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

合集下载

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

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

江阴法院青年法官论坛案例研讨(二)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0-10-16 13:51:07讨论案例二:江阴石油分公司诉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3年4月8日,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分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以下简称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一、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江阴市黄山路东侧、长江路南,大桥一村北(以路为界),面积约6亩的土地划租给乙方使用。

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土国用(2002)字第0009574号,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到国土局为乙方办理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涉及的土地契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按照批准的规划是建设加油站及辅房项目。

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20年,租赁期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乙方如需缩短租赁期限,须提前一年向甲方提出报告。

三、乙方向甲方承付土地租金,第一个五年租赁费按40万元/年交付,租赁费每5年调整一次,每次递增10%,即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为44万元/年,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为48.4万元/年,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为53.24万元/年。

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土地租金在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

租赁期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承诺甲方参股,并保证不少于40%的股份给甲方。

四、在签订本协议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的50%即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办理好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再付50%,即20万元。

签订本协议至2003年5月31日乙方建设期,甲方不再另行收取租赁费。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承付租金(包括预付租金)时,甲方必须事先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凭证。

六、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和使用权范围内,在符合江阴市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该土地即进行加油站及辅助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相关方面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涉。

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探析

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探析

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探析合同解除是合同领域难以绕开的问题,合同解除属于缔约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方式,而合同解除中最核心的问题即是合同解除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生效之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异议期间予以了明确,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均已废止,关于异议期间的规定不再适用。

那么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否不受限制,在提出确认之诉至判决生效前合同的效力状态如何认定等问题都成为合同解除领域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做相应梳理分析。

一、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否不受限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通知解除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009年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异议期间问题予以了回应,即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此之后,三个月的异议期间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异议方行权时间的标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均已废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废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并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不再有三个月的时间限制,按照文义理解,则有异议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异议。

如果按照上述最新规定,则异议方是不是拥有了过长的异议期间,从而导致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并不符合交易效率的要求?关于取消异议期间的合理性问题,《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发表的《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评释》对此问题的论述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异议期限制度被废弃的情形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确认之诉实为解决问题的另外一种路径,即通过合同双方异议权的相互限制来代替期限限制。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1 51 ・
东 方法 学
2 1 年 第 2期 01
二、 总体 评 说 与 建议
( ) 一 从形 成之诉 到异议 之诉 的非 理 『安 排 生
解除权和抵销权均属于形成权 , 发轫于德 国法 。形成权按其行使方式可分为以诉讼行使和以意
思 表示 行使 的形 成权 , 德 国法 上绝 大部 分形 成权 包括 解 除权 、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销权 及抵 销 权 , 是 以意思 表示 行 都 使 的, 只有子 女婚生 性撤 销和婚 姻撤销 等极 少情形 才需 要法 院介入 D 国买 卖法上 的减 价权 曾经有 [德 z
的。
司法解 释在 我 国当前法 律运 行 中 , 既是 对法 律 的解 释 , 也可 能成 为未 来修 订法 律 的先 声 。一些 重 要规则 正 是从 司法 解释 的端 口首先 进入 “ 现行 法 ” 系 , 体 而后 再 为立法 所 吸收 的 。解除 及抵 销 中之 异 议制度 , 对未 来修 法和法 律解 释 的影 响都将是 深 远 的。因此 , 文力 求兼 顾解 释论 和立 法论 上 的研 究 本
该 条关 注 到诉讼 外 形 成权 行 使 的不稳 定 性 , 为谋 求 法 律关 系 的稳 定 而锐 意创 新 。 是 对相 对人 但 过苛 , 而且与既有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抵触 。除了实体法上造成 的震荡之外 , 该条也在程 序法上对异 议 之诉 的构 造 、 异议 之 诉 与其 他诉 讼 之 间 的关 系提 出了复 杂 的解 释 任 务 , 这些 任 务都 是必 须 直面 [
使 。但 是更 多 的一 般解 除权 、 抵销权 等形 成权仍 以意思 表示行 使 , 由于这 些形 成权 和前述 形成诉 权在
功能上都是使法律关系消灭 , 并无质的区别 , 所以在行使方式上规定为不 同, 从立法政策角度讲难谓

