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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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续治疗费怎样赔偿,后续治疗费赔偿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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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续治疗费怎样赔偿,后续治疗费赔偿有哪些要求交通事故后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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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续治疗费怎样赔偿,后续治疗费赔偿有哪些要求⼀、车祸后续治疗费怎样赔偿交通事故后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要求赔偿。

具体的操作⽅法有三种:⼀是⼀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的治疗费⽤全部计算,⼀次赔偿。

⼆是今后发⽣的损失另⾏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处理。

三是即使是确定了⼀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的费⽤超出了⼀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有权另⾏起诉请求赔偿。

对后续治疗⽆法确定费⽤的,告知当事⼈另⾏起诉;但受害⼈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的治疗费⽤,应⼀并予以赔偿。

结案时,如当事⼈⾝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赔偿有哪些要求受害⼈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治疗伤疾,⼀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治疗伤疾所必须⽽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释疑,可以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条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主旨】本条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第二款规定的是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第三款规定的是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释义】(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损害和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对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损失或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一般认为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和损害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一种是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另一种是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赔项目的认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赔项目的认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赔项目的认定一、人身损害一般赔偿项目(一)医疗费1、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医疗费的认定原则:(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2)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1、误工时间的确定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

2、误工费的确定(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可以固定收入合法证明,如税单、单位证明、工资单等为认定依据。

另注意:单位未扣发受害人工资、奖金等收入的,不能计算误工费;受害人经营企业的经营利益损失不能作为误工损失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原则:(a)产业分类标准。

如一、二、三产业。

(b)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3)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维持本人正常生活。

(a)无劳动能力的人员,不考虑误工损失;(b)“家庭妇女”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c)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d)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对其误工损失适当补偿。

(三)护理费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30-50 元/天)。

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怎么算)

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怎么算)

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怎么算)内容导航:1、通常后续治疗费有以下计算方法:按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的建议进行估算。

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的建议来估算后续医疗费无医学或法律依据,可能对双方都不公平,法院大多不予支持。

2、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3、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如下: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鉴定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以这种方式计算出的后续治疗费一定要在双方同意并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1、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3、通常后续治疗费有以下计算方法:按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的建议进行估算。

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的建议来估算后续医疗费无医学或法律依据,可能对双方都不公平,法院大多不予支持。

4、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依据法律,只有医疗费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可以与医院协调,先予赔偿。

5、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后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1附件: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

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

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在医疗事故中,患者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后续治疗,这些治疗费用往往成为医疗纠纷中的争议焦点。

因此,对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

患者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其后续治疗费的支出。

比如,年轻的患者可能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而老年患者可能只需要进行一些基础的治疗。

因此,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后续治疗费的支出能够覆盖其实际需求。

其次,需要考虑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影响。

医疗事故可能会给患者带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这些创伤可能需要长期的治疗和康复。

因此,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医疗事故对患者的影响,确保其后续治疗费的支出能够覆盖其身心健康的恢复需求。

另外,需要考虑医疗技术的进步和费用的变化。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不断涌现,这些新技术和药物往往会带来更高的治疗费用。

因此,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医疗技术的进步和费用的变化,确保其后续治疗费的支出能够覆盖新技术和药物的应用。

最后,需要考虑社会公平和法律规定。

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法律规定,确保其后续治疗费的支出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事故的影响、医疗技术的进步和费用的变化、社会公平和法律规定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确定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后续治疗费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损害,后续治疗费谁担

医疗过错损害,后续治疗费谁担

64法治在线·权益纷争医疗过错损害,后续治疗费谁担文/杨学友因医方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成植物人。

法庭上,患者方根据医疗过错鉴定建议,提出今后20年的后续治疗费与护理费的赔偿主张,法律会支持吗?抢救延误5分钟,患者终成植物人2011年5月某日13时,患者汪某因右上腹痛到辽西某医院就诊。

