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正在加载试卷...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1.单选题1.12.0以下不属于我国自然保护法律的是您没有作答a《野生动物保护法》b《海岛保护法》c《自然保护区条例》d《水污染防治法》1.2 2.0国际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您没有作答a《核安全公约》b《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c《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d《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国际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1.32.0甲环保部门和乙企业双方在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下列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选项是您没有作答a环境监测方法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企业排放标准d环境质量标准1.4 2.0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文件是您没有作答a《我们共同的未来》b《我们共同的家园》c《生物多样性公约》d《21世纪议程》1989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
1.52.0《联合会海洋法公约》签定于()年您没有作答a1954b1972c1982d1992《联合会海洋法公约》签定于1982年。
1.62.0下列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罪”的主观方面的表述正确的是()您没有作答a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b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过失,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故意c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都为故意d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都为过失自然人多为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法人多为污染环境的犯罪。
一般来说,在污染环境而构成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多出于过失,在破坏环境与资源而构成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则多为故意。
1.7 2.0下列不属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是您没有作答a公海海域b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c大陆架和中国管辖的海域d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1.8 2.0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您没有作答a1年b2年c3年d20年《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5(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文件是__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草案,并以“试行”的形式颁布实施。
《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阶段,该法的制定和实施特别令人瞩目,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2.下列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早期的立法主要强调平等主体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B.早期的立法主要强调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C.早期的立法主要强调政府和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D.现在的立法主要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用关系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考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历史发展,早期的立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 A.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B.渔政渔港监督机关• C.土地管理机关• D.民航管理部门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依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依法享有分工负责管理职权的机关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机关(归口交通部)、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归口农业部)、军队环保部门(全军环境保护局)以及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机关属于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
4.主张为了经济发展而“先污染后治理”的是______• A.经济发展优先论• B.环境保护优先论• C.协调发展论• D.以上说法均错误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经济发展优先论”主张为了经济发展而“先污染后治理”。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非洲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 2019. 09. 20
2020. 04. 04
促进非洲的研究、发展和培训项目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进核科学和技 2019. 11. 08
2020. 09. 05
促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研究、发展和培训
亚洲阿拉伯国家核科学技术研究、发 2017. 09. 19
2020. 07. 28
身缔结的国际协定;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的
受到核事故波及的国家未能尽早采取防范措施而
条约,包括尚未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
蒙受了严重的核辐射影响。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
收稿日期:2020-12-11
作者简介:张宇航(1994—) 男,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放射性废物治理工作。 E-mail:zyhcirp@ 163. com
发布了最新版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表明国
际原子能机构的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
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
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
保存人。 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厅代表总干事行
