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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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液化气船
第一节概述
液化气船的发展与石化工业的发展紧密相连,人们在开采、加工石油的过程中发现了储量丰富的石油气和天然气。它们既是一种使用方便、热值高、污染小的燃料,又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天然气和石油气在环境条件下以气态的形式存在,密度很低,从储运的成本出发,必须将这些气态货物液化,气体液化后就称为液化气,如液化石油气(简称LPG)和液化天然气(简称LNG)等。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第19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内河自航船,均被视为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液化气船的总体设计类似于油轮,机舱及上层建筑位于船的艉部,货物储存于独立的液舱内,这些舱的横向伸展约占船宽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液化气船具有特殊的货舱结构,以及压力、温度、液位等监测仪器、气体探测系统、惰气系统、再液化装置、货物蒸发器、货物升温装置等,是当今最复杂的船舶。
根据所载运的货物种类和采用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设计和构造的不同,液化气船可分为6种类型,即全压式、半压(半冷)式、半压(全冷)式、全冷式LPG船、乙烯船和LNG 船。根据船舶设计装运的货品的危险程度不同,以及船舶尺度的差异,液化气船可分为下述几种船型:
1.1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要求采取最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船;
2.2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要求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船;
3.2PG型船舶是指长度为150m及以下载运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船,且这些货品要求装载于MARVS至少为0.7Mpa及货物围护系统设计温度为-55°C或以上的C型独立液舱;
4.3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要求采取中等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船。
1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具有最大综合危险性货品的船舶,2G/2PG、3G所载运货品的危险性依次减少。故1G型船舶应能在最严重的破损标准下残存,并且其液货舱应位于舷内离船体外板具有最大的规定距离之处。
第二节 IMO液化气船规则介绍
液化气船所装运的货物,具有易燃和/或有毒的高度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对液化气船的船舶结构和设备制定国际性的安全标准。IMO于1975年制定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以及《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分别对新液化气船的设计和建
造,以及正在营运的现有液化气船提出了一系列的安全要求。1983年,IMO又制定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并把它作为SOLAS74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一部分,于1986年7月1日起生效,成为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准。但A328规则、A329规则仍只是一建议性质的国际标准。
一、《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因该规则是IMO以A.328(IX)决议通过的,故又简称A328规则,该规则共分为19章。对适用该规则的液化气船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A328格式)。该规则适用于下述液化气船:
1.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或重大改装)合同的船舶;
2.当无建造(或重大改装)合同时,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始改装)的船舶;
3.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或改装完毕)的船舶。
二、《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
由于A328规则只是针对当时新设计制造(或改装)的液化气船而制订的安全标准,而对当时已经交付使用、以及已处于建造阶段的液化气体船的安全要求,并未作出规定。故IMO又制订了《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对现有的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提出了一个共同的国际性标准。《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简称现有液化气船规则,因规则是IMO以A.329(IX)决议通过的,故又简称为A329规则。A329规则实质上是对A328规则的补充,它对不受A328规则管制的现有液化气船制订了一个安全标准。该规则适用于1976年10月3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液化气船。适用A329规则的液化气船,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A329规则格式)。
对在1976年10月31日之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于1976年12月31日之前安放龙骨、且于1976年11月1日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的液化气船,一般也按A329规则的规定来要求。签发的“适装证书”为经修改后的A328规则证书格式。
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阶段的液化气船;不论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1986年7月1日以后被改建成液化气船的,也适用本规则。适用本规则的液化气船,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GC规则格式)。
注:A.329*表示船舶以满足A.329规则的要求,同时应尽量满足GC规则的要求。
第三节液化气船的检查
一、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
1.船舶证书
1.1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应通过CCS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入级证书。
1.2船舶应持有有效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3若货物清单含有毒液体时,船舶应持有有效的《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
2.船员证书
2.1凡在内河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液化气体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2.2凡在内河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完成“内河液化气体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3.装载与稳性手册
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必须在2001年3月31日前对稳性重新复核,并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以下资料:(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2)完整稳性计算书;(3)破舱稳性计算书。
4.货物操作手册
5.仪表手册
6.货物充装极限
7. 适用的IGC规则或GC或A.329规则副本,或CCS的《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规范》(1998)
8.货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