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制度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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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骑电动车回家。

当晚,天空突然下起暴雨,张某某为了尽快回家躲避雨水,加速骑行。

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一辆突然左转的货车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某某的伤势严重,需进行多次手术。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的家人与货车司机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马路,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左转,导致与张某某发生碰撞。

虽然货车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损害,但货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时,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严重。

因此,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过错。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采取了紧急刹车并左转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采取的一种法律上允许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正当限制,旨在保护个人及社会的利益。

紧急避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并探讨其合法性、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

第一部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是以自卫为基础的。

刑法明确规定,当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利采取必要的行为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现代刑法的重要保障。

由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依赖于具体情况和行为的必要性,刑法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行为人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切实面临危险,且所采取的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因此,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具有合法性,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二部分: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情况:行为人必须面临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情况。

这种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或恐惧状态。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合理地判断和采取必要的行动。

2. 必要性: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必须是避免危险的唯一合理选择。

这意味着,他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方法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为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如距离、时间、环境等因素。

3. 合理性:紧急避险行为在合理性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合理人的标准,即在同等情况下,一般理性人会做出类似的行为选择。

如果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或违反了一般道德或伦理观念,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第三部分: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后果紧急避险行为是对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正当限制,因此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正当限制的范围内,行为人对其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不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经典案例紧急避险(3篇)

法律经典案例紧急避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火势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到了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尽快扑灭火势,消防部门调集了大量消防车和消防队员。

然而,由于火灾现场情况复杂,消防队员在灭火过程中,不慎将一居民家中的物品烧毁。

居民认为,消防队员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应当依法免责。

但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队员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但造成居民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法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1)危险正在发生:紧急避险所面临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非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2)不得已采取的行为:紧急避险所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即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所造成损害的,必须是他人合法权益,而非国家、公共利益或本人权益。

(4)损害程度合理: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所保护的权益相当,即损害程度合理。

2. 案例中紧急避险的认定在本案中,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不慎将居民家中的物品烧毁。

根据上述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分析如下:(1)危险正在发生:火灾现场火势猛烈,严重威胁到了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

(2)不得已采取的行为: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过程中,由于火灾现场情况复杂,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采取的行为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消防队员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居民财产损失,但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损害程度合理:在本案中,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过程中,由于火灾现场情况复杂,不得不采取一些可能对居民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合考虑,损害程度合理。

综上所述,消防队员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免责。

三、结论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合法的免责事由,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_紧急避险_案例(3篇)

法律_紧急避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刘某(化名)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入火场,成功救出了被困的邻居老李(化名)及其家人。

然而,在救火过程中,刘某不慎触碰到电线,导致自身受到重伤。

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李及其家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刘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火灾发生时,老李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刘某为了救火,勇敢地冲入火场,其行为具有紧迫性,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虽然刘某在救火过程中触碰到电线导致自身受伤,但考虑到火灾的严重性,刘某的行为是在无法选择其他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的,其损害是必要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3. 老李及其家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老李及其家人是火灾的受害者,他们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对刘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老李及其家人承担刘某部分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勇敢救火。

在火灾发生时,刘某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入火场,成功救出了被困的邻居,体现了其高尚的道德品质。

2. 紧急避险。

刘某的行为是在无法选择其他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老李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3. 损害轻微。

尽管刘某在救火过程中受伤,但其损害程度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避险责任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避险责任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避险责任在刑法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危险,依法对他人人身和财产进行的限制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保障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和相关的紧急避险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和限制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限制:1. 存在紧急危险: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轻当前或即将发生的紧急危险,如火灾、爆炸、水灾等。

遵循“事实紧急性”原则,只有在危险确实存在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紧急避险行为才能被接受。

2. 合理必要: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的,即符合常理和道义,采取行动是当前情况下最合适的选择。

同时,紧急避险行为需要考虑到可能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尽量选择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救助。

3. 先行救助原则:紧急避险行为应当以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为首要目标,而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或避免自身责任。

紧急避险者应该根据危险情况和救援资源的可用性,合理地判断和决策进行救助。

二、紧急避险责任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虽然是基于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考虑,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

