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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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孵化器日常管理,提高孵化服务质量,保障创业者在孵化器内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三条创业孵化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四条入驻申请1. 创业者需向孵化器提交入驻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团队介绍等相关材料。

2. 孵化器对入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入驻。

第五条入驻手续1. 创业者需与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创业者需按照孵化器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入驻变更1. 创业者如需变更入驻信息,应提前向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创业者如需退出孵化器,应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七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1. 孵化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2. 孵化器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九条资产管理1. 孵化器应加强对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完好。

2. 创业者应爱护孵化器资产,不得损坏、擅自搬离。

第十条安全管理1. 孵化器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创业者应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孵化器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服务与支持第十一条孵化器应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2. 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

3. 组织创业交流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提供以下支持:1. 政策支持: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2. 资金支持:协助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风险投资等。

3. 人才支持:为创业者提供人才招聘、培训等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创业者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孵化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终止入驻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提供创业者以及新成立的科技企业资源和支持的重要机构,为聚集创新人才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了帮助。

然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需要严谨、规范和多元化,以确保与自治和规律性。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顺畅性和高效性,国家对其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管及管理,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制定政策、技术支持以及教育设施等需要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要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定,并要按照规章制度、项目承诺书以及合同等文件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以超出行业标准的方式,对创业者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管理机构还要定期进行费用公示,确保费用清晰透明,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和风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机构,应该具备调查、分析、评估以及风险控制等能力。

它应该以创新技术和项目的创新程度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指标,并要审慎处理引进技术和项目的风险,以保证新兴企业的长期发展。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招商引资的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并定期对已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以控制风险。

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创业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

关于这一点,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孵化器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管理机构应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预警、分析、监督和处理。

如果发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及时地提醒企业进行修复,并追究侵权责任。

五、人员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要根据企业需求择优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才,通过培训、交流、聘请顾问等方式加强团队能力建设,并对创业者和企业进行一些常规相关培训,以保证能顺利进入市场。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孵化器正常运作和发展,保证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权益和利益,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的范例: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发展,保障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权益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孵化器依法依规进行运作和管理,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场地、资源和服务等支持,促进其快速发展和壮大的一套规章制度。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二章申请进驻第四条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项目计划书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过孵化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驻。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方有权拒绝不符合孵化器定位和要求的企业和创业者进驻。

第三章入驻期限第六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的入驻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到期后,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选择续租或搬离孵化器,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如需继续留在孵化器,需重新提交申请并经过再次审核。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第八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收取适当的租金和管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孵化器管理方规定并告知。

第九条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用,逾期不交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要求搬离孵化器。

第五章经营行为第十条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行为或有损孵化器声誉的行为,孵化器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章共享资源和服务第十二条孵化器提供共享的办公场地、会议室、网络设施和办公设备等资源,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免费或部分收费使用,具体使用要求和规定由孵化器管理方制定并告知。

第十三条孵化器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包括创业导师咨询、法律和财务支持、市场推广等,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部分服务可能需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孵化器管理方规定并告知。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1.1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活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2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所有成员(包括员工、企业创始人和孵化企业)。

1.3所有成员应遵守该制度,并配合执行。

二、入驻管理2.1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并经过孵化器的审核。

2.2入驻申请经通过后,与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2.3孵化企业入驻后,需要提供每月工作报告,孵化器进行跟踪管理。

2.4入驻期满后,孵化器将根据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评估是否继续合作。

三、安全管理3.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演练,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2孵化器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3.3孵化器内应设立专用消防通道,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四、设施设备管理4.1孵化器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更换,并建立设备档案。

4.2使用设施设备时,要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防止人为损坏。

4.3对于违规使用或损坏设施设备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人员管理5.1孵化器应设立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5.2员工入职时,应进行规范的录用程序和注册手续。

5.3孵化器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5.4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卫生管理6.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并保持孵化器内外环境整洁。

6.2孵化企业应自觉遵守卫生规范,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整齐。

6.3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七、会议管理7.1孵化器可以组织各类会议,包括内部会议和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会议。

7.2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会议材料和相关设备。

7.3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保留会议文件并归档管理。

八、合作伙伴管理8.1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合作伙伴管理机制,与各类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8.2合作伙伴的筛选和评估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管理,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保障孵化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孵化器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创业孵化器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和谐、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孵化器管理应注重全面、协调、协同和持续发展。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应坚持企业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企业知识产权。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应积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组织第七条公司设置孵化器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管理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总结,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公司聘请专业孵化器管理团队,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由专业的孵化器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保证孵化器的日常运行,确保孵化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十五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需求。

