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保护法》五项细则出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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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环保法也开始趋于严格。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国新环保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不断完善和调整,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压力。

为了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发布了新的细则,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罚款。

本文将对新环保法五细则进行详细解析,以提供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有帮助的指导。

细则一:加强企业自查和排查新环保法明确要求企业应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的自查和排查。

细则一强调加强企业自查和排查,重在加强事前防范和惩戒。

企业应该组织全面的自查和排查工作,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自查和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监控与记录,检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达标等。

针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企业应及时整改。

细则二: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排放监控台账新环保法对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排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实现对这些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细则二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排放监控台账。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和有效地监测企业的排放情况,即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监控台账应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超标排放的情况等。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排放达标。

细则三:执行联合惩戒制度细则三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督、联合惩戒和联合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

该制度强调联合惩戒的重要性,即各级环保部门联合处罚,企业一处受罚,其他环保部门应基于此次处罚和事实,进一步深入调查、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污企业执法检查工作。

此外,细则还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加强合作,借助多方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性行动,形成惩治污染企业的声势。

细则四:规范处罚程序和法定权力细则四着重于规范环保部门的处罚程序和法定权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即对于环保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明确合法、合规的规范,目的是为了确保环保部门执法能够更有针对性、合理性和依法性,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环保法规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环保法规的一些典型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法规中的重要一环。

该法规针对大气污染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防治措施。

其中,重点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此外,该法规还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处罚力度,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法规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针对水污染的防治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其中,重要的措施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价、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非法倾倒、非法运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通过该法规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法规框架中的关键性法规。

该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内容和实施细则,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其中,重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划定和刚性约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施和考核等。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的严肃处罚措施,以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加强责任主体和执法力度,以及提高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是指环保法的具体实施细节和规定。

环保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明确了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音等多个方面。

2. 环境监测和评估:规定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方法、频率、报告要求等。

3.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政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4. 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5. 环境应急管理:规定了环境应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

6. 环境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了环境管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排污许可、环评许可、建设项目审批等。

7. 环境责任追究: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8. 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和要求,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保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细化环保法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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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新五项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新五项制度
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第9、34条中规定。至
此,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已经确立。 2000年3月,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第4、44条中仍有规定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的作用:
促进了“三同时”制度 增强总量控制的观念 深化环境管理工作 促进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管理素质的全面提高 促使老污染源的改造,实现污染负荷的消减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44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创造一定的条件、形成一定的规模,实行集 中生产或处理以使分散污染源得到集中控制 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程序
责任书的制定 责任书的下达 责任书的实施 责任书的考核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核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 城市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 果,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定后公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定量考核的结果作为各城市政府进行城市发展决策, 制定环境规划的重要依据。
环境目标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在经 过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目标责任制通常是由上 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体现的。
各级政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通常要进行目标分解, 把目标所定的各项内容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下达到 有关企业逐一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上级 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所 属有关部门之间,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下一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必须签订《环境保护目 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 标管理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和各项具体指 标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并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保部公布新环保法五项细则规范“按日计罚”

环保部公布新环保法五项细则规范“按日计罚”

环保部公布新环保法五项细则规范“按日计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地方环保部门可以依据什么判定按日计罚?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或限产停产等执法行为?记者1月4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针对这些困惑,环保部发布了五项细则,以规范上述执法行为。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保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今天公布的五项细则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记者近期在山东、河北等地采访时,就有当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担心,新《环保法》缺乏操作细则,如何确定实施某项具体的处罚行为,看法不一。

比如,排污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后,可以实施按日计罚?企业的什么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等等。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这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五项硬权力”

