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
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论
一
、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及 其 本 质 属 性
依 照我 国《 事诉 讼法 》 7 条 规定 ,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是 指 司法 机 关在 刑 事 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讼活 动 过 程 中 , 解 决 刑 第 7 刑 在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同时 , 附带解 决 因被告 人 的犯罪 行 为给被 害人 所造 成损 失 的赔偿 而进 行 的诉讼 活 动 。1由 [ ]
收 稿 日期 : O 0 8 l 2 1 —0 一 2 作 者 简 介 : 天 锋 ( 9 5 ) 男 , 肃 宁 县 人 , 北 民族 大学 副 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 郑 16一 , 甘 西 主 ① 诉讼 有 广 狭 两 意 : 义 的 始 于 起 诉 , 于审 理判 决 ; 义 的包 括 执 行 , 事 案 件 还 包 括 侦 查 。通 常 以 广 义 为 主 , 狭 终 广 刑 以起 诉 、 判 、 审
在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重 构 过 程 中 , 何 满 足 现 代 司法 制 度 基 本 要 求 和 实 现 公 正 与 效 率 的 协 调 与 平 衡 , 文 认 为 , 我 国 附 带 如 本 从
民事诉 讼 的 长 期 实 践 看 , 体 现 其 注 重 司 法 效 率 、 益 价 值 的 同 时 , 当 重 视 刑 事 诉 讼 与 民事 诉 讼 各 自公 正 、 义 价 值 的 实 在 效 应 正 现 。 基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公 法 属 性 , 本 质 上 更 多 地 体 现 为私 法 属 性 的特 点 , 应 社 会 发 展 、 化 要 求 , 刑 事诉 讼 法 但 适 变 在 再 修 订 时 , 当在 立 法 上尽 量 缩 小 可 以适 用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范 围 。 同 时 , 予 诉 讼 当 事 人 以选 择 权 , 过 鼓 励 刑 事 被 害 应 赋 通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反思与重构
现, 近些年来 出 现 的每 个 重 大冤 假 错 案 的 重侵犯人权 的现象。 个 中原 因, 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诉讼制度本身 的不 完善 , 这种不完善显然与一个 国家 的刑事诉讼 的 目 的观有 着 紧密 的联 系 , 因此 对 当前 刑 事 诉讼 目的 的
2 00 9年 第 6期 第1 9卷 总 第 8 4期
铁 道 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a fRal yP l e C l g o r lo i n wa oi ol e c e
2 09 No. 0 6
V0 . 9 S ra 4 1 1 e i l8
本 目的的层 次性 区分 。直 接 目的包括 控制 犯罪 与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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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我 国刑事 诉讼 目的的反 思
众所周知, 当前 惩 罚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双 重论 目
的论在我国刑事诉讼 目的理论 中具有通说地位 , 影
响甚广 , 理论 研究 的成果 也 在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在 其 立法上 , 如在 诉讼 原 则 、 师 辩 护 制 度 、 制措 施 及 律 强 审判方 式等 方面 , 都注 人 了人权保 障的 因素 , 这种 但
诉讼 目的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本身, 因为查
原则是正义 , 并且作者引用了台湾学者黄东熊的观 点 :虽 日刑 事诉 讼 具 有 发 现 真 实 和保 障人 权 之 两 “
个 目的 , 终极 目的却是 追 求 正义 。 这 里论 者 显 但其 ”
明案件事实真相本身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 只是解决 问题 的一个 平 台 , 刑事 诉 讼 显然 不 仅仅 是 为 了设 立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9.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2009年12月发布)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初部署了以“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中心议题的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活动,旨在通过学术讨论,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
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一活动,成立了2009年度省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组委会。
组委会及时下发了通知,布置了任务,明确了责任,并组织作者进行了论文写作培训。
各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理论研讨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撰写出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为搞好学术讨论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学术讨论会共收到543篇论文,经过专家评审组的初评和复评,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40余篇,在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奖19篇(全国第12名),其中二等奖4篇,三等奖8篇,优秀奖7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学术论文研讨活动的开展,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鼓励全省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省法院决定对我省法院2009年度103篇获奖学术论文和4个组织工作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希望全省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争做学习型、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我省应用法学研究的繁荣,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名单(陕西)2009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名单2009年度全省法院学术论文组织工作优秀奖名单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名单(陕西)二等奖刘天运高伟刘群(西安中院)诉讼欺诈的防范与规制--以关联主体诉讼为研究对象高伟何育凯(西安中院)司法良知的历史解读与现代建构康宝奇杜豫苏赵旭忠(西安中院)“文化管理”的核心命题:司法良知的培育姚建军孙海龙(西安中院)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重大损失”--知识产权民事侵害赔偿认定方法刑法化的思考三等奖秦安祥王宏杨成会(省法院)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保障方程求解王宏贾明会(省法院)法官工资福利制度改革坐标体系求证康宝奇杜豫苏季立耘阿尼沙(西安中院)“外援型”法官助理模式运行之检讨及型构高伟(西安中院)李小鹏(灞桥区法院)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李家宁宫建军(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探寻法官心理问题的起因和自我消解之路----以案件审理为视角翟俊杰冯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罚金刑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闵合平李景毅吕艳红(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从集权走向分立--执行控制机制建立建构的理念和路径黄大卫(户县法院)刑法功能异化问题的规制优秀奖田平利张工(省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监督审查制度研究杨锦帆(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博弈分析刘惠春(柞水县法院)裁判何以体现民意--以影响性诉讼为切入点齐志远(宝鸡中院)论法院队伍的动态管理陆洋(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张孝民巨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基层法院司法职能解析与机制构建景振宇 XXX(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2009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名单一等奖(7篇)田平利赵合理(省法院)犯罪控制模式与创新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姚建军(西安中院)司法良知与自由裁量权高伟(西安中院)法官良知及其培养与要求杜豫苏高伟何育凯(西安中院)民俗习惯入诉讼的司法考察贾喜恩翟全军陈捷(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重大自然灾害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思考及司法适用--以5.12汶川大地震为视角刘民利陈京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缺陷--从假冒食用碘盐案件谈起宋涛(商南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机制完善的构想二等奖(22篇)赵合理(省法院)刑法适用解释之提倡童超徐林茹(西安中院)试论和谐语境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析杜豫苏高伟何育凯(西安中院)环境保护司法功能完善之思考高伟马志超(西安中院)恶意诉讼刑事规制中一罪或数罪的思考--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对恶意诉讼定罪思路的分析杨全(西安中院)关于对审判监督权运行研究的若干思考--以基层审判监督的运行为考察贾喜恩翟全军陈捷(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探析贾曼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如何应对虚假诉讼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贺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试论刑法对非国有经济不平等保护的表现、影响及对策张鹏舒洪水(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量刑规范化的具体进路周晓锦(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重构民事审判实务中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陈京春张鹏(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中美两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田雷(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理念国情与制度创新--论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张崇涛(咸阳中院)困境与出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李晓菊(咸阳中院)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解析张力王东海李永刚(铜川市中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问题研究惠春霞(富县法院)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段大宝(商洛中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刑法平等保护殷本明李杰(山阳县法院)在和谐审判大环境下对缓刑的考量三等奖(25篇)安继军