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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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青政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二00七年四月)根据《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青阅[2006]80号)精神,本着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解决好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特制定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

一、调整的重要意义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界的调整是基于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生态功能,强化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思路,针对区内重点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所做的一次全局性调整,最终实现资源有序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这次调整工作,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三江源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三江源保护区功能区界作适应性调整,可使保护区各功能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效地发挥其整体生态功能;缓解或解决我省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的矛盾,有利于保护区的依法管理。

同时,水电资源开发可改善保护区群众生活的能源结构,使依赖薪柴为主要生活能源的局面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有利于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承接的职责。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2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的职责。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的职责。

4国务院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职责。

2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审核的职责。

3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的职责。

4中小学杂费审核的职责。

5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改革教育发展方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2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青政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9〕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九年二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8〕43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大胆探索,深入实践,找出一条符合省情林情的林改路子,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

用2年时间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出符合省情林情的明晰产权模式、林地经营方式、主要政策措施、林业管理制度,形成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展,试点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试点县和试点单位能够代表农业区、半农半牧区、牧业区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地方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和各林地类型、林种类型混合区域等类型区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青政办[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2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青海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青”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青海科技发展,建设创新型青海,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科技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历史上科技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之一。

全省科技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方向和重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创新型青海为目标,以体制和政策环境创新为先导,以科技产业化和创新体系建设为重点,立足科技富民、科技强省、科技能力提升三个层面,突出“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在发展循环经济、新能源经济、生态经济与民生经济方面破解了一批技术难题,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有效引领和支撑了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截止“十一五”末,全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为“十二五”全省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全面转移到解决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上。

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循环经济、新能源经济、生态经济与民生经济的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青政办[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07]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二月八日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前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五中全会又创造性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强调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出了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发展目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目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因受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部署,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职责。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职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下放的职责。

1向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行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河道范围内采砂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

2水利工程审批管理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

除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外,其他市、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审批权限在限额内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20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20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十二五”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关键时期。

谋划好“十二五”能源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和能源产业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能源工业稳定持续发展,对于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青海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依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十二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编制,是“十二五”期间全省能源发展的蓝图,是政府指导能源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一章发展现状“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能源取得新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十一五”主要成就“十一五”期间,全省一次能源生产达到13463万吨标准煤,消费总量11355万吨标准煤;五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50亿元。

---电力建设迈上新台阶。

全省电力装机超过千万千瓦,达1293万千瓦,其中,新能源开发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建成太阳能发电装机3万千瓦。

---输配电能力进一步增强。

建成750千伏电网西电东送两个通道,形成了330千伏骨干网架,电网覆盖面积进一步扩大,供电质量明显提高。

青海省西宁市“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

青海省西宁市“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
v r l de e o m e tofXi n e al v lp n ni g.
Ke r s Twe fh fv - e r p a y wo d : l i e y a l n;f r s r ;r g l t n a d p a n n t o e t y e u a i n ln i g o
系 的桥梁 和 门户 。 由于 地 处 内 陆腹 地 , 候 严 寒 气
干燥 , 森林 覆 盖 率 低 , 态 问题 突 出 , 快林 业 和 生 加
西 宁 辖 四 区 三 县 , 面 积 7 60 7k 。 总 9 .4 m。 20 0 9年底 , 常住 人 口 2 0 5 2 . 0万人 , 中少 数 民族 其 5 . 8万人 , 54 占总 人 口的 2 . 6 。2 0 51% 0 9年 完 成
V ct n l n eh ia olg , a g ig。 h a x 7 2 0 ) oai a d T c nc l l e Y n l o a C e n S a n i 1 1 0
Ab ta t sr c :Th a e ic s e h wefh f e y a ln o o e ty i nn fQig a r vn ei e p p rds u s d t et l i — e rpa ff r s r n Xii g o n h ip o i c n t v
西 陕 ( .国 家林 业局 北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 , 西 西 安 1 7 0 4 ;. 1 0 8 2 宝鸡 市 马 头 滩林 业局 , 西 宝鸡 陕 710 ; 2 0 6
3 杨 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西杨 凌 . 陕 摘
720) 1 10
要 : 文 提 出 了青 海 省 西 宁市 “ 二 五 ”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指 导 思 想 、 展 目标 , 合 林 业 发 展 的现 实 本 十 林布 局 和 空 间 布 局 , 落 实 了分 项 建 设 规 划 , 定 了保 障措 施 , 指 导 “ 二 五 ” 间 西 规 并 制 以 十 期 宁 市 林 业 持 续 、 定 、 康 、 调 发 展 , 动 现 代 林 业 三 大 体 系建 设 , 现 国家 森 林 城 市 建 设 目标 , 建 和 稳 健 协 推 实 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3施行日期2016.03.03文号青政办〔2016〕31号主题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日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为大力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加快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开展农牧区垃圾治理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二)《青海省开展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5〕25号);(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

