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接管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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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接管验收管理制度
1、规范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接管工作,维护企业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办法》及公司ISO9000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委项目的交接验收
3、综合验收小组由经营班子成员任组长,从综合管理部、市场发展部、工
程管理部及A类项目中各选派1~2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任组员,项目管理处为主要配合。
4、接管综合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条给排水系统及配套设施、资料
第三条污水处理系统、资料
第四条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资料
第五条供气房设施、资料
第六条空调系统及配套设施、资料
第七条电梯及配套设施、资料
第八条变配电系统及配套设施、资料
第九条防盗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资料
第十条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及其配套
第十一条其它智能化系统、资料
第十二条室外行车道路、停车场配套设施及标识
第十三条绿化及其养护设施
第十四条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房屋本体及每户单元
第十六条楼幢户编号及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宣传告示栏及其它公益性文体设施
第十九条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接管验收程序
第二条发展商在物业交付前15天向物业公司书面提出接管验收申请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接到申请首先确认其是否符合接管验收前提要求不符合接管验收前提要求的,通知发展商暂不予以验收交接,并说明理由,提出整改要求。
符合接管验收前提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依据验收标准对物业进行接管综合验收。
第四条公司经营班子负责验收结果的审批
第五条验收合格的,在验收结束后5天内向发展商出具验收合格通知,并由验收小组代表公司办理接管手续,管理处负责现场主要协助。
第六条验收不合格的,在验收结束后3天内向发展商发出整改通知书第七条整改结束后,由发展商提出申请,约定时间后再次复验
6、不符合接管验收前提要求及验收(复验)不合格的物业,公司不予以接
管;确实需要接管的,可在协商的前提下先与发展商进行岗位交接。
7、物业接管验收的前提
第二条小区(大厦)的所有建设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第三条住宅小区(大厦)的所有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成并满足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消防、安全、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绿化、道路、电信等主要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验收证明齐全第五条通过质监站的《综合配套设施验收》,验收证明齐全
第六条临时设施、施工机具、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等全部清运完毕,室外无架设临时管线
第七条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已完工退场,不再占用小区(大厦)内房屋且临时施工用房已拆除
第八条绿化已按要求种植
第九条主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已按规定配置,室外道路建成并保持通畅
第十条共用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规定配置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消防设备设施及信报箱已按规定配置
第十二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8、物业接管验收的标准
第二条公司管理处工作手册《房屋本体接管验收规程》、《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验收规程》、《物业资料接管验收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标准》第四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9、旧物业的接管验收参照此办法执行