(省法院)王建安(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王秋菊(省法院)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王宏涛(省法院)自首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李佰友(省法院)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模式的选择同惠会(省法院)调解有关问题的探索杨全李时钟(西安中院)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研究杨全杨晓昱(西安中院)民行审判中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陈子欣吴加亮(西安中院)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及其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赵旭忠(西安中院)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赵海峰陈平(西安中院)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管华(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反思与重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前生后世蒋万利马楠(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诉讼欺诈行为相关问题之探析张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蒋蒙蒙(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犯罪现状呼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郭宝生封聚权(宝鸡中院)自首认定上的分歧与思考沈小波(宝鸡中院)关于缓刑适用的探讨杨瀚黎(宝鸡中院)浅议行政诉讼判决方法的改革宫建军(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中的若干问题何斌朝张涛(铜川中院)贿赂犯罪利益要件的中国化古晓张东亮(渭南中院)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问题之研究王娜(洋县法院)论生态难民的法律保护史妍(城固县法院)浅析女性犯罪主要类型及构成纪胜利(丹凤县法)院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思考刘文忠(洛南县法院)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周梦琳(洛南县法院)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优秀奖(53篇)闫光(西安中院)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模式的选择李玛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论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建设王恒勋李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再论嫖宿幼女罪之废除----以“贵州习水案”为引付德清(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张静(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法官审判心理的异化与调适代红英(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诉讼欺诈定义及规制问题研究高俊岗(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司法理念之科学重述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袁建雯(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司法良知与法官的幸福指数--从心灵的自我修护角度探讨法官素质的提高胡九红(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挽救还是惩戒--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理念和方式辨析程东风(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犯罪控制途径与犯罪控制计划屈红英(西安市灞桥区法院)认介入因素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价值张宁丁琼琼(西安市闫良区法院)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初探--重点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贺桂宝严秋亚(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司法良知--法官的立身之本王佑勋黄大卫(户县法院)论法官“软实力”的构建朱广才(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我国量刑制度改革探讨王娜(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机动车停放合同纠纷解决研究鲁进(党粉丽临潼法院)刑事和解制度探析刘跃挺蒲婷婷(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论刑法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孙毅(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试论自首又重大立功的法律适用乔冬青(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程序中常见异议审查的法律适用苗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欺诈行为的研究逯睿(咸阳中院)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屈亚武(功县法院)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贾航(泾阳县法院)浅论被害人的地位与权益保障胡立伟(泾阳法院)浅谈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吕梁(宝鸡中院)论没收财产刑及立法完善陈瑾慧(宝鸡中院)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黄录平蔡西娟(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心理健康问题探讨郑晓阳张杨(宝鸡市陈仓区法院)我国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合理性考量许红星(宝鸡市陈仓区法院)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现状探讨赵东晓(宝鸡市陈仓区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之我见白明瑛(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论我国少年刑罚制度现状及完善杨云(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原则殷旭力(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宽严相济视角下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张晗露(蒲城县法院)死刑限制适用之我见孙蒲叶秦宁英赵亮亮(铜川中院)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梁兴旗(铜川中院)隆起法官品质“第三极”--共情审判能力制度化探析李方哲(神木县法院)浅析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徐亮(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如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问题的探讨孙泺添(汉中市汉台区法院)我国女性犯罪研究吴磊(汉中市汉台区法院)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夏明飞(勉县法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对策岳国强(勉县法院)用“先民后刑”模式审理自诉伤害案件肖爱平(安康中院)完善我国农村伤害案件犯罪控制的对策雷勇(商洛中院)对量刑程序诉讼化建设的思考张福秦(商洛中院)刑事推定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詹保余(商洛中院)量刑制度改革研究--社会性综合因素在刑事量刑中的思考白煜鹏(商洛中院)对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浅要分析候向锋(商洛中院)和谐背景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赵徽(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辩析刘剑龙(洛南县法院)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刘红牛(洛南县法院)浅论刑事自诉诉讼制度的缺陷及重构或废止赵丽华(丹凤县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思考2009年度全省法院学术论文组织工作优秀奖名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合理性重构——以刑事司法职权的介入为中心
何 在法律 上保 障被 害 人个 人 意愿 的正 当表 达 , 是刑 事 自诉 制 度 中的难 题 。 果被 害 人表达 了其 要追 却 如 诉 和惩 罚犯 罪 的意愿 , 是该 种 意愿 的行 使 却无法 得 到实 践上 的保 障 , 律 也对此 没有 任何 回应和救 但 法 济, 或者被 害 人无 限制地 表 达 其追诉 犯罪 的意愿 , 而国 家对 此也 没有 丝 毫控 制 , 必 然会 导致 国家刑 这
二、刑事 司法职权介入刑事 自诉制度的价值
法 理学一 般认 为 , 家权 力 的配 置和运 作 , 国 只有为 了保 障主 体权 利的 实现 , 协调权 利之 间的相互 侵犯 ,维 护和 促进权 利 平衡 ,才是 合法 的 、正 当的 、合理 的。① 此 ,在 刑事 自诉 制度 中 ,刑事 司法 据 职权 的介入 目的 , 并不 是为 了压 制 甚至侵 犯被 害人 或 自诉权 人行 使权 利 , 而是 为 了保 障权 利人有 效地
行使 权利 ,并且 平衡 各种诉 讼 主体 之 间的权 利。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般说 来 , 事 自诉 人 是指 遭受 犯罪 直接侵 害 的被害 人 。 刑 虽然 自诉 案件 的被 害人与 公诉 案件的公
诉机 关在 刑事诉 讼 中实 际上均 处 于原告 的地 位 , 是两者 在许 多方 面不 相 同 。 但 国家公诉 机 关有 国家 的
事 自诉制 度 目的之落 空 。 ‘
我国现行刑事 自 诉制度总体上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和要求的尊重。 但是, 由于对刑事 自诉制度的 认识有偏差 , 我国关于刑事 自 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不少 缺陷。 这一方面表现在被害人或 自 诉人 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维护 , 另一方面, 自诉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这两方面的缺
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构
法文 件还规 定 , 刑事被 告人之 外没 有被追 究刑事责任 的其他共 同
有人认 为 , 法院应 当依 职权进 行干预 , 将在逃 犯列 为共 同的 附带 致 害人可 以作 为附 带民事诉 讼被 告人 。’ 里使用 的是“ 以” 这 可 而 民事诉讼 被告人 , 追加进 入 诉讼, 以缺 席判 决的方 式判令 其承 不是 “ 当” 并 应 一词 。这 些规 定认可 了受 害人并 非必须 将全 体致害 担相 应 的民事赔偿 责任 。 这种观 点的人 认为 , 害人 向共 同侵 持 受 人列 为共 同被告 。
每个债 务人 , 负有清偿全 部债务 的义务 , 行 了义 务的人 , 都 履 有权 解释 》 5条规 定 “ 第 赔偿 杈利人 在诉 讼 中放 弃对 部分共 同侵权 人 要 求其 他负有连 带义 务 的人 偿付 他应 当承担 的份额 。 受 害人有 的诉讼 请求 的, ” 其他共 同侵权 人对被放 弃诉讼 请求 的被 告应 当承
权在 共 同侵权 行为人 中选择 责任主体 , 既可 以请 求共 同行为人 [ } 担 的赔偿 份额不 承担连 带责 任 。 这一 规定 与共 同侵权连 带责任 】 ”
的一人 或数人 赔偿其损 失 , 可以请求全 体共 同行为人赔偿 其损 也
原理不 符 。
失 共 同侵权 人 中的一人 或 数人 已全部赔 偿 了受 害人 的损 失, 则
文章编 号 :0 909(0 O1-1—2 10 —522 l)0040
