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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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一、编外人员标准1、街道录用人员根据需要分为业务类、文秘类和其他类人员。

业务类人员为从事街道业务科室日常工作相关人员,文秘类人员为从事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年度总结、汇报等文件的起草人员,其他类人员为门卫、文化管理员等定向用工人员。

2、各部门(单位)录用编外人员,必须书面向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将用人数量、要求、招考方式等报街道党建办,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或用人部门按照用工要求进行招录,原则上“逢进必考”。

3、新招录人员年龄要求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35周岁,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按各部门(单位)用人要求为准。

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录用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技术工种可适当放宽),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必须办理劳动终止手续。

部分岗位需退休返聘的,需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二、工资待遇1、实习期工作待遇。

实习期工资按照分为试用期和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进入见习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实习期一般为四个月,实习期满合格的转为职员,不合格的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后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实习期工资按照本地区最低工作发放。

2、正式录用工资待遇。

编外人员待遇标准按照街道党工委讨论确定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执行。

其中其他类类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业务类和文秘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分为三级,初级职员绩效工资为200元,中级职员为500元,高级职员为800元。

三、考核晋级1、人员考核。

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岗位特点制订考核办法,报街道党工委审定。

考核工作在当年年末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街道党建办备案。

2、人员晋级。

编外人员达到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党工委研究决定后可晋级。

城北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

城北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

城北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

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

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三,身体健康,,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体检、政审等。

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三级医院)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三级医院)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事业编制外工作人员,保证医院稳定运行。

2.目标对编外人员实行准编制化管理,明确编外人员的聘用一律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确保编外人员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最大限度维护编外人员权益。

3.适用范围医院编外人员。

4.名词定义医院编外人员:指各部门、科室、病区使用的正式编制以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5.内容5.1 总则5.1.1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事业编制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5.1.2医院编外人员是指各部门、科室、病区使用的正式编制以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人事代理按只出不进的原则管理编制数。

合同用工原则上限于卫技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编制数。

5.1.3编外人员的招用只限于缺编或有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院内现有人力无法调剂解决的部门。

超编部门不得招用编外人员,超编招用的编外人员工资,医院不予支付。

后勤工勤、临床医技辅助、行政辅助类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由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报人事处备案,纳入医院统筹管理。

5.2聘用岗位与基本条件5.2.1聘用编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难易程度和行业特点的实际需求,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分为A、B两类岗位。

A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临床(包括药、技)工作;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取得护理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毕业生,从事临床护理。

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毕业生,从事行政管理、工程技术等专业工作。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合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办〔2006〕57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

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

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主要从事对机关行政活动起辅助、保障作用的工作。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医院聘用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聘用人员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核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聘用人员。

第七条医院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院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聘用人员的职业成长。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薪酬制度,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医院财务状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保障,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聘用人员与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是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重要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1、招聘与录用该办法明确了医院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并通过面试和考试等方式筛选合适人员。

对于已经通过招聘程序入选者,除应当签订合同外,还应当按职务给予相应的薪水和福利待遇。

2、职责和权限医院针对不同岗位的编外聘用人员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其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或纠纷。

3、绩效考核医院规定了不同职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其在工作中积极努力,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4、权利保障医院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包括工作环境、安全保障、按时支付工资等。

同时,医院也应该为其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和职业晋升途径。

二、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提高了招聘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该办法规定了明确的招聘程序和标准,使得招聘录用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有助于吸引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加入医院。

2、增强了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通过规定职责和权限、绩效考核等制度,医院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培养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提升了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能够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形成更加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流程。

三、结语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是医院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实施对于规范医院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今后,在推行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培训工作,让医院编外聘用人员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患者,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提高编外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第三条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外合同人员的使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合同制职工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单位编制数的50%以内。

第四条招聘程序1、用人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的计划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统一管理,每年结合事业单位补充编内人员增人计划一并上报县卫生局,经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

岗位合同制人员属单位编外人员,不纳入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范围,由用人单位管理。

今后,县编办如对编制外岗位合同工岗位设置数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可以凭岗位合同工增人计划指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由卫生局会同用人单位,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全程给予监督。

3、招聘岗位合同人员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和职数等招聘条件。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考试、考核、体检等;最后按高分到低分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

5、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资质、学历和年龄要求;学历要求:专业技术、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需人员外,各单位首次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实行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5、历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证书;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其岗位及工作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科学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及时奖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加强与编外聘用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西宁市城北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

