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教师县际(市、区)间调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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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政〔2011〕97号
永嘉县教育局
关于教师县际(市、区)间流动的规定
各学区、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局直属各学校,有关单位:为规范教师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师资队伍的实际,现就我县教师县际(市、区)间流动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调出的规定
(一)调出条件
1.中学、乡镇中心(含片中心)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调出本县任现职时间须满3年,在永任教时间须满6年。
2.教师在永任教时间满5年,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⑴夫妻分居满2年,以结婚证、配偶户籍证明、主管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房产证为准,只能调往配偶户籍或单位所在地;⑵非永嘉籍教师,父母年迈生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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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需调往父母身边照顾的,以父母房产证、户籍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
3.教师在永任教时间满15年的。
4.从事专职后勤工作满3年的。
申请调出的对象每校人数控制在2名以内,由学校根据申请对象的学科、教龄及特殊情况等确定。
(二)限制规定
1.特级教师、省级名师名校长、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自评定之日起未满8年的(评定日期以文件规定为准,下同)。
2.市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省级“三坛”教师自评定之日起未满6年的。
3.省骨干教师、教改之星,市“三坛”教师,县首席学科带头人、县级专业(教育)技术拔尖人才自评定之日起未满4年的。
4.市骨干教师,县级名师、县十佳校长、县学科带头人、县“三坛”教师、教学能手、县级专业(教育)技术优秀人才,中小学高级(含小中高)教师自评定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县级骨干教师、学区级“三坛”教师自评定之日起未满2年和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段长任现职未满2年的。
6.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未满5年的(市教育局统一派遣到国外留学的除外)和在读教育硕士学位的。
7.影响学校等级评估的中学高级教师。
(三)不予调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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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岗、借用,擅自参加事业单位选调或录用考试的,2年内不准外调。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考核的。
3.严重缺编的学校(在岗教职工占总编制数不足70%)。
4.违反计划生育的。
上述年限计算到当年8月31日止。
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校网调整涉及到的教师按人事配套政策执行。
二、教师调入的规定
(一)教师调入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素质良好,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流动到中学、小学(幼儿园),分别具备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且具备以下条件:
1.因夫妻分居、回原籍,且在县外学校实际工作满一定年限(分居年限、在外年限按照《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通知》永人劳社〔2011〕17号文件有关规定)。
2.年龄要求,男在40周岁以下,女在3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三坛”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业务荣誉获得者,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中职学校重点专业紧缺学科,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优秀人才和市级以上业务荣誉获得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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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参加上塘镇、瓯北镇学校竞岗考试,竞岗学校未落实的,由教育局择优统一调配到原籍地或配偶户籍地就近学校或山区学校任教。
2.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三坛”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业务荣誉获得者及名校优秀教师,由县局统一调配到缺编缺岗学校任教。
三、办理程序
(一)跨县调出办理程序
符合调出条件的对象,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中学、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后先向学区提交相关材料(本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业务荣誉证书、结婚证、配偶在外县(市、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主管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房产证;父母房产证、户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区初审合格后,填写商调表两份】,5月20日前,学区、直属学校按每校不超过二名将对象的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核,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公示一周后,5月底统一发函至拟调往学校的主管局。
校级领导申请调动,须事先征得局党委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要求调入本县的对象,将相关材料【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业务荣誉证书、结婚证或父母户籍证明、配偶户籍证明和本人照片2张、商调表、商调函】于5月30日前送县局政工科审核;经研究拟商调后,教育局、人事局发函调入对象主管单位调阅人事档案、近期健康体检表及工作表现鉴定,调阅材料须于6月20日前寄送县局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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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肃纪律
(一)对在当年8月15日前未办毕流动手续的,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否则,作自动离岗论处。
(二)流动对象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流动资格且2年内不准流动。
(三)各学区、学校(单位)要严肃纪律,严格把关,增强大局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骨干教师的思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生活环境,以实际行动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与适当待遇留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学区主任、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附件:1.永嘉县教师县际(市、区)间流动审批表
2.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教师县际流动规定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县政府郑小小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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