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doc 8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 增合同法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
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开透明:工程造价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三)科学合理:工程造价计算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四)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批工程造价方案;(二)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签订工程造价合同;(三)监督工程造价执行情况,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四)组织工程造价结算,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工程造价估算,参与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确保工程造价估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造价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第三章造价管理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费用,确保工程造价预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工程造价合同,明确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造价结算,对工程造价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
第二章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按规定程序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
建标造函【2007】8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电子书版[1]
2,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
(2)造价员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资质标准
(2)业务承接
(3)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管理概述
1,项目组成与分类
(1)含义
(2)分类
2,建设程序
(1)强调合理交叉、不能颠倒
(2)建设准备的几项工作
二、合同法一合同的订立方含义
三、招标投标法
1,招标--其他规定
2,投标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允许做的事
(2)连带责任概念
四、其他法律法规
1,价格法
(1)价格与价值的关系
(2)定价依据、范围
2,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
3,保险法一保险费的支付两种情况
4,税法一累进税率、行为税中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2,工程造价资料
(1)按不同阶段分
(2)量、价、技术经济条件
(3)制度建立、数据库作用
3,工程造价指数一各种分类
第六章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第一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1,决策的概述一直接关系到投资和造价水平的几个因素
2,投资估算的概念与作用
(1)需编制的几个阶段
(2)作用
(3)内容一流动资金概念
(4)
(5)
(6) 第三节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
1,施工图预算的概念和作用
(1)同一套图纸,结果不一样
(2)对各方的目的和作用
2,施工图预算的内容 一三级预算
(1)单位工程预算划分
3,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 一七条
2,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构成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政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商定,特制定本办法促进有序建设。
二、工程造价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的是国家、省、市、县级以及乡镇街道的建设计划、施工、试验验收管理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涵盖国家、省、市、县以及乡镇街道级别的一切市政建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一)费用核定
1、建设工程预算拟定:
由建设申报人拟定对本项目的投入费用,也可由业主本身拟定;
2、费用核定:
由当地政府核定上述随项目申报而拟定的费用规模;
3、费用监督:
项目建设期间,当地政府实行费用监督,例如审核施工合同、提交审核的相关资
料等;
(二)评定活动
1、工程预算完成情况评定:
对比实际施工进度和拟定的建设工程预算,评定施工的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评定:
审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以确保施工质量,及时发现缺陷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试验验收活动
1、交款验收:
确认正确收取工程建设完工交割款;
2、验收审核:
对试验验收情况按照规范进行审查;
3、合格验收:
经审核,该工程获得合格验收状态,标识该工程完工;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管理的机构、职责及监督办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有序发展。
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10.本规定所称特殊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特殊性、特殊要求或者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
11.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部分文档内容示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依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
3.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4.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2.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3.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正、公平地处理。
4.造价咨询机构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的结论性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九、工程造价改革与创新
1.鼓励工程造价活动中的改革创新,推动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4.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一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含答案)
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承包单位的下列行为中,不属千禁止行为的是(D)A、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入B、将其承包的全部-丁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C、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条件的单彴D、施:T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政府在必须要时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定价。
下列不屈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是(D)A、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极少数商品B、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C、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D、大面积开发的商品历3、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只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除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丁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外,还必须加盖(A)。
A、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B、丁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C、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印章D、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印章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D)其施行。
A、1997年11月1日B、1997年12月1日C、1998年1月1日D、1998年3月1日5、合同法中所列的平赞主体由二类:即(A)和其他组织A、自然人、法人B、公民、法人C、自然人、当事入D、法人、当平人6、对全因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是(B)oA、国务院有关部门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人事部D、国务院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卢蚾短不得少丁(C)A、7天B、15天C、20天D、21天8、建设单仿应当臼领取施」许可址之日起(C)内开1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4个月9、根据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D)中。
A、2B、3C、4D、5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A)。
A、甲级和乙级B、特级、一级和二级C、初期、中级和高级D、正式级和暂定级11、价格形成的基础是(A)A、供求关系B、价值C、币值D、土地的级差收祫12、“全国建设丁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D)年检验一次A、1B、2C、3D、413、施1总承包的,莲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B)单{fl臼行完成。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还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施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简直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没禁止分包将其车女奥德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办法等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地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哦,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教材9页) 4、可变更合同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合同或撤销的情形 1)应重大误解订立合同;2)在订立 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 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2)撤销权消失情形(教材10页) (3)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处理(教材10 页)
七、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八、合同履行中的问题:(11页) 1、当合同中有些内容没有约定或不明 时,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 ,按以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按通常标准 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原因(教材14页) 2、合同解除 3、标的物的提存情形(教材14页) 十一、违约责任 1、特点(教材14页) 2、违约承担方式:(教材15)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教材16)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一)必须进行招标范围(教材17页)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工作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 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造价员考试
