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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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 建房[1995]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

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 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规划和房管部门计算阳台面积、共有共用分摊面积时各有各的执行标准,近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部门终于就此形成了一致意见。
以往,在计算房屋层数、阳台面积、公共道路等问题上,由于市国土房管局执行的是《房产测量规范》,市规划局执行的是

建设部颁布的另外体系的标准,两标准的差异对开发商报建、峻工、交地价会有一定的影响。
近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广州城市规划局自动化中心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分别代表市国土房管和城市规划局在计算房屋层数、阳台面积、公共道路及小区路边房屋首层柱廊面积等11个问题上形成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两部门统一标准具体规定

★关于计算房屋层数问题
·室外高出地坪±0以上、层高在2.2米以上的半地下室计算层数;
·首层架空层、裙楼与塔楼之间的转换层、设备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不计算层数;
·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不计算面积,与阳台连通的“花台”、“花池”参照阳台性质计算建筑面积。
★市政路、规划路属公共道路,公共道路边房屋首层的柱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小区内的小区路属内部路,不算公共道路,小区内房屋首层的柱廊应计算建筑面积。
★在共有共用分摊面积计算上,明确市测绘所是以市规划局的报建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图为依据。规划局在报建验收资料上对公共面积、功能的定性等名称上固定称谓。
★天面的水箱间的面积按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附在房屋上的烟道、烟井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对弧形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时,三方同意由规划局在用地坐标列表中提供弧线上的桩点(拐点)坐标和圆弧半径,用地面积按圆弧半径进行计算。
★附于建筑物旁突出地面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排气井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独立的室外地下室排气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单柱或双柱支承)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阳台中的水道管井、排烟井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空调机放置位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有上盖的空中花园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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