入院后医院予以相关的检查,并给予对症治疗。

大约3个小时后,病人突然自觉腹痛加重,难以忍受,进一步检查后诊断为泛发腹膜炎,上消化道穿孔,诊疗计划为急诊手术。

随后,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拟行剖腹探查术。

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麻醉医师术前访视记录记载麻醉适应证:全麻。

麻醉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全麻气管插管、椎管内麻醉。

家属签字。

当晚19:55麻醉开始,气管插管,颈内静脉穿刺,随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甚至测不出,期间出现室颤,经用药抢救,病人渐平稳,医方向患者家属交代手术风险较大,家属暂不同意继续手术,转入ICU监护,后转普通病房。

之后患者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人状态。

事后,患方以医方存在(诊断“泛发性腹膜炎”)错误、未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以及抢救不及时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00余万元。

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医院在对患者汪某的诊疗过程中,对于其腹部疼痛症状的反复性、加重性特点,未能结合相关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所存在的矛盾性,也未能进一步鉴别诊断和观察;术前麻醉告知书说明存在瑕疵。

因此,医院在诊疗和麻醉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医院的诊疗工作和麻醉工作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术中出现血压急剧下降,心搏骤停及所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损害、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目前评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被鉴定人目前状况仍具有持续治疗的临床必要性。

后续治疗费 鉴定标准

后续治疗费 鉴定标准

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
在医疗事故索赔中,后续治疗费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那么,如何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呢?
首先,后续治疗费的鉴定需要依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医疗事故的后续治疗费主要包括医疗费、康复费和护理费等。

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时,需要考虑患者的伤情程度、医疗费用、康复期限以及护理费用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确定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其次,后续治疗费的鉴定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在鉴定后续治疗费时,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鉴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还需要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进行评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重要依据。

在鉴定后续治疗费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确保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果合理、公正。

最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还需要参考医疗事故的社会影响和患者的实际需求。

医疗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不仅仅是医疗费用的支出,还包括患者的康复和护理等方面的需求。

在鉴定后续治疗费时,需要考虑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确保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果能够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以及患者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确保医疗事故受害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法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在⼀些事故中,如果造成了他⼈⼈⾝损害,⼀般是依据⾏为⼈过错责任的⼤⼩来确定其承担责任的多少。

最⾼⼈民法院对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也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条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适⽤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为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安全的⾏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有哪些

人身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有哪些

⼈⾝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有哪些我们知道⼤部分⼈⾝损害案件都是以赔偿为纠纷点⽽发⽣的,因此我国在对⼈⾝损害作出规定的时候,往往也是针对这个赔偿的纠纷进⾏的规定。

⼈⾝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有哪些《⼈⾝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六条:下列情形,适⽤民法通则第⼀百⼆⼗六条的规定,由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损害的;(3)树⽊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损害的。

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与设计、施⼯者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后续治疗费赔偿标准

后续治疗费赔偿标准

后续治疗费赔偿标准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其中,后续治疗费是指因受害人受伤后需要进行一定时期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费、医疗器械费、康复费等。

其次,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因受伤需要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而对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

伤情越严重,需要进行的后续治疗费用往往也越高。

因此,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其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

其次,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治疗期限。

有些伤情较轻的受害人,可能只需要进行较短时期的治疗,而有些伤情较重的受害人,则可能需要进行较长时期甚至是终身的治疗。

因此,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治疗期限,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其整个治疗期间的费用。

最后,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支出情况。

在确定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支出情况,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其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避免因赔偿不足而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综上所述,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包括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期限和实际支出情况来确定。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够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实践中更加严格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首席调解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调解方法和技巧

首席调解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调解方法和技巧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结论,且以一次 为限。
(四)受伤人员的治疗处理
• 就近及时治疗:不管受伤人员 是否住院治疗,在交通事故中 一定要到正规有相应票据的治 疗机构进行治疗。
• 治疗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 由交警责令肇事方先期垫付部 分医药费,但是,如果在事故 中肇事方不承担或承担次要责 任的,尽量在保险理赔限额内 垫付。
如何赔偿?
伤残赔偿金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精神抚慰金
赔偿项目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交通费
营养费
赔偿项目及计算
1、医疗费:6000元 2、残疾赔偿金:14367元×20年×10%=
28734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3725元×(12年+15
年) ×10%/2=3166元 4、误工费:1800元/30 ×18天=1080元 5、护理费:45元×18天=81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18天=270元
经鉴定构成伤残的: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一到十级,
最重的是一级,最轻是十级。来自伤残等级和赔偿系数• 赔偿系数:依次为:100%到10%
伤残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赔偿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010年湖北省的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35元; 2011年湖北省的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16058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832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评定指南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评定指南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评定指南
1. 前言
人身损害案件中,评定后续治疗费是赔偿金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南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和方法,确保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案件中后续治疗费的评定。