二、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有效治理农牧区垃圾,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全省农牧区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青政办[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增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审核工作职能;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协调指导职能;加强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能;加强公文审核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涉密文件和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

承办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依法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进一步提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功能恢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31•【字号】青政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0年1月)为认真贯彻《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8号)精神,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和林改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林改的总体目标从2010年到2012年底,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实现资源增长、农牧民增收、生态良好、农村牧区和谐的目标。

二、林改的范围全省范围内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集体林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权属清楚的集体林地;争议调处解决后的集体林地;已经以各种形式承包到户或者流转,但尚未办理林权登记,需要对该承包人或者受让人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利的集体林地。

纳入改革范围的集体林地类参照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及其数据更新调查成果”确认;林地的公益林类别参照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确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方便我省对外交往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称作了英文翻译,现印发给你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Ceneral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二、青海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planningCommiaa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andTrade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教育厅DepartmentofEdu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科技厅Depart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EthnicAffairs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AdministrationforReligiousAffairsofQinghaiProvin ce)青海省公安厅DepartmentofPublic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ofState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政厅DepartmntofCivilAffair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司法厅DepartmentofJust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财政厅DepartmentofFinan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人事厅DepartmentofPersonnel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ofLabourandSocial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ofLandand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建设厅DepartmentofConstruc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交通厅DepartmentofCommunication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水利厅DepartmentofWater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农业厅DepartmentofAgri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畜牧厅DepartmentofAnimalHusbandr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offoreignTradeandEconomicCooperat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文化厅Departmentof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卫生厅DepartmentofHealth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Planning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审计厅DepartmentofAudi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察厅Departmentof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三、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ofLocalTax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o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广播电视局AdministrationofRadioandTelevi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统计局BureauofStatishc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forlndustryandCommer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新闻出版局AdministrationofPressandPubli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林业局Forestry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ofQualityandTechnology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四、委、厅管理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ForeignAffairsandOverseasChineseAffairs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 青海省粮食局AdministrationofGrai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狱管理局Prison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BureauofGeologicalandMineralExplorationandExploit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测绘局BureauofSurveyingandMappingofQinghaiProvince五、直属事业机构青海省体育局AdministrationofSpor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旅游局Tourism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六、常设办事机构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Peopie’sAirDefenseOff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PovertyAlleviationandDevelopmentOfficeofQinghaiProvince注:1、本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美式拼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青政办函[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函[2010]15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骆惠宁省委副书记、省长常务副组长:徐福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高华省政府秘书长曹文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高存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主任成员:张守成省经委主任王予波省教育厅厅长解源省科技厅厅长普日哇省民宗委主任更阳省民政厅厅长程丽华省财政厅厅长纪仁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山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赵浩明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匡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杨伯让省交通厅厅长于丛乐省水利厅厅长曹宏省农牧厅厅长何少民省商务厅厅长曹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厅长苏宁省卫生厅厅长张进京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党明德省地税局局长王向明省广电局局长侯碧波省统计局局长李三旦省林业局局长刘建青省安监局局长李宁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冯建平省体育局局长吴大伟省旅游局局长罗松达哇省扶贫开发局局长马文邦省委副秘书长姚海瑜省政府副秘书长尚玉龙省政府副秘书长吴海昆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曹文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海昆、高西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研室、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抽调,必要时抽调人员脱离原岗位工作,集中办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青政办[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前言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目标和总体部署,依据西部大开发新十年上台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青海省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等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青海“生态立省”战略,建设“大美青海”、新青海,应青海省旅游局邀请,中国旅游研究院主持编制《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青海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首次被纳入省政府专项规划,意义重大。

在充分认识本次规划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中国旅游研究院组成了以石培华副院长为组长的专家组,并于2010年5月中下旬对青海省西宁、海东、黄南、海北、海西等五个州、地、市的旅游资源和产业要素进行了全面的实地考察。

