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中自甘风险理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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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

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526-3533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02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孙章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6月1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16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30日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该适用范围还存在争议。

同时,其适用容易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相混淆。

因此,确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之间的关系。

从比较法来看,自甘风险规则在冒险性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等一些特殊活动中,作为一项免责事由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法典》第1176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文体活动”,其外延应该进行扩大解释,可具体包含对抗性体育活动、冒险性娱乐活动以及户外自助探险活动。

关键词自甘风险,适用范围,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ssumption of Risk RuleZhangping SunLaw School,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Jun. 1st , 2023; accepted: Jun. 16th , 2023; published: Aug. 30th , 2023AbstractArticle 1176 of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limit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ssumption of risk rule to “cultur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with certain risks”, which is still controversial. At the same time, its application is easy to be confused with the victims’ consent and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There-fore, 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ssumption of risk rule, the first thing to clarify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nsent of victim and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assumption of risk rule still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as an exemption in some special activities such as adventurous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activities. Article 1176 of the Civil孙章萍Code limit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o “cultur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and its extension should be expanded to include antagonistic sports activities, adventu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and out-door self-help adventure activities.KeywordsAssumption of Risk,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Consent of Victim, ContributoryNegligenc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在《民法典》之前,自甘风险规则被广泛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用于免除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民法典》第1176条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否应该严格限定于上述范围还存在争议,有学者主张应对《民法典》第1176条做严格解释,不得类推适用于其他领域。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谭小勇(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上海201701)摘要:梳理自甘风险的基本理论及发展流变,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学校体育伤害侵权案件的司法价值、社会意义、面临的挑战等进行探讨。

认为其司法价值主要表现在:体现公正与正义、提升秩序与效率、彰显自由与平等,完善侵权责任法,削减学校体育法治化发展“赤字”,为学校体育培养合格人才提供重要保障。

提出:目前我国应从推动立法、支持法官自主解释、完善保险及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共同解决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自甘风险;学校体育伤害;侵权;司法价值;《民法典》;体育法治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498(2020)12-0013-15DOI :10.16099/j.sus.2020.12.0022018年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二审稿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这再次引起社会对自甘风险的热议。

此时正值“上海某中学体育课伤害案”二审宣判之时。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各方无过错,由当事人三方分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同学无责,学校有责。

此案的判决正好为自甘风险拟入法的讨论提供了素材。

有媒体就此判决以“法院要都这么判,校园体育还怎么干?”为题发表评论,有人跟帖发出了“体育老师这工作没法干了”的哀叹。

2019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二审稿中的自甘风险规定进行了调整。

审议稿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体育是一项充满竞争和激情的活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运动员和相关参与者都有可能遭受意外伤害或损失。

为了平衡参与者的权益和风险分配,自甘风险的原则在体育侵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应用,并探讨其在保护运动员权益和促进体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自甘风险的定义和原则自甘风险是指个人在明知参与某项活动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参与,并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伤害的风险。

其核心理念是个人自主权和自由意志,即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并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

自甘风险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必须是完全自愿参与活动,没有被强迫或误导的情况。

其次,个人必须被充分告知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后果,并对其进行了解和评估。

最后,个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接受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签署相应的免责协议或知情同意书。

二、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应用在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运动员与俱乐部合同运动员在与俱乐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明确约定其参与体育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分担。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运动员承担由参与体育活动可能引起的伤害或损失的风险,并放弃对俱乐部的追责权。

这样可以确保运动员在明确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参与活动,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2. 比赛组织者与参赛者合同比赛组织者与参赛者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放弃对比赛组织者的追责权。

参赛者在签署合同之前会被告知比赛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潜在风险,只有在明确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参赛。

通过签署合同,比赛组织者和参赛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分配,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3. 伤害赔偿和风险保险在体育活动中,人们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伤害,包括事故、碰撞和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

为了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和避免纠纷,一些体育组织和俱乐部会购买相应的风险保险,以弥补参与者在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

浅析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应用摘要:”自甘风险”是一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的加害人免责事由之一,但我国对其研究和应用却较少。

