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处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建设论证、购置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台(件)N1.O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二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计划,要以人才培养需求为依据。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以保证其先进性。
第三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安装场地、水电等环境条件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实物清点并检查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
第十条实物清点无误后,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供货商进行安装调试。
同时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完成下列验收工作:1、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2、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其各种功能和技术参数;3、检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4、验收时,若发现问题应搜集相关证据,以便与供应商进行交涉。
第十二条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验收完毕,由使用单位按照《***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建帐等手续。
第四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同时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年度效益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管理运行中的各项使用、维护等记录,并按学年度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基金设置随着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投资效益,减少设备重复购置,促进我校大型贵重仪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学校决定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简称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测试、维修改造。
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开放测试、维修基金来源:(1)学校在设备购置总经费中一次性预留3%~5%;(2)社会捐赠。
2.学校成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学科办、发展委、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3.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筹措开放测试基金,审批开放测试、维修基金资助项目,决定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4.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有关专家和装备处工作人员组成,其日常工作牵头单位为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主要职责是:参与开放测试、维修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核发基金、组织考核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
三、仪器设备的开放范围及收费标准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机时的分析测试仪器,经过学校审定,均可列入开放服务范围,并上网公布。
凡用于开放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收费标准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制定收费标准,由院(系)单位提出,经工作小组审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上网公布。
对校外开放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四、开放测试基金的管理办法1.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开放测试基金。
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通过导师提出申请。
其申请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对外开放的(可上网查询)。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大学资产处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资产〔2011〕6号 签发人:冯亚青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联系人:张社荣;电话:27406284)主题词:国有资产 大型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 通知(共印5份)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
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天大校发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细则为了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鼓励师生充分利用现有大型仪器设备,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为规范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基金的来源与用途1.开放基金来源于学校预算拨款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管理并监督其使用。
2.开放基金用于支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分为测试费资助和开放共享奖励两部分,对校内师生使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所产生的测试费给予资助,对在开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3.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处在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开放基金资助的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开放基金仅资助使用该清单中的设备产生的测试费用。
第二条基金的申请与开放共享奖励(一)申请1.开放基金采用项目申报制。
原则上每年3月集中受理1次,每年9月视基金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可增加一次申请。
2.凡学校在职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开放基金资助。
受资助者需按获得资助经费1:1自筹配套经费。
学生申请开放基金资助,必须有导师的推荐和同意。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在使用本人所管设备时不能申请开放基金资助。
3.每位申请人当年获得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申请使用的仪器设备数量不超过3台。
4.设备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开放基金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助额度。
(二)开放共享奖励面向已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设备处每年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评选采用单位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从开放共享建设情况,设备的机时利用、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服务收入,以及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效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开放共享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基金使用与结算1.受资助者须按批准的清单使用设备,且在交纳1:1配套的自筹经费后,方可到设备处结算测试费资助,超出资助额度部分由申请人全额自付。
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开放管理办法(讨论稿).
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开放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充分利用实验室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开发,提高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实验室资源效益最大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促进实验室进一步开放,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室内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的开放事宜。
各类实验室,应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和条件,积极开展各种开放服务工作。
二、开放的对象1.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
2.校外人员。
三、开放办法1. 在学期初,各实验室应及时公布实验室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时间,并根据开放预约情况随时更新。
2. 使用人员须提前两周在实验室管理处建立的大型精密仪器开放预约系统上进行网上预约,并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开放使用申请表》,经相关实验室、学院、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在各项经费到位后,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承接的实验任务,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在实验室进行的任何实验,并对其进行处理。
各学院对私自承接校内、外实验任务的实验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四、开放要求1.申请人须提前两周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开放使用申请表》),经学院及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
2.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提前为开放实验做好仪器及实验所需材料的准备。
3.申请人应在预定时间内进行实验,并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实验管理人员在开放实验中,应坚守岗位,及时给予实验人员帮助,以保证开放实验的正常运行。