因此,刑法对于紧急避险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 紧急避险行为合法性:紧急避险行为只有在合法的范围内才能被认可。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法律要求其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和限制,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如果紧急避险行为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范围或者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限定原则: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且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者对因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其责任应当根据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限定。

如果紧急避险者在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救助他人,并且损害是必然的结果,其责任应当由受救助的一方或社会共同承担。

3. 公益性原则:虽然紧急避险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对他人权益产生损害,但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1.管理人主观上具有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目的 • 2.管理人客观上存在管理行为,无关结果 • 3.请求权基础非基于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符合无因管理的紧急避险 为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紧急避险是无因管理
• 1.行为人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 2.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 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直接的
危险 • 4.避险对象:针对第三个合法权益。 • 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6.避险限制: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 7.避险禁止:不适用职务上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 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区别 无因管理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方式之一 紧急避险是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 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紧急避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紧急避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紧急避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我国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1.紧急避险制度的建立原因是考虑到人的本能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因躲避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尽管确实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但处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宽容,人类立法确认这种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确认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2.紧急避险制度成立的法律条件:1)必须是有法定的起因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没有危险存在,也就不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

这个危险,必须是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危险。

这个危险,可以是一种可能性,也可以已造成的局部的损害,但有扩大的可能性。

2)主观上是一种“避险”的目的和动机。

在主观上不具有普通犯罪的“恶”,暨:有意追求一种危害他人或社会的想法、目的和动机。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行为的关键。

3)客观方面: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有第二种行为选择的可能,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4)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在限度以内。

这个限度的理解,可能每个人解释不同。

总体上把握应是:避险后造成的损害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相当,或者要轻。

否则,就是超过必要的限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是“避险”这样一个主观恶性较小的目的,因此,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故规定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条件。

4)对避险者(主体)的资格作了限定。

就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1条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1条
第 0 2年 7月 2 4卷 第 3期 l 1
江西行政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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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1 NO. 1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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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 急避 险 的 民事责 任 承担 探 析
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 当的 民事 责任 。因紧急避 险采 “ 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更改为 “ 给予适 当补偿 ” 。根据
取措施不 当或 者超过 必要 的 限度 , 成不 应有 的损 害 《 造 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 , 无论在 哪种情 况下 , 益人均不 受 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 民事责任 。 之后《 ” 民通 承担任 何 民事责任 , 即使是 自然原 因造成 的危 险 , 紧急 意见》 16条对 其进行 了修 改 , 定如 下 “ 第 5 规 因紧急避 避 险人采取 的措施 是适 当的 , 急避 险人 仍然 对受 害 紧
然 而《 侵权 责任法 》 3 条 对 《 第 1 民通 意见 》 16 第 5
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 损害 的 , “ 由引 起险情 发生的人 承 条的规定做 了修 改 , 沿袭 了《 却 民法 通则 》 19条关 第 2
担责任 。如果危 险是 由 自然 原 因 引起 的, 紧急避 险人 于紧急 避 险 的规定 , 者在 内容上 基 本 一致 , 二 只是 将
险造成 他人损 失的 , 如果险情是 由 自然原 因引起 。 行为 人有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因此 , 侵权责任法 》 民 《 与《 人采取 的措 施又 无不 当, 行 为人 不 承 担 民事 责任 。 通意见》 则 的规定是 冲突 的。那 么紧 急避 险人 是否应 该 受害人要求补偿 的 , 以责令 受 益人适 当补偿 。 也就 承担 民事责任 呢?如果 应该 承担 , 可 ” 那么 它 的责 任基 础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在现实⽣活中,很多危险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产⽣的,例如在开车的过程中,突然有⼈突出马路,⽽驾驶者为了避让⾏为,往往会采取紧急避让措施,造成车辆翻侧等的事故,那么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规定。

我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应⼩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两弊取其⼩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益的⼤⼩时,应该明确以下⼏点:⾸先,在⼀般情况下,⼈⾝权利⼤于财产权利。