第十六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孵化器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七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第四章孵化器管理服务第十八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市场等。

第二十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市场推广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孵化器经营条例

孵化器经营条例

孵化器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孵化器的经营行为,促进创新创业,加强孵化器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经营孵化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提供场地、办公设施、创业辅导等支持服务,帮助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成长发展的机构。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 [设立条件]设立孵化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批准或注册。

第五条 [招商引资]孵化器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合作交流等方式吸引创新创业资源,推动孵化器发展。

第六条 [入驻管理]孵化器应定期开展入驻企业的评估和管理,重点关注团队成员、项目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

第七条 [服务互动]孵化器应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包括提供办公场所、设备支持、法律咨询、投融资指导等,促进孵化企业与投资机构、创业导师等资源的互动。

第三章创业支持第八条 [创业培训]孵化器应组织创业者培训和活动,提升创业者的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资源整合]孵化器应积极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的人才、技术、资金等支持。

第十条 [项目孵化]孵化器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孵化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导师支持和资源整合。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孵化器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孵化器的经营情况和服务效果。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孵化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孵化器,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监督管理的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效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7•【字号】东政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7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以下简称东城园)创新发展,打造创新孵化示范品牌,不断提高创新孵化集聚区对东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加贡献的原则设立和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孵化集聚区是指在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成长性创新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创新孵化集聚区是东城园改善创新环境、支持成长性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创新孵化集聚区以服务为宗旨,为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新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五条创新孵化集聚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

联席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园管委会)牵头成立,东城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孵化器公司的运营,维护孵化器公司的正常秩序,保障孵化企业和孵化器公司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公司内的所有员工及孵化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纪律管理、激励机制等。

第四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护员工和孵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孵化器公司的组织架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是孵化器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对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保护公司的股东利益。

第九条管理层由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层应当遵循公司的战略规划,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

第十二条孵化器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力求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人才。

第十三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十五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管理等。

第十七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成本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济风险。

第十九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加强与合作企业的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是指在孵化器内部对各项事务和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的一套制度体系。

这些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孵化器运作,提高孵化器的效率和竞争力,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服务。

下面是一个示例,介绍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孵化器入驻管理1.申请与审批流程:明确入驻申请的提交、审批和评估流程,并设立评估委员会负责入驻申请的初审与终审。

2.客户档案管理:建立入驻客户的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等,并定期更新档案。

3.入驻协议: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入驻费用、使用权益、保密协议等内容。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1.孵化器资源分配:根据入驻企业的需求和发展阶段,科学、公平地分配办公场所、设备、软件和服务等资源。

2.孵化期限与退出机制:制定明确的孵化期限,并规定入驻企业在孵化期满后,如何进行评估和退出,或者继续入驻的要求。

3.管理费用收取:制度化孵化器的相关费用,如入驻费、租金、服务费等,并规定具体收取的时间、方式和金额。

4.孵化器服务标准:确立一套规范的孵化器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并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督和反馈。

三、孵化器支持服务2.资金支持:与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或风险投资等支持,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3.孵化器网络:建立扩大孵化器影响力和渠道,与其他孵化器、高校和研究机构等进行合作和交流,推动资源共享和互助。

四、孵化器内部监督机制1.内部纪律:制定明确的内部纪律,要求所有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加协作效率和工作效果。

2.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量化指标和绩效评定,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创新思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内部沟通:建立畅通的内部沟通机制,包括例会、沟通平台和意见反馈箱等,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表达意见,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五、孵化器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

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27 作者:【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工作效率,保障孵化器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孵化器运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和参观者。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孵化器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人员管理第四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管理经验;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2.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3. 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各项事务;4. 落实入驻企业服务承诺,及时解决入驻企业遇到的问题;5. 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入驻企业管理第六条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2. 积极配合孵化器管理人员开展各项工作;3. 服从孵化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孵化器内部设施;4. 保障孵化器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从事违法活动;5. 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四、财务管理第八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孵化器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 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3. 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孵化器财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2. 保守财务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3. 依法纳税,按时缴纳各项费用;4.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

五、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及入驻企业安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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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制度范文孵化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孵化器管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承载创新创业孵化、提供创新育成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负责为入驻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工作空间、基础设施支持、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孵化器正常运营。

