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管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和备案,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六条集团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各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币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持有人及权限;第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与集团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可考虑优先合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应填报《集团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附件1),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篇: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 引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公司的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授权和关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银行账户的开设2.1 选择合适的银行2.1.1 根据公司的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
2.1.2 考虑银行的声誉、服务质量、利率和手续费等因素进行比较和评估。
2.2 账户种类及用途2.2.1 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账户种类,如一般账户、结算账户、资金管理账户等。
2.2.2 明确不同账户的用途和限制,确保资金的正确归集和使用。
2.3 开户手续2.3.1 准备开户所需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3.2 向银行提供准确的开户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等。
2.3.3 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和业务规定。
2.4 银行账户的授权2.4.1 指定合适的财务人员作为银行账户的授权人,具体权限由公司内部进行明确和控制。
2.4.2 设立账户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授权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4.3 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授权人名单,并及时通知银行做相应的调整。
3. 资金管理与使用3.1 资金归集与划拨3.1.1 制定资金归集与划拨的管理制度,明确归集与划拨的流程和责任。
3.1.2 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归集与划拨的操作和监控。
3.1.3 与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和划拨。
3.2 资金使用与支付3.2.1 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和支付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限制。
3.2.2 设立资金使用和支付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3 健全财务监控机制,及时审查和监测资金使用和支付情况,避免异常和风险。
3.3 资金回收与结算3.3.1 确保客户或供应商的款项及时回收,建立健全的款项回收制度。
3.3.2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1、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开设独立账户或临时账户,但需缴纳帐户保证金贰拾万元;押金退还办法,注销帐户后30天内退还押金。
经查如果账户久悬半年的(含半年),罚没保证金贰万元。
在开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自负。
2、U盾的分配:总部出纳和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各分配一个可操作银行帐户的U盾.第八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4、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各银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款和资金结算的账户。
第三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账户管理合法合规。
(二)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开户与注销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事项应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及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开户申请表。
第六条公司银行账户应及时注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公司解散、破产、合并等情况发生;(二)账户多年未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禁止部门自行开立账户。
(二)专人专账: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账户,由专人负责资金的收付与结算。
(三)流动资金管理:合理确定资金周转周期和金额,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安全运作。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收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款账户:应选择专用的收款账户,不得将收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二)收款登记:对每笔收款进行登记,确保准确记录和核对。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的付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付款申请:付款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二)支付渠道:优先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电汇或支票支付。
(三)支付限额:设置支付限额,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设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权管理:设立相应授权制度,严格限定银行账户的使用权限。
(二)密码管理:设立合适的密码管理制度,确保账户密码的安全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银行帐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贯彻落实XX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开销户的审批程序各公司的银行帐户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开设相适应的银行账户时,由公司财务部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然后报送集团财务部,经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与注销。
第三条银行账户印鉴管理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三枚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分别为:财务章、法人章和出纳章。
财务章由该公司会计保管,法人章分大小账户管理,其中大帐户由集团总裁授权予专人保管,小帐户由所授权的各公司总经理保管,出纳章由公司出纳本人保管,不准1人同时保管两枚印鉴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必须向财务主管报告备案,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管。
第四条银行账号保密原则各公司银行帐户的账号应严格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对外提供。
第五条各公司所有银行的资料(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本)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本要及时登记,定期同银行核对。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以及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来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七条对于公司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按开户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各公司财务主管在年度报表编制中应将本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资料填入银行账户的汇总表(见附表2),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备;如银行帐户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汇总表的信息并及时报备。
第九条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帐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银行帐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银行帐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盗用、挪用或遗失。
2. 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银行帐户使用。
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流转顺畅。
4. 透明原则:帐户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银行帐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开立:1. 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提出开立银行帐户的申请。
2. 财务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3.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银行帐户的变更:1. 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银行帐户使用情况,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形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2. 银行帐户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a. 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b. 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c. 变更后的银行帐户信息应及时更新至公司财务系统。
第三章银行帐户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银行帐户的使用:1. 财务部门负责银行帐户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操作。
2. 银行帐户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a. 不得使用银行帐户进行非法活动;b. 不得将银行帐户出借他人;c. 不得将银行帐户用于虚假交易;d. 不得违规透支。
第七条银行帐户的管理:1. 财务部门应建立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银行帐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核对,确保银行帐户余额与公司财务系统一致。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银行帐户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银行帐户管理的合规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银行帐户指用于公司资金收付、存储和结算的各项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帐户、资金结算帐户、工资发放帐户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内控、审计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公司银行帐户管理主要包括帐号开户、授权管理、资金监控、存取和结算等。
第二章银行帐户的开户第六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开户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由指定的业务人员办理。
第八条开户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旦发现开户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应当立即予以更新。
第三章授权管理第九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实际操作权限应当明确,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置不同的授权级别。
第十条所有授权操作必须经过授权人员的书面授权并加盖公章,禁止超越授权进行操作。