考察及规划编制期间,专家组先后在北京、西宁数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广泛而认真地听取了青海省旅游局主要领导,各州、地、市旅游局主要领导,各主要省直机关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8月底又将《规划》文本放在网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形成如下判断:“十一五”期间,在青海省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积极行动支持下,形成了强力推动旅游发展的格局和全社会推动旅游发展的浓郁氛围和合力;全省交通网络和城镇体系基本形成,旅游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2.21•【字号】青政办[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4]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对于我省实现富民强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研究和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抓住未来二十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迎接挑战,加快发展;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围绕“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性任务,贯彻“五个统筹”,做到“五个坚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按照保持和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势头,保持和发展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提高、不断得到实惠的势头,保持和发展全省社会稳定、各族人民团结和谐、积极奋进的势头的总体要求来编制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青政办[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前言“十二五”时期,是青海省大力推进“四个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持续扩大,对运输能力、效率与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必须树立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打造枢纽、畅通通道、加密网络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一章“十一五”交通发展现状一、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扩大内需等历史机遇,持续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铁路、公路、民航、内河航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总量,提高能力,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全面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青藏铁路、青藏公路为主轴,“两横三纵”主骨架公路及干线、次干线公路,支线铁路和省会西宁机场及格尔木、玉树支线机场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网初步形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青政办[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06]1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11月)城镇体系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城镇发展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部署,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搞好城镇体系规划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重点阐明“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空间布局和政策措施,以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

第一章城镇体系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城镇发展的主要成就“十五”时期是我省城镇发展最快的时期。

各地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有利时机,围绕“两大历史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精神,采取“扩市提位”、“撤乡建镇”、“重点扶持”、“生态移民”、加快小城镇发展等一系列措施,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探索城镇建设投资多元化机制,发挥重点小城镇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使我省城镇数量显著增加,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城镇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投资环境极大改善,逐步形成了以西宁市为中心,格尔木市为次中心,各州地政府所在地城镇为区域中心的大城市、小城市、州府所在地城镇、县城、建制镇不同规模等级的城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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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19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青海省“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为了加快发展高原现代林业,构建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林业生态文化体系,为青海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屏障。

依据《全国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青海省“四区两带一线”发展规划纲要》,在全面总结“十一五”青海林业发展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十二五”发展机遇与面临挑战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立省”战略的总体要求,制订《青海省“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确定了“十二五”(2011-2015年)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建设任务等。

本规划是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十二五”时期青海林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第一章“十一五”发展简要回顾“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林业由传统林业向高原现代林业发展、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转变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这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中央首次召开了林业工作会议,明确了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历史使命。

青海省首次召开省委林业工作会议,提出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立省”战略。

“十一五”时期,青海林业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务林人奋发进取,锐意改革,扎实工作,林业建设依靠项目带动和改革推进,在生态建设、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科技推广与林权改革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还存在着不少制约林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一节主要成就一、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成就突出,生态功能得以提升“十一五”期间,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广大林业职工的共同努力,全省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已呈现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重点,“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全面协调推进的生态建设新格局。

1.着力保护和构建高原森林生态系统一是以流域管理的思想,按照“南封、北育、西治、东造”、构建“一屏两带”的生态安全格局,认真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林业工程。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完成营造林任务56.90万hm2,其中人工造林18.34万hm2、封山育林38.56万hm2。

森林覆盖率达到5.23%,比2005年增加0.83个百分点,提前完成了“十一五”规划5.07%的目标,活立木总蓄积4589万m3;二是通过签订管护责任书、完善奖惩制度,全省198.3万hm2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完成了306.74万hm2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三是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参加义务植树人数达1359万人次,完成义务植树7009万株;四是城乡绿化进程不断推进,组织开展了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和“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完成了150个村的绿化工作,改善了城乡人居环境。

2.着力治理和改善荒漠生态系统“十一五”期间,全省林业部门坚持以林业重点工程带动防沙治沙工作,紧紧依托“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重点公益林、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等防沙治沙力度,使我省的防沙治沙工作逐步走向了整体治理、快速推进的道路。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完成沙化土地治理面积15.27万hm2,其中人工造林种草6.12万hm2,封山(沙)育林8.80万hm2,工程治沙0.35万hm2,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沙化土地面积由上个世纪末年均扩展31.6万hm2,到现在年均减少1.1万hm2,沙漠化土地面积扩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3.着力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一是湿地类型保护区建设初具规模。