无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行为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无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行为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协议 签 订后 , 阳公 司曾 致 函 浦
约 定 , 量 修 改 交 付标 准 , 大 致使 我 方 建 设 工 期 严 重滞 后 ; 同时 。 期 近 收 到贵 公 司 函件 明确 表 明 已无 法
三个 月。 告起 诉距解 除通 知 到达 原
早 已超 过 三个 月的除 斥期 间 , 故原 告 对 解 除 合 同的 异议 不应 得 到 法 院 的 支持 。 于系 争协议 书 已经解 鉴
原 告乐 购公 司诉 称 : 作协 议 合
书 中约 定 , 被告 应于 2 0 0 8年 3月 1
20 0 7年 4月 2 4日, 、 告 签 原 被 署 合作 协 议书 。主要 内容 为 : 甲方 ( 告 )依本 协 议书 列 明 的条款 和 被
条 件 , 照 乙方 ( 告 ) 定 要求 建 按 原 特
简称 合 同法解 释( ) 第 2 二 ] 4奈 有关合 同解 除异议期 的条款 。
乐购 公 司 : 因政 策 变 化 , 理 土 地 办
租 赁 文件 。 次 日, 乐购 公 司 回函 明确 表示
【 案情 】
证 有所 延迟 ; 因基地 河 流 改道 方 又 案 的 实施 有所 延迟 , 计 交 付使 用 预
20 0 9年 2月 5日向 原 告 签发 了 解
纸修 改事 宜进 行 过协 商 。
20 0 9年 1月 2 日 .特 易 购 公 3
造 , 向乙方 出租 长 清路 侧 地 上一 并 至 三层 的商业 用房 ( 下简 称租 赁 以
物 业 ) 于 开设 经营 大 型超 市 。 甲 用
司 致 函 浦 阳公 司 :乐购 公 司 已于
对解 除 函 的异议 , 求继续履 行 合 要
作 协议 书 。

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

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0-10-16 13:51:07讨论案例二:江阴石油分公司诉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3年4月8日,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分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以下简称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一、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江阴市黄山路东侧、长江路南,大桥一村北(以路为界),面积约6亩的土地划租给乙方使用。

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土国用(2002)字第0009574号,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到国土局为乙方办理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涉及的土地契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按照批准的规划是建设加油站及辅房项目。

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20年,租赁期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乙方如需缩短租赁期限,须提前一年向甲方提出报告。

三、乙方向甲方承付土地租金,第一个五年租赁费按40万元/年交付,租赁费每5年调整一次,每次递增10%,即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为44万元/年,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为48.4万元/年,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为53.24 万元/年。

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土地租金在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

租赁期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承诺甲方参股,并保证不少于40%的股份给甲方。

四、在签订本协议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的50%即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办理好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再付50%,即20万元。

签订本协议至2003年5月31日乙方建设期,甲方不再另行收取租赁费。

合同法第二十四

合同法第二十四

合同法第二十四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解除权。

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依据该条规定,以下是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和分析。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一方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是维护合同平等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保护措施,它可以使违约行为方承担责任并避免给受损方继续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损方要行使解除权,一方面需要对违约事实提出举证,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情形。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违约方的特定情形。

首先,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违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受到违约方的解除权。

此情形下,违约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或未履行主要义务,会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其次,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违约方的履行行为严重不符合对合同的承诺的,受到违约方的解除权。

合同的履行应该完全符合双方的约定,如果违约方的履行行为严重不符合原先的约定,造成严重的合同缺陷,受损方有解除权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则:第一,解除权行使需要经过受害方的通知。

受害方应当向违约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意愿,并在通知中阐明解除的依据和理由,以确保双方明确了解情况。

第二,解除权行使应当及时、合理。

受害方应当在发现合同违约行为后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解除权,以免延误解除的效力。