第四章资金监控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对公司银行帐户的资金流向和账目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和流转情况,确保账目准确、余额充足,避免出现资金短缺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存取与结算第十四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存取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授权流程进行,遵循“审批—办理—复核”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存取操作应当保持准确、及时,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和复核。
第十六条公司银行帐户的结算操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遵循“审核—结算—核对”的原则。
第六章保密管理第十七条公司银行帐户的相关资料和操作信息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向外界泄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系统和操作规程,对银行帐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帐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和修复安全漏洞。
第二十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异常情况和风险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集团化经营模式,通过成立集团公司来管理多个子公司。
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高效性。
本文将介绍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
二、账户分类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和需求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账户:1. 总部账户:集团公司的总部账户,用于管理集团公司的日常资金。
2. 子公司账户:每个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用于管理自身的日常资金。
3. 关联账户:用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方便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监控和管理。
4. 特殊账户:根据具体需求设立的特殊用途账户,如税收账户、薪资账户等。
三、账户开立流程为了确保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和高效,需要制定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
1. 集团公司总部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2. 银行审核开户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3.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开户通知书发放给集团公司总部,并指导具体开户的操作流程。
4. 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一同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具体的账户开立手续。
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指定账户的开户经办人等。
5. 开户完成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相关的银行服务手册。
四、账户管理规定为了保障集团企业账户的管理规范和资金安全,制定以下账户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并发文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账户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2. 子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包括资金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3.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对子公司账户进行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合规性。
4. 关联账户的管理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部的批准,并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5. 特殊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五、账户变更和注销在集团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账户的变更和注销是经常需要处理的事务。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1. 引言本旨在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资金安全、账务准确以及合规性。
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集团下属所有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3. 定义与缩写3.1 定义(在此常见相关术语和定义,例如:账户、资金归集、资金划拨等。
)3.2 缩写(在此常见相关缩写,例如:BAM代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4. 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4.1 开立账户程序4.1.1 账户需求提出(说明账户开立的申请需求由哪些部门或者人员提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4.1.2 账户开立申请流程(详细描述账户开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责任人。
)4.1.3 账户开立材料(罗列账户开立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例如:申请表格、相关财务文件等。
)4.2 注销账户程序4.2.1 注销账户需求提出(说明注销账户的申请需求由哪些部门或者人员提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4.2.2 注销账户申请流程(详细描述注销账户申请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责任人。
)4.2.3 注销账户材料(罗列注销账户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例如:申请表格、相关财务文件等。
)5. 账户分类与权限管理5.1 账户分类5.1.1 主账户与子账户(说明主账户和子账户的区别和关系,并开立这些账户的要求和程序。
)5.1.2 普通账户与专用账户(说明普通账户和专用账户的区别和用途,并开立这些账户的要求和程序。
)5.2 权限管理5.2.1 账户权限设计原则(说明账户权限设计的原则和考虑因素,例如:权限分级、权限审批流程等。
)5.2.2 账户权限设置(描述账户权限的设置和调整流程,以及相应的责任人。
)6. 资金归集与划拨6.1 资金归集6.1.1 归集账户设置(说明归集账户的设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相关的需求和要求。
)6.1.2 归集资金控制(描述归集资金的控制措施和审批流程,以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6.2 资金划拨6.2.1 划拨账户设置(说明划拨账户的设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相关的需求和要求。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4、开户许可证编号;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奖励证明
新闻出版、表演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旳劳 务协议或支付给个人款项旳证明
证券企业、期货企业、信托投资企业、奖券发 行部门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自然人款项旳证 明
七、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转入个 人银行结算帐户旳有关要求
债权或产权转让旳有关协议 借款协议(仅指银行与个人之间) 保险企业旳证明 税收征管部门旳证明 农、副、矿产品购销协议 其他正当款项旳证明 应纳税旳,应提供完税证明
八、个人旳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16周岁下列旳中国公民,应出具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察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 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开立一般帐户旳,还须提供基本帐户开户登记 证和开户旳原因阐明。
三、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时 应提供旳开户资料
开立专用帐户旳,还须提供基本帐户开 户登记证和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 旳有关文件。
开立临时帐户旳,还须提供基本帐户开 户登记证和驻在地同意设置临时机构旳 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 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旳许可证或 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 要开立基本户旳,因提供注册地人行出具旳未 开立基本户旳证明;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户旳, 须提供有关开户阐明;
因附属旳非独立核实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收入 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顾客旳,应提供隶 属单位旳阐明并使用隶属单位旳名称开户。
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旳 其他要求
单位结算帐户实施启用期制度
正式开立后3个工作后来方可启用。但注 册验资转为基本户和贷款转存开立旳一 般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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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
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
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
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和集团核算财务系统内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账外账户”要求在发现一周内予以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申请部门发起、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分级审批的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集团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集团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2、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南通市区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分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授权可以集团公司名义
开立账户,并由集团委派财务主管负责对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单位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除工会专用户外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以上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集团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
第十四条人民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的税务专户、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保证金户、职工公积金专户等除外。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定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申请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2、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3、其他部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
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4、集团财务部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在一般情况下,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单,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6、申请单位在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开立银行账户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交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
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帐户开立单位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六章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