书,并通知各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条约内
容主要包括核安全、核安保、核责任、合作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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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张宇航
类型
核安全
核安保
表 1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
缩写
制订时间
生效时间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6. 10. 23
1957. 07. 29
第 41 卷第 1 期( 总第 241 期)
2021 年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关键 词 :核损 害赔偿基 本 原则 ;核 安全 法 ; 国际公 约
中图分 类号 :D 9 9 9 . 2 ;文献标 识码 :A;文章 编号 :1 0 0 3 - 9 9 4 5 ( 2 0 1 4 ) 0 2 - 0 2 0 4 - 1 8
作 者简 介 :刘 风景 ( 1 9 6 5 一 ) ,华 东政 法 大 学科 学研 究 院教 授 ;主要 研 究 方
J u l y l 9 6 0 ,以下简称 《 巴黎公约 》 ) 第3 条a 款的规定 ,核装置 的经营者对下列
情况负责 :( 1 ) 任何人身损害或者死亡 ;( 2 ) 任何财产或者损失 ,但是必须证 明这 种损失或者损害是 由该装置 中的核燃料 、放射性产物或者放射性废物引起的核 事件造成的 ,或者是 由来 自该装 置的核物质引起 的核事件造成的。从 《 巴黎公 约 》的规定 中可以看 出,条文的表述中并没有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1 9 8 6
平 衡 ,需要 法律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对 于 核 损 害 的 界 定 ,是 在 核 电事 业 的发 展 的过 程 中 不 断 明 确 、完 善 的 。
1 9 6 0 年 《 巴黎公 约 》 中并没有关于 “ 核损 害”的直接定义 ,但却在核装置运 营者的责任范围条款之中有所涉及。依照 1 9 6 0 年 《 关于核能领域的第三方责任
( 四 )加拿 大
( 五 )英 国 ( 六 )日本
2 1 5
2 1 6 2 l 6
四 、核 损 害赔 偿基 本原 则 的 中国立 法
( 一 )核 损 害赔偿 基 本原 则 的立 法状 况
2 1 7
2 1 7
( 二 )以 《 核安全法》的制定为契机 ,完善核损 害赔偿制度 2 1 8 1 . 提高核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国际经验论文: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刍议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国际经验论文: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刍议摘要:核第三者责任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世界各国均通过严格立法对该责任进行强制保险,而我国在这一制度体系上并不成熟。
本文先综述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强调其重要性,接着介绍了我国实际情况并揭示出问题的核心在于立法缺陷。
同时从法律规定、保险组织两方面着重介绍了世界发达国家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体系,并给出关于其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共体;国际经验一、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综述核第三者责任,也称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营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
它是核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优先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的基本原则。
发展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公众角度来看,核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使得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存在的价值。
虽然核能被认为是安全、清洁、高效的能源,但是一旦发生核事故公众利益严重受损,而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常规商业保险都把核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1957年英国温斯克尔放射性磺外泄、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外泄、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等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留下了严重的历史隐患。
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电站受3·11海域地震影响发生重大核事故,放射性物质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导致全球性恐慌。
考虑到放射性物质的严重危害,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公众利益的切实保护。
第二,从核设施营运人角度来看,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
核第三者责任风险通过保险在时间、空间上分散,有利于营运人的财务运转。
以美国三哩岛事故为例,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单限额是1.4亿美元,理赔金额为7100万美元,包括3425万美元受害者的索赔支付、2934万美元的法律费用、500万美元的健康研究基金、130万美元的疏散费用以及110万美元的其他费用。
2011年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含答案与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预测试题黄文旭1、甲国某电力公司所属的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
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规则确定,乙国应得到赔偿,但电力公司实际赔偿能力不足。
对此,依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该行为不是甲国所为,故甲国不需对核泄漏事件承担任何义务B.甲国应承担对乙国的全部赔偿责任C.甲国有义务在保证电力公司赔偿乙国的同时,对电力公司无力赔偿的部分先行代为赔偿D.甲国应保证督促电力公司进行赔偿,但以电力公司能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解析:核污染适用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C正确。
总结:国际赔偿责任,有三类:(1)国家责任制度。
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适用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时,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2)双重责任制度。
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核污染致损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3)营运人赔偿。
适用于国际油污损害,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一句话:空间损害,国家责任;核损害,双重责任;油污损害,营运人责任。
