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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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条例

安徽省测绘条例

安徽省测绘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07•【分类】其他正文安徽省测绘条例(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

第二章测绘系统和标准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

第三章基础测绘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五)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校准管理制度

测绘校准管理制度

测绘校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测绘校准管理工作,加强对测绘校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校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测绘校准机构、测绘单位、测绘人员等。

第三条测绘校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准确的原则,依法合规、公正公平、诚信守约的要求,加强事前规划、实时监控和事后评估,保障测绘校准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测绘校准管理工作要强化技术规范,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校准数据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第五条地方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校准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校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推动测绘校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确保测绘校准活动依法规范和科学有效进行。

第六条测绘校准管理工作要重视对测绘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对测绘技术装备的更新和升级,努力提高测绘校准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测绘校准管理工作要注重对测绘校准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测绘校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方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测绘校准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测绘校准技术培训和交流,促进测绘校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测绘校准管理范围第九条测绘校准管理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测绘校准机构、测绘单位、测绘人员以及与测绘校准活动相关的各类设备和技术。

第十条地方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测绘校准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制定测绘校准管理规范和流程,确保测绘校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测绘校准管理工作要强化对测绘校准机构和测绘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测绘校准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测绘校准管理工作要重视对测绘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测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测绘校准活动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校准设备和技术进行统一管理,推动测绘校准工作的设备化和信息化。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皖自然资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两统一”职责,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自然资源保障。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政治“三力”(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认真分解落实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重点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二)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组织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入学习贯彻运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三)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皖自然资法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法治建设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为“十四五”发展开局起步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坚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领导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的根本遵循。

召开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厅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专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2.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领导。

调整充实厅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无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6
【摘要】《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10-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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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备 土 地 测 绘 规 定

储 备 土 地 测 绘 规 定

储备土地测绘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储备土地测绘工作,确保储备土地测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辖区(含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测绘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储备土地测绘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征用、收购(回)、抵押、上市等过程中,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实施的各类专项测绘。

第四条储备土地测绘应严格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58—99)、《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安徽省土地利用现状图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测绘技术规范。

第五条合肥市储备土地测绘使用的坐标系统以1980西安坐标系为主,高程系统以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主。

使用其他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储备土地测绘的图幅规格及比例一般按整地块(不分幅)出图,对于地块面积较大的采用矩形分幅(40cm ×50cm)或正方形分幅(50cm×50cm),图幅覆盖不全的,可加长或加宽(以10 cm 倍数加长或加宽)。

地图比例宜采用1:500—1:2000。

合肥市二环内应采用1:500比例地图;二环外测区且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1000比例地图;用于土地征收或其它专项用途测绘的,比例不大于1:2000。

对于区域性测绘,为表达各地块关系,市政设施布局、道路交通的现状及规划情况的,可增加1:2000—1:5000比例测绘。

第七条储备土地测绘范围须全面反映储备土地的地形、地貌(建筑物、构筑物等)现状,确保城市基本地形图的现势性。

测绘范围宜以城市道路、河流为街坊划定。

距城市道路较远时,实测范围为储备土地外扩60米范围,且应涵盖储备土地四址界线外第二排建筑物(北侧外扩不少于100米)。

储备土地附近的重要市政设施、建筑群宜增加为实测范围。

第八条地图上各单位、道路、河流等名称注记以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须现时准确。

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测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保证测绘工作的安全进行,保障测绘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测绘单位内部测绘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保障测绘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对测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依法保管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测绘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他们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坚决支持和积极参与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测绘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责任人。

他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和本职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负责人。

他们应当深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掌握和更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的员工是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

他们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维修保养人员是车辆驾驶和维修保养的责任人。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皖自然资公告〔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邮编23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关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20年11月2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测绘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测绘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测绘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测绘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各类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测绘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和工作程序的合理性,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测绘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透明原则,保证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六条测绘项目实施管理的目标是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二章测绘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第七条测绘项目的立项应当参照《国家测绘规划》和《省测绘规划》,确定项目的类别、范围、内容、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测绘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技术可行的原则,明确项目的投资、周期、进度计划等。

第九条测绘项目的立项应当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测绘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已经批准立项的测绘项目一旦发生范围、内容、任务目标等重大变化,必须重新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二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组织架构、工作分工、责任领域等。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确定项目的进度计划、工作任务和检查周期,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测绘成果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合同,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做好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技术水平。

测绘单位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职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单位内部应设立技术部、质量监控部、项目管理部等关键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技术部负责测绘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质量监控部负责成果质量的检验和控制,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策划和实施。

二、人员管理测绘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同时,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服务改进。

三、设备与资料管理测绘设备是完成测绘任务的重要保障。

单位应定期对测绘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性能符合要求。

测绘资料的管理也应规范化,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四、质量控制测绘成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利益和社会的信任度。

