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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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类毒病:这种病主要是指饲养猪、牛的农民感染家 畜身上的丹毒杆菌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多发生在手和 臀部,除皮肤病变外,体温会升高到40摄氏度,反复 发热,很难治愈。
+ 药类白血病。农村白血病患者有50%左右的病例是直 接由农药中毒引起的,主要病因是很多农药、除草剂 中苯类衍生物抑制脱氧核糖核酸的合成,导致染色体 突变,破坏造血系统,引起白血病。
+ 大棚病。长期在温度高、湿度大、空气流通性差的 塑料大棚内劳动的农民,容易出现头痛、恶心、呕 吐、全身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这类病在大棚种 植蔬菜、草莓等作物的地方发病率较高。
+ 中毒伤害病。主要是指因长期喷洒农药而引起的职 业病,特别是给棉花、枣树等打药,有时需要连续 几天喷洒,容易导致农民出现中毒症状。
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 –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 职业病种类
①职业中毒;②尘肺;③物理因素职业病;④职 业性传染病;⑤职业性皮肤炎;⑥职业性眼炎;⑦ 职业性耳鼻喉病;⑧职业性肿瘤;⑨其他职业病
– 工伤认定程序
– 工伤鉴定
– 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至四级的为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由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 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工伤认定 –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 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 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 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保险概述
工
工伤保险模式
伤
保
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Leabharlann Baidu
险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概念
– 工伤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 受伤、残疾
– 工伤保险 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 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 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有效治疗 并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 保险制度。
+ 虫类病:包括螨虫类病和钩虫类病。螨虫类病主要指 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因感染鸡鸭身上的螨虫等微生物 而引起的皮肤过敏、瘙痒。钩虫类病是指钩虫幼虫钻 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病症。特别是农民赤脚在刚施过肥 的水里走动,还有农村砖瓦厂雇用的员工,长期和泥 土打交道,都易引起这种病。病发后出现丘疹、疱疹, 导致严重贫血、肝脾肿大。
+ 工伤范围 包括工伤事故范围和职业病范围 + 工伤鉴定 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程度鉴定 +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
– 筹集原则 雇主缴费原则;按风险程度征收、调 整保险费的原则
– 筹集方式 当年平衡;阶段平衡;总体平衡 – 保险费率的确定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统一费率 +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 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是工伤预
王某的丈夫原系河北省某矿矿工,1991年,王某 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被矿石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该矿对此按因工死亡处理,并按月向王某 发放抚恤救济费,王某当年33岁。2004年 《工伤保 险条例》实施后,该矿认为,王某 (当年46岁)不 符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原劳动 部令第18号)第3条 (二)款规定的供养条件 “工 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停发 了王某享受的抚恤金。王某于2009年5月将该矿诉至 当地仲裁委,要求继续领取抚恤金。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 不重复赔偿原则 不再向用人单位索赔 医疗待遇、工资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赔偿的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 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交通费、 住宿费、护理费,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费用
–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
+ 选择模式,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 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三位一体的结合
+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了包括工伤死亡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1963年2月9日颁布《国务院批发劳动部、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矽尘 危害工作会议报告》。
– 1987年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将职 业病扩大到9类共99种。
后法不具有溯及力,王 某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
+ 北京市历年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
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 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 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当年12 月15日凌晨,杨涛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 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 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 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 自杀。
+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 职工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9条 –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31条 – 护理费 第32条 – 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 第33、34、35条 – 因工死亡赔偿 第37条 –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第63条
–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者
–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 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 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
– 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你怎样看待杨涛的自杀?
200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 京铁路局职工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 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 年龄超过60岁,能否要求工伤鉴定 – 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单位进行人身意 外伤害赔偿
+ 未成年工能否享受工伤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 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在管理和基金方 面拥有自主权。代表国家:日本、加拿大等
– 虽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但受同一机构 管理。代表国家:法国、菲律宾、奥地利等
– 包括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之中,代表国家:中国、 英国、阿尔巴尼亚、哥伦比亚、巴拿马等
+ 混合保险模式
– 只有美国、印度少数国家实行
+ 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 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 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 说的“双赔”。
+ 补充模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 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
+ “双赔”是中国人权的进步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 工伤涉及民事伤害 赔偿顺序先民事后工伤
+ 工伤保险与侵权法竞合的理论与立法构想 +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探析——兼
评法释〔2003〕20号第12条
+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 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 赔付吗?