西宁市城北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

西宁市城北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劳务派遣开发和管理工作,持续深化“三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立足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劳务派遣是指区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发的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区属各单位以购买服务形式与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人员是指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区属各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的工作任务,依法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基层劳务派遣人员的开发和管理遵循“因需设岗、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工协作”的原则,由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设岗增人。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动态管控全区基层劳务派遣的总需求,指导用工单位科学设置劳务派遣,制定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督导各用工单位依法完善用工制度,落实各项人社政策法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有效监管,及时防范化解用工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将基层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社会保险、服务费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人社局提供的数据做好各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要全面按照《城西区编外人员社会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为用工单位派遣人岗匹配的基层劳务派遣人员,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城西区部分编外人员进行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合同书》,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好对派遣人员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

平阳县公路管理局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平阳县公路管理局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平阳县公路管理局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编外用工管理,保障劳动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平委办【201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人员,是指我局在核定的编制外,应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聘用编外人员必须控制在核定的编外用工计划数内。

(二)岗位限制原则。

编外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岗位工作,一般不得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涉密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岗位工作。

(三)节约资源原则。

充分发挥编外用工“一岗多职”要求合理整合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益。

(四)动态管理原则。

编外用工计划根据用工实际,实行计划申报、核准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单位聘用编外用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编制无空缺,需配备辅助岗位的;(二)单位编制有空缺暂时无法调入合适人员,需配备辅助岗位的;(三)无编制的临时机构,需配备工作人员的;(四)县委、县政府下达临时突击任务,本单位现有人员调剂有困难,需增加非涉密、执法或行政管理岗位的;(五)其他情形需要用工并经审核同意的。

第五条编外用工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

严格遵守县编外用工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从严控制、计划管理、规范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和核准管理办理程序。

第六条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统一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专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劳务派遣工作,特殊情况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报编外用工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章招聘条件及程序第七条编外用工招聘工作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在编外用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监督下按程序进行。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二篇)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二篇)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____煤田地质局综合普查队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队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用人部门聘用的不在普查队编制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队机关外聘人员、各实体外聘人员(含华辰酒店外聘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第五条用人部门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队劳动人事科提出申请,明确对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任用岗位等,由劳动人事科报队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聘用。

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岗位要求提交本人的____、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六条野外施工单位需聘用临时工时,项目负责在施工前应向主管队领导、队长书面报告聘用总体计划,注明聘用人数及待遇情况等,由主管队领导、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并将签字后的计划交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表)。

《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对于技术及管理骨干可以约定三年及以上的聘用期,并通过有资质1的劳务中介公司,通过由外聘人员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队上再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的方法,转移因劳动合同给单位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野外施工期间雇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可根据野外工作性质,按照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与劳动者或____签订短期劳务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书》可由队劳动人事科审核后授权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聘人员各持一份,一份留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____、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队劳动人事科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培训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部门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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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院聘人员是指医院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类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岗位和条件
第三条临聘人员工作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三类:(一)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岗位;
(二)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文秘、出纳等岗位;
(三)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司机、文印等岗位。

第四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爱岗敬业,尊重领导,服从安排;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续聘人员男性放宽至60岁,女性55岁,涉及专业技术和技能的特殊岗位不作年龄限制;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聘用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医院分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聘用计划,提交院务会。

聘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专业要求、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聘用计划经院务会通过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并将招聘计划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应聘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办审核,并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对试用人员发放试用通知书,试用前须到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合格者方能进入试用岗位,试用期三个月。

第八条对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或经统一考试择优确
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第九条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两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书(协议)一式五份,院聘人员、医务科或(护理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

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

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用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聘用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
聘用合同:
(一)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二)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证者三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一律解聘;
(五)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使用科室认为不再保留聘用岗位的;
(七)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年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自行解聘。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一)在医院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院聘人员工资标准见下表。

基本工资单位:元
注:检验医师、超声医师、病理医师等参照专业技术(医)执行。

第十八条院龄工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1年,中级15元/1年,高级25元/1年。

第十九条绩效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平均绩效*院龄所享受比例发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第二十条院聘人员的“五险一金”按单位标准自愿投保。

第二十一条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自愿加入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章院聘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院聘人员由院办负责人事代理。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办理等。

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

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

聘用人员业务技术档案放在医务科或护理部,工资、管理、聘任由院办负责。

第二十四条院聘人员进修学习、考证等费用一律自费,因公派出学习者同在编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聘用人员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依据在编在职人员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医院内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第二十九条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绩效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方案执行过程中,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修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提交职代会通过,于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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