复习建议:
一、必须通读《基础知识》教材2-3遍,非常重 要 二、通读每章教材后,结合基础知识(复习资 料)中相应章节练习题,边看边做练习题, 加深看书效果 三、对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中补充工程造价 相关文件、规范内容,认真学习。
一、考试科目 科目一:《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科目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二、考试方式及要求 1、考试方式:科目一:开卷考试 科目二:闭卷考试 2、考试时间:科目一:3小时 科目二:1.5小时 3、考试分值:二个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各种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
而在这其中,工程造价的问题又显得尤为重要。
要明确工程造价,就需要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部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工程造价问题。
一、建筑工程中标价款计算规则(GB50500-2013)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中标价款的计算规则,是建筑工程造价领域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法规之一。
标准通过规范工程量计算、劳务计价、材料及设备采购、机械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计算方法,明确定义了建筑工程中标价款的构成方式。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中标价款的构成往往是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这个标准的实施与质量管理密切相关。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标准(GB50203-2011)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是镶嵌在工程造价中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施工方在质量检验方面应该遵循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和检验水平,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率。
三、建设工程合同书范本(GB/T50125-1998)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各方之间达成的关于该工程质量、计价、进度、交付等重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书范本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的具体文件。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方式、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合同的计价和支付方式、工程质量保证责任、违约责任等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可以参考该标准进行具体操作。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9号)招投标是建筑工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核心法规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关于招标、投标的具体流程和内容,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价值。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造价相关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1、包含的内容: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2、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循本法.(一)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2、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我省规定限额是20万。
3、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发施工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三个月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施工许可证的废止:①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开工,且建设单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②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未开工.7、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主要条款目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3)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1)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2)(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12)(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12)(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12)(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12)(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3)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条例全文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工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合同内容)工程造价合同应明确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造价预算、变更处理办法、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合同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调整第五条(造价预算)工程造价预算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编制,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变更处理)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后的造价应及时调整并反映在合同中。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施工期限)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八条(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供的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除)在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对本条例的解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和项目公司大中型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建到项目实施、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实施阶段,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管理职责:(一)公司审批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投资概算;(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竣工决算等归口管理工作;(三)公司工程质量部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公司的造价管理工作。
3.对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以及对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招标、100o万元的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4.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对较大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5.检查项目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公司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6.负责跟踪分析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
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职责:(一)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二)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投资估算,为公司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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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doc 8页)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纲要求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考点汇总一、建筑法(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2.从业资格:l)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l)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
2.建筑工程承包:l)承包资质;2)联合承包;3)工程分包;4)禁止行为;5)建筑工程造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二、合同法(一)合同的主体1.自然人。
2.法人,包括: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三)合同法的构成三、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l)招标的条件;2)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
3.其他规定。
(二)投标1.投标文件:l)投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文件的送达。
2.联合投标。
3.其他规定。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12.下列对《建筑法》中关于资质管理规定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B.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C.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但禁止超越后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D.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但不能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3.甲、乙两家工程承包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体育馆工程项目并中标,则( )。
A.甲、乙双方应签订共同中标协议 B.甲、乙双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C.甲或乙中一方代表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D.甲和乙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4.甲、乙两家建筑公司组成了一个联合体投标并中标。
甲、乙的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
施工中由于乙所用施工技术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而遭到业主20万元索赔。