因此,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数据采集、处理到成果输出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质量控制。

同时,应定期对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

五、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测绘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在野外作业时,要确保人员的安全装备齐全,遵守作业规范,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服务与反馈测绘单位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应注重与用户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测绘成果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七、法律法规遵守测绘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八、科技创新与发展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挑战,测绘单位应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测绘成果的价值,增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测绘法管理制度

测绘法管理制度

测绘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测绘行业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测绘单位、测绘人员以及测绘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等。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所有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测绘活动。

2、科学规范。

测绘活动必须符合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安全第一。

在进行测绘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测绘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保护环境。

测绘活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5、质量至上。

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测绘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不得造假。

6、诚信守法。

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测绘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测绘单位管理1、注册登记。

所有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获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测绘业务。

2、组织架构。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测绘活动的顺利进行。

3、人员管理。

测绘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测绘技术水平。

4、设备管理。

测绘单位必须配备先进的测绘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5、质量控制。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规范,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安全防护。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测绘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7、信用评估。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信用档案,维护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增强社会信任度。

五、测绘人员管理1、注册认证。

所有从事测绘活动的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工作。

2、技术水平。

测绘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测绘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3、职业操守。

测绘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工作纪律。

测绘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泄露测绘数据。

单位测绘技术管理制度

单位测绘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测绘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测绘技术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测绘项目策划、组织实施、成果生产、质量控制和成果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我单位测绘技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遵循测绘技术规律,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严谨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3. 安全可靠:确保测绘活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效率优先:提高测绘工作效率,缩短测绘周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成立测绘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测绘技术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测绘技术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测绘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审批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3. 审查测绘项目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4. 组织测绘技术培训和考核。

5. 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确保成果符合要求。

第六条测绘技术管理部负责测绘技术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测绘技术管理部职责:1. 负责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2. 负责测绘项目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3. 负责测绘成果质量控制和成果验收。

4. 负责测绘技术培训和考核。

5. 负责测绘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测绘项目策划与实施第八条测绘项目策划:1. 确定测绘项目的技术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预期目标。

2. 编制测绘项目技术方案,明确技术路线、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 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九条测绘项目实施:1. 按照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作业。

2. 严格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3. 加强测绘作业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4. 及时解决测绘作业中的技术问题。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验收第十条质量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测绘现场管理制度

测绘现场管理制度

测绘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测绘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测绘单位及其员工在测绘现场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测绘现场应当是指挥、监督和指导人员和检测、测量、监测、校正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测绘任务时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测绘现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测绘作业安全,并保证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在测绘现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变原始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测绘成果。

第六条测绘现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定,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制定测绘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测绘现场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测绘现场的技术支撑和人员得力支持。

第二章测绘现场管理流程第九条测绘现场管理应当包括工作策划、任务分配、测绘实施、数据采集、数据处理、验收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测绘现场工作应当根据测绘任务书和技术规范,有序进行工作策划。

第十一条测绘现场应当有明确的任务分配,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测绘现场应当有完备的测绘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以保障测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测绘现场采集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符合技术标准,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十四条测绘现场数据处理应当按照测绘规范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修改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测绘现场验收应当有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测绘现场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测绘现场管理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各种危险和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现场管理记录和档案,保留相关资料和数据,供日后查阅和借鉴。

第三章测绘现场管理责任第十九条测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测绘现场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测绘现场管理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测绘管理制度文件

测绘管理制度文件

测绘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测绘管理工作,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测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测绘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诚信、创新”的原则,保证测绘项目合法、合规、合理、合理的实施。

第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测绘管理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二章测绘人员管理第五条测绘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具备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

第六条测绘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第七条测绘人员应按照测绘项目的安排,执行测绘任务,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测绘人员在测绘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测绘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测绘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九条测绘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测绘设备和材料。

第十条测绘设备和材料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测绘设备和材料应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保证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测绘设备和材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准确。

第四章测绘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根据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测绘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测绘项目的委托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配合测绘单位,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测绘项目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测绘人员及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提交甲方和监理单位,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测绘成果图件,并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测绘成果图件的保管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测绘成果图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测绘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测绘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测绘组织及管理制度

测绘组织及管理制度

测绘组织及管理制度一、测绘组织机构测绘工作主要由国家测绘局及各级地方测绘部门负责,国家测绘局是全国性的测绘管理机构,具有全国统一领导和协调测绘工作的职责。

地方测绘部门则是省、市、县一级地方政府的测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测绘工作。

国家测绘局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包括技术规划部、工程管理部、地理信息中心、监督检查室等,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地方测绘部门也设有类似的机构设置,以负责本地区的测绘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测绘管理制度1.测绘项目管理制度测绘项目是测绘工作的基本单位,每个测绘项目都需要经过立项、规划、实施、验收等环节才能完成。

