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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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1987]14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
【实施日期】1987.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87]146号)
现将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市客运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方便乘
客,提供优质服务,搞活城市客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经营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南宁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客运交通管理主管机关。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代表市城市建设局对全城市个运交通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事从事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车况良好,设备齐全,符合公安管理机关检验规定。
2、车身有标志,小轿车有标志灯。
3、车辆驾驶员经公安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并持有驾驶执照。
4、车容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