在 共 同犯 罪案件 的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 中 , 到案 的 方 为被 告 。 这种情 况 下, 院不应 追加 受害人 未起诉 的义 务人 未 在 法 共 同犯罪人 是否应 当作为 附带民事诉 讼的被 告人 , 分案 处理 的共 为共 同被 告 ,也不 应支 持被起 诉 的被 告提 出的追 加当事人 的请 同犯罪案 件 中附带 民事诉讼 部分 如何协 调 , 一直 存在争 议 , 本文 求 。这样 处理 , 既有利 于及 时维护 受害人 合法权 益 , 也符 合诉讼 结合 相关 理论对此 加 以论述 。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上构成犯罪或者该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 案件。 目前我国的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机 制—— 法律依 据和一般 原则
一
的, 有关人民法 院应当认真 审查。 经过审查 , 认为
、
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 检察机关 。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 ( 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关于刑事 )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在一 起 。本 文中涉嫌犯 罪 的经济 纠纷是 指 , 院在 法 处理经济 纠纷案 件 的过 程 中发 现该 经 济 纠纷 实质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 1 条规 2 定, 公安或检 察机关 认 为人 民法 院立案审理 的经济
纠纷 案件有 经济犯 罪嫌 疑 的 , 有权 函告 该人 民法院
准则。但是“ 先刑后 民” 的处理机制 在理论与 实践 中存在很 多问题 , 不利 于相关 当事人 的利益保 护和纠纷 解受理存单纠纷案件 人 后, 如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 案件当事人因伪造、 变造、 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 , 有 关 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 , 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 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 , 人民法 院应当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存单纠纷 案件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 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承担民事责任 的大小依
法及 时进行认 定 和处理 。二是 19 9 8年 4月施行 的
通过考察、 分析 其他 国家和地 区的涉嫌犯 罪的经济纠纷案 件 处理机制和相 关立法 , 对我 国涉嫌犯 罪的经济纠纷案件
的处理提 出了建设性 的意见 。 以期对 我 国的司法 实践提供
参考和借鉴 。 [ 关键词] 涉嫌犯 罪的经济 纠纷 ; 刑后 民原则 ; 先 处理
论我国刑事附带搜查制度的重构——以美国法为参照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附带搜查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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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法为1 8 ) 0 1 0 7
摘 要: 刑事 附带搜 查 ,是指执 法者在执行拘 留、逮捕 等 强制措施之 时 ,基于 “ 护执 法人 员及其他 相关人 保
员安 全”和 “ 免证据 毁损 或 灭失” 的 目的,搜 查被 追诉 者的 无令状搜 查制度 。构建我 国真正的 附带搜 查制度 , 避
收稿 日期 :0 5 0 — 5 20 — 7 0
不例外。令状搜查必须事先获得 中立司法机关的授
权 ,且应基于相 当理 由的证据要件,事后还有证据 排除法则作为受 干预人的救济手段,来保障公民免
受不合理 的搜查 、扣押 。对于像附带搜查那样的基
于追诉效率需要而 设置的无令状搜查 ( 无证搜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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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h o o eig Unvri ,B in 0 8 1 C ia L w co l fP kn iesy e ig 10 7 , h ) t j n
Ab a t A e rh icd n o a u ret.rfr o o e kn fwarn ls e rh s s m rt e a c sd b sd o  ̄' : c sac n ie t t lwflar ss ees t n id o ra tes s ac y t e f h c u e a e n o
p o a l a s rb be cu e
在现 代 法治 国家 中,羁 押 、搜 查均 系 限制 、剥
则的检验 ,才能彰显其 自身的正当性 .刑事搜查亦
夺公 民基本人权的刑事强制措施 。以搜查为例 ,其 可能干预到人身权 、财产权 、隐私 权等实体 基本 权 ,还可能限制、剥夺受干预人 的程序基本权 ( 诸 如反对 自证其罪特权等 ) 。刑事强制措施 的实施原 则上必须经过法律保 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宪法性原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双层化”重构
2019 Vol.32 No.6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我酬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双层化”重构王志坚(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过往的数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改革均无法根本破解“案多人少”难题,需从认罪与否、轻罪与重罪的维度 对其展开“双层化”重构。
首先,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进行首层分流,不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适 用简化程序审理。
其次,为了贯彻“慎杀”的刑事政策,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认罪也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再次,在简化程序审理中,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为界划分轻罪和重罪,分别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
最后,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构还需明确不同程序间的转化衔接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分流[中图分类号J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048( 2019 )06-0027-11DOI : ki.gxjcxyxb.2019.0605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激增, 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耗时耗力,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巨 大,案件分流遂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了 “适应新形势 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提高诉讼效率”,增设了简 易程序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 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①,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 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原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原 先的简易程序进行整合,统一回归到“大简易程序”之下叫2014年以来,中央连续推出了速裁程序、认 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等改革决策,旨在建立“多元精细、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体系。
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研究生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汇总一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1.宗教立法之法理思考,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3.苏格拉底之死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 ,4.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法理探析, ,5.论“赦免”制度, ,6.法社会学视野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7.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探析, ,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9.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二中国法制史1.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2.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3.汉文帝除肉刑述评4."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5.论"十恶"6.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司法.监察制度的规定7.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8.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9.评清末的预备立宪.商事立法10.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宪法1.论违宪2.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5.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6.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7.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8.论宪法的效力9.论宪法的制裁性10.新闻立法.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11.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12.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13.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四行政法、行政诉讼法1.论行政法的地位2.论行政法的特点3.论行政法的发展趋势4.论行政法律关系5.论依法行政原则6.论行政合法性原则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9.论行政主体10.论行政主体的类型11.论行政主体的地位12.论公务员的范围13.论公务员性质的认定标准14.论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保障15.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义务16.论公务员的法律责任17.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8.论行政职权19.论行政职责20.论行政授权21.论行政委托22.论行政协助23.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地位24.论开发区的法律地位25.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6.论行政行为的要件27.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28.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29.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30.论行政行为的无效31.论行政行为的废止3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3.