所以,不允许牺牲他⼈的⽣命以保全本⼈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

其次,在⼈⾝权利中,⽣命权是最⾼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个的健康⽽牺牲另⼀个⼈的⽣命,更不容许牺牲别⼈的⽣命来保全⾃⼰的⽣命。

最后,在财产权益中,应该⽤财产的价格进⾏⽐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个较⼩的财产权益⽽牺牲另⼀个较⼤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较⼩的财产权益。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

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

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

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刘某并未超速,车祸系刘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危险制造人王某承担。

二、刘某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从而引发车祸造成损失,所以应由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评析] 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

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

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通作业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责任。

(5)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

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Those who turn back never reach the summ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害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但如果当事人是由于紧急避险导致财物的损害,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构成紧急避险有一定的条件,同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吧。

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害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但如果当事人是由于紧急避险导致财物的损害,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构成紧急避险有一定的条件,同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吧。

一、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1、避险意图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2、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紧急避险的司法解释

紧急避险的司法解释

紧急避险的司法解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

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法律紧急避险案例(3篇)

法律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李某某在回家途中,目睹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

一辆失控的货车冲向路边的一群行人,情况万分危急。

李某某见状,毫不犹豫地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一辆正在行驶的私家车撞向货车,成功阻止了货车撞击行人的可能性。

然而,这一行为导致李某某的私家车严重损坏,自己受伤住院。

事后,李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调查。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1. 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为了阻止货车撞击行人,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紧急避险的条件下,采取的措施与所保护的权益之间应当是相称的。

在本案中,李某某为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采取了撞击货车的措施,虽然造成了自身损害,但与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相比,这一损害是必要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避险行为没有故意。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紧急避险的条件下,采取了撞击货车的措施,其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是为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没有故意,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某无罪。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没有故意。

紧急避险造成了损失怎么办

紧急避险造成了损失怎么办

紧急避险造成了损失怎么办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紧急
避险为免责事由,,但损害是实际发生了,那么其造成的损害该由谁赔偿?很
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紧急避险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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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造成了损失怎么办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
确定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如下所述: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1、自行车和人的生命比较,生命大,为保护较大利益而损害较小利益,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这就是紧急避险。

2、刑法第21条对紧急避险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
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
1。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七章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一、简答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规制。

(中政2011年研)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威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由此可见,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规制分为两个方面:(1)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人为原因引起的险情的责任承担紧急避险适当的,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论述题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但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②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着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2)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赋予受害人赔偿选择权,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详细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三、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即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 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却因疏忽大意或者故意而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四、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 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达到与原状相当的状态。

3. 退还货款、返还财产退还货款、返还财产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将非法所得退还给受害人,或者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4. 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危险。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

If you treat every day in your life like the last day in your life, your life will be more excit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导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示例文章篇一:《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呢?》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一个特别有趣又很重要的事儿,那就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到底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这就像一场超级神秘的大冒险,里面有好多好多有趣的情况呢。

我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有一天,小明和小红在公园里玩耍。

突然呀,一只大狗挣脱了绳子,像一阵狂风似的朝着小红冲了过来。

小红吓坏了,眼睛瞪得大大的,就像铜铃一样。

这时候呢,小明特别勇敢,他看到旁边有一个小摊位,上面摆着一些东西。

小明想都没想,就拿起一个大木板,朝着大狗挥了过去。

大狗被吓住了,灰溜溜地跑了。

可是呢,这个木板挥出去的时候,不小心把小摊位上的一个花瓶给打碎了。

这可怎么办呢?小摊位的老板特别生气,脸涨得通红,就像一个熟透的大苹果,他说:“你们得赔我的花瓶!”小明觉得很委屈,他说:“我这是为了救小红呀,要是不这样,小红可能就被狗咬了呢。

”那这个花瓶的损失到底该谁来承担呢?其实呀,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比如说突然刮起了大风,把大树吹得摇摇欲坠,大树马上就要倒在小李的房子上了。

小李为了避免自己的房子被砸坏,就把邻居小张的栅栏给推倒了,用来挡住大树。

这种时候呢,一般来说,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就好像大自然这个调皮的小怪兽捣乱了,大家都要互相理解一下。

小李虽然推倒了小张的栅栏,但是他也是没办法呀,总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大树压垮吧。