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五项硬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015年 3 月 24 日,梁山县食药环侦缉大队联合赵堌堆派出所
破获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
多元化的共同约束机制。
ⅹⅹ银行
在今年 3 月济南市环
保局通报了对辖区内违法
排污企业的按日计罚情况 , 6 家违法企业按日计罚 数额共计461.64万元,其 中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 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今年 1 月 7 日,山东日照莒县一家企业因污染问题被环保 部门予以查封。 莒县华泰橡胶有限公司炭黑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 物。
2015年1月21日,湖北省仙桃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内发现一根临时软管,这根软管直接将污水池内的生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
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
的打击将是“伤筋动骨”的。
同时,《限产停产办法》还明确了报请政府停业关闭的情形, 体现出了环境保护是企业生命线的理念。
新《环保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如果较轻,企业法人将遭到行政拘留。如果 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
可对相关负责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2015年3月11日,仙桃市环保局根据调查情况和现场取样的监测数据,对湖北金伟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保法实施细则(2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2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环境保护法进行补充和详细规定的法规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环保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目标及原则: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如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依法治理等。

2. 条件和限制:规定环境保护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和限制,如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 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如环境监管、治理污染等。

4. 监管和执法:规定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机构以及执法程序和措施,如环保部门的职责、检查和处罚等。

5. 激励和奖惩:制定环境保护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如环境税收、环保奖励等。

6. 信息公开和参与: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如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权利保护等。

7. 投诉和举报:规定环境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揭发和维权。

环保法实施细则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环保法实施细则也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保法实施细则(二)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是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所称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规定,指的是环境保护法第 thirty 条所规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范围、限值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六条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和评价我国各类环境的质量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15年新环保法律

2015年新环保法律

页眉内容新环保法五项细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1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五项环境保护制度

五项环境保护制度

五项环境保护制度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找到制约和影响城市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理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辨证关系,用综合的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是什么?各个城市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一般说来就是要控制水体、大气、固体废弃物和躁声污染。

其中保护水体和大气是重点,而保护饮用水源和控制烟尘污染是重点中的重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为此,综合整治规划的制定,对策的选择,任务的落实,乃至综合整治效果的评价,都必须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依据。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1. 产生与发展几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城市工业和人口集中,长期积累下来的环境问题较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落后于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

首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理论、规划、工作程序、效果评价等还不够完善,没有做到法律化、程序化与定量化。

各城市间综合整治的进展也不平衡。

其次,市长负责制,部门参加,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综合整治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部门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还没有成为城市市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任期责任,仍然存在着"定量管理少于定性管理,科学管理少于经验管理"的一般化管理倾向,目标不清,责任不明,综合整治缺乏科学的定量评价。

近年来,一些省市在改革开放形势的推动下,开展了环境保护的目标管理与定量考核,对全国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1988年。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要求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引起全国各地的普遍重视。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篇一:新环保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环保法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和职责分工,规定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新环保法增加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罚款、对于非法捕杀、贩卖、使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实行拘留等。

新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以上正文,还可以拓展以下内容:1.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领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它加强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领导责任,加大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进了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2.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领域以外的领域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 新环保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新环保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加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新环保法全文已经给出,它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篇二: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环保法全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环保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以下是该法全文的具体内容。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安全管理环保之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近日,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给出了新的环保法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实也是对原有《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这一修订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其中最为重要的,无疑是新的罚款细则,即“按日计罚”。

本文将从环保法对“按日计罚”的规定出发,解释其具体内容,并提出相关的安全管理环保建议。

“按日计罚”的定义“按日计罚”是环保法新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它明确规定,有违反国家环保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受到罚款时,须按照违规天数来计算罚款金额。

这意味着,不仅仅是一次性罚款,也不仅仅是按月的罚款,而是从违反环保法规的那天开始,每天都需要付出相应的违规罚款。

而且,这笔罚款的支付会在20日之内公开通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

符合“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环保法规定了很多符合“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以下是其主要内容: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超出环境保护许可的排放物,在环保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中报告的日起计算,每日罚款五千至十万元。

2.破坏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设施、设备、机器或者其他治理设施和设备,在监管部门通报的日起计算,每日罚款五千至二十万元。