论抽象行政行为34.论行政收费35.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36.论行政立法3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38.论行政许可39.论行政命令40.论行政强制措施41.论行政强制42.论行政征收43.论行政征用44.论行政奖励45.论行政确认46.论行政裁决47.论行政强制执行48.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49.论行政指导50.论行政合同51.论行政调解53.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54.论行政程序55.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56.论行政责任57.论行政救济58.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59.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60.论行政赔偿的范围61.论行政赔偿的程序62.论行政追偿63.论行政补偿64.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65.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66.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性质67.论行政复议与行政终局68.论行政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审查69.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70.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71.论行政诉讼的功能72.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73.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4.论行政诉讼排除范围75.论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为76.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77.论行政诉讼原告78.论行政诉讼被告79.论行政诉讼第三人80.论共同行政诉讼人81.论行政诉讼代理人8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83.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84.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85.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86.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87.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88.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89.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90.论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91.论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9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93.论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94.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95.论行政诉讼撤消判决96.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97.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98.论行政审判的根据99.论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五民事诉讼法1.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论协议管辖24.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论反诉33.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论执行担保制度48.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六刑事诉讼法1.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2.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5.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6.论刑事诉讼职能7.论被害人8.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及赔偿问题的理解1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11.重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诱惑侦查及其规制13.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14.审前羁押程序比较研究15.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探讨16.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区别17.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18.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问题19.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20.牵连犯与吸收犯之比较研究21.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22.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23.检警关系初探24.拷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25.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探析26.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27.浅析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28.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29.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30.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31.“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32.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33.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权利保障34.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公民的权利保障35.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6.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37.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38.刑事诉讼再审理由的理性分析39.试论刑事辩护中的几个问题40.试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41.论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42.试论自诉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几个问题43.关于证据概念、特征争论之我见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关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建议46.论“自由心证”原则47.试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48.论沉默权49.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50.试论法院调解51.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5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53.举证时限制度初探七刑法、犯罪学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2.论犯罪概念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5.论犯罪构成理论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8.论行为对象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单位犯罪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12.论犯罪的故意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15.论正当防卫16.论犯罪预备17.论犯罪未遂18.论犯罪中止19.论共同犯罪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22.论死刑23.论罚金刑24.论缓刑25.论自首26.累犯的几个问题27.论罪名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29.论交通肇事罪30.论走私罪31.论洗钱罪32.论有组织犯罪33.论假冒商标犯罪34.论重婚罪35.论挪用公款罪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38.论强奸罪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40.论诬告陷害罪41.论伪证罪42.论抢劫罪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45.论合同诈骗罪46.论保险诈骗罪47.论受贿罪48.论滥用职权罪49.论玩忽职守罪50.论侵占罪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56.论刑事责任能力57.论定罪58.论刑事责任59.论量刑情节60.论"死缓"制度61.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62.论证券犯罪63.论毒品犯罪64.论转化犯65.论淫秽物品的犯罪66.论刑法的时空效力67.持有型犯罪之研究68.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69.环境犯罪研究70.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考71.论洗钱罪72.保险诈骗罪的研究73.论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74.论非法经营罪75.论相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罪之成立76.诽谤罪与侮辱罪之成立条件及其区分77.论刑讯逼供罪78.论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79.论侵占罪80.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的法律思考81.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82.论枉法裁判罪83.论受贿罪与行贿罪84.试论网络诈骗罪85.对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思考86.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87.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88.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89.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90.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91.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92.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3.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4.