对于外空责任,我总结为以下几点:(1)外空撞地球,外空承担绝对责任;(2)外空撞外空,过错责任;(3)外空撞外空再撞地球,前两国承担绝对连带责任;(4)外空撞外空再撞外空,前两国各依过错承担责任。
一句话: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
《外空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及工作人员;发射国包括:(1)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7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杨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B.两人的结婚手续必须符合婚姻缔结地日本法律才有效C.杨某与朴某的夫妻人身关系适用日本法,因为日本法是婚姻缔结地D.如杨某与朴某协议离婚,则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日本法、韩国法或中国法答案:D解析: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核损害法律制度——《维也纳公约》体系
国际核损害法律制度——《维也纳公约》体系《维也纳公约》体系与《巴黎公约》体系⼀样,都是国际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国际法律⽂书及其修订和补充⽂件的组合,两者⽴法的原则和内容相似。
⽽《维也纳公约》体系是国际原⼦能机构主导的⼀个全球性核损害责任公约,吸收国家更⼴。
在赔偿限额、诉讼时效等⽅⾯稍有别于《巴黎公约》体系。
(⼀)《维也纳公约》《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简称为《1963年维也纳公约》或《维也纳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于1963年5⽉21⽇由国际原⼦能机构组织订于维也纳,1977年11⽉12⽇⽣效,到2011年3⽉29⽇共对38个国家⽣效,另有13个签字国尚未⽣效。
公约共由29条正⽂组成,是世界核损害责任领域的⼜⼀代表性国际公约。
《维也纳公约》基本采⽤了《巴黎公约》的归责原则、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等基本原则,以及所采⽤的术语、定义和法律机制都很相似。
但也有重要的不同之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是⼀个全球性的公约,缔约国的范围较《巴黎公约》⼴,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国际原⼦能机构的所有会员国都可以加⼊本公约。
在责任限额⽅⾯的规定有所不同,《巴黎公约》中规定各缔约国最⾼赔偿上限,⽽《维也纳公约》则仅规定缔约国核损害赔偿的下限不能低于500万美元,⽽上限则由缔约国⾃⾏规定,也可不设置上限。
中国虽然没有加⼊该公约,但该公约的许多法律原则为中国核损害责任⽴法⽅⾯所采⽤。
⼀些对核电市场开始关注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于2010年4⽉宣布成⽴民⽤核能及可再⽣能源中⼼,以应对其国内年均增幅8%的电⼒需求。
该国也于2010年11⽉确认加⼊《维也纳公约》。
根据1964年国际原⼦能机构核损害民事责任常设委员会的⼀项解释认为,公约适⽤于在缔约国领⼟内以及在公海上或公海上空所遭受的核损害,⽽不管核事件发⽣在哪⾥,但不适⽤于在⾮缔约国领⼟内受到的核损害。
2024年福建省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含解析
2024年福建省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采购一批野山菇并预付了货款。
履行期届至,甲下落不明,乙将该批野山菇变卖后,将所得款项提交给当地公证机关以替代履行。
乙的债务消灭的原因是()(A)抵销(B)混同(C)提存(D)免除2、下列财产中,属于可分物的是()(A)奶牛(B)大楼(C)面粉(D)汽艇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A)招股说明书(B)基金招募说明书(C)债券募集办(D)运行中的自动售货机4、张某到外地出差。
后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期限,为张某下落不明满()(A)1年(B)2年(C)3年(D)4年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______A.惯例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6、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7、甲今年15岁,但是是一位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A.监护人可以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8、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营运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是()(A)第三人过失(B)第三人故意(C)紧急避险(D)战争9、黄某有一台苹果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一个月。
黄某交付该电脑的方式是______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现实交付D.指示交付10、下列选项中,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______A.张某每天坚持散步B.刘某将李某打伤C.昊某将手机送给肖某D.王某因车祸去世11、房屋抵押权属于()(A)完全物权(B)动产物权(C)担保物权(D)用益物权1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天然孳息的是______A.出租房屋所得租金B.果树上的果实C.因对方延迟履行而获得的违约金D.因购物抽到的奖品13、下列情形中,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A)侵害隐私权(B)侵害肖像权(C)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D)非法出售个人信息14、招股说明书属于()(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新要约15、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后,甲将自己的钻戒交给乙作为履约担保。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判断题: 1、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侵权⾏为(或称国际不当⾏为)或损害⾏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的⼀项重要制度。
但其中并不包括国际罪⾏的责任。
( ) 2、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个⼈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 ) 3、现代国际法认为,国际法主体只有在故意或过失的状态下从事的侵权⾏为才承担责任,故过失责任是国际法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 ) 4、国际损害责任是指符合国际法的⾏为所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 ) 5、⼀般国际法认为,在国际损害责任中,原则上损害责任仅适⽤于⼀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体所从事的⼀切具有跨国损害的活动。
( ) 6、甲国司法机关在⼄国公民汤姆就其在甲国境内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后,以汤姆是外国⼈不享有甲国法律赋予本国公民的诉权为由,拒绝汤姆通过诉讼保护其权益,甲国因其司法机关的司法拒绝⾏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 ) 7、根据现代国际法,在⼀国领⼟或管辖下的领⼟内成⽴的叛乱或⾰命团体机关的⾏为,亦应被视为该国现政府的⾏为。
( ) 8、同意作为法定排除⾏为的不法性,从⽽不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种⽅式,其适⽤的规则中应注意同意虽是在事后作出,但如是由国家权⼒机关所为,亦可产⽣同意的效⼒。
