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续治疗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
探析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续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伤害、致残、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中,后续治疗费作为一种实际中尚未发生的费用,应否予以支持?若支持的话如何确定?对于此,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成为了审理中的依据。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司法部门作出新规定,对申请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现在已经不再受理。面对这一情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后续治疗费应如何把握呢?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从概念可以看出,后续治疗费的发生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对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作了规定,因该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对此,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后续治疗费应包含的项目
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认定,如果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对于已经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不应再计算,只能赔偿确实需要同往陪护人的误工费,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应当得到而没有的收入的补偿。
(二)适用后续治疗费的条件
《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残疾和死亡后果的情形,其中的赔偿费用只规定了七项,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三款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因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可
能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即后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虽经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案件中。
(三)适用后续治疗费赔偿的条件
1.治疗应确有必要。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
2.后续治疗应为侵权行为所产生之损害结果而引发。
这是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后续治疗费。即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过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加重的,对加重部分导致的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原加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只有既保护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加害人,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二、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的情形。
关于二次治疗,因个人体质的不同、损害程度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诊断技术的差异,导致审判中的个案之间也存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严格依据《解释》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1.二次治疗因侵权行为所致。权利与义务相并存,对于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二次治疗费,必须是因赔偿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同时,该二次治疗应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首次治疗为基础。因为每个伤者伤情的不同、个人体质的不同、恢复情况的不同,致使首次治疗与二次治疗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会有长短的差别。在这个时间间隔中,若是由于非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本不必要的二次治疗或者二次治疗中的加重原侵权行为人的费用,则不应由原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对二次治疗费用必然发生需承担举证责任。二次治疗费用,是相对于首次治疗时提出的对将来必然要发生的治疗费用的赔偿请求。基于客观原因,二次治疗是否必然发生?其费用有多少?这些都
是具有不确定因素的问题,费用认定过高将有损赔偿义务人的利益,费用认定过低有损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此项费用的把握,必须以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为前提。《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种种原因,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已不再受理,此时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也就仅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目前也仅能遵循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予以审理。若当事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二次治疗的必要性及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则需待其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三、如何解决后续治疗期限长期化的问题
后续治疗期限期限长期化的问题,是指经过首次治疗、必要的二次治疗之后,仍然难以达到治疗终结完全康复或者病情锁定后体征已
固定而无治疗必要性的的情形,从而导致的治疗期限不断延续难以确定终止时间的情形。这个问题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医学的诊疗问题,体现在法律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何时终止的问题,具体而言即是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面对期限长期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一)残疾赔偿金结合后续治疗费用及治疗结果分段变动。
此情形是因支付后续治疗费产生明显效果,原伤残评定程度已与实际不符,若不变动将导致赔偿义务人义务加重。
依据《解释》的规定,后续治疗费即为后期发生的不确定的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解释》第19条对此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如果是人体器官或肢体的缺失,康复费一般不会发生。在其他器官功能“暂时丧失”的伤残中,经过继续治疗和康复性训练肯定会对其运动能力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有些伤残甚至可能会得到大部分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如果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康复费用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就应当按照康复后的病情做出或者重新做出伤残评定,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