本文拟就该原则的由来和发展以及概念和构成要件为基础,初步探讨”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侵权领域的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危险发生的时间、构成自甘风险的要素、体育比赛的性质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的适用自甘风险,从而为体育发展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一条新的思路,以至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字:自甘风险体育侵权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尤其是各个项目职业化在我国的兴起,商业化的运动赛事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全民健身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也正是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使得体育运动不再单纯是个人行为,商业行为的渗入使得体育复杂化和多元化,也增加了现代体育行为中出现侵权行为的责任归责和法律界定的困难性,体育运动参加者之间出现的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确定责任的法律,在出现类似的纠纷中,加害方往往使用受害方”自甘风险”的原则对其行为进行免责抗辩。

本文便是从”自甘风险”的基本法理原则出发对界定体育侵权责任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期望这种讨论对规范我国体育活动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所促进。

一、自甘风险的理解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自愿冒险从事该行为,在危险现实发生而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此作为抗辩受害人的事由。

这一原则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这一理论在今天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加害人的抗辩理由〔1〕。

从历史上看,自甘风险在司法实践上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发展过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其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张解释,这一时期自甘风险的构成要素中不要求受害人在主观上已经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对风险的大小有合理的认识判断,而仅仅要求受害人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即可。

自甘风险规则研究及对体育活动发展的思考

自甘风险规则研究及对体育活动发展的思考

自甘风险规则研究及对体育活动发展的思考2023-10-26CATALOGUE 目录•自甘风险概述•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与类型•自甘风险规则的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活动纠纷解决中的实践应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完善与展望•结论:总结与思考01自甘风险概述自甘风险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并因自己行为受到损害,自己承担责任的原则。

定义自甘风险是民法上自愿承担风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体育、娱乐、探险等各种活动。

原则定义与原则自甘风险是民法自愿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在体育法、体育保险等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活动越来越普及,自甘风险规则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法律地位演变法律地位与演变1自甘风险与相关概念23自甘风险是自愿承担风险,不涉及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过错责任则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与过错责任的区别自甘风险强调的是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并承担风险,而无因管理则强调的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并承担责任。

与无因管理的区别自甘风险强调的是自己承担责任,而公平责任则是在无法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由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与公平责任的区别02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与类型适用于体育活动中参与者之间的侵权损害责任纠纷。

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场地、赛事活动、训练营等。

适用范围与对象常见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类型足球、篮球等球类运动的比赛与训练。

高尔夫、网球等贵族运动。

跑步、游泳等个人锻炼活动。

登山、漂流等户外运动。

责任限制自甘风险规则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了限制,主要表现在责任范围、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

免责事由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可以依据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例如参与者自愿承担风险、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等。

自甘风险规则中的责任限制与免责事由03自甘风险规则的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个人责任原则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因行为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自甘风险规则体现了个人责任原则,强调个人对自身行为的判断和责任承担。

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

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

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一、本文概述体育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够锻炼身体、提升健康水平,又能够丰富精神生活、增强社交互动。

然而,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运动本身的竞技性和风险性,参与者常常会面临受伤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体育活动的自由与安全保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以期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自甘风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含义。

通过案例分析,梳理自甘风险在不同类型体育活动中的适用情况,探究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促进体育活动的自由发展。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自甘风险原则的理论基础自甘风险原则,亦称为“自愿承担风险”或“自我冒险”,是一种在法律领域中用以确定个体对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

这一原则在体育活动中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个体在参与体育竞技时对自己可能面临的身体伤害风险的认知与接受。

自甘风险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和“风险自负”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在体育活动中,个体自愿选择参与某项竞技活动,即意味着他们已经根据自己的认知和判断接受了可能伴随而来的风险。

风险自负理念则进一步指出,个体应当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负责。

在体育竞技中,参与者往往面临着身体受伤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体育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此,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对这种风险有所认知,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害。

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法中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由和责任的尊重与平衡。