注意: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 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 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
+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小资
+ 评残标准
料
–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 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 能自理者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者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
– 职业病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职业性毒害而 引起的疾病,其特点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 并引发劳动者体内器官缓慢病变,通常是不可 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
+ 肺类病:包括发霉肺病和蘑菇肺病。发霉肺病主要 是由于长期接触发霉的柴草、粮食和饲料,反复吸 入空气中的芽孢霉菌或热放线菌而感染的一种过敏 性肺炎。蘑菇肺病是指长期在潮湿的地下室或密封 的大棚内从事蘑菇栽培工作,因空气不流通吸入大 量的真菌孢子而诱发的一种肺病。
+ 工伤责任认定的演进 – 劳动者个人负责阶段 – 雇主过错责任制阶段 – 雇员无过错责任阶段
+ 工伤保险的特点 – 强制性原则 – 实行无责任或无过错赔偿原则 – 个人不缴费原则 – 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 互助互济性原则 – 保障性原则
+ 国际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 扩大了工伤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补偿水平 – 重视工伤保险的管理 – 预防工作被置于优先地位 – 更加重视康复和重返岗位 – 总体待遇优厚但逐渐变得严格
+ 工伤保险的作用 –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 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 – 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 保护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
+ 雇主责任制模式
– 代表国家 马来西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等以 及中国香港地区。
+ 工伤社会保险模式有三种管理模式
–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目的或宗旨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 基本原则 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 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衔接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无过失补偿的原则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 药类白血病。农村白血病患者有50%左右的病例是直 接由农药中毒引起的,主要病因是很多农药、除草剂 中苯类衍生物抑制脱氧核糖核酸的合成,导致染色体 突变,破坏造血系统,引起白血病。
+ 大棚病。长期在温度高、湿度大、空气流通性差的 塑料大棚内劳动的农民,容易出现头痛、恶心、呕 吐、全身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这类病在大棚种 植蔬菜、草莓等作物的地方发病率较高。
+ 中毒伤害病。主要是指因长期喷洒农药而引起的职 业病,特别是给棉花、枣树等打药,有时需要连续 几天喷洒,容易导致农民出现中毒症状。
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 –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 职业病种类
①职业中毒;②尘肺;③物理因素职业病;④职 业性传染病;⑤职业性皮肤炎;⑥职业性眼炎;⑦ 职业性耳鼻喉病;⑧职业性肿瘤;⑨其他职业病
– 工伤认定程序
– 工伤鉴定
– 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至四级的为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由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 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工伤认定 –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 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 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 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保险概述
工
工伤保险模式
伤
保
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Leabharlann Baidu
险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概念
– 工伤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 受伤、残疾
– 工伤保险 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 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 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有效治疗 并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 保险制度。
+ 虫类病:包括螨虫类病和钩虫类病。螨虫类病主要指 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因感染鸡鸭身上的螨虫等微生物 而引起的皮肤过敏、瘙痒。钩虫类病是指钩虫幼虫钻 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病症。特别是农民赤脚在刚施过肥 的水里走动,还有农村砖瓦厂雇用的员工,长期和泥 土打交道,都易引起这种病。病发后出现丘疹、疱疹, 导致严重贫血、肝脾肿大。
+ 工伤范围 包括工伤事故范围和职业病范围 + 工伤鉴定 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程度鉴定 +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
– 筹集原则 雇主缴费原则;按风险程度征收、调 整保险费的原则
– 筹集方式 当年平衡;阶段平衡;总体平衡 – 保险费率的确定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统一费率 +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 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是工伤预
王某的丈夫原系河北省某矿矿工,1991年,王某 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被矿石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该矿对此按因工死亡处理,并按月向王某 发放抚恤救济费,王某当年33岁。2004年 《工伤保 险条例》实施后,该矿认为,王某 (当年46岁)不 符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原劳动 部令第18号)第3条 (二)款规定的供养条件 “工 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停发 了王某享受的抚恤金。王某于2009年5月将该矿诉至 当地仲裁委,要求继续领取抚恤金。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 不重复赔偿原则 不再向用人单位索赔 医疗待遇、工资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赔偿的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 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交通费、 住宿费、护理费,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费用
–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
+ 选择模式,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 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三位一体的结合
+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了包括工伤死亡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1963年2月9日颁布《国务院批发劳动部、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矽尘 危害工作会议报告》。
– 1987年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将职 业病扩大到9类共99种。
后法不具有溯及力,王 某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
+ 北京市历年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
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 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 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当年12 月15日凌晨,杨涛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 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 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 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 自杀。
+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 职工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9条 –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31条 – 护理费 第32条 – 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 第33、34、35条 – 因工死亡赔偿 第37条 –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第63条
–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者
–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 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 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
– 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你怎样看待杨涛的自杀?
200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 京铁路局职工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 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 年龄超过60岁,能否要求工伤鉴定 – 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单位进行人身意 外伤害赔偿
+ 未成年工能否享受工伤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 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在管理和基金方 面拥有自主权。代表国家:日本、加拿大等
– 虽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但受同一机构 管理。代表国家:法国、菲律宾、奥地利等
– 包括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之中,代表国家:中国、 英国、阿尔巴尼亚、哥伦比亚、巴拿马等
+ 混合保险模式
– 只有美国、印度少数国家实行
+ 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 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 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 说的“双赔”。
+ 补充模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 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
+ “双赔”是中国人权的进步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 工伤涉及民事伤害 赔偿顺序先民事后工伤
+ 工伤保险与侵权法竞合的理论与立法构想 +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探析——兼
评法释〔2003〕20号第12条
+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 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 赔付吗?
注意: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 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 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
+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小资
+ 评残标准
料
–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 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 能自理者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者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
– 职业病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职业性毒害而 引起的疾病,其特点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 并引发劳动者体内器官缓慢病变,通常是不可 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
+ 肺类病:包括发霉肺病和蘑菇肺病。发霉肺病主要 是由于长期接触发霉的柴草、粮食和饲料,反复吸 入空气中的芽孢霉菌或热放线菌而感染的一种过敏 性肺炎。蘑菇肺病是指长期在潮湿的地下室或密封 的大棚内从事蘑菇栽培工作,因空气不流通吸入大 量的真菌孢子而诱发的一种肺病。
+ 工伤责任认定的演进 – 劳动者个人负责阶段 – 雇主过错责任制阶段 – 雇员无过错责任阶段
+ 工伤保险的特点 – 强制性原则 – 实行无责任或无过错赔偿原则 – 个人不缴费原则 – 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 互助互济性原则 – 保障性原则
+ 国际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 扩大了工伤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补偿水平 – 重视工伤保险的管理 – 预防工作被置于优先地位 – 更加重视康复和重返岗位 – 总体待遇优厚但逐渐变得严格
+ 工伤保险的作用 –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 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 – 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 保护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
+ 雇主责任制模式
– 代表国家 马来西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等以 及中国香港地区。
+ 工伤社会保险模式有三种管理模式
–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目的或宗旨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 基本原则 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 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衔接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无过失补偿的原则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