( ) 9、在发⽣战争或⾃然灾害情况下,某国家或实体给予受害的外国⼈以⼈道主义援助,可以视为赔偿。
( ) 10、国家如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或转移,应当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对受害国承担赔偿的国际法律责任。
( )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能体现现代国际法逐渐对国际法律责任发展的是:( )A.⼀国因违反国家对外国⼈待遇的规定⽽承担国家责任B.国际法编纂机构对国际法律责任规则的编纂C.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出现D.民族解放团体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受到关注 2、按照⼀般国际法理论,国际侵权⾏为的主观要素是:( )A. 公平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责任原则D.结果责任原则 3、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适⽤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存在分歧的。
核泄漏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核泄漏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摘要:在能源危机横行全球的今天,日本福岛核泄漏给最具潜力的核能带来冲击。
核泄漏环境风险极大,其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威胁生态安全。
我国相关核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且层次低,应当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实施机制、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制定《原子能法》作为核能领域的最高法律防范和处理核泄漏,对于保障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核泄漏;环境风险;原子能法一、核泄露污染风险的基本评价(一)核泄漏污染的危害性核能作为一种高效的新能源,可以解决和补充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而核能的另一面,却带来极大的风险,危机生态安全。
安全问题是制约核电发展的最大问题,一经发生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必然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但由于技术原因,核泄漏不可能完全避免。
根据统计,核损害事故的发生频率约为12%,但是一旦发生,其损失金额巨大。
因其危害程度高,影响范围广,持续持续时间长,因此环境风险极高。
另外,核废料也是核泄漏的另一重要方面。
当前,各国大都采取浅部临时掩埋的措施处理核废料,虽然科学家为之奋斗了几十年,迄今也未获圆满解决。
(二)核泄漏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只看到核能带来的风险,盲目悲观是不可取的。
目前最应该重视的问题就是风险预防、发展科技,积极防范,综合治理,并且从立法上加强完善核能的相关立法,把安全及污染防治放在第一位。
弥补立法空白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明确性的立法文件,才可有效防范和杜绝核泄漏污染的发生,起到防范未然的作用。
二、现代防治核泄漏污染相关法律制度(一)发达国家对核泄漏污染防治现状1. 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核能经历了一个不受约束的扩张阶段。
但是,随后公众的支持和经济利益转向了反对核能技术。
从70年代后期开程中扮演了一个没有预计到的重要角色。
美国核能工业管制体系演变历程分四个阶段:(1):1946-1956,1946年颁布《原子能法》,设立核能管制机构aec,监管核泄漏体系初步建立。
国际公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2002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的协定。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的西甲两国。
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的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的答案及解析:C 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本题ABD都属于“非人身性的”条约。
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
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答案及解析:B 此题关键是理解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责任是法律对民事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概述、构成要件、承担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责任的概述1. 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或者民事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后果,任何民事主体都必须依法承担。
(2)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旨在恢复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民事责任具有平等性。
民事责任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或者民事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4. 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责任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免除民事责任免除是指民事责任人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转移民事责任转移是指民事责任从原责任人转移至新责任人。
五、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如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侵权民事义务酌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王书华摘要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
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
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
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三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三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4.02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逐渐采用了客观分析法,将其界定为一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
由此,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中具有了重要的地位,行为人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才是侵权责任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成为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