一方面,它允许个体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体育活动,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它也要求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对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田雨
【期刊名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43)011
【摘要】在西方国家,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一个变化过程,目前,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案件.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同时,还应注意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总页数】5页(P46-50)
【作者】田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体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61;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
【相关文献】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一起知识产权案例的思考 [J], 孙烁犇
2.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J], 谭小勇
3.侵权视阈下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适用问题 [J], 薛贤琼
4.《民法典》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要件及其司法适用 [J], 杨雪;张峻博
5.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 [J], 于田生;汤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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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技体育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论竞技体育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论竞技体育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制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文献综述 (4)(三)研究方法与框架 (5)二、自甘风险规则概述 (6)(一)自甘风险规则的定义与起源 (7)(二)自甘风险规则在竞技体育中的发展历程 (8)(三)自甘风险规则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10)三、自甘风险规则在竞技体育中的适用性分析 (11)(一)体育赛事的风险属性分析 (12)(二)运动员的自我保护能力评估 (13)(三)规则体系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支撑作用 (14)四、自甘风险规则在竞技体育中的具体应用 (15)(一)比赛过程中的责任划分 (17)(二)运动员身体伤害的承担与救济 (19)(三)教练员指导责任的界定与约束 (19)五、自甘风险规则的限制性因素探讨 (21)(一)法律层面的限制 (22)(二)道德层面的考量 (23)(三)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24)六、国际竞技体育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实践与启示 (25)(一)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与实施情况 (26)(二)国际赛事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案例分析 (28)(三)国际经验对本土化实施的借鉴意义 (29)七、完善我国竞技体育自甘风险规则的路径与建议 (30)(一)现有规则的审视与修订建议 (32)(二)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措施 (33)(三)体育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完善 (35)八、结论 (36)(一)研究总结 (37)(二)未来展望 (37)一、内容概览法律对参与危险活动的行为持非同一般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认识到竞争激发了个人潜能与社会价值,法律逐步允许并逐步规范风险活动。

竞技体育作为风险极高的人类竞争形式,自甘风险的概念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法律评估此类活动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之一。

竞技体育中的自甘风险不仅关乎运动员个人,还包括组织者、教练、对手以及场外观众等多方主体。

由于复杂性,应用自甘风险规则时必须面对多种挑战,包括如何界定“合理的风险”,如何处理隐含的或非直观性风险,以及在彻底豁免责任与保护参与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认定要件分析

“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认定要件分析

“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认定要件分析[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但规定较为笼统且缺乏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进一步厘清认定的关键要素,尽力统一适用标准。

文体活动应不限于专业的对抗性的体育活动;未成年人主体适格问题可分年龄阶段讨论;对主要参加者要作限缩解释,限于同一运动和同一规则之下;受害者自愿参加是主观要件之一,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犯规”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前提。

“自甘风险”原则存在重大现实意义,应强调裁判文书说理性,尽力规避潜在风险,丰富纠纷调处和维权渠道。

关键词: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免责2022年,北京成功举办冬奥会,为世界带来一场冰雪盛宴,全民运动热潮已经推动中国文体事业蓬勃发展,但文体活动伴随固有风险,常会产生伤害后果从而引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定程度上让参加者心存隐忧、束缚手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文被学界称为“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弥补了以往的法条空白,释放了“不应完全将自身安全交付于他人,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样理性明确的价值理念。

但该条文施行尚短,内容仍需进一步诠释,实践中还存在模糊认识。

本文分析“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从“自甘风险”教义学角度,结合司法实践辨析关键的认定要素,最后提出展望与建议。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参与风险运动而引发的侵权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通常按照过失相抵或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双方各担损失,致害人承担50%至20%不等的损害赔偿(补偿)责任,这无疑会引起体育活动参加人担责的忧虑。

《民法典》颁布后,民事判决书开始引用第1176条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局,笔者利用法信平台类案检索功能,选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案情特征输入“自甘风险”,检索到相关民事判决书61份,其中一审民事判决书42份,经筛选,法官判决引用《民法典》第1176条(包括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了“自甘风险”)的案件共19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自甘风险”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局。

试析“自甘风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试析“自甘风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试析“自甘风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1.“自甘风险”制度的历史渊源自甘风险原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

自甘风险也称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

在英美法系中,自甘风险又称为危险之自愿承担,是指当原告提起存在过失或者严格责任的侵权诉讼中,要求原告承担其自愿承担所涉风险。

它在英美法国家竞技体育伤害案例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已被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