为了确保测绘项目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健全的测绘项目管理制度。

这包括项目立项流程、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成果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2.测绘数据管理制度测绘数据是测绘工作的核心成果,对于各行业的发展和决策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测绘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必须建立健全的测绘数据管理制度。

这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测绘质量管理是测绘工作的重要保障,只有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才能确保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和精度。

为了提高测绘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的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这包括测绘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估、质量监控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4.测绘人员管理制度测绘人员是测绘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选拔、培训和管理优秀的测绘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的测绘人员管理制度。

这包括人员选拔机制、培训计划、技术考核、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测绘人员能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5.测绘安全管理制度测绘工作涉及到机密信息和国家安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测绘工作的安全性,必须建立健全的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加强测绘工作 服务科学发展——《安徽省测绘条例》解读

加强测绘工作 服务科学发展——《安徽省测绘条例》解读
基础 性 、 益性 事业 , 系 国家 主权 、 质量 监 理 。 公 关 为加 大 测 绘 市 场 监 管 力 度 , 条 《 国 防安全 和 国家秘 密 。 全 面提高 基 为
础测 绘 的保 障 能 力 和 服务 水 平 ,条 例 》 规 定 , 绘行 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 《 还 测 例》 了如 下规 定 : 作 一是 规 定省 、 区 建立 测绘 行业 信 用制 度 , 设 对在 本行 政
充 测 绘标 准 和 规 范 一 防止 “ 出多 门” 图
测 绘 技 术 规 范 和标 准是 进 行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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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淮法治 20 2 08・3通 过加 强资 质资 格 的管 理 , 建立 测绘
民政 府 应 当将 基 础 测 绘 纳 入 本 级 国
发 展提供 保 障服务 , 将起 到 十分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省 级 大 地 测 绘 资 质 承揽 测 绘 业 务 等 现 象 时 有 必 重 的作用 。 要 控 制 网 的基 础 上建 立市 、 级 大地 控 发生 ,测 绘项 目的承 包发 包不 规范 , 县 《 条例 》 十章 四十 一条 , 要规 制 网。 共 主 这些 规定 使我 省 的测绘 工作 更 层层 转包 使测 绘 成果 粗制 滥造 , 国 给 三 了测绘 系统 和标准 、基础 测绘 、 测 加 规 范 , 一定 程 度 上 避 免 了“ 出 多 家 和人 民财产 造成 了损 失 。 图 为此 ,条 《
资质 资 格 、 绘 成 果 管理 、 图管 测 地 等方面 的 内容 。 门” ,测绘成 果 之 间不 能兼 容通 用 的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5月18日国家测绘局发布国测发〔1993〕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收费范围一、测绘工程(一)大地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四)地图编制;印刷;(五)工程测量;(六)数字化测图;(七)地籍测绘;(八)海洋测绘;(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收费的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保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成果成图质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定收费标准的85%为最低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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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06-26,录入日期:2004-09-28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1、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2、摄影测量、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积(平方公里) 5 8 12 40 100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5、重大测绘项目、涉外测绘项目和大型工程测绘项目;6、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7、公开地图、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的编制、印刷。

(二)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1、一、二级控制测量;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项第三目规定项目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积(平方公里) 0.5 1 2 5 253、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4、中、小型工程测绘项目。

(三)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省、行署、市管理项目以外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标准。

其中专业测绘项目可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其他城市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一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三章测绘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第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按前款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审查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需要变更或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或者与境内有关测绘单位合作承担测绘任务,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我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第十五条地图的编制、印刷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图的出版工作,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承担地图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地图编制资格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第十七条下列地图在出版、展示前,须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

其中,有专业内容的地图在报送审批前,其专业内容应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

(一)公开出版的地图;(二)绘有国界线或省界线的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图、书刊插图和示意图;(三)与境外出版商合作出版的地图。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加印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出版、展示。

第十八条普通地图应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时事宣传图、交通旅游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或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九条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出版地图,必须征得底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交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公开出版。

第二十一条利用地图作为载体,以广告为目的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直接刊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提供使用。

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

专业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境外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或与我国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成果,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份。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测绘成果所有人不得拒交。

第二十四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保密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尚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所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测绘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二十九条测量标志是测绘活动使用的基础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

测量标志保护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严禁下列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拆卸、移动测量标志的觇标,在觇标上附挂电力线和通讯线、设观望台、搭棚、拴牲畜或附着其他物品;(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三)在距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四)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五)在距测量标志30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线;(六)移动、损毁地下标石;(七)在有测量标志的地方建造建筑或在附近建造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筑物;(八)其他破坏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测量标志状况,制止损毁测量标志行为,并向委托的保管单位报告保管情况。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向保管人员出示测绘工作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天文点、重力点及一、二等三角(导线)点、水准点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须经设立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应扣除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的面积。

新建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征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下列处罚:(一)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在地图出版、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图内容有严重错误的,还可没收地图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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