3. 评定原则
3.1 合理性原则
后续治疗费应根据受害人实际伤情和治疗需求合理评定。

3.2 公平性原则
同类伤情应当遵循统一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3.3 证据优先原则
评定应以医疗诊断证明、费用单据等客观证据为依据。

4. 评定方法
4.1 确定伤情及后遗症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书、病历资料等,准确认定其伤情及是否存在后遗症。

4.2 列明治疗项目及频率
根据伤情及后遗症情况,列明受害人未来所需的治疗项目及治疗频率。

4.3 核算治疗费用
根据当地医疗费用水平,核算每项治疗费用的合理金额。

4.4 折现计算
对长期治疗费用按适当利率折现为一次性赔付金额。

5. 其他说明
5.1 根据个案情况,适当考虑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

5.2 对于特殊疾病或治疗,可聘请专家进行评估。

5.3 定期根据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调整评定标准。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具体操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

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

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
在医疗事故中,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进行额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标准,需要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界定,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应该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求。

医疗事故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应该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进行的各项治疗费用,例如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这些费用应该是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必须承担的,因此在鉴定标准中应该对这些费用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其次,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标准还应该考虑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制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时,应该明确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金额限制,以保障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

另外,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后果。

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或死亡的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标准应该更加严格和细致,以保障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患者的实际需求、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标准,才能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后续治疗费用问题,促进医疗事故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后续医疗费评估

后续医疗费评估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2013-2)<a1总则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医疗费审核与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

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的审核与后期医疗费的评定。

2目的本准则的制定为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和后期医疗费评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与评定依据。

3定义3.1人身损害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它意外损害。

3.2人身损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所需的费用。

3.3人身损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的原发损伤、并发症、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

3.4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其它相关诊疗费用等。

3.5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

3.6急救费包括伤情危急、急需救治的现场救护人工和物品费、药品费、救护车费、出诊急救费等。

3.7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和化验等费用,如X 线、CT、MR、B超等影像学检查,血、尿、便化验,病理学检验等费用3.8诊疗费包括诊断、会诊、注射、输液、换药、手术、麻醉、输血、输氧、理疗、镶牙等费用及相关医疗用品、耗材、药物等费用。

3.9医药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中草药等费用。

3.10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病房温度调节费、气垫床位辅助费等。

3.11后续治疗费包括治疗终结后门诊定期复查和医疗处置费用、二次住院复查和手术费用等,如对前期治疗辅助措施的观察和撤除,择期组织器官维护、修补或置换,医疗依赖者病因治疗、支持对症处理及并发症防治等费用。

3.12整容费包括因容貌毁损需要矫正、祛疤及其它修复容貌的费用。

3.13康复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或功能障碍者,采用医疗康复措施提高受损器官功能以适应环境所需的费用。

医疗康复措施包括药物疗法、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心理辅导、传统康复疗法等各种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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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探析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续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伤害、致残、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中,后续治疗费作为一种实际中尚未发生的费用,应否予以支持?若支持的话如何确定?对于此,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成为了审理中的依据。

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司法部门作出新规定,对申请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现在已经不再受理。

面对这一情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后续治疗费应如何把握呢?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从概念可以看出,后续治疗费的发生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该解释对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作了规定,因该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对此,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后续治疗费应包含的项目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认定,如果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对于已经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不应再计算,只能赔偿确实需要同往陪护人的误工费,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应当得到而没有的收入的补偿。

(二)适用后续治疗费的条件《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残疾和死亡后果的情形,其中的赔偿费用只规定了七项,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三款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因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即后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虽经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案件中。

