效分配司法资源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也有学者认为,如今我国刑事立法过度重视刑事政策,呈现出一种“过度刑法化”的态势。

刑法调整范围一再扩张,已入侵民法调整领域,实际上是将刑法作为“社会管理法”看待,即利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处理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事项,置刑法谦抑性于不顾。

〔2〕我国刑法历来走的是“重罪重刑”的路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且,如今我国刑法中的468个罪名里仍有46个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接近10%,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有79个,约占16.9%,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334个,占70%以上。

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在法学领域中,行政法和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们分别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领域。

虽然二者在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本文将就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等内容。

行政法的特点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强制性和特殊性。

而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调整犯罪分子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

刑法的特点是以犯罪行为为主体,以社会秩序为目的,具有惩罚性和普遍性。

因此,行政法和刑法在对象、目的、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刑法主要规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属于刑事法范畴。

二、行政法和刑法的联系尽管行政法和刑法在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二者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相互衔接。

在处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到行政法和刑法的交叉运用。

比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遵守行政法的规定;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也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2. 行政法与刑法在法律责任上相互联系。

行政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而刑法主要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法和刑法的法律责任会相互关联,比如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 行政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上相互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和刑法的适用往往会相互影响。

比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考虑到刑法的规定,避免触犯刑事法律责任;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也需要考虑到行政法的规定,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

浅议刑法的性质及其功能【摘要】性质,是使此物区分于彼物的根本属性或者特性。

学界通说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两个方面。

自认为把阶级性界定为刑法的性质有不妥之处,因为阶级性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不是刑法所特有。

本文把刑法的性质界定为刑法是司法法、公法、最严厉之法、不完整之法及谦抑之法。

文章主要对刑法是谦抑之法和刑法是不完整之法这两个特性做详细的说明。

一、何谓性质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

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二、刑法的性质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阶级性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不属于刑法的特性。

(一)刑法是司法法大陆法系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应的,产生了立法法,行政法和司法法。

一般性认为,安定性是司法法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即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因为处理案件必须明确,具有预测可能性。

绝对不能模棱两可、随心所欲,那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做法,此时的法律甚至被束之高阁,只有身份尊贵的人才有资格知晓研读,平民百姓根本无从知晓;二是刑法具有安定的功能,不但能成为公民的大宪章,而且能够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生活的安定。

(二)刑法是公法刑法属于公法。

虽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刑法属于公法一说,几乎是没有争议可言的。

刑法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它是规定国家与犯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

“刑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对犯人的处罚,应该是其犯罪行为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进行相应的论述与分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实现公正性、合法性、适用性和人权保护而确立的。

以下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和分析。

1.1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正性要求刑法适用的公正与公平,不偏不倚。

刑法应当对犯罪行为实施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刑法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1.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的内容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

刑法必须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由法律机构制定和修订,并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得以适用。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刑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防止滥用刑罚权力。

1.3 适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刑法的适用不应过于严苛或过于宽松,而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地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适用性原则保证了刑法的实效性,并使刑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1.4 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是刑法的根本宗旨之一。

刑法应当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遵循人权的原则来制定和适用刑罚。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可以适用的对象和犯罪类型。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2.1 适用于自然人刑法一般适用于自然人,即个人。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对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人民利益。

2.2 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刑法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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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内容提要:关于行政刑法性质的认识,法学界历来存在着“行政法讲”与“刑事法讲”之争。

本文在辩正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罪具有违反行政法与刑事法之双重违法性的基础之上,提出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法与刑事法之双重法律性质;并认为行政刑法在学科上应作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用以专门研究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互动与协调关系。

主题词:行政犯罪行政刑法行政法刑法自从行政刑法这一概念和理论提出以来,行政刑法性质的定位问题就一直是理论上的一个聚讼不休的论题。

而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行政刑法的研究方向、学科属性及相关立法、司法工作的开展等一系列问题。

假如行政刑法的定性不清,则必定会导致行政刑法研究的方向不明及其学科属性模糊,进而阻碍到行政刑法的学科进展前途,阻碍行政刑法立法、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对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一、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之争:行政法抑或刑事法理论上关于行政刑法的性质之争,实质上是关于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之争。

