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厂废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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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厂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内所有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的废气排放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第二章责任职责
第四条厂部是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制定及排放状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是生产运行过程中废气排放的控制部门,负责根据工艺和废气排放指标的要求,实施废气排放的受控管理。
第六条厂部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对废气排放实施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排入大气的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第八条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建立排放口档案,登记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
第九条现场生产过程中严禁管线接口,发生泄漏,导致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每天对相关废气管线进行巡检,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第十条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保证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自闲置或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厂部定期外委相关环境监测部门依据监督计划对废气和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不符合标准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时,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厂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厂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各车间废气处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