3.在森林、公园、绿地等绿色公共场所违法乱采、乱伐、毁坏或者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在监管部门通报后按日计算罚款,每日罚款五千至二十万元。

4.违法填埋、堆放、倾倒或者其他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在监管部门通报后每日罚款五千至二十万元。

5.所有环境污染案件按日统计罚款,并且合并计算,例如对同一家企业的不同污染行为,需要按照连续违法行为计算,罚款金额总计不得超过当事人的上一年销售额,罚款金额越高吸引的社会关注就越大。

规范安全环保,预防按日计罚新的环保法规定,环保部门将对环保领域的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而企业和个人也需要保证自身的环保工作规范,以免被罚款。

下面是环保领域的一些建议:1.认真落实环保法规,遵守各项环保标准,减少排放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2017年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

2017年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

2017年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这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对于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业,只能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是指对环境保护法进行补充和详细规定的法规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环保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目标及原则: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如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依法治理等。

2. 条件和限制:规定环境保护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和限制,如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 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如环境监管、治理污染等。

4. 监管和执法:规定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机构以及执法程序和措施,如环保部门的职责、检查和处罚等。

5. 激励和奖惩:制定环境保护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如环境税收、环保奖励等。

6. 信息公开和参与: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如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权利保护等。

7. 投诉和举报:规定环境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揭发和维权。

环保法实施细则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环保法实施细则也有助于
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新五项制度

环境保护新五项制度

环境保护新五项制度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新五项制度。

这五项制度是: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其中,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旨在提升环保约束力和监管能力;环境保护税制是在严格环境保护的同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则是把环境优先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聚焦水、土、空三大污染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存环境。

这五项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作出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环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de)各种天然(de)和经过人工改造(de)自然因素(de)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de)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de)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de)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de)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de)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de)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de)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de)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de)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de)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de)宣传,营造保护环境(de)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de)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de)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de)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de)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de)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de)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de)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de)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de)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de)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de)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de)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de)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de)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de)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de)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de)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de)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de)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e)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e)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de)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de)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de)跨行政区域(de)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de)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de)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de)发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de)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de),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de)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de),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de)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de)资料.实施现场检查(de)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d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de)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de)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de)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de)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de)重点区域、流域(de)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de)各种类型(de)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de)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de)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de)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de)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de)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de)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de)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de)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de)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de)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de)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de)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de)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de)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de)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de)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de)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de)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de)损害.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de)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de)疾病.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de)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de)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de)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de)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de)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d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e)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de)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de)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de)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de)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de),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e)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de)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de)环境质量目标(de)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d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de)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de),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de)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de)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de)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de)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de)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de)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de)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de)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de)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de)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de)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de)处置工作.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de)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de)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de)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de)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de)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de)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de)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de)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e)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de)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de),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de),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de),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de)机关应当对举报人(de)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de)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e)行为,符合下列条件(de)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de)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de)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de)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de),依法作出处罚决定(de)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de)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de)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de)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de)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de)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de)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de)按日连续处罚(de)违法行为(de)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d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de),报经有批准权(de)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de),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de),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de),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de);(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de);(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de)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de);(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de)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de).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de),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de)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de)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de)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de),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de)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de)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de)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de),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de),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de)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de),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de),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de);。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

中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该行为违犯刑法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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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保护法》五项细则出笼
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地方环保部门可以依据什么判定按日计罚?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或限产停产等执法行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1月4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针对这些困惑,环保部今天发布五项细则,以规范上述执法行为。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保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今天公布的五项细则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本报记者近期在山东、河北等地采访时,就有当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担心,新《环保法》缺乏操作细则,如何确定实施某项具体的处罚行为,看法不一。

比如,排污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后,可以实施按日计罚?企业的什么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等等。

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二、《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这六种行为包括,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对于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业,只能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依照《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以往媒体所报道的排污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行为,都会被环保部门实施限产停产处罚。

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兼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办公室主任成亚威对本报记者说。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否则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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