(三)适用后续治疗费赔偿的条件1.治疗应确有必要。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

2.后续治疗应为侵权行为所产生之损害结果而引发。

这是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后续治疗费。

即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过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加重的,对加重部分导致的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原加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只有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加害人,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二、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的情形。

关于二次治疗,因个人体质的不同、损害程度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诊断技术的差异,导致审判中的个案之间也存在有很大的区别。

对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严格依据《解释》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1.二次治疗因侵权行为所致。

权利与义务相并存,对于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二次治疗费,必须是因赔偿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同时,该二次治疗应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首次治疗为基础。

因为每个伤者伤情的不同、个人体质的不同、恢复情况的不同,致使首次治疗与二次治疗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会有长短的差别。

在这个时间间隔中,若是由于非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本不必要的二次治疗或者二次治疗中的加重原侵权行为人的费用,则不应由原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对二次治疗费用必然发生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次治疗费用,是相对于首次治疗时提出的对将来必然要发生的治疗费用的赔偿请求。

基于客观原因,二次治疗是否必然发生?其费用有多少?这些都是具有不确定因素的问题,费用认定过高将有损赔偿义务人的利益,费用认定过低有损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对此项费用的把握,必须以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为前提。

《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种种原因,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已不再受理,此时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也就仅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目前也仅能遵循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予以审理。

若当事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二次治疗的必要性及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则需待其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三、如何解决后续治疗期限长期化的问题后续治疗期限期限长期化的问题,是指经过首次治疗、必要的二次治疗之后,仍然难以达到治疗终结完全康复或者病情锁定后体征已固定而无治疗必要性的的情形,从而导致的治疗期限不断延续难以确定终止时间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医学的诊疗问题,体现在法律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何时终止的问题,具体而言即是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

面对期限长期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一)残疾赔偿金结合后续治疗费用及治疗结果分段变动。

此情形是因支付后续治疗费产生明显效果,原伤残评定程度已与实际不符,若不变动将导致赔偿义务人义务加重。

依据《解释》的规定,后续治疗费即为后期发生的不确定的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

《解释》第19条对此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如果是人体器官或肢体的缺失,康复费一般不会发生。

在其他器官功能“暂时丧失”的伤残中,经过继续治疗和康复性训练肯定会对其运动能力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有些伤残甚至可能会得到大部分甚至是完全的康复。

如果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康复费用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就应当按照康复后的病情做出或者重新做出伤残评定,然后再依据此时的伤残评定结果支付或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符合客观事实,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双重赔偿。

此时还应当区分是伤残本身严重,还是因治疗而降低了伤残程度。

因为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较高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及治疗费后,其伤残程度却因治疗而降低的情形。

那么此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应有要求重新核算残疾赔偿金的权利呢?对此《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某些伤残应分阶段多次进行必要评估或者鉴定,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得到明显的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如果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者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以及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其公平性显然就值得研究了。

(二)建议法律规定后续治疗终结程序后续治疗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即治疗期限不断延长,当事人权利义务无限延续,承受长期诉累。

对于此,可以规定一个后续治疗终结程序,分两种情形。

1.病情体征经诊断已经固定,后续治疗已无必要。

主要是指赔偿权利人的病情体征,经过两次以上医疗治疗后,医疗机构出具证据表明受害人的病情已无治疗的必要性。

若继续治疗不但将使赔偿权利人承担医疗诊断之身体上的痛苦,也将使赔偿义务人承担无限增加的治疗费用,这对双方利益的维护均不利。

此时应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后续治疗期限予以终结。

2.引入最长治疗期限诉讼时效制度。

权利的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应有一定的限制,否则将导致诉讼的无限进行,引发的是权利的无休止主张和义务的无终止履行。

对于后续治疗的期限长期化问题,可以借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此规定,对于后续治疗期限也可以给予二十年的诉讼保护期。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保护期是法院的诉讼保护期,而对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期限的延长则不受此限制。

对于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比如受害人在幼年时受到伤害,在成年后人需继续治疗的,则对该治疗期限可给予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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