所谓义务,实际土就是一种法律所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对他人承担的遵守特定行为标准的一种债务。
义务问题是一个像过错问题一样范围广泛的问题,对于此种问题人们还不能形成一个普遍适用的检验标准。
曾可见,侵权民事义务是一个开放、发展着的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学者学术视野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限制,大多数学者很少对民事义务作系统、深入地研究,使得民事义务理论成为我国侵权法的薄弱环节。
在现代社会,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义务的范围如何加以确定,如何加以规定,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度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笔者拟从构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民事义务的角度,比较分析三种基础的侵权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互关系。
一、概述(一)法定义务现代侵权法认为民事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核心,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这里的“义务”指的即是法定义务。
中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设想
满足核 电发展的现实需要。从有关国际和国内核责 任立 法实践来看, 核损害责任限额呈逐步提高 的趋势。一 国的 核责任限额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目前, 我国的 经济发展非常迅速, 综合 国力进一步提高 ,96年的国务 1 8
院《 复 》 确定 的核 损 害责 任 限额 显然 偏低 。 批 所 () 4国务 院《 复》 涉 及 境 外 的核 损 害问 题 , 未 规 批 未 也 定 核材 料在 运输 过 程 中的责 任 问题 。核 物 质 或 核材 料 的
重 不足 我 国大 陆对核 责任 问题 的规定 , 主要反 映 在 18 年 3 96
偿诉讼时效应当在适 当延长 , 以更周全地保护所有受害人
的健康 、 财产 和环 境利 益 。 () 6 国务 院《 复》 批 的规 定 与《 品质 量法 》 产 的规定 存 在
月2 9日国务院关 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 、
谐 与稳 定【 引。
() 5 国务院《 批复》 规定的诉讼 时效太短。由于核损害 具有很长的潜伏期 , 现代医学尚无法准确诊断人体遭受核
损害后 的具体发病时间, 需要长期的医学监控 ; 核污染对
环境 的损 害有 时也 需要 较长 时期 的监测 。因此 , 核损 害 赔
13 国务院《 . 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 存在严
的损害 可能 要 经 过 数 年 或 数 十年 后 才会 逐 渐 显 现 出 来 。
强制性责任保险和财政保证的具体形式 、 财政来源 、 保证
形式 以及 赔偿 顺序 等 。另外 ,批 复》 《 未对 “ 核损 害 ”“ 事 、核 故/ 件 ” 事 等重 要术 语进 行全 面 和科 学 的法 律 界定 , 害范 损 围规 定得 过于 狭窄 , 限 于 人身 损 害 和 财 产损 害 , 环境 只 对
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1963
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63-05-21 生效日期: 1963-05-21各缔约国,承认有必要制定一些起码的准则,以便对某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财政上的保障;相信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公约也将有助于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不论这些国家的宪法和社会制有何不同;决定为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协议如下:第一条一、在本公约内:(一)“人”系指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任何组成公司或没有组成公司的私人或公共团体、根据装置国法律享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国际组织以及任何国家或其任何组成部分。
(二)“缔约国国民”包括一个缔约国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合伙公司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建立的任何组成公司的或没有组成公司的私人或公共团体。
(三)“管理人”,就该装置而言,系指由装置国指派或认可的管理该装置的人。
(四)“装置国”,就核装置而言,系指其领土内设有装置的缔约国,或者,如装置未设在任何缔约国的领土内,则系指管理或授权管理核装置的缔约国。
(五)“主管法院的法律”系指本公约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包括这种法律对法律冲突作出的任何规定。
(六)“核燃料”系指通过自行保持的核裂变连锁反应能够产生能量的任何材料。
(七)“放射性产品或废料”系指在生产或使用核燃料时产生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因在上述过程中易受辐射而具有放射性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已达到制成阶段,因而可以用于任何科学、医学、农业、商业或工业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
(八)“核材料”系指:甲、除天然铀和使用过的铀外,能够在核反应堆外单独或同其他一些材料一起通过自行保持的核裂变连锁反应产生能量的核燃料;和乙、放射性产品或废料。
(九)“核反应堆”系指无需增加中子即可产生自行保持的核裂变连锁反应的含有核燃料的任何结构。
(十)“核装置”系指:甲、除用作一种能源供推动用或为其他目的而装置在海空运输工具上的核反应堆以外的任何核反应堆;乙、用核燃料生产核材料的任何工厂,或任何核材料加工工厂,包括对已放射的核燃料进行再加工的任何工厂;丙、除因运输而贮存核材料的仓库以外的任何贮存核材料的设施;但装置国可以决定由同一管理人负责的、在同一地点的数个核装置应视为一个单一的核装置。
中石油华东《国际法学》2014年秋学期在线作业(一)答案
《国际法学》2014年秋学期在线作业(一)一,单选题1.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
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
布某因拒捕被击毙。
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 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 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C. 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 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正确答案:D2. 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 陆某仍是中国人B. 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 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 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正确答案:A3.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以下哪一种方式实现和保障的?A. 国际刑警组织B. 国际法院C. 各国司法机关D. 各国依国际法采取的单独或集体行动?正确答案:D4. “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入甲国港口避难。