5. 申请人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实验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仪器、打扫实验台面及室内卫生、检查并关好水、电、气截门等各项工作后再离开实验室。
6. 在实验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严格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五、大型仪器开放专项基金学校设立实验室大型仪器开放专项基金,用于对纳入共享平台内的大型仪器开放使用进行资助,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的审批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大型设备的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大型设备的利用率,避免低效运转和重复购置,调动教学科研人员和大型设备机组的工作积极性,特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并制定本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购置的大型设备均实行开放共享,承担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测试和有偿服务。
第二章开放基金的来源、资助对象及使用原则第三条开放基金由学校专项拨款和自筹经费组成,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该开放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放基金的审批、发放、总结、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我校在职在岗、承担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开放基金资助。
优先资助缺乏设备支持和经费来源、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前瞻性研究,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项目。
第五条开放基金资助以发放测试券的方式进行,个人自筹和学校资助比例为3:7。
个人或单个科研项目每年申请资助而购买的测试券总额不超过1.5万元,若当年购买测试券总额超过1.5万元,则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全额承担。
第六条测试券的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国资处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大型设备范围第七条参加开放的大型设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件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二)有专职人员管理、操作、维护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章开放基金资助的程序第八条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人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资助申请书”。
2、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审定、签字后报送国资处。
3、国资处对申请书中申请资助的项目、资助的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研究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
第九条开放基金的使用:1、校财务处设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项目”,对开放基金进行专项核算。
天津大学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资产〔2011〕6号签发人:冯亚青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联系人:张社荣;电话:27406284)主题词:国有资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通知(共印5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
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津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9日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我市的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VIP专享】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 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
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四)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评审工作。
(五)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第八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申购单位应填写《天津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见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购理由(包括拟购仪器的必要性,使用效益的预测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选型理由(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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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天津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对学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现将天津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基金设置
随着教育科研事业的迅速扩大,我校近几年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数量激增,档次和质量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特别是运行费和维护维修费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影响了大型仪器的正常使用和开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促进大型仪器的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加快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开放使用协作网,并拨专款设立大型仪器开放基金,用于补贴进入协作网的大型仪器。
进入协作网的大型仪器一般为03类(仪器仪表类)及部分04类(机电设备类),单台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具备开放服务条件,并已在设备处办理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的设备。
开放基金按用途分成测试费(或使用费,下面通称为测试费)、维修费和开发费三部分。
基金实行补贴制,三种费用一般按50%给予补贴,申请人须自己负担50%(横向课题测试费补贴
一般小于30%)。
测试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对校内本机组以外人员开放使用时运行费用的补贴;维修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维修费用的补贴;开发费主要用于开发原有大型仪器新功能所需费用的补贴。
我校原来已开展多年的大型仪器使用效益评价奖励暂时仍按原渠道、原办法执行。
二、基金管理原则
1.欲进入协作网的大型仪器,必须先提出申请,并经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定通过后在校园网上公布。
2.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并在有关部门立项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本基金。
3.测试费的使用优先保证教学和纵向科研项目的需求,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和新型、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当考虑横向科研项目的要求。
4.维修费优先考虑开放服务工作做得好的设备,维修费原则上占当年基金总额的25%左右。
5.开发费旨在鼓励带有创新性地开发原有大型仪器的新功能,不支持单纯依靠增添附件、选购件来增加仪器功能的申请。
开发费一般占当年基金总额的5-10%。
三、基金的管理
1.设备处为基金归口管理部门,基金的申报由校专家组审核批准。
2.测试费一年申请2次(3月,9月),维修费和开发费原则上一年申请一次(3月)。
对于特殊急需维修的设备可视情况受理。
3.测试费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申请人向机组所在部门拨付
附件2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申请表(测试费)
资助编号:年月日
﹡请从批准进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的设备中选择,内容多可另附**本项金额合计应等于资助费加自筹金额之和
附件3
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测试费填表说明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并在有关部门立项的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基金。
测试费优先保证教学和纵向科研项目,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当考虑横向科研项目。
申请经批准后,对于教学和纵向科研项目补贴50%,横向课题补贴30%。
申请表中的“课题总经费”指按合同应到校的经费,不含自筹经费;“任务号或合同号”一项是指在学校科技处正式立项的课题的任务号或合同号,“申请资助测试费”指申请人申请学校给予本科研课题中用于测试经费的资助,“自筹”指申请人从本科研课题中支出用于测试部分的自筹经费,“预计支出金额”指使用入网设备经机组人员认可后需支付的金额,其中包括自筹经费和申请资助经费两部分,申请资助测试费+自筹经费=预计支出金额之和,“拟用设备”须从“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协作网”中选用。
“本课题累计已资助测试费”指使用本课题已经得到学校测试费资助的数额(不含本次申请的测试费用)。
学校测试费资助总额不超过课题总经费(不含自筹经费)的5%。
注意:申请表中项目名称、任务号或合同号、课题起止日期、研究经费、测试费在本课题中所占金额、本课题累积已资助测试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不能空项、落项,并提供科研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军工项目只填写项目经费、在研时间、并附上经科研处军工办认可的院级证明(需主管院长、军工办负责人签字并盖院和科研处公章)。
附件4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费)
申请单位(实验室):申请编号:
设备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附件5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申请表(开发费)
申请单位(实验室):申请编号:
设备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