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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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一、调配者须按照规定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门诊号或病床号、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医生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并注意下列各事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核对剂量、用法是否有误。常用的药物剂量,尤其是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剂量应该牢记。儿童用药的剂量尤须特别注意。如因病情需要剂量超过常用量时,医师是否在超过剂量下签字。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遇有配伍禁忌、涂改、超剂量等,建议处方医生更正,重签名后始可调配;若对患者确系有害,则与处方医师研究解决。药剂人员不可自行更改处方

7、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

8、有短缺药品时应将原处方退回,由医师更换它药,药剂人员不得擅自用其它药品替代。

9、处方限量:一般处方以3日为限,最多不超过7天,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按卫生

部有关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定加强管理。

10、非本院医师的处方,不得在我院取药。本院医师处方权,须由该科主任提出,报院长批准,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送药剂科留样,未有签字留样所开处方不予发药。调出本院人员,医务科应及时通知取消。

二、划价人员要熟悉药品品名,规格及常用量,助记码及价格,处方划价符合率要求达到99%以上。

三、配药时按处方书写的顺序取药,注意处方内容和配发药品的一致性,遇有药品变色、霉变、过期、失效的药品不得配发,对大输液,发出前要进行澄明度检查,如对药品有疑问,需核实无误后再行调配。

四、协作配方时,收方药师在药品配齐后将与处方一起交给复核药师核对,复核药师根据处方调配制度中的“四查十对”原则对处方仔细核对,及时纠正配方错误,确信无误后方可发药。

五、发药是调配药品的最后一关,药师复核药品无误后,按方呼唤病人姓名,注意其性别相符后,方可发给,并向病人说明用法和注意事项。

六、调配麻醉药品时,要查看病人的病历或“麻醉药品专用卡”,确实后在麻醉卡上记录及专册登记日期,病人姓名、适应症、详细住址、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方医生、配方药师等内容,以便跟踪和反馈病人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药品调配完毕、配方、复核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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