其焦点要紧集中于行政刑法究竟是属于行政法抑或是属于刑事法的争论上。

(一)行政法讲被学界公认为“行政刑法之父”的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最初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和理论时即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性质。

其理论的动身点在于法与行政的对立,其基础是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有“质的差异”。

即他认为,法与行政是相对立的,两者应该有其不同的目的与手段:法的目的在于爱护人的意思支配范围,其手段是法规;行政的目的则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其增进手段是行政活动。

违反法的行为确实是刑事犯,违反行政活动的行为确实是行政犯。

前者包含直接关于法益与法规的破坏,也即是同时包含有一个实质与形式的要素;而后者只具有形式上的要素即违反行政意思而应加处罚的行为,因此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不即“质的差异”。

①据此,他主张应将行政犯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而由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以调控行政犯,保证行政活动的畅行无阻,此即“行政刑法”。

既然如此,那么行政刑法在性质上就不属于刑法的范畴,而只可看作一种“不纯正的刑法”,“称其为行政刑法乃自其外形上的观看所得,自其本质观之,则仍为行政的一部分,系属于行政法的领域。

”②可见,郭氏将法与行政对立起来的结果导致了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实质区不,从而进一步导致了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结论。

我国亦有学者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观点。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事实上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治理职能的实现而制订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其理由是:第一,行政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治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行政治理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它针对的要紧是那些较为严峻的行政违法行为,即行政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第二,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一般差不多上行政法规范,或分散在行政法律体系的各个分支部门,或集中体现为“行政刑法典”;第三,行政刑法所规定的制裁(也即所谓的行政刑罚)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这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是有本质区不的;第四,行政刑法的执法机构,为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且其宗旨是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国家行政治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国家行政治理的职能和目标。

③(二)刑事法讲该种学讲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刑事法的范畴。

这要紧为日本行政刑法学界所倡导。

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犯作为对国家具体法秩序的违反,与刑事犯的本质相同,是应当科处刑罚的行为,作为有关行政犯法体系的行政刑法,是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规。

因此,成为其基调的,不是作为行政法指导原理的合目的性,而是作为刑法指导原理的法的安定性。

因为在行使刑罚这种强制性国家权力出现问题时,不同意合目的性的原理作为指导原理。

因此,行政刑法与固有刑法的指导原理相同。

由于固有刑法的诸原则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当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与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统一的刑法的一个部门。

因此,不可否认,在行政刑法中,固有刑法的一般原则被修正以适应行政刑法的专门性,但这种专门性并不否定作为其差不多性格的刑法性格。

因此,应认为行政刑法是作为刑法的专门部门属于刑法。

而且,基于如此的理解,能够对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体系作统一的理解。

”④我国也有学者持行政刑法属于刑事法性质的看法。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是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刑法的范畴。

”其理由是:首先,我国的行政刑法规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而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都属于广义的刑法范畴,因此,行政刑法也自然是广义的刑法的一部分;其次,从程序上讲,关于行政犯罪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机关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最后,从实质上讲,行政刑法受刑法原理的支配,而非行政法原理的支配。

⑤二、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罪)辩正行政刑法究竟属于行政法,抑或属于刑事法呢?我们认为,上述行政法讲与刑事法讲的全然分歧在于它们各自关于行政刑法界域的认识不一致。

尽管上述行政法讲和刑事法讲都将行政刑法界定在行政犯(罪)的领域,但它们对行政犯(罪)的理解却并非完全相同,其结果必定导致它们在行政刑法界域问题上的歧义。

因此,要给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予以科学的定位,就必须先解决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或行政犯罪)的界定及其性质问题。

我们认为,行政犯罪应指违反行政法规范,情节严峻同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

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和违反“刑事法”之双重违法性,而不能只强调其行政违法性而否认其亦具有刑事违法性,反之亦然。

(一)行政犯罪之刑事违法性行政犯罪称之为“犯罪”,理应是一种触犯国家刑律的违法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罚处罚。

假如仅仅违反的是行政法规范而尚未触犯国家刑律,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就仅限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此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不应当归属于行政犯罪的范畴。