现已建三江源、青海湖、隆宝3处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连山、可鲁克湖-托素湖2处湿地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继青海湖保护区列入《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之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扎陵湖和鄂陵湖湿地也列入了《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二是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为主攻方向,实施了三江源、青海湖、可可西里、隆宝、可鲁克湖-托素湖等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有效地促进了我省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三是加强湿地保护项目前期申报工作。

完成了《青海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5-2030年)》,编制了可可西里卓乃湖、太阳湖、西宁、黑河源、大通县宝库河流域、贵德黄河清湿地公园等6个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国家立项批复。

4.着力维护生物多样性一是以维持健康生态系统为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突出就地保护,积极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实施了孟达、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期建设工程;二是开展了全省自然保护区调研工作、麝类资源专项调查、普氏原羚分布区野外通道和饮水点建设工程、青海高原水鸟繁殖群调查工作;三是建设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立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16处、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29处,提高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水平;四是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工作,在青海湖和通天河流域启动实施了中欧生物多样性保护社区协议保护项目,探索和示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制和机制。

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成就突出,兴林富民取得实效1.两大基地建设促进了林业产业发展按照“东部沙棘、西部枸杞”的林业产业发展思路,在柴达木盆地种植枸杞0.67万hm2,可采果面积0.4万hm2;在东部地区营造人工沙棘林8.67万hm2。

依托柴达木高科技药业公司、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康普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加工利用枸杞果和沙棘果资源,年加工产值近3亿元,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实现了我省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双赢。

2.生态旅游成为林业发展的主导产业按照“积极推进资源转化战略,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要求,不断挖掘林业在旅游方面的潜力,充分利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的景观资源和动植物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以自然风光和乡村旅游带动农牧民增收。

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处,省级自然保护区6处,并已建成7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处国家级湿地公园和8处省级森林公园。

森林旅游、湿地考察旅游和自然保护区旅游等生态旅游已发展成为我省林业的主导产业。

3.为民办实事取得实效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投资1.96亿元用于新农村生态建设,在农村绿化、帮助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将林业为民办实事办成一项得民心的工程。

同时,立足实际,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如帮助湟中县岗岔村建立了50亩沙棘育苗基地,每亩收入可达1.5万元,年人均收入与其它村相比,净增收1376元。

三、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成就突出,生态文明观念不断强化1.生态宣传深入人心充分利用“荒漠化日”、“国际湿地日”、“植树节”、“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一系列科普宣传活动,把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开展生态文明观教育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现代媒体,提升人们关注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的热情。

2.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建设了一批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为依托的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向奥运会组委会捐赠5万枝唐菖蒲鲜切花,为奥运会增姿添彩,对宣传青海、推出青海花卉品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支撑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林业发展环境得以优化1.林业投入大幅增加坚持资金带动战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林业建设资金显著增加,为林业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十一五”期间,全省林业总投资达51.5亿元,比“十五”期间(29.5亿元)增长74.5%。

同时在资金使用中,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运行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依法治林进程加快,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十一五”期间,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环保法〉实施办法》、《禁伐令》、《禁牧令》、《禁采令》等法规制度,同时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林业法规。

紧紧围绕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总体目标,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严打整治和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十一五”以来,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1.16万次,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26万人(次),有力地保护了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强化森林火灾防控,取得了连续24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好成绩;不断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面积69.8万hm2,重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严格审核征占用林地项目,严格采伐限额管理。

3.实施科技兴林战略、林业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在东部地区开展了系列抗旱造林技术,在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重点开展了以推广杨柳深栽造林和工程治沙为中心的荒漠化综合治理技术。

完成了4项国家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和31项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社会林业工程创新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邀请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美国等外籍专家开展小蠹虫信息素防治技术研究。

这些成果有效地提高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4.林业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通过开展“作风年建设”、“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争先创优”等活动,进一步推动“四型”机关建设,提高了队伍素质。

通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了一支作风优、工作实、能力强的林业工作队伍。

五、国家支持林业政策实现重大突破1.生态补偿制度不断完善截至目前,中央已将我省306.74万hm2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

同时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将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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