学界目前对自甘风险构成要件有不同观点:自甘风险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王利明教授认为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四部分构成:一是被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危险的存在,二是被侵害人参与了危险活动,三是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四是被侵害人遭受了损害。

1.“自甘风险”的概念与内涵1.“自甘风险”的概念解释《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民法典》项下的“自甘风险”概念可作如下解释:首先,受害人自愿参加活动,即受害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率。

受害人在预见该活动的风险性后作出自愿参加的意思表示,该自愿既可以以明示方式提出,也可以进行默示推定;其次,当事人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即活动所具有的风险不应是必然发生的,而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避免的风险。

虽然《民法典》并没有对“一定风险”的程度和概率进行解释,但笔者认为如果本条款规定的风险指向了大概率发生事件,那么直接通过意外事件调整即可,而本条款也就丧失保护其他参加者和组织者的必要性。

运动自甘风险法律案例(3篇)

运动自甘风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在追求健康、娱乐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运动自甘风险是指在体育运动中,参与者明知可能存在风险,但仍自愿参与,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的法律概念。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运动自甘风险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运动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男性,25岁,某业余篮球爱好者。

被告乙,男性,28岁,同一家篮球俱乐部的成员。

某日,甲、乙在俱乐部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甲在争抢篮板球时,不慎撞到乙,导致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甲认为自己在比赛过程中没有违规,且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在篮球运动中均有参与比赛的经历,应当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在比赛过程中,甲、乙在争抢篮板球时,甲并未故意伤害乙,且已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甲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运动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自甘风险的定义:自甘风险是指参与者明知或应知某种活动存在风险,但仍自愿参加,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的法律概念。

在本案中,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在篮球运动中均有参与比赛的经历,应当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包括:(1)参与者明知或应知某种活动存在风险;(2)参与者自愿参加该活动;(3)损害是由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4)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 本案中自甘风险的适用:在本案中,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在篮球运动中均有参与比赛的经历,应当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谁该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负责———兼论自甘风险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谁该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负责———兼论自甘风险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文李树学【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均为17岁)系被告丙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二者系同学关系。

2016年5月19日下午课间时间,原告甲在学校篮球场打球,后被告乙也来打球。

甲与乙进行一对一篮球运动,当时只有一名同学丁在场。

第三回合时,原告甲持球进攻,被告乙防守,甲在跳起投篮时摔倒受伤,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膝内侧半月板损伤。

原告甲主张系被告乙推了甲导致甲摔倒受伤,被告乙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乙申请同学丁到庭作证,丁陈述甲与乙在打球过程中有接触,但不清楚乙是否在甲投篮时推了甲。

经法院询问,乙明确表示考虑双方是同学,甲在打球中受伤,只同意赔偿甲3000元。

被告丙中学则明确表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就赔偿费用协商不成,甲遂将同学乙和丙中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是发生身体接触的对抗性运动,对于体育运动中因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伤害系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为,否则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明确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在参与正常的篮球体育活动,双方有身体接触,甲系在投篮时摔倒受伤。

原告甲主张系被告乙推了甲导致甲摔倒受伤,乙系恶意伤害,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乙主张其系正常防守,并没有推原告甲,亦无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甲主张被告乙恶意伤害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但根据原告甲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乙在防守时存在故意伤害原告甲的情形,故被告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活动,是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虽然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但却是各阶段学校学生普遍的课外活动。

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

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原告甲与被告乙作为高三学生,对篮球运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于原告甲在篮球运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风险应由原告甲自行承担。

体育竞赛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体育竞赛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学校组织篮球比赛,学生在赛前训练中因对抗受伤。

那么,学校应否为此担责呢?赛前训练意外受伤,学生状告学校和队友为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体育文化、活跃学校学生业余文体活动,2018年下半年,常州大学决定举行第十四届体育健身节暨2018—2019学年学生篮球联赛竞赛(以下简称“篮联赛”)。

2018年10月,该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篮联赛竞赛规程,明确篮联赛于11月3日起在该校武进校区及西太湖校区篮球场举行,参赛单位为该校各二级学院。

规程规定,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经医务室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参加,且必须在赛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规程还具体规定了参赛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报名办法等。