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A. 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 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民C. 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压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 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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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摘要】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核安全的问题越来越重要。
所以说认清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我国的核电事业起步较其他国家晚,我们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结合我国核电发展的迅速性,对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核损害;完善建议;立法缺陷
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产生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在各界共同努力下。
我国由于核事业起步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我国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我国核工业迅速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亟待完善。
一、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概述
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①
核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时候,核营运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核设施运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所以又称第三方核责任。
②
二、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欠缺专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
当前,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迅速,将发展成为核电大国。
然而,
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现在,我国核法律体系主要是核的法规性文件,缺少高层次的法律。
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核损害责任的规范文件主要有一下几个:1986年《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
③
(2)已经存在的核损害责任的法规文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
首先,已经存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太低导致可操作性差。
《国务院批复》属于法规性文件,仅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算不上行政法规,所以法律效力低。
其次,现有的法规文件缺少很多重要的事项的具体规定.
(3)对相关的国际公约研究不足,与国际接轨意识弱
中国目前未加入关于核损害的任何国际公约。
按照现有的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对核事件造成的跨国界的核损害,只能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条约办理,对于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在解决核损害问题上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制定核领域的核损害相关的基本法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相关责任法缺失,再加上未加入任何的国际公约,我认为应该加快我国核损害的赔偿问题的立法,从《原子能法》开始建构完善的核损害赔
偿法律体系。
(2)完善核损害赔偿的相关程序
赔偿程序的完善是受害人切实的得到赔偿的保证,当今已有的普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适合于核损害的赔偿程序。
④主要原因如下:核损害发生后,由于核事故的危害性极大,需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按照普通民事侵权程序来走,那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3)加强核营运人的赔偿能力的监管
核损害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发生严重后果,核营运人就面临承担巨额的赔偿。
为了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审查核营运人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核事故第三方赔偿的保险合同,以防在发生重大核事件后,核营运企业逃避其核损害赔偿责任。
⑤
(4)扩大核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国务院2007年批复》中提到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但是其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说明核损害包括哪些内容。
《1997年维也纳公约》对核损害的民事责任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陈述,具体如下:1.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
2.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损失。
3.受损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但必须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4.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此收入系来自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
5.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
6.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
失。
⑥我们国家现有法规性文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这也就会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说,我认为应该扩大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注释:
①李雅云.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2.
②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丁文良.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国际商报,2011-05-28(003).
③傅济熙,董保同.浅谈第三方核责任法律制度[J].中国核工业,1998(03):44-47;53.
④胡冰.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
⑤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04.
⑥圣国龙.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