以下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虽质量事故是乙的技术所致,但联合承包体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甲或乙无权拒绝业主单独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B.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甲乙各承担50%的责任,业主只能分别向甲、乙各索赔l0万元C.业主既可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D.若甲先行赔付业主20万元,甲可以向乙追偿l0万元15.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其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当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B.乙 C.丙 D.建设单位认可16.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协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幕墙工程质量不合格,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分包单位就全部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B.分包单位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C.总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D.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7.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 )的单位。
A.愿意承包建设 B.可以建设完成 C.任何 D.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1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A.基础工程 B.主体工程 C.装饰工程 D.安装工程19.甲公司中标成为某写字楼工程合法的施工总承包人。
该工程可分为桩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暖通水电工程三个部分,甲公司选择了几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公司,经项目业主认可,拟按下列方案之一进行分包。
其中建筑法不允许的方案是( )。
A.将桩基础工程交给乙基础工程公司承包,自己负责其余部分的施工B.将桩基础和暖通水电工程分别交给乙基础工程公司和丙安装公司承包,自己负责主体结构施工C.将桩基础、暖通水电工程和主体结构分别交给乙基础工程公司、丙安装公司和丁公司承包D.将暖通水电工程交给丙安装公司承包,自己负责桩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施工20.下列各项,符合《建筑法》中对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的是( )。
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不能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C.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整改D.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1.某工程监理单位中标获得某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该监理单位应当就该监理任务与该项目的(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2.在对某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工程监理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定权限和义务,应当( )。
A.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B.通知设计单位改正C.建议建设单位修改合同 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3.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 )负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勘察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24.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由( )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勘察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25.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主要由( )负责。
A.建设单位 B.建筑施工单位 C.勘察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26.甲为某高校图书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甲经过业主同意将该图书馆玻璃幕墙的安装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事故。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高校只可要求甲承担责任 B.该高校只可要求乙承担责任C.该高校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该高校必须要求甲和乙同时承担全部责任27.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该省某建设行政部门就其办公楼改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其合同当事人是( )关系。
A.领导与被领导 B.管理与被管理 C.平等主体 D.行政隶属28.《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是( )。
A.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B.公开招标和议标C.邀请招标和议标 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9.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完成。
A.5 B.10 C.15 D.2030.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日。
A.10 B.20 C.15 D.531.根据《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是( )。
A.联合投标 B.共同投标 C.合作投标 D.独立投标32.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各方资格规定的是( )。
A.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B.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D.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
A.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B.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C.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就中标项目各自独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D.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各自独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3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按照(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A.资质等级较低的 B.资质等级较高的 C.平均资质等级 D.联合体中任意一方35.投标人应当具备( )的能力。
A.编制标底 B.组织评标 C.承担招标项目 D.融资36.下列关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进行B.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该在投标有效期之前进行C.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D.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应该电话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37.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 )。
A.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次日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7日后 D.其他约定时间38.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地点应为( )。
A.招标人办公地点 B.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C.政府指定的地点 D.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地点39,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开标程序的是( )。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B.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C.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D.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40.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 )主持。
A.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招标代理人 C.招标人 D.中介机构4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由(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A.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招标代理人 C.中介机构 D.招标人42.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
A.0.5 B.1 C.2 D.343.以下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是( )。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房地产开发用地44.保险合同的主体双方是( )。
A.投保人和保险人 B.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C.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D.保险人和保险收益人45.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 )保险。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第三者责任保险 D.强制保险46.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 )保险。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第三者责任保险 D.自愿保险4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2 B.2 C.3 D.44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
A.万分之五 B.万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三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建筑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已经( )。
A.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C.签订委托监理合同D.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建设资金已落实2.甲建设单位改建办公大楼,该工程由乙施工单位承建,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改建工程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B.应由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C.应由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D.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资金必须全部到位E.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