第三,解除权行使后的后果应当合理。

受害方行使解除权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补偿违约方所应当承担的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

在解除合同时,对于违约方和受损方来说,都需要依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利益。

违约方应该尽可能的避免违约行为,合理履行合同义务。

而受损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予以合理行使,以免对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无法预料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权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法律法规摘录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法律法规摘录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法律法规摘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2014-11-25 18:03:00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

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

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该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及运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只是代表异议权的消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尚未确定,法院仍需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法院不应再对合同解除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天然的冲突,部分法院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96条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的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由此可知,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其二,赞同第二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已经明确规定非解除权人对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存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提前异议之诉,如果异议期满后,法院仍然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是否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的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约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法律规定三个月的异议期的原因在于如果非解除权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的,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故,异议期满后不论解除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均已经解除。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2013年06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法研[2013]7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法研究室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关于挚信公司解除合同的效 力。 本院认为,测井公司应当按合 同 约 定 的 38310 平 方 米 计 算 工 程 进度款, 不应按照协商变更后的 30820 平方米计算工程进度款。 主 体结构封顶后, 测井公司尚欠 2327.278 万 元 工 程 进 度 款 一 直 未 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藉此, 挚信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向测井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表 示解除联建合同(二期)。 测井公司 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收到律师 函 。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该 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解除。 挚 信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系基于对 方的违约事实和法律规定, 应有 效。退一步讲,测井公司 2008 年 7 月 25 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直至 2009 年 5 月 20 日 才 起 诉 提 出 异 议 ,已 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 24 条之规定,其诉请不予 支持。
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曾签订 了两份合同, 第一份是 2005 年 11 月 29 日签订的樱花园住宅项目联 建合同, 即 846 套房屋联建合同 。 挚 信 公 司 已 在 2008 年 1 月 将 846 套房屋交付测井公司,测井公司职 工已入住。 第二份是 2007 年 2 月 8 日签订的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 合同(二期),挚信公司主张解除的 是第二份合同。
■案号 一审:(2009)陕民一初字第 1 号 二审:(2010)民一终字第 108 号
【案情】
上诉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审原告):中国石油 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井 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挚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挚信公司)。

浅议实务中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分化适用——兼论《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完善

浅议实务中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分化适用——兼论《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完善

浅议实务中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分化适用——兼论《合同法》
解释(二)第24条的完善
娄天宇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2)002
【摘要】合同解除异议权最先出现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后最高院为了完善异议权的适用,在《合同法》解释(二)之中对于其适用条件、法律后果进行了一个更为全面的阐述.但由于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两者的冲突,致使异议期满后是否需要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产生了争议,进而形成了实质理解和形式理解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方案.因此比较论证两种解释方法何者更具合理性,对现有规定进行一个适度修正就显得至关重要.
【总页数】5页(P81-85)
【作者】娄天宇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相关文献】
1.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兼论《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J], 刘英杰
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J], 许军珂
3.预约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解释与适用为中心[J], 薛波;刘浩然
4.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286条?——兼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意见 [J], 尹本瑜
5.论合同解除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与适用 [J], 王文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24条的理解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24条的理解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24条的理解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本文将从事实举例的角度出发,对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24条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认定原则证据的认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24条规定,证据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最为直接的证据,应当予以重视。

例如,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甲方提供了书面合同,乙方提供了口头证言,法院应当优先考虑书面合同的证据效力。

2. 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在证据的认定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例如,在一起车祸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这些证据,以确定事故责任。

3. 证据的证明责任在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责任在诉讼当事人。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甲方提出乙方有外遇的指控,甲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指控,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乙方的过错。

二、证据的采信标准证据的采信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效力认定标准。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24条规定,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不能伪造或者捏造证据。