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9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7.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8.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9.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100.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101.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102.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103.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104.犯罪的犯罪学分类105.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106.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107.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10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10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11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11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1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1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八民商法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5.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6.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7.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8.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9.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10.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研究11.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12.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3.论有限合伙14.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5.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6.论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24.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25.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6.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7.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8.论占有29.论善意取得3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1.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2.论地役权33.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3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35.论占有制度的意义36.论物权的效力37.论物权的支配效力38.论物权的追及效力39.论物上请求权40.论物权法定原则41.论一物一权原则4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43.论债权的相对性44.论债权的效力45.论债权的履行原则46.论债的转移制度47.论合同自由48.论缔约过失责任49.论继续履行50.论情势变更原则51.论合同中的第三人52.论预期违约53.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54.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55.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56.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57.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5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59.论保证期限60.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61.论债权人代位权62.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6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64.论物权法定原则65.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66.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时效取得制度69.论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70.论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7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72.论地役权制度73.论股份田制度74.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7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76.论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制度77.论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78.论企业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关系79. 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80. 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1.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制度82.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约款83.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4. 论用人单位裁员85. 论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金制度86. 论劳务派遣合同87.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88.论集体合同89. 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90. 论我国劳动法上的休息休假制度91. 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92. 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九知识产权法1.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反思2.谈商标淡化问题3.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与法律规制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4.谈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性质的探讨5.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中国家替代责任探讨6.明星代言连带责仟法理基础研究7.死胎侵权赔偿有关问题探讨8.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9.专利制度与专利战略研究10.中国国家专利战略与区域专利战略研究11.专利战略对区域经济的影响12.三亚市专利管理状况分析13.三亚市产业状况及专利技术分布研究14.三亚市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专利工作分析15.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框架研究16.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的实施研究17.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对策研究18.三亚市专利纠纷及专利保护状况分析十经济法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探析2.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3.试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4.论经济法的可诉性5.论银行监管法律问题6.论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8.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构建9.论我国证券信息公开制度10.探析虚假出资11.论经济法视野中宏观调控权12.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13.缺陷产品召回及其立法分析14.论我国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逻辑15.论经营者集中16.论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17.论公司章程性质18.论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19.试论公益诉讼20.论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21.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法律解析22.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十一婚姻法1.试析婚约问题2.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3.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4.收养制度研究5.监护问题初探6.论我国的收养制度7.老人婚姻问题研究8.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9.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10.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问题研究11.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及其社会干预12.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讨论13.婚约法律问题初探14.死刑犯人工授精的法律思考十二环保法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问题研究2.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3.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4.试述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5.论环境公益诉讼6.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研究8.论环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9.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10.论环境法排除危险责任的构成和适用11.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2.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13.排污收费与法律责任14.“代际公平”理论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15.