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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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18〕409号),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并加强和规范清远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按年度在市财政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标准厂房奖补对象为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按区域位置,将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分为南部片区和中北部片区两部分。其中:

(一)南部片区包括:高新区、广州(清远)产业转移

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清园B区)。

(二)中北部片区包括:广州(清远)特别合作区、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和800亩用地指标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补贴类。全市范围的产业园(集聚地)内

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符合有关要求或者通过旧厂房改造升

级达到有关要求,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增量部分按20元/

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按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建

筑面积计算。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总补

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

16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

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二)租金补贴类。对引入租用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的中北部园区,符合条件的,按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每年进行奖补,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0万,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4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

金计划下达数。

(三)用地扶持类。各产业园区(集聚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奖励指标。

第六条申请“建设补贴类”和“用地扶持类”奖补的标准厂房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项目位于我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

1.标准厂房项目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为35%-6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标准厂房使用总用地面积的7%,建设面积不超过标准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每个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南部片区建设的高标准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

2.0,单体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含4层)。

3.中北部片区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单体建筑层数不低于3层。

4.享受建设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是2016年以后(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开工建设(含改造升级),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立项、环评、建设审批等手续完善;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

5.旧厂房改造升级后整体达到上述要求,其改造新增部分可以纳入“建设补贴类”奖补范围。

第七条申请“租金补贴类“奖补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租赁的厂房项目位于我市中北部产业园区(含集聚地)范围内。

(二)厂房承租方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证照齐全,手续完善,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三)企业租用的厂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在申报年度的计算年限中必须在合同有效执行期内;租用厂房的企业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已投产并依法纳税。

(四)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八条年限计算。标准厂房资金奖补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年度的计算年限。

第三章资金申报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和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落实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设补贴的园区,提交以下材料:

1.标准厂房奖补申请报告;

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附件2);

3.标准厂房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6.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本细则对建设标准厂房的相关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园区,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厂房奖补申请报告;

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3.承租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

4.入驻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

5.入驻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

6.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7.租金发票;

8.承租企业申报计算年限的纳税证明;

9.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或竣工验收报告;

10.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11.企业现场生产经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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