例如,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甲方提供了伪造的商标注册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 证据应当充分、具有说服力证据应当充分、具有说服力,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书面合同和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与书面合同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3.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符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符,不能与案件事实相悖。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由上,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 条件未成就,挚信公司通知解除联 建合同(二期)的行为无效,合同应 继续履行。
案例
1262/2011
案例 参考 023
挚信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 房的违约责任? 由于工程款的支付 发生争议, 挚信公司通知解除合 同,进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 确定的状态,使得挚信公司客观上 未能按期交房。 二审法院确认,测 井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在先,挚 信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在 后,测井公司主张挚信公司延期交 房构成违约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对 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 24 条 的适用问题。 本院认为,该条规定 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在该解释 出台之前,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规 定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 九十六条未对异议的期间作出规 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 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 (二)将异议期规定为三个月,实际 上相对限制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应当 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而不 能用此后生效的法律来约束、限制 当事人此前发生的行为。 挚信公司 关于合同解除、测井公司关于不同 意解除等行为均发生在该解释生 效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 律,而当时对异议的期限并无具体 要求。 对于此类情况,测井公司三 个月的异议期间应从合同法解释 (二)施行之日起顺延三个月。 该司 法解释于 2009 年 5 月 13 日 施 行 , 测 井 公 司 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 起 诉到法院, 符合该条规定的精神。 现挚信公司依据该条规定要求二 审法院驳回测井公司的诉讼请求, 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021
合同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 周延性适用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
24条评注
汤文平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实为无效率的制度设计.本条在立法论上应当删除.在解释论上,应于现行法的体系中关注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完善异议期间规则,且须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构造完备的异议之诉.
【总页数】9页(P151-159)
【作者】汤文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议实务中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分化适用——兼论《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完善 [J], 娄天宇
2.论合同解除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与适用 [J], 王文祥
3.论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兼评《合同法》第83条 [J], 王夙
4.从《合同法》到《合同法解释(一)》的变化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变迁 [J], 王子瑶
5.《合同法》96条的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应有明确规定 [J], 薛军;赵宏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条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由来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J公司与F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J公司向F公司购买商品;但合同未约定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具体情形,也未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限。

2015年9月29日,解约方J公司向非解约方F公司寄发《合同解除通知》,以自身经营亏损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10月2日,F公司收到该《合同解除通知》,但未予理会。

直至2016年2月1日,因解约方J公司未承担合同项下付款责任,非解约方F公司向解约方J公司进行催讨,但解约方J公司以合同已于2015年10月2日解除为由拒绝支付。

F公司委托本所就该案出具诉讼分析意见。

笔者经分析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解约方虽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但解除通知已送达,且非解约方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是当然解除?还是需要根据解约方是否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来判断合同是否解除?此须对合同法第96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解读。

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一)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据上,合同法第96条虽然规定通知送达即解除,但是否只有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方能产生通知送达即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未予明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阴法院青年法官论坛案例研讨(二)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0-10-16 13:51:07讨论案例二:江阴石油分公司诉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3年4月8日,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分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以下简称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一、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江阴市黄山路东侧、长江路南,大桥一村北(以路为界),面积约6亩的土地划租给乙方使用。

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土国用(2002)字第0009574号,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到国土局为乙方办理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涉及的土地契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按照批准的规划是建设加油站及辅房项目。

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20年,租赁期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乙方如需缩短租赁期限,须提前一年向甲方提出报告。

三、乙方向甲方承付土地租金,第一个五年租赁费按40万元/年交付,租赁费每5年调整一次,每次递增10%,即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为44万元/年,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为48.4万元/年,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为53.24万元/年。

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土地租金在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

租赁期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承诺甲方参股,并保证不少于40%的股份给甲方。

四、在签订本协议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的50%即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办理好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再付50%,即20万元。

签订本协议至2003年5月31日乙方建设期,甲方不再另行收取租赁费。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承付租金(包括预付租金)时,甲方必须事先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凭证。

六、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和使用权范围内,在符合江阴市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该土地即进行加油站及辅助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相关方面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涉。

七、乙方租用该块土地时,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的可租性,保证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影响乙方的经营业务活动。

八、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该块土地,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递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新的土地租赁使用年限和租金及其它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