美国国家公园与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比较十三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1.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2.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研究3.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4.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5.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6.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和效力7.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8.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9.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10.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11.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12.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13.论"条约必须遵守"14.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分析15.关于国家自卫权问题研究16.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17.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18.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9.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20.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2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研究2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研究23.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研究2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25.国际统一货物买卖法的发展2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2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2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29.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3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3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32.国际投资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3.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34.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问题35.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36.国际税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7.国际重叠征税的法律问题38.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9.论国际商事仲裁40.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41.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42.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43.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44.提单法律制度研究45.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研究46.共同海损制度研究47.论国际惯例的性质48.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49.论非关税贸易壁垒50.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5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分析52.论国家税收主权原则53.国际逃税的法律对策54.WTO的基本法律原则55.论国家主权豁免56.论国家豁免制度57.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研究58.论领海的法律地位59.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60.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6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代国际私法中的地位6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63.论区际司法协助64.论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65.论外国法的查明制度66.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67.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68.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69.论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制度70.国际法上的庇护权7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72.论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特征及其解决方式7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分析74.我国反倾销制度研究75.我国反补贴制度研究76.论国际商事仲裁77.论识别78.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79.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80.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研究81.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82.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发展83.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84.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85.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比较研究86.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87.发展中国家环境责任承担主体刍议88.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89.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90.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91.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十四海商法1 试论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 海事法与海商法的关系研究, ,3 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研究, ,4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问题研究, ,5 论船舶物权变动时登记的效力, ,6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7 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8 海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十五企业与公司法、合同法、税法1.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 论设立中公司的责任3. 设立瑕疵对公司登记效力的影响4. 论法人治理结构5. 论股东资格的认定6.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7. 论瑕疵股权的转让8. 论竞业禁止9. 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母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11.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12.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13.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14.旅游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研究15.建设工程合同有关问题研究16.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17.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18.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的立法选择19.浅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20.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21.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22.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23.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2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25.中国环境税立法的若干问题十六证据法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民事诉讼为视角2.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事诉讼为视角3.论电子证据的确立与运用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之构想5.品格证据规则研究6.论民事证据的种类7.试论证据的相关性8.浅谈证据的真实性9.我国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10.浅论证据交换制度11.论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12.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13.论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1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6.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17.略论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18.刑事质证制度研究19.刑事诉讼认证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起诉制度的反思和重构——从自诉制度的改革看起诉制度的重构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发 现 尽 管 自诉 制 度 在 历 史 上 起 到 过 积 极 的 作 用 .但 随 着 社 会 发 展 已 经 不 再 适 应 形 势 。9 6 年 刑事 诉 讼 法修 改 以后 , 自诉 制 度 在 保 护 被 害 人 权 利 方 面 虽 有 所 改 善 . 其 在 理 论 、 法 以及 实 践 中均 但 立 存 在 很 多 问 题 。 自 诉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已 经 极 大 的 影 响 了 整 个 起 诉 制 度 的 良好 运 作 。 因 此 , 笔 者 力 图 在 本 文 中 通 过 研 究 自诉 制 度 的 弊 端 ,来 探 寻 我 国整 个起 诉 制度 的改 革 。 1 自诉 案 件 范 围 过 广 . 我 国 大 部 分 立 法 者 以 及 学 者 都 认 为 自诉 案 件 “ 利 于 加 强 被 害 人 合 法 权 利 的 保 护 而 体 现 诉 讼 的 有
