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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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1987]14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

【实施日期】1987.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87]146号)

现将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市客运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方便乘

客,提供优质服务,搞活城市客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经营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南宁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客运交通管理主管机关。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代表市城市建设局对全城市个运交通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事从事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车况良好,设备齐全,符合公安管理机关检验规定。

2、车身有标志,小轿车有标志灯。

3、车辆驾驶员经公安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并持有驾驶执照。

4、车容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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