乙方如不续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而该块土地上的土建等地上构筑物应自行拆除,如不及时拆除,则作自行放弃,归甲方所有。

如甲方出售该地块,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如果甲方向乙方开具租金收据后,乙方仍未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城镇开发公司按约将该土地租赁给石油分公司使用,石油分公司在该租赁土地上投资建造了加油站,城镇开发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他项权证(澄国用【2004】第003113号)。

2008年4月27日前,因城镇开发公司分割土地使用权需要,经石油分公司同意,注销了合同项下土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双方于2008年4月27日共同向江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重新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的申请。

2008年5月4日,城镇开发公司重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租赁土地的他项权证,到目前为止尚未办妥。

关于租金,2008年6月1日前的租金原、被告双方已结清。

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石油分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前支付给城镇开发公司。

关于租金发票,城镇开发公司提出在2008年5月19日已交付给石油分公司(发票上注明的开具日期为2009年5月9日),石油分公司提出在5月中、下旬收到的,因发票上的品目写的是“场地租赁”,而非“租金”,石油分公司于5月底将该发票退给城镇开发公司,后由城镇开发公司在该发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5月底、6月初再交给石油分公司的。

2008年6月5日,城镇开发公司向石油分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他公司已于2009年5月19日将租金发票送给该公司,但该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向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石油分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函,并于2008年6月10日向城镇开发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该公司至今未重新办理土地他项权证,并提出他公司已于2008年6月5日正式向该公司发函要求抓紧办理他项权证,避免租金支付等后继事项的延误,同时提出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

2008年6月12日,石油分公司将44万元租金以本票形式交至城镇开发公司财务,城镇开发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将该款退还。

2008年7月30日,石油分公司又发律师函给城镇开发公司,提出该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他公司已于2008年6月11日支付租金,该公司已经接受,表示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代表该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该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的退款行为,是该公司单方行为,希望该公司接到该函7日内与他公司或律师商量。

2008年10月27日,石油分公司又将44万元租金汇给城镇开发公司,城镇开发公司又将该款退还。

又查明,因城镇开发公司欠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该判决书的执行中,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城镇开发公司达成和解,由城镇开发公司将本案讼争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294.5万元抵偿给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8)锡执字第40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后果来进行探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或者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确认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理由是:合同的解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解除权资格的享有;二是解除权条件的具备,这种条件的具备应当是客观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非一方当事人自认为具备就可以了;三是解除行为的实施。

本案中,虽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解除资格,并且也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了原告,但却并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即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合同的义务。

因此,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以解除的名义在违反合同,其提出合同解除行为无效。

如果在被告根本无解除权的情况下,而仅因原告未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为由,确认合同解除,会造成对合同法解除制度设置目的悖离。

对于该案例,研讨会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理由主要有: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对96条可以分为二部分来理解。

第一层意思是: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1、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即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2、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呢,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请求法院代为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也是一种通知的方式。

针对该条前款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客观上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事由,否则合同解除无效。

我不这样认为,虽然合同法对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解除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时,对其具有解除权只是也只能是该方当事人自己的观点,或者说是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认为具备了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对方当事人及法院、仲裁机构未必都认可。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常常可能是有争议的,甚至不同的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也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左的观点。

例如,一方认为对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另一方认为其享有合法的抗辩权,或者其违约是轻微的。

所以说,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对于具备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只能是该方当事人自己的观点,而非在客观上必须与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完全相符。

既然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可能与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不完全相符,也就会产生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滥用解除权的情形。

为此,合同法第96条后半段规定了救济手段:“对方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赋于合同另一方异议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需重复对方同意,这对于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权利人的单方行为,而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失衡和不对等。

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同时赋于另一方即相对人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但是,合同法没有对异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若相对方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合同是否解除就会长期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即合同解除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未必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为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异议期为3个月。

那么,非解除权人在约定的异议期或法定的异议期间内没有行使异议权,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异议期限届满非解除权人没有表示异议的,应当认为非解除权人的异议权消灭。

非解除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可争议地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