为了能在校篮联赛中取得好成绩,该校信息数理学院篮球队领队崔某某即在学院QQ群发出信息,通知篮球运动员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训练,该学院甘肃籍学生程某遂在QQ群自愿报名参加训练。

崔某某在群里明确,训练的主要内容以提升体能为主,包括训练传球和罚篮,球员间还相互提醒正式比赛前打友谊赛或者平时“打野球”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2018年10月26日下午5时,程某与周某某等人在校篮球场分组进行对抗训练。

在对抗训练过程中,周某某一组球员持球进攻,体育竞赛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文/李林当周某某上前掩护该球员进攻时与程某发生肢体接触。

后程某继续参加训练,直到训练结束时下场。

程某下场后因感到腹部疼痛,遂回宿舍休息。

室友任某某等三人见其伤势较重,便将其送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救治。

经诊断,程某系闭合性腹部外伤。

程某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4746.82元。

经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受伤治疗并实施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肠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程某受伤后,警方接到报案,调取了现场的视频监控,并对程某、周某某及其他在场同学作了询问笔录。

程某住院期间,常州大学领导到医院看望并送上慰问金5000元。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评注》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评注》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评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涉及的一个问题。

本文旨在就第1176条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与评注,以便于更准确地理解该法条的含义与适用。

二、第1176条法条原文《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法条解读(一)自甘风险的含义“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某种行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1176条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即当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

(二)适用范围该条规定适用于各种文体活动,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在这些活动中,参与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免责情形根据第1176条的规定,只有在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方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参与者的自主选择权和自由权。

四、法条评价(一)积极作用1. 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发展:通过确立自甘风险原则,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促进文体事业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公平正义:在处理因参与文体活动而产生的纠纷时,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

3. 降低诉讼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因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二)待完善之处尽管第1176条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文体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

例如,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界定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存在争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的文体活动是否应适用统一的标准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解读

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解读

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解读发布时间:2022-02-17T06:38:49.578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6期作者:侯国文[导读] 2021年1月4日,因在业余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宋先生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等项。

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引言2021年1月4日,因在业余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宋先生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等项。

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朝阳区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原告对此项运动的危险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同时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北京市宣判的首案,该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案中,朝阳区法院适用了《民法典》正式确立的新规则——自甘风险规则。

该案件也被称为“自甘风险北京第一案” 。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表述及相关法理、判例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包含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参加者实施的行为存在风险。

即参加者才加的文体活动本身就具有收到侵害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以是必然发生的,也可以是偶然发生的的,如拳赛或是篮球运动。

在篮球等具有身体对抗性的运动中,参与者可能会被篮筐弹出的球击中,或是被队友的传球击中,也可能被对手技术拉拽等,这些动作是可以预见、可以容忍的,但故意伤害、肘击、恶意垫脚等严重犯规动作却并不完全在容忍范围之内。

法院审理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裁判规则自甘风险又称风险自负、自愿承担风险、自冒风险、甘冒风险等。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地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

如最终风险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这一条款的确立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那么,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请看本期干货小哥的推送。

法信·推荐案例参与风险性体育运动应当视为自甘风险,在非故意侵权情形下应当减轻体育活动中侵权方的民事责任——殷杰宾、杨丽威诉吉日嘎拉图、北京克来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体育运动固有的特点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风险性体育运动应当视为自甘风险,在非故意侵权情形下应当减轻体育活动中侵权方的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的减轻责任比例应当与该项体育活动的发展情况及运动中风险告知呈正相关趋势。

案号:(2016)京03民终326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11辑(总第129辑)【评论】该案例涉及体育运动人身损害特殊性的考量以及自甘风险原则在该类案件中如何适用的问题。

本案中殷某某参加和学习的是马术运动,马术运动涉及人和动物的配合,运动中存在跌落、马踩等多种天然风险,参加人对这种风险是明知的,如果仅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类案件衡量进行侵权责任的考量显然对侵权方并不公平,故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对侵权方的民事责任进行适当减免,且减免责任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该项运动的发展情形和运动风险告知情形,该案例对类似的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自甘风险在体育伤害侵权中的适用条件自甘风险在体育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条件:范围条件,即发生在体育活动中;客观条件,即该项体育活动项目客观上存在风险,且这种风险是项目固有且难以避免;主观条件,即受害人应当知晓该项运动中的风险。