【 键 词 】自诉 ; 诉 ; 除 理 由 ; 构 关 公 废 重 【 图 分 类 号 ] 7 81 中 DF 3 .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2 1 )2 0 5 一 5 文 1 7 - 1 (0 2O — 0 3 O
一
、
我 国 现 行 起 诉 制 度
一
是 采 取 公 诉 垄 断 主 义 。 即 刑 事 起 诉 权 统 一 由 国 家
专 门机 关 行使 , 如美 国 、 例 日本 ; 是 采 取 公 诉 为 主 、 二 自诉 为 辅 的 制 度 , 大 多 数 案 件 由 国 家 行 使 追 诉 权 , 即
只 有 一 小 部 分 特 定 类 型 的 案 件 ,起 诉 权 由 被 害 人 行 使 , 部 分 国 家 采 取 这 种 方 式 ; 是 采 取 公 诉 自诉 双 大 三 轨 制 。 如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和 泰 国 。I 例 H 我 国 现 在 采 取 的 是 公 诉 为 主 、 自诉 为 辅 的 起 诉 模 式 。 自诉 制 度 作 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部 分 , 到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的积极 肯定 。 受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韩莉
【期刊名称】《陕西检察》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从而保障公民、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
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原则,使得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有进一步探讨完善之必要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姚斌;韩莉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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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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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附两个答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附两个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是两个诉讼,一个是刑事诉讼;一个是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要建立在刑事诉讼成立的基础之上,这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
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要以刑事诉讼的裁判为基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先刑后民”(即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民事部分),但不可以“先民后刑”(即不可以先审理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
与民事诉讼相同的部分,本文基本不涉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
能够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的人有:(1)被害人(2)被害人的近亲属(如被害人已经死亡,则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此处的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检察院(在国家、集体受损,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即刑事案件只有进入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才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
如果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没有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了、或者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决定不起诉了,那么刑事案件也就没有了。
此时,法院就无须再单独审理附带的民事赔偿问题。
被害人或者有资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进入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同时,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话,法院应当把刑事部分与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并处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能调解的,可以调解;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将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依法作出判决。
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构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圈瞳蔑竺!!型!!f叁箜』查垒金扯一~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构黄迁张世民摘要共同犯罪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务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是否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共同诉讼原理,将所有共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进行统一审理统一判决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引起的赔偿诉讼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受害人享有被告选择权,可以只以其中的部分或个别致害人作为被告,要求部分致害人先行赔偿。
关键词共同犯罪连带责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4-02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未到案的共同犯罪人是否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协调,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此加以论述。
一、共同犯罪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侵权人包括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和在逃犯。
4’司法实务中,经常遇见共同犯罪中部分同案犯在逃时,受害人仅对在案的被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及制度之重构
当某一犯罪行 为既产生 了刑 事法 律责 任又 同 时具有 民事 侵权 性质 时 ,就产生 了刑事 与民事两种法律 责任 。但在如何处 理刑事诉 讼与 民事 诉讼的关系上 ,各 国的做法不尽相 同 ,大体分 为两大类 ,笔者 在参考其 他学者 的研究成果 的基础上 , 归纳 概括 如下。法国属于附带 民事诉 讼制 度 ,但被害人有选择权 。而英美法 系国家将刑 事与民事两种诉讼 完全分 开 ,强调 民事诉讼拥有独立 的地位 。 尽管各 国诉讼制度各有千秋 ,大不相 同,但有一 点是共 同的 ,即都 尊重民事诉讼 的独立地位 ,只不过平行式 的程度更 深一些 。而 且 ,从德 国、 日本等 国的发展趋势 ,亦可看 出附带式 的诉讼模式 有向英美法 系的 诉讼模式发展 的趋势 。 三 、附带 民搴诉讼独立地位 的理论探讨 在 比较了两大法系的刑事与 民事诉讼关系 的基础 上 ,笔者认 为 ,民 事诉讼 应当原则上独立于刑事诉讼 ,但也有一些例外情 况。笔者基本 赞 同英美 法系平行式的刑事 民事诉讼模式 。理 由如下 :
1 . 刑 事 诉讼 与 民 事 诉 讼 在 诉 讼 功 能及 诉 讼 目的上 是 迥 然不 同 的
证明力的基础上 , 评价双方证 明结果 的概率 ,其中概率 占优势者 即可胜 诉或得到有利的裁决 ;刑事诉讼 的证髓标准可 以界定为 “ 排 除合理 怀疑 的证 明” ,即在审理诉讼双方证据 的真实性和证 明力 的基 础上 ,判 断公 诉 方的证 据是否 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 明其指控的犯 罪事实 。这是 刑事 案件中做 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 的证明标准。 0 所以 ,随着法治 的发展 ,我们会越来越多地面I I 缶 着证 据法上 的证 明 标 准的挑 战,将刑事诉讼与 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 把本应该 用于不 同证 明 标 准的诉讼合在一起适用 同一标准 ,显然是不科学 、不合理 的。所 以刑 事诉讼 与民事诉讼分开是大势所趋。与其等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拖整个诉 讼法 改革 的后退 ,不如让其在前面领跑 ,主动朝着先进 的方 向前进 。 笔者在此举辛普森案为例 ,尽管其在刑 事审判 中被 宣告无罪 ,但在 民事 审判 中,基于 同样的证据却要对 其前妻及其男友 的死 负民事赔偿责 任 。之所 以两次诉讼所认定的 “ 案件事实 ”不同 ,正是因为证明标 准不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之重构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且被害人与被告人相比在诉讼权利上也处于不平等。
本文从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并与世界人权保障发展趋势相适应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6《刑事诉讼法》)注重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忽略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而比被害人更加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
这种不平衡的诉讼结构,是与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刑事诉讼目的相违背的,也是与世界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不相一致的。
正如有的学者所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1996《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被害人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事实上,被害人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其不享有完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人,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其诉讼权利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的、有效的保障。
一、完善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向法律援助机。
重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三点论
后审的局 面, 又能够发挥其法律监督职 能。“ 确有错误” 的提 法, 存在 无法克服的诉讼逻辑性矛盾 , 应该 予以废除 , 并使 之具体化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 的二元制 方案有悖于我 国审判监督程序 的价值预设与程序规制 。 以适用。 难
起 审 判监督 程序 ,造 成我 国审判监 督 程序 的一种结 庭 来表 明他 们 的立场 和观点 。仍然 没有 走 出控 、审
构 性缺 陷 , 表现 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先 , 在控 、 首 存 审 不 分 、先 定后 审 的怪 圈 而且 将人 民检 察 院的监 督
不分的问题。人 民法院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 放 在 消极 的地位 ,不 利于监 督权 的实现 。 为何不 直
No 2 .
