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东长江公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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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望东长江公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省望东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大桥位于长江下游东流水道(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698.2公里),主桥为双塔双索面斜拉桥。
主桥桥墩及桥孔编号:自长江左岸向右岸依次编号为0号墩至12号墩,其中11号墩为左岸侧主桥墩(北塔),12号墩为右岸侧主桥墩(南塔);0号墩和1号墩之间为1号桥孔、1号墩和2号墩之间为2号桥孔,其余依次类推。
第四条桥区水域范围:桥轴线上游18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桥区水域上界线,桥轴线下游1700米处两岸联线为桥区水域下界线,上、下界线之间的水域为桥区水域。
第五条大桥南、北塔之间的12号桥孔为大桥施工期通航桥孔,实行单孔双向通航,船舶对驶相遇时互会左舷。
第六条因施工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或者临时变更桥区水域上(下)行航路,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条件和
施工及通航安全需要确定,并提前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负责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庆华阳海事处及所属香口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望东大桥临时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八条大桥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大桥建设的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设计、批准文件和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施工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气象收集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水域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四)按有关规范要求在两岸设置标明桥区水域范围的界限标志以及桥梁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专用标志;
(五)负责按规范要求设置、维护并及时调整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并及时向安庆华阳海事处和相关船舶、单位通报;
(六)加强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保障工作;
(七)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应急拖轮等必要设施,制定相关预案,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八)负责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污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做到:
(一)制定施工方案以及安全和防污染计划书,按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严格在核准的施工水域内施工作业,并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者设施作业的气象和水文条件进行作业;
(二)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三)设立专职通信员与安全员,确保与安庆海事局及所属安庆华阳海事处联系畅通,并及时书面告知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
(四)采取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焊渣等掉落的保护措施。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若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焊渣等对其安全通过可能产生影响,应停止电焊作业,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五)设置或者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相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
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设施(如警戒船、应急拖轮等),制定相关预案并定期演练,担负桥区水域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物体落入江中,且有关防护设施的最低点与箱梁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3米;
(八)及时清除水中遗留物、废弃物和掉落物。禁止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条参与大桥施工的船舶(包括交通船、供油船及其他辅助设施)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状态,并应:
(一)不得超载、超额(定员)运输;
(二)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第一次进入大桥施工区前应接受安庆海事局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禁止存在重大安全和防污染缺陷的船舶参与大桥施工作业;
(三)除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光环照灯两盏,浮吊、打桩船等大型工程船还应当白天悬挂“RY”信号旗,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四)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持其中一台在06
频道上值守;
(五)在航时应当和过往船舶加强联系,统一避让意图,按照有关规定避让,穿越主航道前应向香口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报告,严禁强行横越。离泊或者掉头时,应在无碍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等规定;
(六)当视距不足1000米或者桥区实际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禁止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航行和在航施工作业。
(七)主动发布船舶动态信息,靠离施工作业设施的船舶应选择在船舶流量较小时作业。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2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机功率1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客船和特种船舶,上行至雷港口白浮、下行至娘娘庙红浮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如实向望东大桥临时监督站报告动态;在上述动态报告线水域内离泊过桥的船舶应当在离泊前报告。同时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指挥,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等候通过。
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航速、拖带量和队型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