“自甘风险”绝对适用的缓和

“自甘风险”绝对适用的缓和

“自甘风险”绝对适用的缓和作者:闵伟凡窦冬辰来源:《山东体育科技》2024年第02期摘要:本研究以篮球运动为例,对“自甘风险”绝对适用的缓和问题进行阐释。

研究认为,无法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造成当下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绝对适用的主因。

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妥当性,应当借助客观标准并结合相应的法律推定规则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在篮球运动中,《篮球规则》对我国进行的篮球运动具有约束力,可以认为其内容得到了参与者的普遍共识,因此该规范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客观标准。

《篮球规则》中的侵人犯规、双方犯规、技术犯规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篮球运动的固有风险,行为人即便故意实施此类犯规,也因不具有对于损害结果的故意,进而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

而《篮球规则》中被界定为违反体育精神的犯规以及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因其突破了体育运动的基本道德底线,因此司法中应推定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该推定产生证明责任转移的效果,如行为人不能证明其主观没有过错,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对于行为人利益的保护,则应在个案中确定其注意义务的标准。

关键词:自甘风险;篮球;侵權行为;过错;犯规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840(2024)02-0018-07Mitigation of the Absolute Application of "The Assumption of the Risk Doctrine": Taking Basketball as an ExampleMIN Weifan1,DOU Dongchen2(1.China Basketball College,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Beijing Dishi Law Firm, Beijing 100872, China)Abstract:This study uses basketball as a case study to illustrate the issue of "self-willing risk" in mitigation. The research argues that the inability to accurately determine the 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state of the perpetrator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absolute application of self-willing risk in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ensure appropriate legal appl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ssess the subjective mentality of the actor using objective criteria and corresponding legal presumption rules. In China, "Basketball Rules" has the binding force on the basketball game and can be considered as a general consensus among participants, thus serving as an objective standard for presuming the subjective mentality of the actor.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invading foul, two-way fouls and the technical foul in the Basketball Rules belongs to the inherent risk of basketball. Even if these fouls are committed intentionally, they do not constitute fault under tort law because there is no intention to cause harm. However, fouls defined as violations of sportsmanship and disqualification inBasketball Rules breach fundamental moral standards in sports; therefore, it should be presumed that perpetrators have intent or gross negligence towards causing harm. However, fouls defined as violations of sportsmanship and disqualification in Basketball Rules breach fundamental moral standards in sports; therefore, it should be presumed that perpetrators have intent or gross negligence towards causing harm. This presumption shifts the burden of proof onto them; if they cannot prove their lack of subjective fault, they will bear consequences for failure to provide evidence. Regarding protection of actors' interests, their duty-of-care standard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ly.Key words:self-willing risk; basketball; acts of infringement; fault; foul1问题的提出自甘风险是指民事主体在已知参与某一活动存在风险或可能发生损害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地参与该活动并自愿承担该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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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中自甘风险理论的适用
[] This paper takes the concept of self-risk as the carrier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in China ,so as to summarize the construction of future application.
[Keywords] torts ;sporting events ;risk
1自甘风险的概念
1.1自甘风险的概念自甘风险也称风险自担、自愿承担损害、甘冒风险,指若可以推定受害人应当知道自己所参与的运动将要带来的风险,则加害人可援用受害人自甘风险来抗辩。

可以看出,自甘风险规则能够让喜欢尝试对抗性较高的体育运动的人们认识到自己将要参与的体育赛事所潜在的风险,也可以让对高强度运动所带来的风险的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对风险的靠近。

2自甘风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2.1受害人同意规则
受害人同意规则,是指事故发生后遭受运动损伤的体育参与者在
已知他人的动作能给自己带来特定的损害后果,而对该动作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标识同意。

在我国对于自甘风险的研究,很多研究者把其与受害人同意规则进行混淆,然而两者在适用范围、当事人主观心态、适用方法上都有本质的区别。

从范围的视角入手,受害人同意是对加害人已经实施了加害行为
并且产生了损害结果的前提下,而自甘风险规则是在加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迟故意心态而发生的;在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受害人同意是在受害人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下,受害人故意承担损害结果,因为其已经知道损害结果一定发生仍就参与的事实,但自甘风险却与受害人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被害人并不是放任损害结果或者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仅仅是对体育赛事运动中并非恶意犯规没有超出比赛合理限度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风险的自愿承担。