Ge e a . 8 n r lNO 8
法 学研究 ・
重构我 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三点论
白 冬
(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 2 ) 0 0 2
摘 要: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既要协调程序 的安定性与诉讼 的真 实性之间的矛盾, 又需使之 建立在符合诉讼规
时 ,将人 民法 院提起 审判监 督程 序 的主体 限定在最 对 方对法 院欲 做 出的改判 有不 同意见 ,则 他们应 当 高人 民法 院 ,上级 人 民法 院 ,各级 人 民法 院院长 和 出庭来表明他们 的立场和观点【。笔者也注意到了 2 】
本级审判委员。对此 , 有人认为人 民法院作为提起 世界上的绝大多数 国家都严格禁止法 院主动提起
性与诉讼的真实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诉讼 的真实性 审程 序要 件的不 完整 ( 排斥 了当事 人 ) 二是形 成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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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一、理念冲突1.与沉默权的冲突沉默权是指被告人有权对被指控的事实不予回答。
随着我国1998年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在我国确立指日可待。
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沉默权对被告人而言却成了一把“双刃剑”。
[1]众所周知,民事诉讼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如果被告人沉默意味着对原告主张的民事权利予以承认,民事方面可能会败诉。
如果被告人不沉默则会造成其刑事诉讼方面的不利,这是对刑事部分实行沉默权的自我否定。
2.与“疑罪从无”理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刑事部分证据欠缺、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上。
由于刑、民二种责任是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法官既要考虑刑事责任,又要兼顾民事赔偿,明知刑事定罪证据欠缺,但如果有赔偿能力,大多反复进行调解,采取从轻判处刑罚或宣告无罪,赔偿民事损失而草草结案。
如果无赔偿能力,则法官左右为难,不敢轻易宣告无罪,怕被害方长期缠诉,“官了民不了”,影响社会安定。
定罪又苦于证据不足,怕导致错案。
无奈之下,经过多方长时间协调,最后往往是象征性地从轻处理,以了结诉讼,使此类案件又走上了“疑罪从轻”的老路。
[2]3.与庭审方式改革的冲突随着法院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较为普及,在刑事部分的程序都省略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存在对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举证、质证的充足时间,使得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的辩护权利形同虚设。
而附带民事诉讼过短的审限,严重地限制利害关系人对民事裁判过程的参与,明显违反程序公正原则。
二、实践困境1.案件审理范围不明(1)当事人范围难以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被害人”及“被告人”概念本身存在许多矛盾,范围也不能确定,没有规定第三人。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许多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主体的人,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论。
(2)赔偿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把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赔偿范围之外。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与单纯的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相比较,前者范围明显过窄。
(3)受理范围缺陷。
《规定》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按此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两类情况,而不是所有有物质损失的都可以。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类情况对应的罪名也很多,但实践中受理范围非常狭窄,多是杀人、伤害、交通肇事等。
这与法理和立法初衷相冲突,对被害人保护不利。
2.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局限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仅能“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而无法独立启动,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结果往往是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甚至永久得不到赔偿。
尤其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仅限定为物质损失而排除精神损失,这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在实践中,民事部分不严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
审判人员只指定辩护人而根本不考虑指定民事代理人。
庭审中,由于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而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举证几乎成为空谈。
3.诉讼证明标准不明确2001年12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优势证明原则,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而刑事诉讼对定案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并能够“排它性”。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加以明确。
此外,民事诉讼中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由何方来承担败诉的后果,对于自认和自白,法院可以迳行判决;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
由此,使用何种原则,必然会导致不同裁判结果。
三、制度重构(一)立法例之比较1、平行式。
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关系。
要求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完全分开,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主要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但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
2、附带式。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之。
法国式立法在鼓励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提出民事赔偿救济的同时,兼顾了民事诉讼的独立。
(二)现行制度之缺陷我国在解决刑事赔偿问题上,虽采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但与两大法系国家的附带模式又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1)被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制约。
(2)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
只要案件进入了公诉程序,则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管这种诉讼需要被害人等待多久以及会带来什么样的诉讼结果。
(3)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使得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不同一。
(三)制度重构之设想1.模式选择:申请刑事迳行判决与提起民事诉讼并行许多国家司法实践表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非刑事诉讼必要组成部分,一概要求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刑事损害赔偿问题并不妥当。
[3]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那么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
借鉴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采取申请刑事迳行判决与提起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救济模式,赋予受害人以单独随时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刑事迳行判决两种方式的选择权,确立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取代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构建新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
刑事迳行判决方式就是刑事法庭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可以依职权或被害人的申请,对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直接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其法条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
双轨救济模式具体设计内容如下:(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随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刑事法庭迳行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法庭受理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申请后,可以调解。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迳行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果刑事损害赔偿难以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结或者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更为适宜的,应移送民事法庭审理。
(3)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受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申请的不收取诉讼费。
(4)被害人对迳行判决的结果不得提请上诉。
(5)被害人认为刑事法庭迳行判决的赔偿数额仍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的,可以在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但应扣除迳行判决的赔偿数额。
(6)民事法庭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
(7)中止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2.现实意义双轨模式能理性回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导致的种种弊端。
其现实意义在于:(1)能有效回避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
采取申请刑事迳行判决与提起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救济模式,赋予受害人以单独随时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刑事迳行判决两种方式的选择权,确立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体现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价值和公正价值,并能实行全面赔偿原则,也避免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上的简单、笼统,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所导致的各种不同理论观点之争。
有效回避与“沉默权”、“疑罪从无”等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
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使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得以推行、普及。
(2)能有效克服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困境。
受害人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适用法律是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其实体和程序一致、明确,避免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不同程序法和实体法所出现的种种弊病,克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困境。
使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主体范围、赔偿范围均能得以明确,减少明显争议,也避免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尴尬局面。
能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公权无法行使时,受害人可自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救济,更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能平衡刑事法庭上控辩双方力量,确保法官中立,有利于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
可以防止民事原告方特别是自诉人利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达到参与刑事诉讼,作为对民事结果讨价还价的法码,人为造成诉讼拖延,形成疑难案件。
同时防止被告人案发后不及时赔偿,故意利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获取轻刑的利益。
也有利于确立不同诉讼的证明规则,满足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方法的特殊要求。
注释:[1]汤文士著:《论废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第362页。
[2]麦苗著:《浅谈废除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第6页。
[3]谌鸿伟、贾伟杰著:《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及重构之设想》,载http:///lw/yzcs/lw_68019.html,于2013年1月10日访问。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浙江临海 3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