而上述行政法讲却恰恰将这类行政违法行为定位于或归属于行政犯罪,这显然是值得商榷。

上述行政法讲中,郭氏所称之“行政犯”事实上指的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既包括应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包括应受刑罚处罚的严峻行政违法行为。

而且,由于他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有本质的区不,故而将这两类违法行为都归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存有本质的区不这从其后来德国依据其理论所进行的行政刑法立法就可得以验证。

自郭氏首次提出建立“行政刑法”的主张之后,通过德国法学家沃尔夫(E.Wolf)从法哲学和法学理论的角度阐发及法律政策的评价方面发挥完善,并经刑法学家施密特(Eb.Schmidt)的充实,终于使其行政刑法的思想及理论体系在西德的立法上获得实现。

⑥这确实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德,制定了引人注目的《经济刑法典》与《秩序违反法》,这两个法律被公认为行政刑法的分支。

⑦《经济刑法典》是对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为数众多的经济法规进行整理而成,它将违反经济刑法的行为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科处刑罚的经济刑法犯,另一类是应当科处罚款的秩序违反行为。

《秩序违反法》对经济刑法中的秩序违反行为作了总则性与程序性的规定。

就其规定来看,秩序违反行为受到的只是罚款等行政秩序罚而非监禁刑、罚金刑等刑罚处罚,其追究和处罚机关差不多上也是由行政机关而非检察机关与法院。

⑧可见,秩序违反法实质上确实是“行政违法行为法”。

称之为“行政刑法”实际上就变得“有名无实”了正因如此,“今天,德国刑法学界有时仍然称秩序违反法为行政刑法,然而,这差不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了,而是历史或者传统意义上的一个用语了。

”⑨既然如此,将秩序违反行为(即应科以行政秩序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在“行政犯”之中而称秩序违反法为行政刑法也就毫无意义了。

然而,在国外,尤其是德国等欧陆国家的刑法中,之因此将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应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应受刑罚处罚的严峻行政违法行为都归属于行政犯罪的概念之中,是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的。

也确实是,在它们的刑法里,犯罪概念差不多上是建立在“犯罪即罪恶”、“犯罪是反社会行为”如此的定性分析的观念上面,一般没有定量因素,“数量大小和情节轻重一般都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既然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只存在着定性因素而不包含数量大小和情节轻重等定量因素,那么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这种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即“违警罪”或“轻罪”亦称之为行政犯罪,也就与他们所采取的刑事政策及文化底蕴相吻合。

然而,我国的情况则与之不同。

我国一贯推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因此在犯罪种类的规定上,“只有将那些危害相当严峻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危害性不严峻的行为都由其他法律处理”。

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来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正面意思确实是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明确地把定量因素引进到犯罪的一般概念之中。

这是对刑法分则诸多具体犯罪构成的数量要件的概括和抽象。

可见,我国刑法要紧是“数量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不仅包含着定性因素,还包含有定量因素,从而使得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差不多上不一致的。

因此,在界定我国行政刑法中的行政犯罪概念时,必须注意到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具有定量因素,而不能将应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与应受刑罚处罚的严峻行政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不加区分地都归属于行政犯罪的概念之中。

再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及理论上来看,凡是应科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都统一规定在《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治理法规之中,且学理上并不称之为“行政刑法”,相反它却是被公认为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违法法。

我国持行政法讲的学者盲目借鉴郭氏的理论,试图在我国建立与之相类似的行政刑法,是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

尽管他们将行政违法进一步分为一般行政违法与严峻行政违法,而将行政刑法界定在严峻行政违法的领域,但又将这种严峻行政违法的制裁仅限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因而其所界定的行政刑法实质上照旧是一种行政违法法。

假如是如此,就完全能够取消行政刑法的概念。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将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涵盖于行政犯罪的概念之中,即使是所谓的“严峻行政违法行为”,假如其制裁仅限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也不应当归属于行政犯罪的范畴之列。

而只有这种行政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是行政犯罪。

那么,这种应受刑罚处罚的严峻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就仅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呢?对此,郭氏的回答是确信的,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的严峻行政违法行为亦归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存有本质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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