2.2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而受害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失,由此来减轻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理论基础也有本质区别,受害人同意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进行比较而分配责任的规则,而自甘风险则是更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

对于过失相抵来说,自甘风险在体育适用的领域上更具有公平价值。

因为在体育赛事中,比赛双方的运动员都是经过系统培训并且对于自我所从事的体育项目有深刻认识的人。

因此,在高强度比赛发生的伤害事故,在不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并且没有超出合理范畴内,运动员双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是不放任发生,但能够预见到所从事体育项目的潜在风险,而依然从事体育赛事,可以确定是自愿承担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3体育赛事中适用自甘风险的条件自甘风险对于体育赛事的适用,首先必须对所要从事的体育赛事的激烈程度即此项目所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界限划分。

可以看出不是所有体育赛事的损害结果发生都必须适用
自甘风险规则。

为了确定自甘风险对于体育赛事的适用性,就需要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明确的界限划分。

3.1 主体资格体育赛事活动中,不仅仅是运动员双方在场,包括裁判员、观众、场地提供者,这些都是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主体。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对于体育竞技过程中这些主体的适用,即主体具有认识风险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而在此处就必须明确对于场边观众的保护,在主办方尽到了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而产生类似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就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而对于在场馆外的露天比赛,由于进行的体育赛事导致过路行人的损害就无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因为路人本身并没有参与到体育赛事,不是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就无法适用自甘风险。

3.2风险等级划分
体育赛事的项目种类很多,因此根据不同的比赛项目所带来的对抗强度也是有所不同的,即将体育赛事的损害划分为高强度运动损害、一般强度运动损害以及低强度运动损害。

高强度运动损害,是指在运动过程中由于项目的本质所带来的经常性身体碰
撞,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也可以理解为运动本身就是一种在体育赛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的“暴力”,例如冰球、橄榄球。

在这类运动中参赛运动员在进行比赛之初就已经意识到在这类高强度的对抗中会对自己身体或者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这种伤害的发生
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伤害的程度没有超出比赛规则的范围内就可以认定参赛者是自愿承担此种伤害所带来的损害法律后果。

但如果是违
背了比赛的初衷,而在比赛进行中故意对在场队员进行攻击则不能够以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一般强度运动损害,是指在运动过程中由于项目的本质所带来一定的身体对抗。

这类运动中,参与者在运动之初就会认识到此项目会给其带来的风险。

例如篮球、沙滩排球、足球等运动。

可以看出,一般强度运动损害相对于高强度运动损害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潜在风险
所发生的概率也相对较低。

但这也就对加害人的要求较高,因为他要承担较为合理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伤害是不能够超出比赛规则范围内,对于加害人故意为之的侵权行为,并不能够适用自
甘风险理论,参赛者的参与是对于该体育项目本身的潜在风险而做出的承诺,不包括加害人故意伤害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或者是
超出比赛限度的伤害,对于这些情况应当由加害人自行承担。

低强度运动损害,是指在运动过程中几乎没有身体接触,并且发生潜在风险的概率很低。

例如乒乓球、斯诺克、高尔夫等运动。

在这类项目的参与者中,由于选手是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对于该项目本身的风险程度有明确的认识,即对于他人造成伤害或者被他人伤害的概率很低,而导致损害的级别也很低。

在体育领域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来进行责任分配,一方面能够保障比赛高强度的对抗,使得场上运动员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水准。

另一方面,对于场地管理者的权益保障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于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场地方,场边观众由于比赛进行过程中被伤害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也是在自甘风险概念的范畴之内,即对于所要参与的事项所带
来的风险有理性的认识,而自愿参与其中。

4结语
自甘风险规则一直被纳入我国立法项目中,但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的立法措施。

而主要原因在于对于自甘风险概念的梳理不够清晰与相似概念的混淆导致没有明确的立场。

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可以有效填补侵权责任法的归责漏洞。

要对体育赛事领域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的划分,对于?事强度进行有效的辨析,由此才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的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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