要是让小李全赔的话,那小李可就太冤了,他就像一个无辜被牵连的小蚂蚁一样。

不过呢,如果因为小李推倒栅栏,给小张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小李可能还是要给点补偿的,毕竟小张也很无辜啊,他的栅栏好好的就被推倒了。

再来说说另外一种情况哦。

要是紧急避险是由人为引起的危险,那就不一样啦。

比如说,小王在马路上骑着自行车,骑得歪歪扭扭的,像个喝醉了酒的小老头。

结果呢,他差点撞到小赵。

小赵为了躲避小王,一下子跳到了旁边的花坛里,把花坛里的好多花花草草都给踩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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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结果说"对行为具体在何种态势下作出并不关注,只注重于数个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并从结果推导责任。在紧急避险事件中,依照该理论,则对引发险情人和避险人的主观状况不加区分,无疑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加重了避险人的责任,将避险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同于引发险情人的责任,这对避险人而言明显有失公正。同时,这一方案在实践执行中也不无问题,过于苛刻于避险人的责任,反而易导致其在险情发生时持漠然态度或迟疑不采取避险减损措施,从而扩大危险后果,无端消耗社会资源,造成更大的损失,故第二种方案也不足取。
第三种方案既框定了引发险情人的第一位责任主体地位,又为受害方权利的保护设置了可靠的保证,同时避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其仅在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能力赔偿的条件下承担垫付责任,一旦引发险情人出现或恢复赔偿能力,避险人或受益人可即时主张权利。
其次,该方案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迅速消除纷争,防止出现损害救济上的空页。现代民法的着力点就在于维护弱者权益,使受害方的损失得以迅速、充分的弥补。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引发险情人逃逸现象较为严重,现行立法又赋予避险人完全免责、受益人适当担责的权利,致使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纠纷久拖不决的另一后果是,受害人经常长时间上访告状,当投诉无门时甚至引发一些刑事案件,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如果我们承认受害人的遭遇是令人同情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有缺陷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努力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开辟畅通的渠道。这对受害人是至关重要的,对我们每个人也一样重要。谁又敢保证,受害人的遭遇不会在某一个意想不到的时刻突然光顾到我们自身头上?方案三的运用可以使受害人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权利更好地得到保护。同时,受害人据此主张权利时在举证责任分担上也能够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位置。如他经过必要的努力仍然不知道引发险情人尊姓大名家居何处,他完全可以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为由要求避险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担垫付责任。于是,找到引发险情人并证明其行为导致了险情的发生的举证责任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避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上,而这也更加吻合实际情况,因为面对险情并对之进行判断从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人是避险人,他对引发险情人所掌握的信息肯定要比受害人多,如果避险人对引发险情人的身份状况和引起险情行为都无法举证,却一定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仅从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而且受益人作为因避险措施而直接获益的人,享受了利益就当承担风险,这完全是一笔公平的交易。
首先,绝对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弱化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为受害人谋求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在整个事件当中,受害人一般都是非常无辜的。引起险情发生人是通过主动的行为导致了险情的发生,避险人则通过对利弊的权衡作出了避险的措施,唯独受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既无法逃避,也无从选择,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一旦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逃逸或其赔偿能力不足则受害人将自行承担后果,甚至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受害人因无端受害在精神上已经遭受了打击,如经济上的损失亦无法得以弥补显然对其是极为不公的。
首先,紧急避险的实质是两种利益不能并存时保全更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所要考虑的也就是利益的取舍,当其权衡利弊后采取的行为实际上是将自己或他人处于危险中的较大利益所将遭受的风险和伤害转嫁到了受害人较小利益身上。所损失的利益相较于保全的利益而言固然要小,但对于受害方而言也许损害并不算小。正是受害方付出的损失换来了受益人利益的存在。大的利益既然得以保全,却对于受害方相对较小的利益损失的弥补持如此计较的态度,不是很令人费解吗?或者我们可以说避险人的行为保全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法律对于社会财富的积存当然要持肯定态度,但不要忘了,这些所谓的有价值的资源本来也许将毁于一旦,即使在全部赔偿受害方损失后受益人所剩利益无多,也仍然应该感激受害方的付出。罗马法关于"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身上"的法谚是最好的注解。自然因素引起危险本身就是针对受益人(有时还包括避险人),理应由其负担不幸所带来的风险,而不应将不幸的后果通过外力强行过渡给受害方。这才是受害方所需的真正的公平。
综合比较起来,第三种方案更为合理,更具有可行性,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方案。理由如下:
首先,该方案既避免了第一种方案的武断,又克服了第二种方案的冒进,实现了引发险情人、避险人、受益人和受害人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第一种方案仅由避险人承担受害方的责任,却放纵了真正的肇事者,这对受害人的损害弥补来说也许无关大雅,但对于人们所孜孜以求的社会公正理念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伤害。尽管避险人承担责任后可能通过向引发险情人追偿的方式挽回自己损失,但将一个事件中的几方全都割裂开来加以对待,终不免落入武断的嫌疑,这与民众的思维习惯相距甚远,难以被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失去了大众支持的法律,注定要成为无源之水,最终将归于枯涸。