第二章入驻企业管理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创新创业的项目和经营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查,核实其项目和经营计划的真实性。

第八条入驻企业经审查合格后,可以与孵化器签署入驻协议。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并按时交纳孵化器使用费用。

第十条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与孵化器营利性活动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并定期向孵化器管理者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者有权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组织企业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期退出孵化器,并自行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孵化器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充足的办公空间和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入驻企业提供各项基础设施服务,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应当合理使用孵化器提供的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整洁与安全。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或占用孵化器提供的设施。

第十八条孵化器管理者有权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九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建立设施使用与维护制度,并向入驻企业公开。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包括技术咨询、市场推广等。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孵化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最新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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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
一、背景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创业孵化器的运营及管理,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发展和壮大。

二、定义
创业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培育和支持服务的设施和机构。

三、创业孵化器的设立
1. 创业孵化器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条件。

2. 设立创业孵化器应具备适宜的场地条件和设施设备,以满足创新创业活动的需要。

3. 设立创业孵化器的机构应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

四、创业孵化器的运营
1. 创业孵化器应提供租赁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和基础设施支持。

2. 创业孵化器应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入驻企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 创业孵化器应建立良好的创业导师制度,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4. 创业孵化器应组织创业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入驻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5. 创业孵化器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投资机构的联系,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创业孵化器的管理
1. 创业孵化器的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创业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创业孵化器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创业孵化器应定期公开运营情况和入驻企业的成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与其他相关制度共同适用。

七、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器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作。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囯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孵化器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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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孵化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服务导向:孵化器的管理制度应以服务为导向,以满足孵化企业的需求为核心。

2. 公平公正:孵化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一家孵化企业一视同仁。

3. 法律合规:孵化器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合法合规。

4. 管理科学:孵化器管理应遵循科学、高效、可持续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孵化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组织架构孵化器的组织架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建立健全的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2. 孵化服务制定孵化服务指南,包括孵化器提供的各类孵化服务、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确保孵化企业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3. 入驻管理建立入驻申请流程,对入驻企业进行严格筛选,确保申请企业的项目符合孵化器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 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孵化资源,包括办公空间、技术支持、导师资源等,为孵化企业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

5. 安全规范建立孵化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网络安全、财产安全等,确保孵化器内部安全稳定。

6. 经费管理建立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的使用、监管、审计等,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有效。

7. 信息披露建立孵化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孵化企业公布重要信息和政策变化,保障孵化企业的知情权。

8. 风险管控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孵化器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9. 绩效考核建立孵化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其持续提高工作绩效。

10. 法律遵循整合各类法律法规,建立孵化器的法律遵循制度,确保孵化器的运营合法合规。

三、孵化器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制定孵化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确保所有孵化器工作人员都能够有效地执行制度。

2. 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
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1]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中科园发〔201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中科园发[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中关村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额度
第四条对高等院校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单位合作共建并依托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化机构,根据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运行管理费用、运行机制、服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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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业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其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集聚区)是指在示范区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即确认为创业孵化集聚区:
(一)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
(二)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对于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申请,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
人民政府进行认定。

第五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从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

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其注册地应当在自有创业孵化集聚区内,同时开办多个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第六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

创业孵化集聚区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创业孵化集聚区面积的20%。

第七条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定企业入驻的条件。

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许可审批的企业除外),经营项目符合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区域产业政策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场地面积、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应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固定的办公场地,并要求企业在此办公场地悬挂营业执照。

入驻企业数量
超出核定数量时,在原企业退出并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前,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

(三)建立企业退出机制。

对于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地址变更,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对于实际办公经营所在地符合办照条件的入驻企业,应当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或办理分支机构;对于不再符合创业孵化集聚区入驻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出;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及时清理,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

(四)建立企业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制度,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配合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掌握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记录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情况,并负责行政、法律文书送达。

(六)建立入驻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

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半年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并将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及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发现已迁出或失去联系不在创业孵化集聚区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企业租赁期满未续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失去联系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于
查无下落的,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创业孵化集聚区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

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运行管理情况,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消不合格创业孵化集聚区的资格,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入驻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经认定的创业孵化集聚区应由其管理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出具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创业孵化集聚区及其管理服务机构接受工商、税务、人力社保、质监、中关村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认定的创业孵化集聚区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九条建立创业孵化集聚区运行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加强经济信息的分析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为辖区经济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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