2、方案的选择
基于上文所述问题的担忧,有必要重新建构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机制。"解铃还需系铃人",属于立法的失误,理应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有三种:一是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在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能力赔偿时负垫付责任。
其次,过分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加大了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的受损后果和自己被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导致自己受损的事实,还需证明引发险情人具有过错行为的事实,若其中任一环节有失,则受害人很有可能只得忍气吞下因紧急避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受害人作为弱者的客观地位非但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改观,反而陷入更加不利之境地。
2、理性的回答
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如何实现保护受害方权益和避险人避险积极性两者间的平衡,是在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时需统筹兼顾的。我认为,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受益人负责赔偿,避险人在受益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论文提要】 针对我国紧急避险制度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存在轻视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本文就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提出了相应的见解,并对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进行了程序设计,以更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全文共6052字。
【正文】
紧急避险制度作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刑法和民法中均有规定,在紧急避险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上两法的规定并无原则区别,仅在紧急避险过当的后果承担上,前者需负刑事责任,后者则负民事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并不鲜见,其核心即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细究现行民事紧急避险制度,有时亦不免生出一些疑问。本文拟就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这一制度有所添益。
就第一种方案而言,将引发险情人与受害人间的关系隔断,仅考虑避险人因其避险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从而要求避险人就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打破了紧急避险在民法上作为合法的抗辩事由的传统理论。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一主张似乎可以成立。首先,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其次,避险人主观上有通过侵犯受害人利益的行为规避更大风险的故意;再次,避险人对受害方具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该种责任承担方式有美国立法可作印证。在美国,紧急避险人应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①第二种方案对受害人的保护最为有利,受害人不仅可向引发险情人主张权利,还可要求避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论依据可参照"共同结果说",即认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概念要求损害是数人行为的共同结果,……但不一定要求几个参加人有共同的目的和统一的行为。"引发险情人与避险人之间虽无共同侵害受害人之故意,也无统一的侵权行为,但由于两方先前行为的结合则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结果,这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所确定的一种方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由于引起险情发生人摩托车驾驶员的逃逸,直接导致了采取避险措施人刘风和受害人黄玲间就损失承担问题的争执。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毫无疑问,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受害方无权追究避险人的民事责任。但仔细思量起来,该貌似公正的责任承担机制实则有着极不合理的弊端。
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1、法条的困惑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此,有学者予以解释为"在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原则的体现,即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实际情况',主要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这里的'适当',主要依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确定,……以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和团结互助精神"。④读后感觉仍有些糊涂,该法条以紧急避险人负责为常态,以承担适当责任为特殊情况,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言之不详,措词上也有失周全。或许是意识到这个条文的歧义或者说确实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必要混乱,《民法通则》施行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出台了。该《意见》的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从《民法通则》法条到该司法解释的条文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受益人的字眼,至此问题似乎清楚了,受益人或当避险人同时是受益人时,对于因避险行为致受害人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但是在此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真的那么公平吗?受益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仅仅负担补偿责任就真的那么理直气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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